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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论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研究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重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和公众之间利益平衡的关键。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与一般著作权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有较大差别,应适当缩小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范围。中国目前尚没有默示许可存在的必要性,应适当运用安全港原则,在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2.
随着微信用户数量的逐步递增,微信订阅号著作权侵权行为日益增多.以微信订阅号为研究视角,分析微信订阅号著作权侵权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异同点;以订阅号版主、粉丝以及腾讯公司三大主体为研究对象分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同时分析微信订阅号著作权侵权背后的原因,为保护著作权人的相关权益提供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3.
网络著作权保护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网络使作品的传播完全脱离了传统作品赖以寄托的载体。在虚拟的网络空间里,著作权人的作品的传播和复制变得非常容易,这就使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越来越多。目前,我国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面临很多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学术界存在较大的分歧。本文针对这些分歧,从均衡网络著作权人、网络经营者和网络用户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新方法。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确定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模式无法最大程度地保护著作权。在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人通常很难通过损失计算和获益计算的模式来维权,最为常见的著作权侵权赔偿计算模式是法官在50万元以下进行自由裁量。这种模式在著作权人无法提供证据的前提下,为著作权人赔偿请求提供了适当的便利,但是最终更加减轻了侵权人的负担。  相似文献   

5.
网络就像一把双刃剑,既给网民的生活带了无限便利,却也给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带来了潜在的风险。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的“被侵权”是人们时常遇见的情况,怎么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进行保护,这是值得人们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网络著作权侵权证据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著作权侵权证据多属于电子证据。普通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可采性标准,同样也适用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电子证据。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属于举证困难的弱势群体,应当按照互联网管理的相关规定,准确地分配举证责任。数据电文要达到真正具备证据法律效力并能被法律所采信的标准,则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规范并且辅之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7.
于志强 《南都学坛》2012,32(3):86-89
我国早期为了扶持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引入避风港规则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的著作权侵权责任,未能顾及到著作权人的利益。随着网络产业的逐渐壮大、国家对著作权保护的日益重视以及各利益方之间的不断博弈,避风港规则在我国也呈现出被限制适用的发展趋势,而红旗标准的应用愈加广泛,迫使ISP进行正版化转型。网络版权法的政策性倾斜终将走到尽头,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之间也将从冲突对立走向合作共赢。  相似文献   

8.
我国互联网著作权侵权免责事由研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涵盖的内容发生了变化,这就要求相应的法律法规与之相适应.基于经济、技术、管理等因素,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互联网著作权侵权免责事由.提高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必须要发挥著作权管理协会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依照司法实践中直接与间接的划分方法,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分为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著作权人维权所面临的现实困境有著作权归属认定困难、侵权人确定存在障碍、剽窃难以界定、维权得失不成比例.著作权归属认定困难可通过加强相关主体法律意识得以解决;依靠集体管理制度能更高效地确定侵权人,反剽窃系统能帮助司法机关界定剽窃,引入惩罚性赔偿可使维权得失不成比例得到改善.  相似文献   

10.
中国自2012年起着手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改。修改草案中首次对著作权侵权赔偿规则进行了补充。针对草案中尚未完全明确的著作权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结合中国现行侵权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解释方法,分析梳理了著作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与精神损害判断标准,指出中国修改中的《著作权法》应当将著作权人的精神损害纳入保护范围之中,且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具有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相似文献   

11.
本文从分析搜索引擎服务商在未经网页著作权人的许可利用网页快照,对网页进行复制、存储、允许网络用户对该复制的快照进行访问的相关行为的定性入手,考察其行为是否构成网页著作权侵权,传统的著作权抗辩事由是否可以继续运用,以及提出网页快照是否侵权不应一概而论,而应借鉴灵活开放的“合理使用”标准确立其存在的合法性的观点。  相似文献   

12.
随着移动短视频的兴起与发展,短视频著作权问题也日益凸显.相比2018年,2019年有关短视频的著作权纠纷明显增加.争议问题包括短视频的独创性认定、权利指向和平台责任.独创性是需要明确的首要问题,视频之"短"不影响独创性的认定,法官应结合创作主体和创作成果采取相对宽松的"有无"判断标准;对于短视频指向的著作权和邻接权保护问题,可从赔偿层面加强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力度,这也契合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保护趋势;此外,平台责任多是间接侵权责任,要注重培养平台及用户的著作权意识,同时平台应加强事前预防,避免间接侵权.  相似文献   

13.
搜索引擎能帮助互联网用户在海量的信息中迅速地找到所需信息,已成为互联网信息检索的一项重要工具,然而在为用户提供方便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的著作权纠纷.搜索引擎服务商可分为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和网络内容提供商(ICP),而ICP作为内容提供者较为容易发生侵权行为,其侵权的方式主要以深层链接和百度快照为主,且目前对搜索引擎服务业侵权责任认定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和《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的避风港原则的规定,《著作权法》第47条对侵权人的认定等.因此,我们应建立一个利益平衡机制,平衡著作权人、公众以及网络服务商三者之间的权益,同时完善著作权的保护法规和行业自律.  相似文献   

14.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信息披露义务是网络环境下保护著作权的必然要求,我国现行立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仍然沿袭已经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精神,判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负有信息披露义务,且进行了变通。应当再次在立法中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作实体和程序上的严格限定,以便在平衡版权保护和技术发展的同时,有效维护公众的隐私权和表达自由。  相似文献   

15.
在网络版权问题日益严峻的形势下,<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及时出台,其内容主要涉及适用范围、管辖原则、网络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政法律责任承担与免责原则、对著作权人、网络内容提供者、网络接人服务提供者及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保护网上著作权方面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及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与接人服务提供者的协助义务等,笔者通过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WCT与WPPT、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及欧盟的"版权指令"等国外法律条文的分析,找出国内网络版权保护立法方面的不足.并引证<办法>颁布实施后的第一起网络侵权大案即红袖添香起诉联想侵犯网络著作权一案.最后展望网路版权保护未来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6.
网络出版物应受到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保护,但目前网络出版物却成为著作权侵权的重灾区.网络出版物著作权具有经济属性,其各行为主体之间存在着经济利益冲突,而著作权法对侵权行为做出了经济补偿的规定,这些成为了侵权纠纷的驱动因素.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救济与保护措施来规避网络出版物著作权侵权问题.这些措施是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实行集体管理制度、加强版权技术保护、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创建合作共赢模式.  相似文献   

17.
文字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常常是引发著作权纠纷的主要原因,正确判别著作权的归属,是减少不必要侵权的关键,在错综复杂的现实生活中,明辨真伪,是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促进法律建设,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18.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是有效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遏制侵权行为的责任形式,但损害赔偿数额要在实践中适当把握。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要遵循全部赔偿原则、法定赔偿原则、法庭酌定赔偿原则、限定赔偿原则和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等。我国《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只规定了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在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上,可操作性不强,需在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9.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定及损害赔偿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是基于互联网所形成的虚拟环境下著作权呈现的新形态,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网络作品所享有的权利。与传统著作权相比,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具有地域性消失、专有性削弱、时间性模糊等特征,这给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侵害事实、行为的违法性、因果关系与过错四个构成要件在网络环境下呈现多样化的形态。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定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既可在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同时兼顾网络环境下知识的传播与分享,亦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TRIPS)的标准相一致。  相似文献   

20.
新经济模式以及互联网、媒介技术的发展孕育出了网络混剪短视频,这一新的视频类型在丰富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著作权侵权问题.在网络混剪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以"合理使用"为抗辩理由.因此,必须厘清网络混剪短视频是否适用"合理使用"制度,分析其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为了达到网络混剪短视频创作者和原作品人之间权利的平衡,使网络混剪短视频带来更大的社会价值,在司法层面,应当明确网络混剪短视频"合理使用"制度和侵权行为的标准,从而判断其是否属于著作权侵权范畴,同时要加强法院的说理,加强对网络混剪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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