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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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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69年责任公约与1971年基金公约构筑了船舶油污损害的民事赔偿法律制度。其中赔偿范围在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争议,在纯经济损失、环境损失等方面尤为突出,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赔偿的顺利进行。明确界定赔偿范围显得尤为必要。我国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上仍然存在模糊与矛盾之处,必须结合先进国际立法与国情做出相应改革,以更好推动航运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2.
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范围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1969年责任公约与1971年基金公约构筑了船舶油污损害的民事赔偿法律制度。其中赔偿范围在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争议,在纯经济损失、环境损失等方面尤为突出,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赔偿的顺利进行。明确界定赔偿范围显得尤为必要。我国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上仍然存在模糊与矛盾之处,必须结合先进国际立法与国情做出相应改革,以更好推动航运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3.
<正> 船泊是海洋的一个重要的污染源。船泊的正常作业、疏浚、海上倾废、海难事件等都可将大量污染物排入海洋。在船舶造成的各种污染中,油污是最主要的。目前,每年因为油轮事故,船舶排放含油压舱水、油田开发及沿海工业等排放入海的石油约有600多万吨。其中因船舶排放不当造成石油入海的约占22%,因船舶意外事故造成石油入海的占30%。伴随着科学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日益重视船舶油污问题,并认真求索,从技术管理和法制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控制船舶油污,保护海洋环境。若干船舶油污的国际公约已经问世,它们或是防止海上船舶油污的国际规定,或是关于处理油污损害事故和赔偿方面的国际规定。  相似文献   

4.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是一个非常重要但又相当不确定的概念.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法律界定处在理论模糊和实践需求的矛盾之中.本文通过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几个焦点问题进行解释,指出环境侵权赔偿实际上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关键是在多种利益冲突中找到平衡的方法,以达到利益均衡,和谐共存.  相似文献   

5.
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功能在于填补受害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害,使其得到抚慰,以便能开始新生活。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应本着“全面赔偿损害”的原则,不能脱离实际人为地限定数额。  相似文献   

6.
论海洋油污生态损害赔偿的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洋油污生态损害是损害后状态与基线条件之间的差值。生态恢复是油污生态损害赔偿的首选方式,临时性损失以及其他评估费用等也在可赔偿之列,不能复原的生态损害也应予以赔偿。油污生态损害中的间接损失也应予以赔偿,但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油污生态损害中的纯粹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我国应借鉴美国《油污法》的作法扩大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但要受到近因性、责任方的主观过错程度等方面的限制。  相似文献   

7.
处理因船舶碰撞造成的油污损害赔偿 ,关键问题是要分清船舶碰撞和船舶油污这两种法律关系。对于船舶碰撞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而对于船舶油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仅追究漏油方的赔偿责任。只有当两艘以上船舶都漏油 ,且损害无法合理分清时 ,各船才承担连带责任。漏油船做出赔付后 ,可按照碰撞的过失责任比例 ,向非漏油方追偿。  相似文献   

8.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赔偿范围问题在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中一直颇有争议。本文基于缔约过失责任概念的基本界定,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的基本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相应地,为契合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创立初衷和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应包括了间接利益、非财产上损失以及第三人等损失,但应以履行利益为限。  相似文献   

9.
在石油的国际贸易和运输业不断扩展,石油的大量供求的同时,各国的油轮也向大型化发展,而石油的海上运输往往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使油轮和原油遭受损害,除了船、货的损失外,还会造成油污损害,对海洋环境也是一个严重的威胁,严重摧残渔业和水产养殖业的生长。不仅如此,石油的污染还破坏人们的生活和休养环境,以致关闭海水浴场,影响旅游事业的发展,而大规模的溢油事故,还可能造成交通停顿以及对其他船舶和沿岸油罐引起爆炸发生火灾等。因此,海上油污损害给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带来了新的问题,需要我们探讨。油污损害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具有国际性质,涉及各国人民的切身利益和整个世界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引起世界各国的  相似文献   

10.
依现行立法 ,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 ,精神损失不包括在内。这种立法设计不能有力地保护被害人的权利。精神损害赔偿不等于人格权商品化 ,既追究刑事责任 ,又追究民事责任 ,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精神损失一事不再理原则  相似文献   

11.
行政诉讼范围与行政赔偿范围浅析穆丽霞《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实际步骤,两法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动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安定,将发...  相似文献   

12.
论述了我国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范围以及在范围上需要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油污司法解释》)的出台,对我国船舶油污赔偿法律制度产生积极影响。但是,由于司法解释本身的限制,《油污司法解释》不能对我国船舶油污法律制度提供完善的法律规定而仅能做补充性规定。因此,针对目前我国船舶油污赔偿法律现状,参考国内外的各种立法案...  相似文献   

14.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指出了国家赔偿法本身存在的确认程序多余、缺乏强制执行措施、国家赔偿的范围过窄等缺陷。重点就国家赔偿的赔偿范围,从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和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损害的范围两个方面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5.
为应对重大油污事故带来的巨大生态和经济损失,二战以后,国际社会建立了油污损害赔偿机制。随着我国航运大国地位的确立,在我国发生的油污事故日益增多,损害结果触目惊心。相比发达国家,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立法很不完善,相关规定较为模糊,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对国际公约和我国立法中有关油污责任主体法律法规的梳理与分析,指出我国在涉及油污责任主体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审判中应考虑的因素。  相似文献   

16.
以传统海事侵权损害赔偿法的单一赔偿义务主体——民事责任人为起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公约及美国油污法均建立起两重赔偿义务主体制度:民事责任人及其保险人和赔偿基金,共同完成对油污损害的赔偿,充分实现损害转移和损害分散。我国也应建立起船舶油污损害两重赔偿义务主体法律制度,以实现对油污损害的充分赔偿。  相似文献   

17.
试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义务主体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以传统海事侵权损害赔偿法的单一赔偿义务主体———民事责任人为起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公约及美国油污法均建立起两重赔偿义务主体制度:民事责任人及其保险人和赔偿基金,共同完成对油污损害的赔偿,充分实现损害转移和损害分散。我国也应建立起船舶油污损害两重赔偿义务主体法律制度,以实现对油污损害的充分赔偿。  相似文献   

18.
归责原则的研究应与具体的行为类型、责任形式联系起来.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主要责任形式是金钱赔偿.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应当适用无过错原则.对于我国<海商法>所说的因为船舶碰撞而产生的油污,也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19.
行政赔偿肩负着宪法与行政法的双重期待,担当着控制行政权和保障公民权的历史使命,故自其诞生之日起就享受着广泛的关注与宠爱。而作为直接关乎着公民权之救济疆域的行政赔偿范围,依然偏安于其狭小的一隅,难以适应我国宪政发展需求。因此,有必要从立法例、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侵权损害范围三个方面入手对我国行政赔偿范围加以拓展,并进行制度性改良。期许通过此探究,对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0.
李大良 《东方论坛》2005,(1):119-124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国家行政机关的侵害时有发生.一方面,国家行政权力本身在不断地扩张;另一方面,由于部分行政管理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不高,也导致少数人利用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或者滥用行政权力现象的出现.由于上述两个方面原因的存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不可避免地会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损害,而国家对这种损害必须负责.规定行政赔偿范围,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使和监督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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