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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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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辩护律师存在着错误观念,即认为辩护律师是在替犯罪分子说话,妨害国家机关的侦察和控诉,使有罪的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于是对被告人的辩护权加以限制、约束,并对那些“见利  相似文献   

2.
我国原刑诉法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问题没有作明确规定,新刑诉法从1997年元旦开始实施,其中规定了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时至今日,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究竟怎样,笔者拟做系统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立法分析 我国现行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  相似文献   

3.
现实中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关系存在“过”与“不及”两种状况。刑事诉讼辩护制度的改造可以让辩护律师与被告人走得更近,但律师职业的本质属性、律师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应当使其在被告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寻求一个恰当的平衡点。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有的辩护律师阅卷制度可以保障有辩护律师的被追诉人的证据知悉权,从而保障其认罪认罚的明智性。但是,对于没有辩护律师的被追诉人来说,其认罪认罚的明智性便无从保障。从域外经验看,凡是建立“协商程序”的国家和地区,无不实行证据开示制度,例如美国和日本,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通常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以及理论和实务上均承认律师与被追诉人谈论证据,例如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以此保障被追诉人认罪前对指控证据的知悉权。开示范围作为证据开示制度的关键,当前应特别注意“不一致陈述”、“污点证人”证言、讯问录音录像资料、技侦证据和无罪、罪轻证据的开示。对于没有保障被追诉人证据开示权的,其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无效。由于证据开示设置在审查起诉阶段,缺乏中立裁判者监督、维持开示秩序,因此需要规定控辩双方违反开示义务严密的制裁措施,尤其是赋予法院命令开示的权力。配套措施的完善至少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改革检警关系,实现检察官对警察的指挥;二是加强对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和被害人的保护;三是加强法院对控辩双方违反开示规则的审查,以更好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明智性。  相似文献   

5.
惩罚见危不救行为是一项基于“道德愿景”的立法建议。从惩罚的逻辑考察,惩罚一般是以“受害人一伤害人”关系为基础的,不能直接延展至“受害人一旁观者”关系。惩罚措施若要成为法律规则,需满足社会文化特质及民众心理意识,但民众心理意识中对“作为和不作为”的认知差别.以及社会心理学上的责任逃避和旁观者效应,都是立法惩治见危不救行为的掣肘。从“成本一收益”角度分析,可以预测这种立法是缺乏效益的,并可能导致政府和社会的对立和博弈。作为一种条件尚不成熟的法律制度创新,惩治见危不救行为的立法目前是缺乏可行性的。  相似文献   

6.
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一贯实行教育、挽救、感化和改造的方针,能不逮捕的就不逮捕,能不判刑的就不判刑,能判轻刑的决不判重刑,必须判重刑的,尽量考虑给予出路.因此,律师在接受委托或被指定为未成年被告的辩护律师后,在为未成年人作刑事辩护时,应抓住“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熟练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从宽处罚的各种规定,以便正确运用法律手段和法律知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注意采取与成年被告不同的方法.  相似文献   

7.
周涵 《理论界》2023,(3):51-57
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有助于提升案件事实认定质量、实现有效辩护,也是维护刑事诉讼构造的内在要求。然而,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面临权利属性界定不明,辩护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地位劣势以及承担刑事责任的职业风险大等问题。对此,立法上应明确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适用范围,重构被调查对象自愿原则,禁止以诱导性发问方式取证,优化见证人规则和全程录音、录像规则。同时,对辩护律师慎重适用《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引入报复性诉讼审查规则,保障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有效运行。  相似文献   

8.
论福柯的"规训与惩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福柯既把“规训与惩罚”看作是人对人的驯顺、塑造和统治形式,也从中探察出权力的性质及演变历史;并由此引发出一系列与规训和惩罚相关的政治、法律、权力、观念和科学技术问题;表明人类社会是如何从古代通过酷刑对人类肉体的疯狂肆虐逐步演化为通过对人类精神和肉体施加的普遍“温柔的”暴力而达到被统治者自觉规训和臣服的目的;与此同时还对权力的功能和性质进行了微观分析,使人们对“权力压抑”、“生命权力”、“顺从身体”、“隐秘权力”,以及“权力清空”等问题都产生耳目一新的认识。  相似文献   

9.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在刑事案件庭审方式中以控、辩、裁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这个刑事诉讼运作的中轴为内容的改革应提到重要议事日程.这是实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总目的的需要,也是政法体制改革的需要.一、我国现行庭审方式的弊端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向法院移送卷宗和证据;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后至开庭前七天的期间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并告之可委托辩护律师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律师;承审法官在开庭前可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和鉴定;在庭审过程中,主要由法官审问被告人,向被告人出示物证,宣读未到庭证人证言笔录,鉴  相似文献   

10.
论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调查取证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赋予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延伸和补充。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关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有许多不足。针对此现状,应增强和扩大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完善辩护律师在起诉、审判阶段的申请查证权,建立调查令制度,完善证人作证制度。  相似文献   

11.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改造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对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这一规定,明确地指出了劳改机关的性质和职能。 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由于罪犯的成分发生了变化,有人就认为:现在的劳改机关不再是专政工具,而是教育机构。只有教育的职能,没有惩罚的职能了。这种思  相似文献   

12.
辩护观是在辩护冲突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为协调与被告人辩护关系时所遵照的价值准则.在辩护观的形成过程中,辩护律师应权衡被告人的利益、被告人的意志以及司法正义三个基本要素.我国律师辩护观历经国家本位模式、独立辩护模式及相对独立模式的变迁.当前,我国律师辩护观的形成与论证的方式普遍存在着基本要素欠缺、程序实体混同、权利属性模糊及要素权衡泛化的问题.区分实体形成行为和程序形成行为、固有权利和继受权利,将之作为“自变量”,以辩护观三要素作为“因变量”,并考虑积极与消极层面的区别,构建“矩阵型”的选择进路,可使基本要素权衡方案更加科学、周全、实用,更具有可操作性,从而引导更为合理的行为输出.  相似文献   

13.
再谈“道德是动力生产力”──答周荣华同志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生产力是物质的.同时也内涵着精神因素。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人的积极性和能量发挥程度、劳动工具的改造和使用效率、劳动对象的认识和改造力度等.往往直接取决于人的人生价值取向、对社会和他人的责任感以及劳动态度等道德觉悟。道德不是游离于生产力之外来推动生产力发展的一种力量,而是生产力内部的动力因素。假如没有体现为“主观生产力”的道德觉悟,生产力将是“死的生产力”.不能成为“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否认“道德是动力生产力”的观点.是没有真正理解和把握道德的功能和目的.没有能弄懂作为价值学科的道德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角色及其作用.更没有认识生产力内部各要素之间关系的辩证性。  相似文献   

14.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毛泽东法律思想和司法实践中有着明显的体现。毛泽东“人民本位”的法律观、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思想和从严治“官”、反对特权、平等适用法律的思想是对“民为国本”、“道德教化”、“刑过不避大臣”等优秀法律文化的继承和发展。  相似文献   

15.
证券违法犯罪监管的博弈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证券违法犯罪会降低证券市场的效率,对其监管被认为是一场迄今“没有取得胜利的战争”。罪犯犯罪的概率取决于监管成本和发现犯罪行为后对市场的弥补收益,监管者监管的概率取决于罪犯的犯罪成本和犯罪收益。监管者如不能全面加强监管力度,也可以通过降低监督成本,加大惩罚力度降低证券市场犯罪的概率。  相似文献   

16.
“小悦悦事件”促使国人重新审视“搀扶跌倒老人被‘讹诈’”的社会后果。路人的见死不救行为普遍存在,但惩罚见死不救将造成自发的救助行为的过度供给。偏离最佳供需均衡点。仅凭借奖金激励,无法增加见义勇为的数量,重奖见义勇为还将引发道德风险,但适度高于救助者损失的奖金,可以实现财富再分配。动用刑罚惩罚讹诈者会造成激励不相容,而讹诈者的年龄和身体健康状况,决定了对其行政处罚并不可取,遏制讹诈的可行措施是,让讹诈者赔偿救助者因讹诈受到的损失。将‘逃逸’作为对肇事者惩罚的加重情节,可以抑制肇事逃逸。在事实不明的情况下,“好人”免责立法不具备适用条件。狂热的立法期待,使得“愤怒”与“狂欢”思维代替了论证和分析。  相似文献   

17.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中辩护律师权利作了重大修改,赋予了辩护律师准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提出意见权等一系列权利。与美英德法日等国家侦查阶段的律师权利相比,我国对辩护律师权利保护方面立法较晚并有所限制。为充分保障律师权利在实现人权保障、无罪推定以及公正执法等方面的价值,当前公安机关亟需转变讯问思维,强化证据意识,创新侦查程序中律师权利的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8.
当下诸多被救助者诬告讹诈救助者事件的背后,无不折射出单纯中华传统道德诉求已经不能协调社会的健康发展。当道德的软性约束作用无法发挥时,通过法律制度的建设惩罚诬告讹诈者就成为必要。然现代“讹诈有罚”并非简单的惩恶扬善呼吁,也并非中国古代“诬告反坐”的直接过渡与顺承。立法惩罚诬告者还需从制度渊源、现行体制、证据认定、责任承担、惩罚措施等多方予以考虑。  相似文献   

19.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是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所在。一方面 ,刑诉法为惩罚犯罪提供了重要工具 ;另一方面 ,刑诉法又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法宝。在“严打”斗争中 ,只有打保并重 ,不忽视和偏重任何一面 ,就能实现刑诉法的目的 ,取得最好的“严打”效果  相似文献   

20.
律师会见与交往理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交往理性”向度 ,律师会见权从主体、客体、内容、目的、功能及价值意义等要素彰显了一种理性蕴涵。律师会见行为本质是一种“交往行为” ,它使信息交流和意见沟通成为可能 ,使刑事辩护和人权保障作为一种文化得到了继承和发挥 ,并创立了辩护律师与被指控人之间、控辩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连带关系 ,使整个刑事诉讼秩序得以规范化和社会化 ,促成一种交往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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