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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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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圣平 《南都学坛》2006,26(6):86-90
我国物权立法工作正紧锣密鼓地进行,相关国际金融组织和中国人民银行均向立法机关提交了完善其中动产担保物权制度的建议。在具体的立法工作中应从动产担保制度的最新发展与国际趋势、动产担保物范围的重构、动产担保权公示制度的重构、动产担保优先顺位的重构、动产担保权实行制度的重构入手,以求完善我国动产担保物权的立法研究。  相似文献   

2.
设定和让与是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依照法律行为方式取得的两种主要方式,设定主要依照担保合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编对担保权的设定标准与中国法有类似之处,均要求:债务人有处分权,被担保的债权有效;动产担保设立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无论登记的具体效力是决定动产担保是否生效抑或动产担保是否具有对抗效力;作为另外一种方式的让与,主债权的让与会导致担保物权的让与;应将让与时的登记定性为变更登记而非移转登记,并且,当事人均有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登记型动产担保也可以担保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登记的实际效力自所附条件成就时产生,但起算时间从办理担保物权登记时起算。  相似文献   

3.
最高额动产抵押融资是目前各商业银行广泛采用的担保模式,但相关配套登记规则的缺失已经成为这一模式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依体系解释,最高额动产抵押的公示方法为登记,而且登记是最高额动产抵押权设立的对抗要件.最高额动产抵押权担保的是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不以基于一定的基础关系所发生者为限,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现在和将来一切债权均可作为担保债权.最高额动产抵押设立登记中无须登记"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但必须登记"最高债权限额",可以登记"债权确定期间".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时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被担保的具体债权的发生、变更等无需办理登记.最高额动产抵押权确定之时应当办理确定登记,但是否办理确定登记并不影响确定的效力.  相似文献   

4.
《民法典》第416条引入购置款抵押权的目的在于保障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摆脱在先担保权人的“位势垄断”,提升债务人的融资担保能力,促进物尽其用。购置款抵押权突破既有的公示公信原则,对其理解与适用应当施加必要限制。优先顺位规则的适用不应局限于先浮动抵押权,在没有正当且充分理由的情况下,理应给予不同身份的融资担保权人以同等的保护。债务人在获得融资担保前对购置物不得享有财产权利,否则购置款债权无法优先受偿。若购置款债权人为出卖人,为保护先担保权人的利益,其与买受人之间不能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购置物仅限于将有动产,而购置款债权应当以购置物价款为限,并且二者之间必须存在关系。抵押合同是设立购置款债权的原因行为,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后,购置物必须在宽限期内交付并办理抵押登记。  相似文献   

5.
动产抵押,是指债权人对于或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予以变价出售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动产抵押担保是英美法系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基本上具备了不动产抵押所具有的一切属性。但由于动产的易变性与浮动性,使得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上迟迟未予确认。然而为了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国纷纷设立了动产抵押制度,为工商企业的动产担保融资提供了便利。我国对动产抵押制度的态度也经历了一个从否定到肯定的过程,在研究比较各国立法实践基础上,于制定《担保法》时,最终引入了动产抵押制度。但在动产抵押标的物范围、动产抵押的公示方式、动产抵押权的执行等方面的规定略显粗糙,造成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不明晰现状。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再次肯定了动产抵押制度,并对其相关内容进行了改革和完善,使此制度更加符合我国的实践。  相似文献   

6.
中介化证券担保交易制度,是跨国证券交易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介化证券实体规则公约》为协调各国的证券担保制度,制定了一套特别的中介化证券担保交易规则。它规定了质押担保和所有权让与担保两种担保方式及担保权的实现途径;担保权人对中介化证券的使用权和要求担保人补充担保以维持担保物价值的权利;担保人替换担保物的权利。《公约》的相关规定与我国现行证券担保制度存有差异,不能直接适用,但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了指导和借鉴。  相似文献   

7.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竞合时有发生,关于担保物竞合的法律效力,目前我国法律没有统一规定。确定担保物权竞合的效力需要一定的价值尺度,如法定利益优先、完全担保权人利益优先、公示优先等,根据统一的价值尺度设定担保物权竞合效力的模式;担保物权竞合时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实现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8.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抵押制度,并采公示(登记)对抗主义。动产抵押制度突破了传统民法对典型担保的设计,因而在理论上产生了许多难以克服的障碍,公示对抗主义则直接导致同一物上物权的冲突与对抗,因此造成物权法中出现了结构性矛盾。将动产抵押制度纳入到物权法典中仍值得商榷,在今后的民法典编纂中应结合相关制度(如让与担保制度)的考察对该制度之取舍进行慎重考虑。  相似文献   

9.
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目前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方法,而公示方法内容的登记虽起到告知第三人动产上存在担保物权的功效,却囿于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无需转移抵押物的占有的特征,若未对标的物的权利信息进行充分考察、核实则易引起交易相对人对于物的权利的"误解"。或有第三人基于信赖占有的外观而与抵押人进行交易导致交易风险的现实化;然,其不能因占有推定力的不确定性而放弃交易行为。由此,物权公信力正是平衡交易安全与效率冲突的法律元件,恰好为动产抵押中交易相对方的救济进路提供法理基础,亦为鼓励抵押权人进行动产抵押权登记作铺垫。  相似文献   

10.
企业动产动态质押质物的流动性与设立方式的特殊性,有效平衡了企业经营自由与融资担保的双重需求。在质押期间,担保存货实体特定与价值特定呈现动态匹配关系。与浮动抵押相比,动产动态质押具有其独特价值,实为功能化的动产质押。动产动态质押权设立的判断标准应为监管人实际控制质物,其公示方式应为“占有”而非“登记”。“占有”包括质物处于第三人仓库~((1))内时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间接占有质物、质物处于出质人仓库内时监管人与出质人共同直接占有质物两种模式。此类占有能够起到质权公示作用,提示潜在再融资债权人以及交易第三人。即使监管人未做到质权公示,也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质权人所受损失可通过其与监管人的协议寻求内部救济。  相似文献   

11.
基于票据的设权性与无因性之统一,其内囊括之实体权利与其外存在之承载介质本在一般条件下密不可分,对介质客体的背书占有是行使票据内在权利之充要条件。但当票据介质未处于实际最后权利人占有的状态,其不仅存在被第三人取得并继续流通的可能,亦会进一步导致实际最后权利人合法利益受损。因此,在进行除权判决时,如何保护实际最后权利人的利益行使,防止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救济途径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票据被恶意除权后实际最后合法持票人如何实现救济为争议焦点的一个典型案例进行切入,分析目前我国票据除权判决与公示催告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票据除权之诉的系统立法完善及司法适用提出合理建议。  相似文献   

12.
现代担保法除遵循传统的安全和效率理念之外,还应当与时俱进,引入利益平衡和开放理念:作为担保制度产生根源的安全理念是担保法的根本理念和核心理念;效率理念是担保制度有效运行并在融资中充分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利益平衡理念是法律的公平原则和法律社会化对担保制度提出的要求;开放理念是担保法现代化和国际化的时代要求。这四大理念都具有深刻的法学和经济学基础,是当今国际担保制度改革的指引性理念,也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当前的担保制度所必须遵循的理念。  相似文献   

13.
随着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民事责任法面临着存在必要性的质疑,从而似乎罹于一场空前的“生存危机”。然而,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不能解决人的精神利益保护问题。精神利益保护决定民事责任法具有不可替代性。民事责任法以其道德本性为存在依据;背离道德原则对民事责任法进行解释的理论均有成立障碍;现代社会救济立法理论和实践均难以否定民事责任追偿机制及其固有功能。    相似文献   

14.
《物权法》第176条对人保物保并存时担保权实现顺位、物上担保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内部关系的法律规则同样适用于各种担保形式并存的情形:共同担保人之间的法律问题约定优先;无约定情形下,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优先于第三人担保权实现;若担保权均由第三人提供则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不得向其余担保人追偿,债权人放弃部分担保权也与其余担保人无关.《担保法》第12条共同保证制度中当事人无约定则推定保证人内部连带关系、肯定追偿等与《物权法》第176条立法精神相冲突的法律规则均不能再适用.  相似文献   

15.
境内证券监管部门有权就民营企业在境外间接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的行为进行域外监管。从减少管辖冲突和完善依法治国的原则出发,应尊重境外监管机构的管辖权力,确立有条件的域外监管原则和监管透明原则,以支持民营企业出境筹资。  相似文献   

16.
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整体性原则   总被引:26,自引:0,他引:26  
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的根基和灵魂。然而,在生存环境日益恶化的今天,民族文化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保护和抢救珍贵的民族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刻不容缓。在保护和抢救过程中,应贯穿整体性原则:既要保护文化事象本身,也要保护它的生命之源;既要重视文化的"过去时"形态,也要关注它的"现时"形态和发展;既要重视文化的价值观及其产生的背景和环境,又要整合和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及其利益诉求;还要尊重文化共享者的价值认同和文化认同等。这是做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和抢救工作的重要保证。  相似文献   

17.
债务融资常常被看作是缓解股权融资契约中利益冲突的有效手段,然而,债权融资契约本身又会引发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需要进行有效治理。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可以分为两个层次:隐蔽的利益冲突和激发的利益冲突。如果债务融资契约是完全的,那么债权人就可以准确地预期到股东(债务人)所有可能采取的危及其利益的行为,从而就可以在签订融资契约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使得股东无法通过机会主义行为转嫁风险、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最优的债务契约治理。但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未来事件的不确定性,人们不可能预见到未来事件的所有可能性状态,因而契约肯定是不完全的。当契约不完全时,许多利益冲突不可能在事前加以解决,相机控制权配置就成为治理债务契约中利益冲突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18.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在我国经历了由行政审批制到核准制下的券商通道制再到核准制下的保荐人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以法经济学的视角进行分析,这是证券发行的社会成本由高向低逐级递减的体现。公共选择理论揭示了政府失灵的经济学原理,要求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保持谦抑性,就证券发行监管而言,政府的监管权力应当退出市场,将发行上市获得融资机会的决定权归还给投资者等市场主体,而这正是发行注册制改革的目标和宗旨。  相似文献   

19.
担保债权人的利益追求,使其可能难以接受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结果。为了保障重整目标的实现,我国立法应尽快完善,明确限制其担保权行使的具体范围,同时设定相应的补救条款,使其利益免受不公平的损失。如果债务人重整失败,进入清算程序,则重整中因正常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应被认定为共益债务,享有优先清偿的地位,以保障破产重整顺利进行,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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