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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股权投资退出制度是资本所有者判断是否进行投资的考量因素,股权转让是通常情况下的股权投资退出形式.在股权投资前,投资人往往通过在投资协议及其章程中约定投资退出权利.股权投资人有权作为股东依据合同和章程确定的转让条件选择其他股东作为受让人转让股权.  相似文献   

2.
公司章程是公司据以成立、运作、终止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有限责任公司基于其人合性的特点,需要对股权转让进行多方面的限制.虽然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的规定也是基于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期待,但这种限制不能成为阻碍股权转让,危及公平的借口,需要有一定的边界,即当公司章程的约定不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乃至立法宗旨相违背时,才承认其效力.  相似文献   

3.
宋鹏 《云梦学刊》2013,(4):100-103
股东作为投资人可以选择缔结公司合同,进入公司这个广义的投资合同束,成为利益相关方的重要一方,也有权利选择通过股权转让合同离开公司。而公司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也应当得到公司法的维护,故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也接受一定程度的契约性限制。法律适用是法律制度设置优劣与否的客观标准,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审判实践和法律适用方面就存在很多争议问题。只有充分理解商法不同于民法所具有的独特的法律适用思维和规则,细化商事法律适用理念,才能更好地解决法律适用难题,同时这也是商法部门力求通过运用多学科的综合解释方法,建立自身独特的适用方法论的学科需要。  相似文献   

4.
雷田怡  赵天丽 《天府新论》2007,3(Z1):179-180
股权继承,是指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因股东的死亡而发生的一种特定行为。由于股份的财产权性质,决定其可以作为继承客体,应当赋予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的权利。股权的继承有三种模式:强制转让、自由继承、有限制的继承,其中自由继承较为可采。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新增了关于死亡股东的继承人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但比较原则和笼统,应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5.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公司性质,应当承认股东有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的权利。股东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由于不存在第三人不了解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即不会出现第三人为善意的情形,因此,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合同,宜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相似文献   

6.
股权转让合同属于典型的营利性商事合同,是我们观察民法商法关系的重要窗口。股权转让合同有参照适用瑕疵担保责任等买卖合同法律规则的可能,但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法定解除权,则要慎重参照,以免不合宜地等量齐观,但也非完全没有参照适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权制度的可能。股权转让合同有参照适用所有权善意取得规则的可能,但须作类型细分和必要的变通调适。《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25条和第27条过于扩大了股权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范围,宜结合股权变动模式特殊性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作必要的目的性限缩解释。法律或者公司章程也会对股权转让作特殊限制,股权转让合同类似于但又有别于买卖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方法和漏洞填补方法展现出民法在商法漏洞填补过程中参照适用的谦逊态度,而非补充适用的兜底大包大揽。  相似文献   

7.
熊健奎  杨宇 《学术探索》2004,(11):34-38
股权是公司这种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 ,股权转让 ,作为股权受让人 ,其投资目的是为了获得股权 ,但股权转让能否交易成功 ?受让人能否取得该股权 ?一方面受到转让客体有无权利瑕疵、转让主体和价格等实体性因素的制约 ,另一方面受到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等程序性因素的制约 ,同时 ,还受到理论与实践悖论的制约。本文就股权转让的制约因素作一点粗浅的探讨 ,以期对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取得并非尽善尽关,瑕疵股权的转让是司法实务中不可回避的问题。瑕疵股权的表征复杂,其仍然具有可转让性。瑕疵股权转让中一方面需要维持公司稳定,另一方面应注意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并衡平受让人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同时,我们需要妥善处理瑕疵股权转让后的义务及责任承继问题。  相似文献   

9.
公司僵局是公司处于"目的不达"的事实状态,法院审理有关公司僵局的案件时,应当遵循"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的原则,结合"公司目的不达"的事实,酌情采用裁判解散公司或者强制股权转让等救济措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了裁判公司解散案件的受理条件,没有排斥强制股权转让的适用。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公司的存续目的和公司僵局的成因,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分别适用裁判解散公司和强制股权转让。  相似文献   

10.
股权转让作为商事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立法上对其转让规则却未臻明确。在此从股权性质出发,以财产法的二元架构为基础,论述了股权作为定限物权的依据,阐述了其与所有权、债权等财产权的区别,以及其不应作为区别于债权和物权之独立权利的依据。并以物权转移规则为根据,论证了股权转让应当以股东名册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1.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不可忽略公司主体地位及其意思参与,这是基于公司组织法的基本要求。从股权的社员权本质来看,股权转让涉及组织法上的成员更换,公司作为股权的义务主体需要以独立的意思参与到股权转让中去,以切实维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封闭性、自治性。相反,凡是缺乏独立的公司意思参与的股权变动模式都有不可克服的弊端。确立公司在股权转让中的独立主体地位,明确公司对股权变动效果认可的意思效力,并以此为基础建构有限公司股权变动模式,可以有效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减少股权转让纠纷。  相似文献   

12.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有限责任公司融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之优点于一炉,集有限责任和灵活管理结构于一身。但在现有法律体系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不能抽回投资,于是转让股权也就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的唯一选择,但是为了维护其人合性,对股权转让又必须做出适当的限制性规定。以规则分析为核心内容,通过对股权转让基本原理的阐释,股权对外转让现行规定的剖析,结合《公司法》和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中的基本问题与规则进行详细剖析,提出对股权对外转让规则的些许建议。  相似文献   

13.
从近年来发生的相关纠纷来看,公司章程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作出限制已成为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但对于公司章程所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学界也有不同的观点.这个问题的解决必须厘清三个层面的问题:第一,法理上是否允许公司章程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进行限制;第二,我国公司法是否允许这种限制;第三,是否所有的限制均为有效.  相似文献   

14.
理论上有无主财产就应当有无主股权,现实中也的确产生了无主股权的案例,而无主股权的法律性质何在、如何归属应引起学界的重视。无主财产并不是当然归属于国家或集体,民法制度上纯粹的无主财产仅限于抛弃物,司法实践中抛弃物从动产到不动产均适用先占的法理与习惯确认归属。同理,真正的无主股权也是股东抛弃的股权,其先占者从股权的经济与法律实质看应当是公司,因此,无主财产理论的适用范围应当包括无主股权等无形财产。在现行公司法对公司取得自己股权原则的限制下,公司将无主股权用于激励职工最能体现公司法作为商法的效率理念。  相似文献   

15.
本文阐述了发展中国家债务—股权转换的历史背景、操作过程。分析了转换给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带来的促进作用与消极影响。通过考察发展中国家债务—股权的转换,有两个问题是值得思考的,一个是三角债的解决,能不能把不可转让的债务转化为可转让的债务,即让债务公开化,一个是B股的发行,能不能允许本国持有外币的人也来购买,以此吸收那些外逃的资金。  相似文献   

16.
在国有股股权转让中,交易价格无疑是各方关注的焦点。我国国有股转让实务中采用的市盈率法、净资产法、市场定价法各有特点,但又都存在一定问题,当前我国国有股转让应遵循“市场为主,分类择法,适当修正”的定价原则以及针对不同类型公司应采用不同方法确定转让合理底价。  相似文献   

17.
股权转让本身就意味着较多的风险和责任,特别是股东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的股权,受让股权就意味着受让更大的商业责任和风险。从一则案例谈及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并进一步分析瑕疵股权转让导致的责任承担问题,从股权转让的受让方角度阐述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进行风险防范,从而最大程度地降低股权转让的风险。  相似文献   

18.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股权作为公司法规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新型权利形态 ,具有不同于普通商品的性质。本文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 ,借鉴外国的相关法律制度 ,对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中涉及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务指导意义。内容包括未出资或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公司股东违反公司章程的禁止或限制性规定而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等。  相似文献   

19.
优先购买权是公司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公司法》并未对各种具体情况下行使优先购买权作出明确规范。对于司法程序中拍卖被执行股权以及国有股权转让问题,当前的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与《公司法》《拍卖法》的规定存在冲突。在目前的法律架构下,应当寻找适当的途径解决这种法律冲突,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方面的利益。  相似文献   

20.
在本轮集体产权改革试点中,尽管各地均不同程度认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有偿退出其股权,但在有偿退出条件、方式和程序等方面做法不一、差异明显,尚需进一步检讨和完善。法理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有偿退出条件应分申请退出条件和强制退出条件,有偿退出方式和程序应分向本集体其他成员转让、由本集体赎回、向本集体以外的人转让三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有偿退出条件、方式等法律制度的设计,应以区分成员股权不同属性为基点。如果是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为折股量化对象而配置的成员股权,那么其强制退出的条件是成员身份的丧失,其退出方式仅限于集体内部进行,不能对外转让,如此方能体现这一股权的身份性、保障性、封闭性;如果是以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为折股量化对象而配置的成员股权,那么除非成员申请退出,原则上不适用强制退出,其有偿退出方式不仅限于集体内部进行,亦可在一定条件下对外转让,如此方能体现其市场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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