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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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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农村人民公社,经过体制调整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集体所有制,生产队的所有制是基本的,公社和生产大队的所有制都是部分的。此外,还有附属于集体经济的社员家庭副业经济。用基本所有制和部分所有制这一对经济范畴,便于分析农村人民公社多层次的所有制关系。不仅可用于总结公社化以来的经验教训和深入研究现实的生产关系,而且  相似文献   

2.
自从—九五八年实现人民公社化以来,农村人民公社在发展生产、战胜自然災害、巩固农村社会主义阵地等方面,显示出日益强大的生命力。在这个时期中,农村人民公社本身的各项制度,也经历了一个初步创立,整顿改进和日益巩固、日益完善的发展过程。现阶段农村人民公社的组织,有的地方是两级,即公社和生产队;有的地方是三级,即公社、生产大队知生产队。多数人民公社的组织是三级,实行三级集体所有制,其中公社和大队这两级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目前还是部分所有制,生产队则是基本的所有制单位。这就是说,现阶段人民公社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同一公社的各个生产队,都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生产队内部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各生产队之间以及生产队与大队和公社之间,在物资和劳动力的相互支援上,则实行等价交换的原则。  相似文献   

3.
人民公社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在高級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組成的,在一个較长时期內,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所有制。人民公社的生产资料一般是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級所有,并以生产队为基础(有的是公社、大队两級所有)。公社所有制包括:社营企业;社办的基本建設工程和社有的大型农业机器;公社的积累等等。大队所有制包括:大队直接经营的企业;大队的公共积累;归大队所有的土地;其他归大队所有的生产資料等等。生产队所有制包括:耕畜农具及其他生产資料;归生产队所有的土地;生产队用自有  相似文献   

4.
关于农村人民公社的分期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农村人民公社是中国农村发展史上存在时间最长的政治经济制度。由于学界对它的研究才刚刚起步,对纷繁复杂的公社制度变迁和历史演变进行一番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划分其历史发展阶段,这对于人民公社的深入研究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本文遵循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以公社所有制的变迁作为划分公社历史阶段的主要依据;并以“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公社新体制的确立为界,把公社史分为“大公社”和“人民公社”两个历史时期。  相似文献   

5.
从历史社会学的方法对洪湖地区的小公社体制循序渐进的进程进行了细致梳理。大公社制度在所有制、分配制和生产责任制等方面的弊端暗含了这一制度必然向小公社所有制方向转变的逻辑。从这一转变的繁难过程中可以看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是以顺应农民劳动积极性为出发点的,也是人民公社在所有制方面所能容纳的最低限度。小公社体制基本稳定下来后一直延续到20世纪80年代初。  相似文献   

6.
党的八届八中全会“关于开展增产节約运动的決議”指出:“全国农村的人民公社,根据去年十二月党的八届六中全会的決議,根据今年二月在郑州举行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議的决議和以后中央的一系列指示,进行了整社。在整社中,貫彻执行了分級管理、分級核算、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則,确定了在目前阶段公社的生产資料实行三級所有制,生产队一级的所有权是基本的,公社一級的所有权是部分的(……),而生产小队也应該有小部分的所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失衡及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家庭联产承包制取代人民公社,这一基本经营制度的改变带来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变迁,但这种变迁总体来说仍是人民公社时期供给体制的承继和延续,它在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矛盾和失衡,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实现我国全面小康的目标,应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重新构建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  相似文献   

8.
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目前处在转轨、建制时期。在过去的14年中,改革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从1978年至1984年,改革的主要任务是重新构造农村经济的微观组织。这主要是通过承包形式,实现集体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摆脱人民公社体制对农村现有生产的束缚,确立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中的主导地位。从1985年到现在,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促使农村经济结构由单一农业向农、工、商、贸经济一体化转轨。这主要通过创建、完善制度体系,巩固、规范已有的责任制;重新调配农村现有生产力要素,  相似文献   

9.
周航 《南都学坛》2012,32(5):139-140
<正>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是以生产队为链条、以家为单位管理乡村群众的基层政权组织。在大包大揽的公社制度下,乡村民众只需从事流水线式的生产活动而不会过度关注与己相关的经济、民主政治等问题,很长时期内乡村民众缺乏民主意识,习惯性地养成了与封建社会无异的以"纳赋"为主的"臣民"思想。这种状况一直持续  相似文献   

10.
<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由于正确地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冲破了“左”的思想束缚,对农业生产关系作了一些必要的调整。比如尊重生产队的自主权和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等,从而大大地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农业生产力得到了又一次解放。事实充分证明,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这条路子是走对了。但是,在实行生产责任制过程中,怎样认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关系,在一部分干部群众中,还有一些模糊的看法。少数社员把责任制当成是所有制,把责任田  相似文献   

11.
人民公社体现了毛泽东对马克思"人的本质是自由自觉劳动"的人的本质观的理解;人民公社是毛泽东探索确立人的主体性地位、发挥人的主体作用、实现人的主人翁意识一种社会实践形式;随着实践的发展,毛泽东探索实现人的主体性思想的人民公社的实践形式存在局限性,同时也带给我们许多启示。  相似文献   

12.
大公社①实行供给制和工资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包括粮食供给制、伙食供给制和基本生活供给制三种形式。起初其被视为“共产主义”的萌芽与初步尝试而大轰大嗡,1959年后有所调整与退却。庐山会议后以公共食堂为核心的分配制度再度中兴,这是1959年后期饥荒加重的重要原因之一。大公社分配制度的特征主要是空想和追求分配的绝对平均。绝对平均主义的泛滥,从根本上颠覆了当时的社会秩序与动力机制,是当代中国社会的一次大倒退,直接导致了人民公社运动的失败。  相似文献   

13.
焦金波 《南都学坛》2005,25(4):31-34
毛泽东思想认识的逐步深化,使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最终确立起来。然而,把生产队(相当于原初级社)为基本核算单位作为人民公社调整的最后界线(底线),混淆富裕程度不同和阶级分化的界限、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区别、包产到户与单干的区别,强调要防止资本主义复辟,这些思想认识的误区使毛泽东中断了人民公社体制的调整。毛泽东与人民公社的调整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这也反映出毛泽东对人民公社发展的影响是深远的。  相似文献   

14.
毛泽东理想中的公平是分配的均等。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他不断变革生产关系。在完成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公有化改造之后,继续提升公有化的程度。在人民公社化运动遭到巨大挫折以后,他虽然批评了平均主义,对经济改革进行了初步的探索,但是没有能够实现改革理论的突破。为了既提高经济效率又不损害分配公平,他批判物质利益原则,强调思想政治工作,强调改善生产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5.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于"人民公社"的表述存在两个误区:一是混乱;二是以偏概全。"人民公社"一词源自农村,但它是特指。后来拓展到城市的公社。探讨存在误区的原因:主观方面是人们没有城市人民公社的意识,客观方面是传播城市人民公社知识与信息的渠道几近空白。  相似文献   

16.
迈斯纳认为,中国人对巴黎公社的特殊兴趣,以及20世纪60年代的中国政坛对公社的利用,是毛泽东思想与行动中富有神秘色彩的特征之一。他还认为,"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坚持认为毛泽东继承了巴黎公社的经验",并在他的文章中论述了巴黎公社同"文革"有一定关系的。  相似文献   

17.
亚细亚生产方式是马克思具有极其复杂内涵的思想。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思想,不仅包含最为标准、典型的原始的公社所有制的意义,而且囊括了从原始的公社所有制向次生的奴隶制、农奴制的过渡。借口马克思亚细亚生产方式思想的复杂性,因而把它看作是充满逻辑和历史矛盾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同样,将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认定为“农业公社”,并认为它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也是失当的。  相似文献   

18.
为农民谋幸福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使命的内在要求,贯穿着党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全过程。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党领导农民从封建土地所有制束缚下解放出来,重新分配了农业生产资料。新中国成立后,实现了农业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人民公社制度。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实行农地“两权分离”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充分利用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打下了基础。十八大以来,党继续探索土地“三权分置”、实行“精准扶贫”和推动乡村振兴,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而不懈努力。系统梳理和总结党在不同历史坐标上为农民谋幸福的基本经验,能够为推动乡村振兴提供历史启迪和经验借鉴。  相似文献   

19.
本文从法律、政策及实践的角度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产权的法律主体及实践载体进行了考察。指出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经历了"私有私用""私有公用""公有公用"和"公有私用"4个时期,不同时期土地产权的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受益权及处置权的归属和配置不尽相同,产权的法律主体和实践载体也屡有变化。改革前的人民公社时期,基本核算单位及集体产权主体从公社所有到生产大队所有再到生产队所有不断下沉;在废除人民公社过程中,不同省市和地区在乡镇、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的建置及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置方式上不尽相同,对原有集体土地的产权归属做出不尽相同的制度安排。但从法律、历史及实践来看,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本身并不是集体经济及集体土地产权的主体,绝大多数地区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及其集体单位是集体土地产权的真正主体和载体。为此,当前必须正本清源,进一步清理、明晰和固化集体产权主体,推进村级"经社分开""村社分离",在确认和保障农民及农民集体完整的土地产权的同时,让农村土地等集体资产和资源真正流动起来,促进农村及整个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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