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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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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支持起诉制度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这一制度开始被稀释,并逐渐异化为对诉中活动的参与。这一变化导致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虚化,与其他适格主体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需求相悖,且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补充性要求背离。这一走势不利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因此,未来需要对支持起诉制度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的应然地位予以归正,明确其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的具体应用方式与内容。  相似文献   

2.
涉诉信访的困境与出路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涉诉信访的实质是与诉讼有关的申诉与控告,是在一定程度上牺牲程序正义救济实体正义的制度设计,与我国古代的直诉制度相似.涉诉信访的主要成因有行政矛盾的转移、司法和信访体制存在缺陷、诉讼程序制度不完善等.化解我国当前过度信访现象的出路在于将信访规范化、法制化和诉讼化,将涉诉信访纳入再审制度,加强正当法律程序制度建设,强化释明制度和判决书的说理性.  相似文献   

3.
作为一种实践先于立法的诉讼制度,检察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有效化解单一公益诉讼模式局限性,显著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充分保障司法权威、保障司法公平公正等重要功能。但囿于当前法律对于公益两诉一并审理尚未从制度上予以确立,司法实践中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制度在诉前程序、级别管辖和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矛盾与问题。因此,需要不断探索优化路径来突破两诉衔接上的困境,从而构建检察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使得公益“两诉”能够取长补短,最大限度保护公共利益。具体措施大致包括取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改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级别管辖,明确举证责任,强化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等。  相似文献   

4.
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及其完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璨 《江淮论坛》2011,(1):104-106
鉴于我国国情和制度基础,将公益诉讼限定于民事和行政诉讼当中,有利于尽快实现公益诉讼的制度化。当前,引人关注的公益案件大多还是个人发起。在机关公益诉讼方面,较多的意见认为检察机关适宜提起公益诉讼。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应当注意以下问题: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需要受到限制.在检察机关以及社会团体、自治组织等未行使诉权且经个人申请建议仍不起诉的情况下.法律应允许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公益案件的管辖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公益诉讼的程序、法律后果以及诉讼费用的承担等重要制度设计需要有别于一般诉讼。  相似文献   

5.
婚生子女否认诉讼是人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其诉讼标的的特殊性,德国、法国等大多数国家都相应建立了这种诉讼程序。并且,贯彻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已成为当前指导亲属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反观我国亲属法和民事诉讼法,婚生子女否认诉讼还付之阙如,即便学界在制度的设计上有所见解,但仅该诉中适格原告和被告问题就无法达成一致,其性质、诉讼时效等也有待明确。借鉴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等比较成熟的立法经验,为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实有必要构建婚生子女否认之诉,并对其性质、适格当事人等作出合理界定。  相似文献   

6.
民事公益诉讼可谓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制度都面临的一种新型挑战。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启动权仅赋予给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这种极窄的范围并不利于预防制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在拓宽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程序适用领域的同时,进一步扩大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启动主体的范围,赋予检察机关和公民个人程序启动权,并减少对社会团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限制。  相似文献   

7.
我国民事诉讼法较为粗疏,对当事人转移涉诉标的没有单独的程序规定。从学理上及域外法律规定来看,当事人恒定主义与诉讼承继主义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法。以诉讼承继主义为基础处理涉诉标的转移有现实的意义,具体应用时应注意诉讼承继的适用范围,处理好与诉讼第三人制度、保全制度的关系。在民诉法中也应当明确增加处理涉诉标的转移问题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许多论著在叙述清代直诉制度时,往往以"叩阍,又称京控,俗称告御状"来表述,显然没有明白清代的诉讼程序,其误解也是明显的。《清史稿·刑法志三》将京控与叩阍分别定义,而且京控与叩阍的审理程序也不相同。京控是律例规定的上诉程序,叩阍则是特别直诉程序,二者本质不同,审理程序及量刑定罪也不同。  相似文献   

9.
张枢 《理论界》2007,(10):90-91
反诉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而对离婚诉讼中能否提起反诉,我国立法目前还未予以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则基本上对离婚诉讼的反诉制度持否定态度,这使得很多时候,离婚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在解决离婚争议过程中处在不平等的地位上。为此,本文将从反诉理论,我国离婚反诉的必要性和完善建议等方面对离婚诉讼反诉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10.
李鹏飞 《社会科学家》2022,(12):134-139
公益诉讼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使命,教育关乎民族的未来,涉及社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与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消费安全等领域相比,教育公益诉讼还缺乏系统的制度规范和成熟的实践规则。从诉讼目的上看,教育公益诉讼维护的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受教育权,三者都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属性,都是推进教育现代化的价值所在。从诉讼程序上看,教育问题本身具有利益多元、规范繁杂的特征,个人的私力救济在其中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由法律监督机关、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教育公益诉讼就是为了“中国的明天”在起诉,有着自身独特功能定位的同时又符合教育本身具有的公共利益属性。长期以来,我国公益诉讼的法律条款虽然有模糊之处,但并没有构成教育公益诉讼的实质障碍,而丰富的案件来源为教育公益诉讼提供了实践基础。教育公益诉讼进路的完善主要有受案范围的有序展开、将公民纳入起诉主体和诉前、诉中、诉后均贯彻“诉行合作”的原则。  相似文献   

11.
刑事诉讼客体是刑事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具有单一性与同一性。在传统刑事诉讼法理论中,诉之变更制度包括法院变更起诉罪名制度及公诉变更制度等,即在检察机关起诉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权改变、追加或撤回起诉的法律制度。诉之变更制度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必要手段,虽受刑事诉讼客体单一性与同一性特征的限制,但本身并不为诉审同一原则所排斥。为完善诉之变更制度,我们应采用诉讼客体自然事实同一说理论,结合诉审同一、控审分离原则,使诉之变更制度更趋合理,以达到提高诉讼效率、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的目的。  相似文献   

12.
关于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志强 《北方论丛》2008,(3):148-151
公益诉讼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有效的方式.为使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清楚区别开来,并在此基础上设计体现公益诉讼特点的程序制度,应当从严界定公益诉讼的概念.为更好地实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应赋予公民和有关社会团体为维护公益提起诉讼的权利,并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进行合理安排.但是,公益诉讼只能维护体现在法律规则中的公共利益,而不应期待公益诉讼发挥政策形成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监督从完整意义上讲应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具体表现为: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参加已经开始的诉讼;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抗诉这样三种形式。但民诉法除以第18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具有抗诉权外,其它无任何具体规定。从性质上来说,抗诉监督只是一种事后监督形式。显然,仅仅依靠抗诉监督是很难发现民事审判中的违法现象的,也不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不利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笔者认为:允许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和参加已经开始的诉讼,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有效监督,是健全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14.
安斌 《河南社会科学》2012,20(10):12-15
我国民事检察权体现了中国特色的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昭示了司法公正这一核心价值,彰显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界定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要区分不同的参诉方式,而不同的参诉方式也决定了我国检察机关享有的民事检察权能的内容。我国民事检察权的权能主要包括提起民事诉讼、参加民事诉讼和提起民事抗诉这三项诉讼职能,以及民事执行监督、民事检察建议和对民事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等三项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15.
行政公益诉讼的前置审查程序是指公民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必须经由法院对某些事项进行审查的程序。只有当审查获得通过,原告才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本身即体现了公正性,而其前置审查程序则更多地照顾了效率性。我国当前还没有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制度设计中应注重体现公正性和效率性。  相似文献   

16.
关于婚姻无效之诉的程序问题,因我国法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困惑多多。婚姻无效之诉从其本质上看,解释为形成之诉更为妥当;对婚姻无效之诉的具体程序和规则,宜借鉴国外立法制定专门的人事或家事诉讼程序;婚姻无效之诉的诉讼标的,则可援用新诉讼标的理论中“诉的声明说”予以解释;关于婚姻无效之诉的当事人资格问题,鉴于婚姻无效事由多是损害公益的事项,故而可对申请人范围予以适度扩张,除当事人外,相关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起。  相似文献   

17.
杨翠萍 《理论界》2011,(10):60-61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中将因共同侵权提起的诉讼按照必要共同诉讼受理,但《侵权责任法》又赋予了被侵权人选择权,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现行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冲突不仅损害了共同侵权受害人的利益,也使得我国的共同诉讼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矛盾重重。本文通过研究共同侵权责任之诉作为必要共同诉讼案件处理的司法实践问题,进一步探讨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法律缺陷,并立足于优先保护被侵权人利益,同时兼顾诉讼效率和公平的原则,对我国的共同诉讼制度进行重构,以期达到完善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之目的。  相似文献   

18.
梁爽 《理论界》2011,(4):56-59
行政计划和基于行政计划的计划行政,被认为是现代国家行政的最新发展,是现代行政的重要特色之一,对二战后日本取得瞩目的经济成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行政计划规划裁量的空间非常大,因此,对其进行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制,以及加强行政计划的司法审查,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日本行政计划的制定程序遵循公开制度、民主参与制度与咨询制度;在行政诉讼上由于大多认为行政计划不具有处分性而不属于诉的对象,但在2005年行政诉讼改革后,通过处分范围的扩大,承认了计划过程中的处分性,大大地扩大了行政计划诉讼的受案范围,对我国行政诉讼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9.
案外人再审之诉制度的建立,旨在摆脱民事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常常难以有效处理侵犯案外人合法权益的生效法律文书上错误的尴尬并破除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原启动主体和监督范围太窄的局限。但其作为一种崭新的民事执行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在申请主体范围、诉讼地位、提起条件、审理程序和审理法院、再审申请期限、结案方式均无先例可循,亟待科学探索,其司法适用对解决类似问题也有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20.
论程序正义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正义应该成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可以分为“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前者是一种结果的正义 ,后者是一种过程的正义 ;前者主要与道德有关 ,后者主要与政治有关。程序正义是一种形式的正义 ,它要求法律和制度应平等地对待所有公民 ;程序正义是一种规则性的正义 ,它要求人们服从并尊重法律和制度 ;程序正义是一种法治的正义 ,它强调正义在社会生活中是由法律规定的。中国目前正处于现代化的过程之中 ,就其法律和制度层面而言 ,重视程序正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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