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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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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传统的计算机辅助教学受到计算机认知学与教育学发展的制约,存在着诸多不足。而通过将当今的一项热门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传统的计算机辅助教学,可以更好地实现教学的互动与智能化。  相似文献   

2.
现代教育学研究表明,新教学工具的主要成分将是计算机网络、多媒体技术、计算机模拟技术、人工智能技术。计算机辅助教学即CAI正是上述几个方面的综合应用,是把教学内容、教学策略与计算机技术融为一体的新型教学方式。它利用现代计算机快速准确的运算能力和高层次的逻辑判断能力,适时地处理大量的课堂教学信息,动态地演示教学中的疑难问题,帮助学生自学,评价学习成  相似文献   

3.
计算机辅助教学(CAI)是当前国内外教育技术领域中最活跃、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现在,探索怎样在现代教育科学理论指导下,完成计算机辅助教学课件制作显得十分有意义。计算机辅助教学课件是教学内容和教学策略以计算机作为教学媒体的体现,它是为进行教学活动而设计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其特点是在教学上通过采用这种易接受的方式,更为灵活地来调动学生和教师的积极性,高质量完成教学任务。怎样依靠现代教育科学理论的良好指导,来完成计算机辅助教学课件制作过程中的整体策略、模式选择,制作出高质量、符合教学规律的课件,是当前急需研讨的课题。根据制作课件的应用实践效果以及相应体会,进行了相关方面的积极探索。  相似文献   

4.
计算机辅助教学的关键问题在于教学软件,其质量高低直接影响到计算机辅助教学的教学效果,只有制作出优秀的课件并在实践中正确运用才能充分发挥计算机辅助教学的优势。计算机辅助教学已经被许多教师所采用,它对解决教学的重点、难点,提高教学质量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5.
CAI即计算机辅助教学.它将文本、图像、动画、声音等信息结合在一起,经过综合处理制作成多媒体课件,具有声像兼备、信息容量大、表现力强、易操作等特点。在美术课教学中,多媒体的运用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相似文献   

6.
应用计算机辅助教学,成为当前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计算机辅助练习软件的开发是其中的主导内容,它在教学中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文中介绍了计算机辅助练习软件MCAIS-2的主要功能和特点  相似文献   

7.
介绍了计算机辅助教学系统及其现状 ,针对在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中产生的智能化计算机辅助教学系统进行了详细讨论 ,最后提出了ICAI的几种未来发展前景  相似文献   

8.
"Visual C++"在"人工智能"教学中的应用与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根据"人工智能"课程教学中的特点,结合"Visual C 可视化编程"课程的内容,改进开发了"启发式搜索——八数码魔方问题演示程序"和"博弈树——黑白棋演示程序",探讨了计算机(多媒体)辅助教学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9.
法律人工智能既是法学与计算机、应用数学和心理学等多学科交叉的新兴学科,又指具有同法律人的思维功能相似之能力的智能系统,它可以分为强法律人工智能与弱法律人工智能。法律人工智能背景下的法律推理拥有基于道义论推理以及基于实践理性推理的性质,具备超越性、辩证性、所依赖知识的特殊性、语用性、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和真值的不敏感性等特征。强法律人工智能和弱法律人工智能法律推理在每一特征上亦有所差别,这促进我们因应人工智能的不同发展阶段对人工智能法律推理问题采取不同的研究策略。  相似文献   

10.
由于生物学科具有生动、形象、直观、动态连续等特点,计算机辅助教学已被越来越多的生物教师所了解、应用。本文从计算机教学的理论依据出发,围绕四个方面阐述了生物学计算机辅助教学的优越性,并对它的运作过程进行了探索和思考,总结了教学中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人工智能与教育的不断融合,在重塑教育生态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于“人工智能是否会取代教师”等问题的讨论。研究基于知识技术、制度和伦理三个层面,分析了人工智能时代教师专业身份所面临的挑战。在人工智能时代,教师专业身份形成机制强调过程性与建构性,表现形式凸显意向性与道德性,维持机制强化情感性与利益性,发展状态呈现相对稳定性和发展性。人工智能时代的教师要成为精神引导者,学会与人工智能协作分工,构建以“人机协作教学知识”为核心的知识基础;要成为教学行动者,将知识教学转化为德性教学;要成为道德示范者,坚持立德树人,提升“道德示范力”。  相似文献   

12.
破"五唯"是新时代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新问题,也是新文科建设及评价必须面对的新课题。教育评价改革视域下新文科建设依赖于最前沿的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时代新文科建设的逻辑理路表征为:知识论逻辑——人工智能促进文科学科专业生成,新生成专业的发展评价要坚持"问题+需求"导向;教育观逻辑——人工智能将改变文科学生培养目标,人工智能时代新文科人才培养目标的评价应避免专业和培养范式的"碎片化";教研方法论逻辑——人工智能将改变文科教学方式,新文科借助人工智能技术,能够打造更加科学与合理的"教"与"学"的评价体系。构建教育评价改革视域下人工智能时代的新文科评价的应然图景,需要坚持:评价目的彰显立德树人、评价主体交互多元、评价标准科学多样、评价方式多维联动、评价结果全息直观和评价支持系统的"智能介入"。人工智能时代新文科建设和创新发展的现实需求有四个方面:造就时代新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打破学科界限,推进学科专业融合发展;树立"全人"发展理念,培养学生大数据能力;培养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可持续发展能力。要实现教育评价改革视域下人工智能时代新文科建设目标,需要构建四个实践路径:课程体系设置"文理融合",打造立体的专业课程体系、优化通识教育课程模块、拓展专业课程设置内容;教学模式创建"理实并重",创新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模式;教师队伍建设"校内外协同",创建高水平的教学团队;文科评价要打破"五唯"取向,坚持"新理念"引领。  相似文献   

13.
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给教育带来了深刻变化。我国教育技术随着全球科技发展,经历了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带来的质变对教育的创新意义主要体现在推动教育观念的更新、教育模式的变革、教育体系的重构。迎接教育革命的过程会面临知识资源建设、教育行业科技人才供给、技术应用上的挑战,要避免重科技轻人文,兼顾长期和短期效益,平衡改革速度与质量节奏的关系。  相似文献   

14.
The rise of lega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China's legal practice will bring many challenges to legal professionals. Low-end legal profession will be replaced b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Lega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will bring some difficulties to judicial work and legal research. Legal professionals must master various legal methods, learn to use common sense and reason in legal work, and master certain basic knowledg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in order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legal profession in the era of lega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herefore, the law education in China should be reformed and adjusted in order to cultivate legal talents adapted to the era of lega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Firstly, the education of legal methods should be strengthened from the aspects of curriculum, textbooks and teaching methods; secondly, the education of common sense and reason should be integrated into the legal education; finally, the education of basic knowledg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should be added to the legal education to train compound legal talents.  相似文献   

15.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人工智能的可解释性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如何解释输入与输出之间的联系,成为许多学科的研究重点。对此,相关关系的主张者与因果关系的主张者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和理论。相比较而言,从因果关系视角阐释人工智能的可解释性问题是更为合理的一种路径。但要实现这一路径,还需要借助人工智能学者朱迪亚·珀尔对因果关系的三个层次区分,以消解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彼此间不相容所造成的解释上的局限性,从而实现可解释的人工智能。  相似文献   

16.
人工智能体道德的出现引发了人们对传统伦理体制的思考。随着技术不断革新,人工智能体的内涵也不断丰富,它的自由性和独立性日趋进步。人工智能体的安全性凸显,在设计和应用人工智能体的过程中,传统的研发进路已然落后。人们对人工智能体有无道德以及道德去向提出了质疑。人工智能体走向人机一体化可能更有助于人工智能体道德的确立,人机之间的互动与交流对于人工智能体道德所引发的伦理困境而言具有进步意义。人机之间的和谐相处可能是未来人工智能体道德迈出困境的一条路径。  相似文献   

17.
人工智能著作权主体适格性分析是研究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属、定性以及行为责任承担的前提,关涉著作权法律制度逻辑的自恰性。以认识论为视角,运用文本、比较和逻辑分析方法分析后可知,人工智能主体适格性与其特定发展阶段是相适应的。弱人工智能与强人工智能阶段,人工智能扮演"工具"角色,不可作为著作权主体,其行为视为自然人的机能器官的延伸,行为产生侵权责任由制造者或使用者承担。类人人工智能和超级人工智能阶段,人工智能具备自主意识,可作为创作者层面上的作者,具备著作权主体资格,在涉及著作权侵权时,如若侵权行为属于独立行为,则应独立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具体损害赔偿责任可采取著作权侵权保险方式予以承担;如若侵权行为属于制造者或使用者控制或者指示下的行为,则应按照"雇主责任"方式处理,由制造者或使用者替代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8.
从历史上看,"黑客"迭代到"人工智能黑客",是伴随着计算机、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迅猛发展而产生的。现如今的"人工智能黑客"是人机交互体,既非人也非物,介于两者之间,它可以模仿人类、干扰人类认知,为达到设计者或决策者的目的对网络系统漏洞进行智能化侵入和破坏。"人工智能黑客"区别于传统"黑客"的主要特征在于其可以依靠智能算法自主学习、寻找网络系统代码漏洞和加强分布式攻击。部分学者将人工智能技术划分为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超人工智能三个阶段,甚至有学者建议从伦理上赋予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赋权理由是强人工智能算法具有独立的"机器意思"表示能力,与人类有情感的联结。显然,这种赋权方式不仅违背"人本主义"原则的主体创新,而且现行法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人工智能黑客"不属于任何一类主体,突兀地将法律主体的理性意思表示与人工智能算法指令的"机器意思"相等同,容易形成"人工智能黑客"行为在算法正义法律评价和民事法律行为构造上的困境,干扰我们对"人工智能黑客"本质的判断。溯本清源,应当以法律上权利义务构造标准去判断"人工智能黑客"的法律属性。"人工智能黑客"本质上是自然人主体通过人工智能算法技术,利用网络媒介进行网络侵权或犯罪的行为。"人工智能黑客"的核心是通过计算机代码设置、大数据运算与机器自动化判断进行决策的一套机制。"人工智能黑客"在责任承担上不是适格的法律主体,只具有特殊的"人格性工具"法律属性。"人工智能黑客"的智能化攻击外在表现为算法程序的自动执行,但程序的设计和算法运行归属于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人,也完全符合法律上间接侵权的调整范畴。对于"人工智能黑客"的侵权或犯罪行为,应当通过揭开"人工智能黑客"的"面纱",找到其背后隐藏的可规制法律主客体,利用"穿透"方式对"人工智能黑客"的非法行为进行伦理、技术和法律三个维度的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19.
加强人工智能与马克思主义理论融合发展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就现有研究而言,学界对人工智能科学内涵的马克思主义解读、马克思主义对人工智能的理论观照和人工智能助推马克思主义事业发展的实践向度等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但仍存在人工智能与马克思主义理论融合发展问题意识不足、对话缺失、教育工作结合不紧密等问题。未来需要在辨识与辩证中明晰人工智能与马克思主义理论融合发展的问题域,在科技与文本中推进人工智能时代马克思主义理论话语形态建设,在阵地与场域中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等。  相似文献   

20.
人工智能产品相较于普通产品最大区别在于其自主性,一方面体现在人工智能产品运作方式更具复杂性,它们能够自主决策与自主行为,处于"感知-分析-行动"模式,其运行过程为"黑箱"操作,难以为人类所探究;另一方面体现在产品侵权的致害主体更具多元性,除了作为传统产品侵权主体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外,还包括研发者,甚至人工智能产品本身。基于此,当前产品缺陷的司法认定存在困境。一是现有判断标准在人工智能产品视域下缺乏适应性,由于《产品质量法》中"不合理标准"的抽象性、复杂性与《人工智能标准化白皮书(2018版)》中"技术标准"的应急性、不确定性,现有标准的使用难以解决人工智能产品缺陷的司法认定问题;二是我国现有立法未将产品缺陷进行类型化认定,而仅对产品进行笼统的缺陷判断,在人工智能这一多元责任主体与多样未知风险的领域,该种产品缺陷的司法认定模式在适用时更为捉襟见肘。为将人工智能产品缺陷的司法实践规范化,在产品责任框架下应将缺陷划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及跟踪观察缺陷,这不仅有利于契合人工智能产品的归责原则,也与产品侵权责任各要素相对应。人工智能产品缺陷司法认定标准应与有关主体应履行的义务相结合。具体而言,人工智能产品设计缺陷的责任主体为设计研发者,其应当履行安全保障、性能平衡、全面测试等义务,该缺陷采用"风险-效用"的司法认定规则。制造缺陷的责任主体为制造者,其应当履行配合设计预期效果与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制造的义务,该缺陷采用"对预期设计偏离"的司法认定标准。警示缺陷的责任主体为制造者、销售者,警示义务应当达到警示内容的充分性、警示时间的更迭性与警示语言的简明醒目性等要求,该缺陷采用"合理充分"的司法认定标准。跟踪观察缺陷的责任主体为设计研发者、制造者与销售者,跟踪观察不仅要求畅通产品的反馈渠道,也要积极定期对产品进行监察,更要及时对问题产品作出反应,该缺陷采用"个案认定,综合判断"的司法认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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