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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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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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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经贸委:现将《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脭脭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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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2004,(8):i016-i016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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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的处理这一话题,是一个被人为复杂化了的话题.复杂的根源在于有关部门围绕着企业改制出台了一些特殊的规范,导致社会群体对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处理规则产生了认识上的分歧.本文站在法治的立场,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涉及企业改制的诸多现象用法律语言重新作一番描述,并对一些特殊规范作一简要的分析,从而寻找出法律适用上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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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认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中央企业富余人员安置比例口径问题的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国家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精神,原企业的富余人员主要是指辅业企业的全部职工,另外还包括主体企业需要分流的富余人员。在确认改制企业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比例时,不管辅业单位在改制前为法人单位还是非法人单位,都应将原辅业单位的全部职工认定为改制企业安置的原企业的富余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00五年八月九日关于对实行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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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农民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在出现工伤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保障部6月1日出台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通知》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维护工作。要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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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2004,(11):78
2004年9月8日,劳动保障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4]14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生育保险制度建设,加强生育保险管理,保障生育职工合法权益,从五个方面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生育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建立和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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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劳社函[2007]260号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2007年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7]7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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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劳社办[2007]30号《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以下简称“新标准”)将于今年5月1日实施。为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实现新旧标准的平稳过渡,劳动和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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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劳社函[2007]316号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7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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