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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德治、轻法治,这是儒家的根本思想。但儒家只是轻视法治,而不是排斥法治。从荀子开始,"德主刑辅"的思想就成为当时的"新"儒家的一种重要观点。西汉以后,从贾谊到董仲舒,儒家的思想家们更是使"德主刑辅"的思想为统治阶级所采纳,并成为一种基本治国方略。从总体来说:儒家轻视法治,但并不排斥法治,而且在德治的基础上,还很重视刑罚的作用;西汉以来,德主刑辅的思想,无论是在治国的理论上,还是在治国的实践上,都是儒家的主流思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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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明德慎罚”发展到“德主刑辅”,是《吕刑》司法伦理思想的基本内容.具体措施多种多样,核心是“明德于刑之中”.“德主刑辅”思想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制实践的一个传统,在现代中国的法制建设中仍有不可忽视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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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德主刑辅”是中国古代儒家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萌芽于西周,倡导于孔子,最后由董仲舒形成为一个较完整的理论体系。近年来,法律史学界对董仲舒“德主刑辅”思想作过多方面研究。但是,其中仍有一些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譬如,“德”、“刑”的含义,以及董仲舒关于“德主刑辅”的基本论点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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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德刑观的发展呈现出与时代之间的紧密关联性,随着时代的需要,实际上经历了“重德轻刑”到“德主刑辅”直至“明刑弼教”的理论发展历程。无论是“德”还是“刑”其内涵意韵均在随时代而变更。在由德刑分裂走向以德统刑的趋势中,刑罚的地位、价值和功能亦日趋升级。从德刑关系的复杂演进中,可以得知,儒家之“治道”非笼统以“德治”二字所能囊括一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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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历史上,不论哪一个朝代的统治阶级,都把道德看成是维护其政治、经济利益的工具。一方面,他们用统治阶级的道德信仰为法律制度辩护;另一方面,又利用统治阶级确立的法律制度去推行和维护他们所推崇的道德规范。从夏商的“德主刑辅”,到春秋战国时的“礼刑并重”,到西汉统治阶级“以法诛恶,以德劝善”的治国思想,无不体现了他们的用心。汉朝初期的政治家和思想家贾谊认为:“德治”和“法制”具有不同的作用,他把“德治”比喻为“人主之芒刃”,而把“法治”比喻为“人主之斤斧”。所谓“芒刃”是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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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独特的历史文化背景下,形成了传统司法特有的哲学理念,它包含了“天人合一”的天道人道观,君权至上理论,宗法家族本位,重农抑商、重义轻利,以及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思想。这些法哲学理念,使中国传统司法为礼教所支配,道德伦理成为司法的指导原则。并且,司法制度自成一系,具有浓厚的民族色彩,也与源自于西方的现代司法迥然相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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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学界普遍认为,“德主刑辅”是传统儒家在刑法原则上坚持轻刑的思想主张,自汉以后一直是封建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立足于历史上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之间的差异,结合法理学和计量史学的研究成果,我们在辨析德主刑辅思想的过程中探知:该思想虽然在历代意识形态领域中独居要席,但在统治者中重视却不够,在封建法律实践活动中运用也有限,起码不是封建刑事立法一贯的指导思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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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思想在我国最先是由儒家提出、完善,并且贯穿于整个封建社会发展过程的始终,在我国古代法制文化、法制思想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其中的"民本"、"德主刑辅"等思想更是对封建社会条件下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突出体现在各个朝代的立法思想、司法审判等一系列古代社会的司法实践中,而其中的一些思想闪光点和经验对我国现如今积极倡导建设的"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更是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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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是地主阶级的思想家,是儒家学派在汉代的著名代表。在汉武帝举行贤良策问时,他上奏“天人三策”,提出了巩固封建制度和维护封建秩序的以“德主刑辅”为核心的政治法律思想体系。 “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历史渊源和现实基础 “德主刑辅”是儒家的传统立场,“德治”是儒学的要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儒家学说也在不断发展,各个时期代表人物的主张也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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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家德治思想在中国德治理论和实践中具有开创性意义.孔子提出"为政以德",孟子强调"以德服人",荀子主张"德主刑辅".这些德治资源对今天实施"以德治国"方略,加强干部思想道德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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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伦理之所以成为中国漫长的宗法等级结构社会的主导思想,很大原因在于它自身内涵结构、核心概念"仁"和"礼"的内在统一在动态演化中迎合了政治稳定的需要。本文从忠孝人伦、修齐治平、内圣外王和德主刑辅等概念入手,剖析了儒家伦理在政治架构、伦理规范、道德修养和德刑嬗变等方面对宗法社会政治稳定所起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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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时·民本·尚德:论刘基的法制思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基是元末明初的政治家和思想家,也是我国家喻户晓的历史人物"刘伯温"。他主张因时制宜地立法,以民为本地司法,崇尚德政地用刑,也就是说,他吸取所谓宋元"宽纵失国"的教训,重视法律变通,因时立法,以适应明初政权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民本思想,注重"以刑去刑"的刑罚预防效能,并强调公正司法,辅以教化,使民自律免刑;继承传统的"德主刑辅"思想,尚德重道,明德生民,更多地从德政教化的角度诠释德刑关系以及刑(法)的本性。这些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修正和完善了我国传统的法制观念,对明初的政权巩固和法制形成都产生了积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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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德法互斥”、“德主刑辅”、“法主德辅”和“德法并举”等层面历史地分析和考辨了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德治与法治关系的互动形态 ,以求为现代德治与法治结合的合理性寻注到传统价值注脚和已存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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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法律教育是中华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德主刑辅"的儒家思想占正统地位的封建社会,它塑造了传统法律的精神,支持着中华法系的延续。中国古代法律教育体制无论在教育途径、方式,还是在教育内容、目的方面,都有着自己鲜明的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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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替天行道"、"德主刑辅"为思想要素的宗法礼治是中国法律文化的基本特点,"阴阳相生"、"道理有常"是"天人合一"的形而上学基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奠基于西周,形成于秦汉,发展于魏晋,成熟于唐宋,衰落于明清.中国哲学思想的发展与封建社会现实的改造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与进步的根本动因,赋予了中国法律文化发展的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