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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03 毫秒
1.
水权转让规则是市场配置水资源的规范依据。水权转让属于物权变动范畴,应与物权变动模式相衔接。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之下,水权转让合同是水权转让的原因(基础)行为,水权转让登记是水权转让的构成要件,登记完成后方可产生水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当水权转让不改变用水目的时,可自由进行。当水权转让改变用水目的时,应允许较低位序的水权转为较高位序的水权;当水权由较高位序向较低位序转让时,应取得水权许可机关的批准。  相似文献   

2.
水权转让是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方式之一.水权转让是一种法律行为,其客体水权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又是具有公权性的私权,同时具有外部性的特征.被转让水权应符合权利转让的要件,为生态环境分配的水权及法律有禁止性规定的水权不得转让.  相似文献   

3.
水权是具有公权性质的私权。虽然水权具备物权的基本特征,是一种财产性权利,但水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物享有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他物权。水权的法律性质决定了水权转让的范围:水权转让的主体主要是在水权流转中通过水权交易移转水资源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水权转让的客体,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只限于多样化的经济用水,且必须是获得取水许可证的水权。从水资源使用权的位次看,家庭生活用水满足人类最起码的生存需求,其第一位次的地位不可动摇,紧随其后的是生态环境用水权。从水资源的用途看,无论是转让人还是受让人,都不能随意变更取水许可证的记载。  相似文献   

4.
我国水权转让实践可以归纳为区域水权转让、行业水权转让、农户水权转让三种模式。每种模式都不能简单归纳为某种权利转让。这三种模式的水权转让关系表明:水权转让本质上具有功能复合性以及权利和权能复合性。水权转让法律制度建构必须基于这些典型复合性,并要切合本土情况与时俱进,同时要坚持水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力避其被资本以“交易”之名所俘获。  相似文献   

5.
付廷臣 《南都学坛》2006,26(5):109-110
运用水权解决水问题、建设节水型社会关键是建立水权市场,水权的分散化是建立水权市场的基础,公有水权转让交易的仅是水资源的使用权,由此建立的水权制度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严峻的水问题。理论和实践证明水权具有多维性、具体性,由此决定水权具有可交易性,不仅公有水资源的使用权可以转让,公有水资源的所有权也可以转让。  相似文献   

6.
论水权的定义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给水权下一个比较明确的定义是当前理论界关注的热点.本文全面分析了各个学派对水权的界定,并作了较详细的评述.作者认为水权作为在开发、利用水资源过程中产生的对水的权利,包括水物权和取水权两部分.水物权是物权性质的权利,包括资源水权和产品水权两类;取水权为准物权性质的权利,是资源水转化为产品水的前提.水权是以水物权和取水权为基础的一系列与水有关的权利的总括.  相似文献   

7.
水是我们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工业和农业发展的一项重要资源。大同市的水问题十分突出,如时空分布的不均匀、水资源的缺乏和污染等,已经严重影响了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因此,应建立一种以市场经济为指导、以水资源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水权转让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8.
目前,进入大同市的黄河水有效缓解了本地区的供需水矛盾,但仍然存在着行政分配体制落后、供水成本高等问题。借"引黄济同"这次契机,以大同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动态为基础,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透视水权交易的可行性,指出了建立适合大同地区的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路径,以期更快、更有效的推进本地区"转型发展,绿色崛起"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9.
水权是自然资源物权的一种。水权优先权指的是各类型水权之间以及水权与水合同债权之间效力上的先后顺序。对水权进行合理分类是讨论水权之间优先权的前提。我国现行水法和物权法从各自角度涉及到水权优先权制度,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完善水权优先权制度,建立公正合理的解决水权优先权纠纷的利益衡平机制,对保护生态环境、实现水资源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0.
明清时期黄河流域水权制度具有以下特点:水权有一定的法律体系作保障,而且非正式的法律体系充分发展,构成水权法律体系的主体;法律严禁水权买卖,尤其是严禁不经登记的私相买卖,但水权买卖的行为在事实上又长期存在;保证灌溉用水优先,而且详细规定用水顺序和分水原则、分水办法;享受水使用权和承担水民事责任相一致;对水利管理人员严加约束,违规者受罚。这些特点对今天的水权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  相似文献   

11.
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SICP范式、路径及其内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三农”问题的根本在于农村,而其焦点在于农地产权流转创新及其市场化程度,受制于历史习性、制度特性(制度模糊、产权权能虚置)等约束,我国的农地经营流转制度还很不完善。作为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农地产权市场化流转的关键是解决农地资产产权的权能配置及其合约激励问题。不同的合约权利结构(S )决定经济制度及其变迁(I )的本质,而主体行为选择(C )的方向及其获得的绩效水平(P )既是制度创新的结果,又是引致制度变革的原因。文章整合多学科理论,以承包合约的静态与动态权利结构分析为起点,提出基于“权利结构-制度变迁-行为选择-绩效”之联动关系逻辑的“S IC P”范式,为新形势下我国农地产权流转制度的实践创新提供理论框架和政策参考。  相似文献   

12.
水权为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水权管理是从水权分配、交易到监督、补偿的一个完整水资源权属管理过程,其中水权制度是水权管理的核心内容。目前缺乏对水权管理全过程的系统研究以及对水权制度的系统构建。面对经济转型、体制转轨的时代特点,水权管理必须优先突出制度导向,水权赋予确认制度、转让交易制度、监督管理制度以及补偿激励制度构成最严格水权制度的主体内容。在改进的“水权科层概念模型”基础上,进一步建立起以最严格水权制度为核心的水权管理改革框架体系,为转型期我国的水权管理提供了一种整体思路与改革对策。  相似文献   

13.
自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地制度变革始终遵循着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我完善的制度变迁路径。当前,日益深刻的农民分化现象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我调适作用捉襟见肘。"三权分置"顺应农地权利分化趋势,超越农地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开辟了探索农地第三种权利的路径。然而,"三权分置"创设的农地第三种权利——土地经营权存在理论缺陷,且未充分体现农地利用市场多方主体的多元农地利益。继续探索农地第三种权利应以农地市场化利用的基本方式——出租为规范的事实基础,以多方多元正当利益为规范目的;将农地租赁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构造,以农地租赁权取代土地经营权作为第三种权利;维持农地租赁权的债权性质,在农地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依法登记后赋予农地租赁权享有某些特定的物权效力。  相似文献   

14.
农业是世界水资源最大的使用者,由于农业用水的低经济效益和高消耗比例,世界水权交易的主要内容是农业水权转移。在国外水权交易实践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对农业水权转移的前提条件、必要条件及其影响因素作一综述,以期为中国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以及水权市场的良好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15.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理论界有物权说和债权说两种主要的对立观点。从本质上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具有物权化变迁趋向的债权,土地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既存在债权关系又存在物权关系,自当事人协议时起产生债权关系,自发包人交付承包地或承包权登记时起产生物权关系。实践中,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权常常受到侵害的原因是对其用债权而非物权方式进行保护,故应使承包经营权物权化。  相似文献   

16.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深化改革.一方面通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界定,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真正落实农民对土地财产的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土地经营权集中,进一步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加快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进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体现了社会化大生产的基本要求和发展趋势,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涉及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面对农村的现实需求和我国现行法律的限制,“三权分置”政策的提出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变革提供了契机。“三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变革的基础在于厘清“三权”关系,核心在于宅基地使用权“还权赋能”。在此基础上,变革的具体方向应当包括: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自由、单独流转;落实宅基地资格权,延续宅基地社会福利保障功能;构建宅基地使用权费用支付机制、流转登记制度,扩大宅基地使用范围;完善农村社会福利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18.
土地流转最终是为了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土地规模经营.为此,首先,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土地流转的主体地位,其次,要刺激土地需求,扩大土地供应量.这样,一方面,土地转入户的收入能明显增加;另一方面,大量的农民能离开土地,另辟新业.同时,也要求政府应树立农业保护观念,切实改善农业基础设施,为土地流转提供物质条件.  相似文献   

19.
在现行法中,承包合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依据。由于不同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位不同,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中的承包合同在主体、客体、内容及订立程序等方面存在重大区别。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背景下,承包合同应当被明确为土地承包权的取得依据,是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实现途径,土地承包权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承包合同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法律适用、规范内容和立法模式三个方面。承包合同不能适用《合同法》,应当由《农村土地承包法》规范,从而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是承包合同的主体,规定土地承包权的期限和内容,明确农户消亡是承包合同消灭的原因之一。在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合同没有必要存在。家庭承包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划拨方式,将土地经营权给予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四荒”土地经营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方式给予土地经营权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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