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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卫宏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0(2):51-55
从国家法律与社会民意、规范思维与普通理性、法律事实与民意认定的事实之间的冲突详细论述了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司法判决违背民意的情形,正确认识司法判决与民意冲突的原因,也是提高司法权威性和司法判决社会认同度的基础。 相似文献
2.
陈发桂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52-57
有效吸纳民意后的司法良性运作是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是司法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标尺。当前司法运作中的网络民意由于纠结于法律价值与社会事实之间,难以顺应我国当前社会转型与司法民主化的时代要求。体现在司法运作中,有效吸纳网络民意对于司法有效运作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而在事实层面,如果对网络民意缺乏有效的搜集与判断将导致吸纳民意的司法运作并不一定就能作出公正的裁判。因而,陪审制并没有完全化解这个矛盾,而鉴于陪审制在现代司法民主制度中的不可撼动的地位,现实可行的办法是做好网络民意的搜集和判断,在回应司法民主价值诉求时也有效避免网络民意的弊端。 相似文献
3.
本文分析了当前刑事司法回应民意的缺陷、不足及其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指出了刑事司法回应民意机制的建构在于原则与制度的有机结合。民意和刑事司法应该在沟通与协调中获得互相理解和支持,减少社会震动,降低社会成本(包括司法成本、民意成本等),从而提高司法效率,保证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相似文献
4.
微博民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障刑事司法的公开透明,民意的及时有效表达可以促进刑事司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微博民意对于刑事司法公正也存在一定消极影响,比如,微博民意可能会侵犯公民隐私、干扰侦办程序、妨碍审判公正、损害司法权威等。合理的公众参与则是平衡微博民意与刑事司法公正的关键。实现微博民意与刑事司法公正之间的良性互动,应当完善民意甄别机制、人民陪审制度、庭审公开制度等。 相似文献
5.
司法裁判吸纳民意机制之建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傅贤国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9,(4):28-31
司法裁判领域中的民意存在的问题有:民意表达欠缺合理性基础、正当的民意表达与不当干预并存、法院对如何处理民意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有必要建构一个司法裁判吸纳民意的机制,从民意书的主体及表达方式、民意书的提交与公开、法院对民意的回应等方面规范民意对司法裁判的影响,尽可能多地在司法裁判中吸纳合理的民意成分,确保司法裁判能够实现最大限度的社会公正。 相似文献
6.
郜占川 《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0(3)
刑事司法领域中的民意是公众在对因为某种原因受到社会各界格外关注的刑事案件认知、判断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正义的外在社会价值形成的带有普遍倾向和较多道德成分的观点或意见.民意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关(直接或潜在)但被国家排斥在刑事诉讼活动之外的一种重要利益的体现.司法以审慎的态度吸纳有效民意,符合司法民主的要求,并可克服法律滞后于生活之弊端.民意的刑事政策化则是实现民众合理司法诉求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7.
付其运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4):90-98
在我国,司法解释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力,判文解释不属于司法解释,因而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在现实生活中,法官的能动性常常受到抑制,多数法官只是机械地适用法律,这就远远不能适应千变万化的社会现实的司法需求。这样一来,严格依法办事的结果与"民意"相背的情形难以避免。在现代社会中,如何吸纳民意已成为民众参与社会管理、参与司法和对司法实施监督的重要问题。鉴于此,正确认识司法实践中运用判文解释的必然性,探讨其与吸纳民意的内在关系,并通过法官建构判文解释以有效吸纳民意,是化解社会矛盾和司法现代化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8.
张璐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3(3):203-204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民主与法制意识在不断的觉醒。民意在对刑事司法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带来了消极影响。本文拟通过对其双重作用的分析,以期实现民意与刑事司法的和谐发展,实现法治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9.
齐伟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7(6):562-566
司法要不要考虑民意,与如何看待司法理性有关。从功能理性的角度分析,司法与民意之间的关系就是在司法过程中准确地界定法律规则和民意的地位与功能,使其能够在各自范围之内得以适当的发展。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民意对司法产生的效应和影响,提出通过养成法官公共理性、以正当程序疏导民意、认真对待公民诉权等措施对其予以规范,从而培育司法的功能理性。 相似文献
10.
民意对司法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影响。民意与司法的关系应该是在保证司法独立的情况下,吸纳民意。吸纳民意应该以间接的方式实现,即通过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吸纳民意,通过增强立法的透明度表达民意,而不是由公众或媒体直接给予司法压力。 相似文献
11.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28-35
网络舆情作为民意表达的一种方式,正在影响着社会的方方面面,司法审判也不例外。近几年来,已经有多起案件通过互联网影响并左右了司法裁判的结果。现代意义上的司法既是独立性的司法,也是回应性的司法,只有通过完善司法程序本身的技术灵活性以增强审判活动在现代社会背景下尤其是网络时代背景下处理社会冲突的能力,积极地回应民意对司法的公正期待和正义需求,以制度消解网络舆情对司法审判的负面影响,才能实现审判权与网络舆情之间的良性互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12.
罗薇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69-73
处于转型期的我国,社会不公平和司法不公正现象的存在催发了民意对于司法的空前关注。涉诉民意以网络平台为重要载体,以意见领袖为核心,呈现复杂态势。司法应该在坚持审判独立的基础上,采取"回应型"司法理念,建立吸纳整合民意的参与机制,以公开透明的程序,以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审理赢得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相似文献
13.
牟爱华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
从保障司法的公众参与角度,研究司法为何和如何正确积极地回应民意,改革和完善我国司法回应民意机制,保障公民司法参与权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意。司法回应民意应坚持司法独立与依法审判原则、理性与客观公正原则和程序正当与审判公开原则,并改革司法旁听制度,落实公民法院旁听权。移植和建构法庭之友制度,拓宽法院吸纳民意渠道,参考吸纳理性正确的民意,改革和完善法院案卷信息和司法记录公开查询制度,接受公众监督。 相似文献
14.
司法如何面对民意——对2001年以来“最有影响力的案件”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普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64-69
司法的三个维度要求司法必须吸纳、回应民意,但又必须与民意保持一定距离。对民意案件的社会背景和案件情况的实证分析可以发现,其在分布、类型、元素、效应等方面呈现一定的规律性。正确认识并反思民意案件的合理性和局限性,从宏观和微观层面提出司法应对民意的策略,可以促进法治建设的进步。 相似文献
15.
在当今中国,民意对司法的影响越来越大。它一方面有利于推进司法民主,但另一方面也出现了民意不恰当地干预司法的现象。针对司法中民意表达困境成因,需要构建中国司法中民意合理表达机制:廓清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注重民意识别、明确采纳和适用民意的主体、增强司法公信力、平衡民意与法官个人道德及司法职业道德。民意合理表达机制的构建,使司法能充分发挥民意这一正当资源的作用,吸收合理民意为司法所用。 相似文献
16.
李润华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8(1)
民意影响量刑是当下一种不容回避的现象,如何正确对待量刑中的民意问题已引起了司法实务界的重视.当前刑事司法应在司法独立原则的基础上,科学界定民意介入量刑的范围.在此基础上,优化相关司法制度并使其具备前瞻性,既有助于实现民意与司法良性互动,也符合刑事法治发展的未来趋势. 相似文献
17.
王昊 《东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3):169-173
互联网2.0是一个自下而上的由广大用户集体智慧和力量主导的体系。在此背景下,民意与司法的微妙平衡被打破,让人喜忧参半:一方面,内容的即时性和潜在的无限性促进司法公开;传播者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监督司法公正。另一方面,交互信息渗透司法程序;草根观点挑战法律规定;个性化声音影响理性判断。要重新建立二者之间的平衡,一是要发挥网络集体智慧,加强对司法的民意监督:司法过程谨慎吸纳民意;立法环节充分考虑民意。二是要建立合理机制程序,依法规制民意:合理机制消化民意;正当程序实现法治。 相似文献
18.
巩军伟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8(3)
我国司法改革面临着一对主要矛盾:司法职业化与司法大众化.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张力,同时又具有互补性.司法最重要的品格是独立,而民意的理性参与和监督,是司法赢得民众信任、从而真正走向独立的途径之一.司法职业化与司法大众化有机结合,为中国司法改革提供较好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19.
刘易斯·科塞的冲突功能论为提出"司法扬弃民意说"提供了研究范式。我们从民意之于司法的角度分析其功能,包括民意影响司法理性和司法公正的负功能;民意制约行政权力干预司法、为司法提供多元参考价值、增强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正功能;进而为司法吸纳民意趋利避害提出扬弃的策略,包括对民意的甄别、民意的引导以及与民意的交流及反馈。 相似文献
20.
郜占川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8(6)
刑事司法实践中,民意在特定条件下得以介入司法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司法公正。法律的精神与民意的价值是一致的,依法裁判符合民意期待;但当法律精神与积极民意明显相左或缺乏有效的法律精神可资遵从时,以认真、审慎的态度依据承载积极民意的非规范性法源裁判,有其必要性。民意本身并不足以干预司法,只有为权力因素所吸收的民意才能影响刑事司法活动。在司法尚难有效独立的现状下,在刑事司法中考量民意,使司法与权力、民意之间构成三方制衡态势,或属相对合理之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