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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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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侯寓栋 《学术交流》2012,(Z1):59-60
一、人格权及其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所谓人格权就是作为一个人不能被剥夺与生俱来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所谓的配偶权)。近年来的势态发展表明,未来的中国民法典仍将秉持2002年12月17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提  相似文献   

3.
姚佳 《求是学刊》2003,30(5):85-88
文章以2001年3月10日开始实施的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为依托,基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与在具体案件中增加法理原则的可操作性,而探讨了我国人格权司法保护的成功与不足,以期立法顺圆法理,司法定纷止争.  相似文献   

4.
人格权是主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而固有的基于自身人格利益的权利。人格权从性质上说是自然权利,表达的是人之为人所固有的权利。人格权奠基于伦理人格基础之上。伦理人格是人格权的基础,有伦理人格,即有人格权,无伦理人格,即无人格权。法人无伦理人格,因而应否定法人的人格权。  相似文献   

5.
人格标识作为人格要素的外化符号,具有向外界正确展示自身形象的指称功能,其体现的是一种精神性的人格利益.除此之外,人格标识还可被用于商业营销活动,因而具有交易功能,其体现为一种财产利益.无论是基于人格权旨在保障人之必要组成的法律设计目的,还是基于任何人人格权无差别的等同,都不能得出人格标识上的财产利益为人格权当然内容的结论.因此,人格标识上的财产利益不属于人格权的固有内容,只能是人格权的衍生利益.该财产利益独立于人格权制度,不受人格权一身专属性的限制,可以排他性让与他人使用,并能为继承人所继承.  相似文献   

6.
马特 《创新》2017,11(3)
随着社会发展,隐私权在各国判例和学说的推动下逐渐具有一般人格权的性质.隐私权与一般人格权具有同质性,在功能上都呈现相似性,各国往往在实证法上设置其中一项.针对一般人格权的否定说,我国应当坚持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二元并立的双层人格权结构,但需明确二者之间的关系.在我国现行制度下,隐私权与一般人格权并存,隐私权不是一般人格权,但同为"框架性权利",发挥着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信托法是资管产品的基本法,商事信托如何进入《民法典》取决于法律定位选择,其功能在于实现信托财产独立性与规范受托人信义义务,公平解决资管纠纷。目前,如将商事信托定位为权利客体,那么还存在着,财产权困境、物权障碍和契约局限性。为此,商事信托的法律定位有必要从权利客体转向权利主体。商事信托所具有的主体名称、独立财产、独立责任和内部机关的实践特征,与法人的理论框架相契合,存在着理论正当性。商事信托法人化有助于解决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塑造信托财产独立性,完善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后《民法典》时代”,《信托法》应当对商事信托在资管产品实践中所表现出的法人化需求进行回应,以夯实资管产品的法律框架,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8.
随着国际商事交易的日趋复杂化,国家也以各种形式的“国家代理人”的身份而参与国际商事交易。这种行为往往构成国家规避其国际责任的理由,对当事方乃至该国家本身都有损害。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要求国家为其“国家代理人”的商事行为承担责任。本文以一个典型案件为背景,分别从四个不同的视角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分析。文章指出,可以通过限制国家豁免权、扩大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范围、泛化国家责任的承担机制以及否定“国家代理人”的法律人格来防止国家采用这种方式规避其责任。  相似文献   

9.
白非 《学术交流》2006,(7):44-47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法制与公平,民法对人格权的保护,是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平衡的保证。完善的人格权保护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创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我国长期以来对人格权的保护不够重视,当前的立法中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因此,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当将人格权部分独立成编,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人格权体系。在对一般人格权内容明确规定的同时,根据现实社会发展和人权保护的需要增加具体人格权的类型。  相似文献   

10.
人格权的本质属性是什么,这是人格权研究中一个基础但有待深入探讨的问题.从本质上说,人格权系一种自然权利,但人格权的自然权利属性面临着诸多质疑与批评.为此,文中试图以‘低限人权"为思路和方法去论说人格权的自然权利属性,并以"人道原则"为基础去探寻人格权作为自然权利的理据.  相似文献   

11.
人格权溯源于人权,将政治意识形态领域的人权经宪法性法律文件的宣示性规定而固定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格权,人格权所具有的宪法权利的性质使之得以建立系统的私法保护体系,并以判例的形式加以补充。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格权保护的范围、内容和方式都不尽相同,与人类的文明程度和社会进步相适应,人格权的保护也必将日益丰富、完善。  相似文献   

12.
"唯有人格才能给予对物的权利,人格权本质上就是物权",这是学者讨论黑格尔法哲学时常会引用的一句话。出版《法哲学原理》的这段引文把人格权和物权做了等同,但同时也引向一个矛盾:人格既赋予物权以基础,人格权又落归于物权,这难道不是一个循环论证或者乞题?分析这矛盾所指向的法哲学实质,即人格及其占有物的辩证关系:物的精神化和精神的外化,将有助于我们认识市民社会运作的前提、结构及其伦理困境。  相似文献   

13.
《求是学刊》2013,(6):91-97
人格权私力救济缘于人格权的自然权利属性,符合人格权固有性、防御性等与财产权相异的权利特征。人格权私力救济可以弥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普遍适用性与灵活性等的不足,克服公力救济在人格权保护与实现方面的滞后性与有限性。人格权私力救济的制度化有助于完成人格权法与刑法相关制度的对接,为民刑交叉案件中的法律适用提供必要的制度依托。在民法典总则部分设立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制度的基础上,人格权法总则亦应将人格权私力救济制度设立于人格权的保护条款,并在其项下分设专门适用于人格权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与自助行为,进而实现法律对人格权私力救济行为的有效引导与合理规范。  相似文献   

14.
论《商事通则》的制定与事实的互适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到《商事通则》的制定及怎样制定,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热点。本文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基于商事活动的事实,即《商事通则》是怎样被事实所需求、以及要制定的《商事通则》应该满足事实的需要并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事实,以达到法律规范与事实的相恰互适。从事实出发,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商事通则》的制定是必然的,它的制定过程则应遵守以外源为主、突出强调本土化的路径,其体系应避免追求大而全的模式。  相似文献   

15.
杨光 《探求》2014,(2):52-58
近年来,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多采用国际商事仲裁作为处理纠纷的方式,但国际商事仲裁正在逐渐脱离发展中国家法院的监督和控制.传统观点所认为的商事仲裁的效率性等特征并不能保障发展中国家的权益.仲裁员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和法院对仲裁程序的有限干预更加恶化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地位.亚非法律协商组织倡导设立的区域性仲裁中心有助于维护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权益,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16.
商事信托制与公司是两种商业组织形式,用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基于优先权和剩余权的考量,阐述了商事信托与民事信托的区别,论述了商事信托与公司各自的特点,进而给出了商业策划者选择信托制或公司制的三个标准。  相似文献   

17.
柳春光 《学术交流》2015,(4):98-103
身体权作为一项独立于健康权的具体人格权,既符合概念本身的历史流变又有其法理和立法例基础。身体权的内容包括自然人对身体完整的维护权以及对身体及其组成部分的支配权。所谓身体完整是指身体有机构成的完整。司法实务中,非法搜身、性骚扰等侵权行为,虽然构成了对其他人格利益的侵害,但因未侵害身体完整,并不构成对身体权的侵害。侵害身体权的主要救济方式是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身体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一般应符合四个构成要件:须有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发生;须有严重的精神损害;精神损害与侵权行为间须有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但在特殊侵权场合,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亦可适用于侵害身体权行为的归责。精神损害赔偿金兼具补偿与抚慰双重功能。法官应依据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功能,采用主客观认定相结合的办法,斟酌个案中双方当事人的因素,以确定身体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  相似文献   

18.
任江 《社科纵横》2007,22(11):102-105
商事立法模式的探讨在中国由来己久,虽然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一直为中国众多法学学者所推崇,但随着中国对商事法律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商法国际统一化趋势的日渐明显,商事法律独立性的问题愈加受到重视;而"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虽然为相当多的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其自身的弊端却使其难容于中国现阶段私法体系。因此,作为第三种选择的"商法通则"模式,理应为我们所重视、采纳。  相似文献   

19.
张丽燕 《浙江学刊》2001,(4):164-167
第三人侵害夫妻身份权是否构成侵权,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是婚姻法修订过程中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修订后的<婚姻法>虽规定了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但该制度仅针对婚内过错方,且受害方在离婚时才享有赔偿请求权,对于第三人与婚内过错方同居或通奸造成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是否应承担责任没有规定,受害方的民事权益仍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作者从侵权法的角度进行考察,认为第三人和婚内过错方均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0.
人格权法不能独立成编的五点理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法"草案"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学界对此褒贬不一.从权利主体看,法人没有也不应该享有人格权,人格权法应当独立成编的观点将明显有违民法典总则与分则之间的逻辑;从权利类型看,"已经成熟"的人格权只有7种,一般人格权也只需要一个条文就可解决,不需要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从权利的性质看,人格权不是一种支配权,人格权法不必包括人格权的得失变更的规定,条文数很少,不足以独立成编;从权利内容看,人格权的权能更多地体现为消极权能,即排除他人对人格权的侵害或者妨害,内容单薄,难以独立成编;从立法技术看,立法、司法与学说的合理分工,要求将本该由司法和学说解决的问题排除在法典之外,避免人为地增加人格权法的条文数量.因此,人格权法就不应该也不可能独立成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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