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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新《公司法》加强了对股东诉权的保护,确立了完整的股东诉讼制度。对股东诉权的保护蕴涵着法治、公正、平等、和谐、公益五大价值理念,并具有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化、股东诉权保障的适度化与公司维权主体的多元化三大现实价值。  相似文献   

2.
股东代表讼诉制度中诉权的滥用及其预防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使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作用,有必要解决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诉权滥用问题就是其中之一。本文探讨诉权滥用的含义及其主客观要件,并结合日本及美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实践提出预防措施。  相似文献   

3.
股东代表诉讼是与股东直接诉讼相对应的制度,也称作间接诉权。着重关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价值,提出其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行机制,保护公司的利益。分析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价值的实现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在这些限制要求的范围内操作,才能反过来更好地实现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价值。  相似文献   

4.
派生诉讼作为现代公司法中一项重要制度,自引入中国公司立法后,其中的原告资格限定问题便引起学界关注,亦引发诸多学者讨论,合理确定派生诉讼的原告股东资格是充分发挥派生诉讼制度的价值功能,有效预防股东滥诉的重要环节。通过从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诉权与原告资格限定的概念阐述入手,提出派生诉讼的原告股东诉权是以股东权为实体基础,以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承认为程序的依据。在分析了中国派生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立法基础上,针对其中存在的缺陷就股东类型、持股比例、持续持股时间以及原告股东在提起诉讼时须具有的主观要件四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5.
股东派生诉讼的理性选择及其制度建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因其周全保护公司利益免受不正当侵害、并最终保护股东利益的功能为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该制度的立法缺漏以及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不断出现亟须构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笔者从法理基础探寻了股东派生诉讼的正当性,界定了股东诉权的性质,梳理了股东派生诉讼的主体资格条件,分析了公司的诉讼地位,厘定了诉讼费用担保和诉讼费用承担方式,对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立法建构和司法实践都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6.
[提要]实践中,发起人之间在公司设立协议中约定发起人与公司之间就经营方面的权利义务,并非少见。此种约定预设了股东的经营性义务,但股东不履行该义务直接损害的是公司利益。我国公司法对设立协议的性质和内容虽未作强制性规定,但受制于设立协议的相对性,公司直接作为原告向违约股东起诉存在法理冲突,只能通过股东代表诉讼获得救济,却仅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此种制度安排违背公司伦理,也不利于对公司受损利益的救济,需要构造一种特别诉权以填补公司诉讼类型的漏洞,此种特别诉权有其正当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设立协议;公司诉讼;特别诉权;请求权基础  相似文献   

7.
在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制衡中,有一个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制衡问题.大股东不当操纵的防止,小股东合法利益的维护,是真正实现公司股权平等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在《公司法》中规定股东会的最低表决权数;董事、监事选举中的累进投票制小股东对大股东的直接诉权;对大股东的表决权予以限制等,是完善大小股东制衡机制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8.
此次<公司法>修改强化了股东权,特别是股东的诉权.但关于股东行使该权利时所发生的费用应由谁承担的问题并无明文规定.如果期待股东能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作用的话,解决费用承担的问题意义不小.但该问题却涉及行使权利的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如何调整的问题,制度设计上颇为棘手.为此,通过对日美两国作比较法的检讨,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司法上相关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股东会议决议撤销之诉的功能定位存在股东个体权利维护说和公司公益与股东私益一体保护说二种对立的观点。股东个体权利维护说认为,股东瑕疵决议撤销权的性质是私益股权,股东的直接权益受到瑕疵决议侵害时方享有提诉权,认为赋予股东以公司公益诉权会导致滥诉。这种观点与公司立法的惯例相矛盾,也与公司制度相冲突。实际上,股东瑕疵决议撤销权的性质是公益股权,股东对公司享有共有权,对公司遵法守章所提升的商誉享有预期利益与间接利益。现代社会,诉的利益已经从直接利益延展到间接利益;从由现时利益延展到将来利益;由个人利益延展到超个人利益;股东维护公司遵法守章的公益诉求应该得到司法的救济。股东会议决议撤销之诉的功能定位只能是公司公益与股东私益一体保护。  相似文献   

10.
依据资本多寡进行表决的资本表决制度在公司史上经历了从一致同意原则到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过程,资本多数决原则是公司作为资本企业的必然选择。虽然资本多数决也存在缺陷,其基石地位仍不容撼动。但资本多数决存在异化的危险,实践中大股东滥用其持股优势,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通过加强中小股东诉权的保障来修正资本多数决异化,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一个重要途径。中小股东诉权的保障主要通过股东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的相互独立与配合来实现。  相似文献   

11.
我国上市公司中股权结构的特性及相关公司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得上市公司中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越来越严重.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又缺乏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派生诉讼制度.因此,在我国《公司法》中应尽快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来完善我国《公司法》中的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机制,进而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  相似文献   

12.
《公司法》为少数股东提供诸如股权回购、查阅权之诉等单项权利受侵害的救济措施,第20条“禁止滥用股东权利规则”也为股东侵害救济提供一般条款。但在复杂的公司治理面前仍显不足: 一般条款未能对侵害股东复合型利益、合理期待利益等股东压制情形提供兜底性保护机制;诸如司法解散之诉等切断矛盾根源手段尚不能适用。以此次《公司法》修订为契机,可以将“股东压制”的概念引入《公司法》第20条,作为“滥用股东权利”的下位概念,并将“股东压制”导致的公司人合性障碍治理失灵列为提起司法解散之诉的法定情形之一,予以终局性救济。如此,《公司法》第20条“禁止滥用股东权利规则”的内涵得以完善,且股东压制的救济机制更为有效。  相似文献   

13.
公司收购中控股股东权利滥用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将反收购的决定权赋予了股东大会。但我国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决定了控股股东完全可以操纵股东大会,损害中小股东及收购方的利益。为了防止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收购中滥用权利,维护私利,治本之计在于国有股的减持和机构投资者的培育,当务之急是在《公司法》的修订中增加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和表决权排除制度的规定。  相似文献   

14.
民事诉权实质是司法救济请求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 ,从权利本位范式出发 ,属于人权的重要内容。一切民事主体生而有之 ,一切法律规定及理论上的构成要件只就诉权的行使而言。依行使诉权时其与国家审判权的结合情况 ,将诉权的行使分为启动诉权的行使与结合诉权的行使 ,从而区别对待诉权、诉讼权利、诉讼权利能力等相关概念。意在促进诉权在现实中的行使 ,提高民众程序权利意识 ,结合当前法律制度为诉权的人权属性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5.
股份自由转让权是股东的一项初始权利,在法律未禁止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以之与股份公司交易,由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从而形成新的更有效率的权利安排。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应以提高效率为目的,并应具有合理界限。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股份转让方面的规定存在结构性的缺陷,应遵循经济逻辑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6.
新《公司法》明确了股东知情权纠纷的司法救济渠道,加大了股东知情权保障,但仍存在不足。要处理好股东知情权纠纷引发诉讼的相关实务问题,就必须解决好相应的原告资格、被告资格、诉讼请求范围、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公司章程限制股东知情权内容的认定等问题,以期通过公司法的修改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股东知情权制度,使股东的知情权保护得到全面落实。  相似文献   

17.
被追诉人权利保护体系由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宪法保障、诉权保障和程序性辩护权保障这高、中、低三个位阶的内容组成。这三个位阶的保障措施和制度相互联系。其中,诉讼权利的宪法规定是法理依据,刑事诉权是权利依据,最终围绕程序性辩护展开。诉讼权利的宪法保障一方面要求基本权利入宪,另一方面要求基本权利具有可诉性。通过行使程序性诉权,被追诉人一方面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提起司法审查之诉,使程序性违法行为被宣告无效。而程序性辩护则通过显著加强辩护权在审前阶段的力量强化被追诉人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18.
我国立法者于2005年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规定于《公司法》之中,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赋予中小股东在公司管理层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时相应的诉权。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却早已存在,由于当时缺乏统一立法,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根据自身对于相关理论的理解加以适用,故而对该制度的适用条件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虽然相关法律的出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述问题,但由于立法者对于程序性规定的忽视,从而导致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产生了不协调之处。  相似文献   

19.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常态转让是指并非出于股东自愿而是基于法定事由引起的股权转让。我国《公司法》未对股权非常态下的转让做出规定,而实际生活中这种情形普遍存在,面对股权非常态转让纠纷,由于无法可依,不同的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能不尽相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健康有序的运行和司法工作的公正和顺利开展。实际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进行非常态转让,并不影响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也不影响其“资合性”。因此,我国《公司法》应修改并补充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常态转让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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