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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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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诈骗罪保护法益的传统认知存在缺陷,不利于司法实践合理划定该类罪名的归责范围。对此,可在知识论上适当借鉴日本经济刑法学的研究成果,在方法论上从法益性质与法益结构方面对金融诈骗罪的保护法益展开功能性研究。据此可以发现,日本经济刑法中的多元法益论实际就是我国传统刑法中的“复合客体说”;我国金融诈骗罪的保护法益不是财产法益,而是集体法益中的“制度依存型法益”;金融诈骗罪保护集体法益的正当性在于其法益的“秩序—财产”型位阶结构;将“秩序法益”置于第一位阶可在一定程度上划分该罪与其他不法行为的界限,将“财产法益”置于第二位阶能够反向识别秩序法益的判断是否正当。  相似文献   

2.
保险诈骗罪比较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保险诈骗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是必要的,中国刑法对保险诈骗罪采用结果犯的模式是合理的.但以行为犯罪的方式设置这种犯罪并不可靠.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刑法应增设保险诈骗罪的目的性要件.中国刑法对保险诈骗罪的刑事干预强度较大,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刑法理论的.  相似文献   

3.
论刑法法益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刑法法益是刑法保护的利益和价值。作者在考察了西方刑法学中法益的产生和沿革的基础上,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对刑法法益进行分析,指出在对犯罪本质乃至犯罪客体的概括上,用“法益侵害说”取代传统的“社会关系侵害说”等观点,更具有全面性和直接性;认为刑法法益具有决定刑法存立和发展方向的作用,它是刑事立法的指导形象,同时在刑法的解释论上也始终体现着刑法法益的重要意义。有鉴于此,作者提出,我国刑法学界应当重视对刑法法益及其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4.
法益理论源于德国的犯罪本质理论.我国刑法学界引入法益理论是为了解决传统社会危害性理论的空洞性问题,但法益理论与社会危害性理论都存在内容空泛、逻辑循环等缺陷.注释刑法学局限于对实定刑法进行解释进而试图描述法益,无从揭示社会危害性和法益的内涵,无从对刑事立法提供理论指导.应坚持实质的法益论,并在立法领域内以社会学的初级群体和次级群体范畴、经济学的分工理论和利益分化理论丰富和完善社会危害性理论和法益理论.初级群体的利益是以生命为核心的生存利益,包括由人身生存利益、财产生存利益构成的自然生存利益和安全利益两类.安全是对犯罪所侵害的各种秩序之共同本质的高度概括.社会危害性的内涵是初级群体侵害性,法益的内涵是生存利益.  相似文献   

5.
我国传统刑法学理论中,犯罪客体理论一直沿用前苏联的社会关系说,这一理论日见其局限性。把犯罪客体界定为刑法保护的利益,即刑法法益,更为科学、合理。  相似文献   

6.
如何界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分析理解合同诈骗罪的重要基础。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性质与该罪的特征密切相关。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与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必须具备财产性内容,并且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体现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性内容应当包括财产和财产性利益。书面合同与口头合同都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形式。认可口头合同符合社会发展的实践需要;符合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符合刑法与合同法、民法之间的逻辑关系与国际惯例及法的发展趋势。《合同法》中只要符合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性质的合同都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之合同;担保合同与劳动合同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的性质是相一致的;行政合同的双方不具备完全平等的法律关系,并且体现行政管理关系而非市场经济关系,因而不符合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要求。  相似文献   

7.
实施保险诈骗行为的主体与《刑法》规定的保险诈骗罪的实行犯主体不一致时,不能一概否认其构成保险诈骗罪,如果相关活动已形成商业惯例,或者保险公司知情并且同意,行为人仍可构成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第4款关于本罪共犯范围的规定只是提示性条款。本罪未遂形态的判定,应采用实质客观说的观点。而对本罪罪数形态的判断,应根据《刑法》条文的不同规定以及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综合判定。  相似文献   

8.
积极刑法观的理论建设正深陷诸如“刑法适用泛化”“刑法工具化”等多重质疑之中,亟需对其核心主张与现实功能进行修正与重塑。在立法论维度,积极刑法观应当以民权刑法为核心,通过在立法实践中不断夯实刑事立法的事实基础,从而促进刑事立法的科学化发展。此外,还可以利用类型思维法、宪法教义学等理论资源,优化刑事立法的质量与品质。在司法论维度,积极刑法观应当在刑事归责的过程中发展需罚性理论,以求拓宽轻罪裁判的出罪空间。通过修正之后的积极刑法观理论来检视高空抛物罪的刑事立法,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该罪立法的增设具有保护公民个人法益的重要价值;(2)该罪的保护法益属于集体法益中的秩序安全法益;(3)对该罪的司法认定可以围绕该罪的法益内涵,从正向筛选与反向排除两个视角来展开。  相似文献   

9.
法益是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其中由刑法所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就是刑法上的法益。旧刑法将环境犯罪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新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专设一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说明立法者对该类犯罪的法益作出了调整,刑法理论必须根据刑法规定重新确定保护法益的内容,进而对犯罪构成要件作出新的解释,环境权作为环境犯罪的法益,既具有立法上的根据,也具有司法上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10.
"无人驾驶汽车的时代"已经来临,"电车难题"伦理困境也已经变成无人驾驶汽车碰撞程序的现实选择.无人驾驶汽车碰撞行人或牺牲乘客必然侵害法益构成刑法违法,而无人驾驶汽车正常进入交通系统又使其碰撞程序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借助于行为功利主义理论的规范性、刑法适用性、平等性的优势,通过人数比较将抽象化的"法益"转化成可计算的利益衡...  相似文献   

11.
关于犯罪的本质,义务违反说违反近代以来各国宪法所坚持的人民主权和保障基本人权的要求,是一种以维护专制统治为目的的国家主义或者权威主义刑法理论;文化规范违反说无法说明行政犯的违法实质,导致犯罪的成立范围过于狭窄;伦理规范违反说违背行为刑法的基本原理,以刑法手段强制人们实施合乎道德要求的行为,过分限制个人自由,使刑法陷入思想刑法或者心情刑法;法规范违反说在判断是否违法时考察行为人的心情,混淆违法判断与责任判断;导致对立法的盲目服从,难以起到法益侵害说所具有的批判作用。应当认为,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或者威胁法益,而不是义务违反或者规范违反。法益概念的抽象化、精神化与法益保护的早期化,不能改变法益侵害的犯罪本质。  相似文献   

12.
法益概念的精神化始终是法益理论的重要趋势,然精神化的法益概念却存在着一定的的缺陷以及由此带来的风险。这种矛盾并非靠使用一个所谓的客观的、物质的法益概念就能解决。一方面应当根据变化着的社会现实不断探究立法者给予刑法保护的价值选择基准,另一方面针对法益概念的精神化积极进行自由主义、人性原则、宪法框架的合理限定。  相似文献   

13.
社会利益价值的多元化导致法益概念的日渐扩展,生态法益成为新的法益类型,但并不必然意味着应当在刑法中改变现行基本体系和结构另起炉灶。为彰显生态刑法的重要性,生态犯罪的刑法体系应当以现行《刑法》第六章第6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为基本体例。以风险防控为分析工具,改变生态刑法人本中心的价值观,重估生态在刑法法益中的独立意义。在生态犯罪的罪量认定标准上,通过弹性的罪量标准设计,建构多维的评价标准,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未被明确列举的危害行为处罚间隙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刑法》第198条规定了保险诈骗罪的法定行为方式,其中并不包括被保险人自损骗赔的行为。然而此种行为显然符合保险欺诈的特点,在实践中较为多发,实质危害性也较大,亟需从刑法上予以规制。由于受到现有立法规定的制约,被保险人自损骗赔行为始终存在着定性上的困惑。经过分析,此种行为应当被纳入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之一,由此也对刑法在保险诈骗罪行为方式的立法完善方面提出要求。  相似文献   

15.
犯罪的完成是以刑法保护客体即刑法法益为考察基点,在法定意义上的价值评判,是立法者进行价值选择的结果,而不是从自然角度观察的行为过程的完成,因而犯罪已经既遂但行为尚未终了、或虽行为终了但行为人还要实施其他犯罪行为便成为通常的情况。此时,刑法规范当然得发挥其对法益的动态保护机能,使受侵害之法益尽早脱离行为人之掌控或避免它种法益受到侵害或威胁,由此便凸显运用刑法理论对纷繁复杂的事后行为给予恰当的刑法评价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6.
保险诈骗罪完全有可能由一般人实施,由一般人实施与法定的三种人实施,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客体上并没有任何实质的差别。因此,对本罪主体作特殊限制完全没有必要。鉴于保险诈骗罪的情况十分复杂,法定的犯罪情形不能包容许多常见的、严重的保险犯罪行为,笔建议在保险诈骗罪中增设一项概括性的规定:“其他利用保险合同关系诈骗保险金的行为。”刑法第198条第1款第2项表述上存在立法技术上的欠缺。笔认为解决保险诈骗罪着手问题的最佳方式,就是废除刑法第198条第二款的规定。  相似文献   

17.
法益与伦理:实质违法性的双重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违法性的本质在于结果无价值的观点,在我国刑法理论界颇为流行.法益衡量说在理论设计上存在的缺陷,使得结果无价值论在刑法解释上难以自圆其说.建立在刑法既是裁判规范.也是行为规范基础上的二元结果无价值论,主张违法性的本质不但在于客观上的法益侵害,而且在于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但法益侵害应予以优先考虑.二元结果无价值论与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概念在内容上高度吻合,可以成为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的理论指导.  相似文献   

18.
我国的司法机关在解释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时,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作为犯罪成立的标准,这与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原理不符。根据法益侵害原则,金融诈骗罪中的数额应当理解受害人因被诈骗而损失的数额;金融诈骗罪未遂时的数额,则应当理解为犯罪行为指向的数额。刑法规定,部分金融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最高刑为死刑,这里的特别重大损失应当指犯罪数额以外的间接损失,而不是犯罪数额以内的未挽回的损失。  相似文献   

19.
诈欺不法原因给付财物与利益之刑法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诈欺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场合下是否成立诈骗罪,德国、日本和我国的立法、判例和学说都有所不同。在诈欺的对象是财物的场合下,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在因诈欺行为交付之前,也是民事法上保护的对象等原因,应当肯定诈骗罪的成立。在诈欺的对象是财产性利益的场合下,不法利益本身并非民事法上应当得到保护的利益,不应得到刑法保护,应否定财产罪的成立。  相似文献   

20.
刑法规定的保险诈骗罪和保险法规定的不可抗辩条款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冲突,民事上合法的行为,在刑事上不可能是犯罪。不可抗辩条款限制了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维持了合同的效力,但并不具有赋予欺诈行为以合法性的法律效果,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保险合同,仍有存在保险诈骗罪的余地。刑法和保险法从不同角度均对保险秩序予以保护,刑法是对保险法的有益补充和有力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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