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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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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方立法工作进入“后立法”时代,立法后评估需求激增,但存在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不完善、评估制度体系不完善、人才队伍建设不足等突出问题。从设区市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实践看,应用立法后评估社会学分析方法和成本收益分析法,编制评估指标体系,可以提升评估的信度、效度;编制立法后评估规划、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指导下构建公众参与机制、明确执法主体评估责任、刚性化评估成果应用等机制的完善,可以有效实现立法后评估机制的体系化;加强立法研究咨询基地(联系点)人才培养,可以实现地方立法后评估人才队伍的质量优化。  相似文献   

2.
立法后评估制度通过评估指标数据的采集与研判,针对实施一段时间之后的立法,进行立法文本质量和实施效果的检验,在发现问题后及时完善立法。立法后评估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技术基础和哲学基础,这构成了其科学性基础。但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科学性并不是无限的,它在评估观念、评估对象和评估条件上都存在限度,《〈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实施后评估报告》为分析这种限度提供了蓝本,认真思考其局限可以为我国的立法后评估实践提供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3.
修改后的《立法法》全面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是深化地方改革、扩大地方自治权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但由于此次大规模赋权中,立法机关在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前瞻性等方面考虑得不够充分,加之立法解释的滞后性和相关配套制度的欠缺,使得地方立法权主体扩容面临着诸多风险与挑战.这些风险与挑战主要体现在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范围、立法能力、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法制化三个方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需要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厘定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加强设区的市的立法能力建设,加强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指导、监督,建立健全对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的定期评估制度.  相似文献   

4.
《南都学坛》2019,(2):81-84
确立地方立法后评估标准是新时代建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应有之义。地方立法后评估的路径包括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评估主体、评估对象、评估目的、评估原则等要素构成了地方立法后评估标准的基本内涵。针对当前地方立法后评估存在的评估标准选择制度性设计不足、评估标准制定缺乏体系性建构、评估标准适用科学性有待提高等问题,应加强理论研究,制定地方立法评估法,确立地方立法后评估标准的基本原则,构建地方立法后评估标准体系及评估标准实施主体多元化,以提高地方立法后评估标准的效果。  相似文献   

5.
立法后评估结果的回应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法后评估结果的回应机制,就是特定的国家机关针对立法后评估报告中提出来的问题,采取特定方式作出回复或反应的具体运作过程。有效的立法后评估的回应机制建立在立法后评估结果的信度与效度上,其回应主体是立法后评估报告所涉及的有关立法与执法机关或人员,同时还要求运用特定的回应方式与内容。为保障立法后评估结果顺畅的有效回应,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立法后评估结果回应的监控制度。  相似文献   

6.
在行政立法后评估体系的构建中,评估主体模式作为评估体系的一个关键构成要素,决定了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客观性,能够真实地反映行政立法的效果。为了完善我国行政立法,有效推动我国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发展,应当有步骤、分阶段建立起我国行政立法后评估的主体模式。  相似文献   

7.
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是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立法程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我国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尚处于初级阶段,对相关评估程序和评估要素的梳理还不够全面系统,未形成统一完整的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模式。从评估准备、评估实践和评估结果转化三个方面归纳总结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方法的一般性规律,为我国构建科学民主、高效有序、程序合法的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模式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8.
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立法法》对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规定,未能顾及“较大的市”和部分新赋权的设区的市立法的实际需求。在立法实践中,某些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越过了立法权限的边界,存在越权立法的现象。因此,需要调整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限制模式,建立纵向合理的立法“分权”体制,赋予设区的市相对完整的地方立法权,并通过立法批准等控权机制加强对设区的市立法的监督和指导。  相似文献   

9.
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案》和环境质量委员会的相关法规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评估对象不仅包括工程和项目,也包括行政规章等立法文件。欧盟的《影响评估指引》,对立法环境影响评估的指标、方法和模型做出了分析和界定。在现有的条件下,主要应将立法的环境影响评估制度作为我国立法评估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来研究和发展;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将行政机关提出的法律草案及其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环境影响评估纳入到行政机关主导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我国的立法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可以借鉴和使用成本收益的经济分析方法。  相似文献   

10.
放眼世界,行政立法评估制度日益凸显其重要性。我国本次的立法法修订也将立法评估纳入了到了立法程序之中,但仅仅是蜻蜓点水,并未对评估程序做详细规定。立法评估作为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对提高立法质量,防止立法者权力滥用有很大帮助。本文从比较法视角,穿插式介绍了美国关于这一制度的相关规定,剖析了我国立法评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思考,以期中国的立法评估制度能够得到完善。  相似文献   

11.
地方立法作为我国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立法的完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立法法被修改后,设区的市获得新的地方立法权,这对地方立法质量的提高提出了新的要求,地方立法规范化发展问题显得尤为重要,面对地方立法过程中存在的地方人大参与立法积极性不高、缺失地方特色、信息公开程度与立法技术低以及部门利益保护等问题,为实现地方立法规范化发展,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必须坚持人大的主导作用、重视立法协调工作、保证群众有序参与立法、加强对立法指导、提高立法专业化水平以及坚持立法前评估与立法后评估并举制度等。  相似文献   

12.
行政立法评估是我国改善行政立法质量的重要制度。评估是事实认定与价值判断的主客观相结合的过程,因此主体制度的完善对立法评估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各地实践中对立法评估主体的规定各不相同,且各主体权利、义务也未得到明确和保障,因此不利于我国行政立法评估制度目的的实现。只有明确各主体地位及其在评估程序中的权利、义务,才能体现该制度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并促进我国行政立法评估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13.
《立法法》的修改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提供了制度背景,地方立法精细化既包含内容的精细化,也囊括了立法过程的精细化,是一套完整的制度运行体系。河北省新获授权的设区的市在地方立法精细化方面显示出不同的特点与发展趋势,在制度配套和程序设计上也显现出促进精细化实现的制度用意。国外保障地方立法精细化的制度可谓依托本国国情,指标化、民主化、社会化的立法过程彰显其制度共性。我国地方立法精细化在制度和过程设计方面还存在立法权限、立法能力、立法程序、立法参与度等方面的缺失,必须在上述方面分别强化立法精细化的制度宗旨,才能最终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目标,实现良法善治。  相似文献   

14.
论立法的可操作性评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法的可操作性评估是指针对法律规则、法律具体制度的设计能够得到执行、遵守.立法的可操作性的前提是立法应具有合宪性、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符合一定的立法技术要求.立法的技术评估主要围绕权利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法律程序规则以及法律责任规则的设计来考察.随着法律实施环境的变化,宜建立周期性的立法可操作性评估.  相似文献   

15.
《南都学坛》2015,(3):84-86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未来立法的方向是逐步提高立法质量,而立法前评估就是提高立法质量的一条有效途径。立法前评估制度在国外已有多年的发展,积累了许多成熟经验,因此,代表性国家的具体做法对于即将构建该制度的我国具有宝贵的借鉴意义。另外,比较评析不同国家、组织在评估目的、评估主体和评估指标三方面的具体做法有助于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需要的立法前评估制度。  相似文献   

16.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要求建立立法性别平等评估制度,该制度是实现社会性别主流化的重要手段。此前,各地已陆续设计或实施了不同类型的评估指标。通过比对和分析代表性的地方样本中的评估指标可知,目前的评估指标样本存在评估要素的全面性不足、指标体系的层次不清晰、评估内容的准确性不足等问题。设计培训型立法性别平等评估指标体系,不仅可解决上述问题,还可解决人才短缺导致的低效问题。具体而言,指标表在内容上需要从性别审计、女性需求评估、实施影响评估、遣词用字评估和成本效益评估五方面完善,并提供必要的参考信息作为指南,以实现培训评估专家社会性别意识的功能。  相似文献   

17.
对地方立法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既是源头反腐的需要,也是履行国际法义务的需要,地方立法的特点和程序也决定了有必要对其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但在地方立法评估制度日益成熟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再另行设置一个无所不包的制度廉洁性评估体系,而是应当将其纳入常态化的立法评估制度之中,并落实专职预防腐败机构的职责,由其作为第三方来对地方立法进行专门化的独立的制度廉洁性评估.  相似文献   

18.
在地方立法权扩容的背景下,立法前评估是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当下各地区对立法前评估仍处于探索阶段,既没有较为完善的评估方法,也未形成具有实质意义的评估指标。福州三江口湿地立法前评估工作,做了大量有益探索,以三江口保护开发为契机探索立法前评估的目标考量因素,根据三江口生态环境的特点,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一级、二级指标,并根据指标特点实施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力求评估结果科学、精准。文章论证了三江口立法的必要性、制定主体、立法程序等重要内容,对国内地方立法前评估机制的建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9.
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前介入”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存在无上位法依据、缺乏程序规范、可能妨碍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行使、容易导致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流于形式等问题。但是,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前介入”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确实能够满足设区的市立法能力不足、事前预防立法权限争议、降低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与上位法相抵触风险等现实需求。“提前介入”既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可考虑通过由上位法作出统一规定、明确“提前介入”的指导性质、确立“提前介入”的被动性原则、限定“提前介入”时间阶段等措施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20.
评估主体是行政强制设定后评估制度中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它的建构不仅关乎到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以及科学性,而且对于完善行政强制立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行政强制法》中存在评估实施主体设置不统一、公众参与主体形式化严重、没有区分度等问题,因而,进一步完善行政强制设定后评估主体的建构,是促进行政强制评估制度发展的应有之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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