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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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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检察机关具有权能多元化和刑事诉讼全程参与的独特属性,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适用过程中应该而且也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对检察机关在审前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探讨,应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审前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重点环节、排除非法证据的启动与证明和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  相似文献   

2.
我国理论界对行政证据证明责任的研究尚处于萌芽状态,但行政证据证明责任对行政程序本身以及行政诉讼中确定责任分担的重要性,使得必须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其予以重视。行政法的特点决定了不同主体在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证明责任各不相同,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证明责任,但行政相对人在某些行政法律关系中也应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刑事证明责任分配,应当以实体构成为依托,促使证明活动成为庭审的本质和核心,并成为证据裁判的补充.诉讼总是有风险的,证明责任就是诉讼中的一种风险.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只有建构(检察官)争点形成责任-(被告)疑点形成责任-(检察官)疑点排除责任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才能合理分配诉讼中的风险.争点形成责任、疑点形成责任和疑点排除责任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争点和疑点的不同内容也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对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诉讼理论界长期以来一直存有很大争议。笔者 认 为,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一般由控诉方承担,具体而言就是公诉机关和自诉人,被告人 和法院不负证明责任。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指证明主体提出证据并运用证据按证明标准 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即在举出证据的基础上运用证据‘说服’裁判者,使其产生确信, 对于待证事实,达到无合理怀疑的程度”①,否则应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之不利法律后果。  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是无罪推定原则之要求。我国虽未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但 我 国刑事诉讼法…  相似文献   

5.
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实施后近三年庭审阶段655起翻供案件为样本做出考察,重在讨论公诉机关与法官在面对被告人翻供时所呈现的复杂策略与态度。通过考察发现,尽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被告人有效辩护提供了契机,但实践表明法官在证据采信、证明责任分配、证明标准等方面仍有失公正。司法层面上翻供现象的逐步消除,不能只依赖立法的完善,更需要现代刑事司法程序一系列配套措施与外部条件的建立与完善。  相似文献   

6.
2010年7月1日实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标志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真正确立,但从其规定来看,无论是排除程序的启动,还是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分担或非法证据的认定程序等,由于没有相应制度的保障或支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表现出水土不服之状.因此,我国有必要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本土化构建,使其能够真正发挥排除非法证据、保障人权与促进刑事司法文明的功能.  相似文献   

7.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中的主要问题,在于该规则适用范围的模糊性、程序启动的艰难性、庭审证明的形式化及裁判程序的滞后性。故应从遏制刑讯、强化职权及尽早排除的原则出发,对上述问题进行厘清和解决。对非法证据应做狭义理解,对它的排除是基于证据能力而非证明力的排除,瑕疵证据不同于非法证据,二者有本质的区别;应克服非法证据证明形式化及证明标准的虚化问题,严格掌握证明标准;确立独立前置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提倡在庭前会议中解决非法证据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规定存在若干缺陷。在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我国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以改革和完善,对"非法证据"作出明确界定,对非法取证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并针对不同证据种类采取不同的排除规则。同时还应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并建立起相关的配套程序机制。  相似文献   

9.
周海燕 《理论界》2006,(1):101-102
控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方不承担责任,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但在西方一些证据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被告方仍要承担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本文就刑事被告人承担部分证明责任这一问题展开论述,介绍一些国家的具体规定.以期对我国刑事立法方面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0.
抽象非法取证行为的实质是对于程序违法取证行为非法性的"拟制",其构成要件包括"符合特定的程序违法类型"与"不存在非法性阻却事由",其主要类型是一个增量而非定量。同程序性制裁理论相比,抽象非法取证行为理论能够更好地解释当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尤其是其中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同瑕疵证据理论相比,抽象非法取证行为理论在操作上更加简单明了,将两个理论整合起来,可以很好地指导对程序性违法取证行为的规制。抽象非法取证行为理论是一个过渡性理论,随着取证行为非法性的实质向程序非法性倾斜,其可能逐渐被程序性制裁理论吸收。由于抽象非法取证行为对于证据的排除刚性有余而弹性不足,在设定程序违法取证行为类型和非法性阻却事由类型时须格外审慎。  相似文献   

1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相关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陈开琦 《天府新论》2003,45(5):66-71
在具体的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证据具有极强的操作性, 然而理论界的研究却多停留在理念层面,对操作中的问题探讨不多.作者从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到的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入手,探讨了该规则实施中的一些重要的理论问题,涉及到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等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资格,法官的相关作用;在决定排除非法证据方面,法院与检察院的不同职能,法院程序的设置;侦察人员作为非法取证人作证人出庭的理由;控辩双方在探明取证合法性中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等.  相似文献   

12.
我国第二次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新的法律规范在规定控方承担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的同时,还要求审判者摒弃消极中立的立场,赋予法官启动非法证据审理程序和依职权调查的权力,承认法官主动审查、识别并最终排除非法证据的权限。配置法官这样的权限,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非法证据审理程序不独立的缺陷,适应了非法证据问题的程序属性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也关照了非法证据审理程序的特殊性要求。  相似文献   

13.
证明资源的有效性和刑事侦查的时限性,决定了对瑕疵证据进行合法性转化的必要性。但是为防止瑕疵证据合法性转化的随意性,造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被消解的危险。在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正转化的过程中,首先应当明确瑕疵证据的补救标准及其概念内涵,其次应当对瑕疵证据的补救程序、补救范围、补救措施的运用及相关法律后果等方面作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相似文献   

14.
环境侵权行为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我国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分配应该遵循公平正义原则,实现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受害人主要应承担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和两者之间存在一般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加害人主要应承担因果关系以及免责事由方面的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15.
证明责任是环境行政诉讼中的重要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原告只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和特殊事实的证明责任.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确定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适用于环境行政诉讼存在问题.环境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应当与环境行政程序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大体一致.授益性环境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实体性事实应当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损益性环境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实体性事实证明责任应当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  相似文献   

16.
章剑生 《浙江社会科学》2020,(1):52-58+66+157
行政公益诉讼作为行政私益诉讼的一种补充,后者的证明责任及其分配规则不可当然平移到前者。行政公益诉讼程序构造呈现"双阶构造"诉讼程序和"混合主义"诉讼模式之形态,且行政公益诉讼本身具有督促程序前置、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和保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之特点,它们构成了本文讨论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的制度基础。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宜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涉及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除外。若照此原则仍不足以保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则应由法院在个案中裁量分配证明责任。基于"双阶构造"的行政公益诉讼程序,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客体是公益起诉人的检察建议和被告不作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相应地,具体证明责任分配是,前者检察建议由检察机关承担,后者由被诉行政机关承担"作为"的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17.
杨鸿 《学术研究》2004,(4):89-95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再审提起的普通刑事案件“刘涌案件” ,以其涉及“可能刑讯逼供”影响判决而对非法证据是否排除引发了新一轮的探讨。为此 ,本文从理性思考的角度 ,以程序公正与实体真实既一致又冲突的关系展开 ,对刑事非法证据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 ,分清了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之间的界限 ,对如何确定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与采信提出了“有效性”标准 ,对排除刑事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提出倒置 ,并为在我国真正确立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黄维智 《社会科学》2007,(3):92-100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有利于被告原则决定和指导着刑事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是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确立和强化了证据裁判原则,同时可以克服刑事诉讼中的“真伪不明”,即指导法官在“未能形成确信心证时”应当如何判决的裁判法则。无罪推定原则一方面要求作为国家刑事追诉机关的检察机关,一旦向法院提出了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求和主张,它就有义务向法院证明被告人有罪这一结论的成立。另一方面无罪推定原则决定了被告疑点形成责任的性质是其辩护权的行使,被告疑点形成责任的范围仅限于有利于己证据的提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有利于被告原则源于无罪推定原则,同时又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化和细化,可以使无罪推定原则得以实现,使证明责任得以有规律和始终如一的分配。  相似文献   

19.
袁建刚 《社会科学》2020,(3):105-114
两大法系证明责任理论通说均遵循二元结构的法庭证明逻辑:获取客观证据与分配真伪不明风险,是法庭证明的两个阶段。但迄今为止,区分设置两类证明责任仍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并且相关不同的解释造成了诸多混乱。二元结构证明责任理论存在两个基础问题需要明确:对"真伪不明"的界定和对判决悖论的解释。依照基于概率论的形式逻辑来界定"真伪不明",既缺乏实践意义,也存在逻辑瑕疵。如果两类证明责任彼此独立,那么对于同一案件,在各方均未提交任何证据或所提交证据均不满足证明标准的情形下,两类责任的不一致便将可能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也将导致当事人行为激励的扭曲。证明责任二元论既缺乏合理的理论根据,也未被实践普遍、系统地接受,应当基于一元论的立场,将证明责任设定为针对每一要件事实的证据责任。  相似文献   

20.
论量刑证明     
在定罪量刑一体化的程序模式下,证明围绕定罪进行,量刑活动缺少司法证明的有效规制,既不利于控辩双方诉权的行使,也不利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量刑证明应建立在定罪证明的基础上,确立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平等主体地位并注重保障量刑证据的相关性要求。量刑证明的对象为量刑事实与量刑请求;依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证明责任;量刑证明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即可,对于法定量刑情节应达到清楚可信的标准;量刑证明应依自由证明的方法进行。目前,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不能满足量刑证明的内在需要,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应确立定罪与量刑完全分离的程序,实现量刑程序的独立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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