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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西方法哲学史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代。古希腊的先哲们以非凡的洞察力关注着整个世界,从哲学的角度提出了某些关于正义与法律之性质的观念与思想,成为法哲学的滥觞。本文拟就对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念和国家统治方式这两个法哲学中的基本问题进行比较分析,力求探寻大师们的思想足迹,让我们有所启迪,有所思考。  相似文献   

2.
普罗克洛既是新柏拉图学派晚期一位非常重要的人物,也是古希腊罗马时期最后一位比较重要的哲学家,他代表了新柏拉图学派的顶点,新柏拉图学派作为西方哲学史上的一个思想纽结,具有承前启后的独特地位。承前是指它试图以古希腊哲学思想为基础来创建宗教哲学。黑格尔就说过,新柏拉图学派“只是把一切哲学在自身中结合起来,以研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毕泰戈拉派为他们主要特色。”启后是指它构成了中世纪基督教的理论来源。在中世纪,教父神学家和经院哲学家为了论证基督教教义,总是从新柏拉图学派那里寻找根据。同时新柏拉图学派对阿拉伯哲学和西方近代哲学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相似文献   

3.
《法律篇》是柏拉图晚年的对话体的古希腊文作品,一直受到西方学者的重视,被翻译成法、德、希腊、拉丁、英等多种语言文字,促进了人们对柏拉图法律思想的译介与传播。在我国《法律篇》的译介经历了由英译本转译到由希腊文直接翻译,由节译本到全译本,由介绍柏拉图的文艺思想中法律与文艺的关系到全面译介柏拉图的法律思想的发展过程。《法律篇》中译本的影响也从文艺界逐渐到哲学法律领域,成为人们了解希腊思想史的重要著作,构成了我国法理学和法史学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4.
一、法治意识孕育于前资本主义政治文明1.古代先哲揭示了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崇高地位。古希腊先哲赋予了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崇高地位。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斯多德从各自的角度和立场 ,对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给予了高度评价。苏格拉底用自己的行为捍卫了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尊严 ;柏拉图抛弃了“哲学王统治”的幻想 ,重新构划了一个法律至上、人人服从法律的法律乌托邦社会 ;亚里斯多德从实证角度证明了法律在国家治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稳定价值 ,并提出了法治实现的朦胧理路。古罗马先哲在继承古希腊法律思想遗产的基础…  相似文献   

5.
八十年代以来,德国(主要是指原西德)哲学研究的重点、趋势和方式,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学院式的传统所谓学院式的传统,是指仍然就纯理论问题著书立说。一般来说,这种研究方式还是以哲学史为主要对象,重点是古希腊哲学、德国古典哲学和当代哲学。在古希腊哲学的研究上,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兴趣经久不衰,晚期哲学主要是斯多亚学派和西塞  相似文献   

6.
为探究辩证法的缘起和本真意蕴,运用逻辑分析的方法回归古希腊,分析古希腊辨证法的产生和逻辑演进过程。分析表明:源于古希腊的辩证法是在追寻世界的本源问题时产生的,具有本体论的意蕴;它在经历了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完善之后产生了分化,形成了苏格拉底辩证法路向和柏拉图辩证法路向,且二者都面临着在解决“一与多关系”问题上的困境;此后黑格尔继承了柏拉图的路向在思辨领域解决柏拉图的困境,而马克思在出发点上继承了苏格拉底辩证法的路向,并在本体论问题上扬弃了经黑格尔完善的柏拉图辩证法的路向,创立了实践辩证法。  相似文献   

7.
在柏拉图看来,人之为人的最高境界,在于"人与神相似",在于"人向神生成",在于踏上哲学之途,借此育养非凡的德性,最终成为经世济民的"哲人王"或爱智求真的"完善公民"。这一思路不仅折映出古希腊"人文化成"的理想追求,而且代表了柏拉图的道德哲学思想。当然,从现实生活的角度看,这一理想在本质上是难以实现的,但其作为一种希冀的目标,却具有范导人类德行和启发人们思想的作用。  相似文献   

8.
形而上学的终结与古希腊哲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主要论述形而上学的终结与古希腊哲学的关系。认为苏格拉底从“如何”向“是什么”的问题转变,导致了以假定为基础的柏拉图理念哲学,从而使形而上学在形成之初就埋下了危机的种子。西方现代哲学家尼采、海德格尔、维特根斯坦等所谓形而上学的终结,批判和否定了柏拉图的理念哲学,表现出与前苏格拉底哲学的呼应。但形而上学的终结并不是简单地回到古希腊哲学的开端,而是企图克服形而上学的困境,并由此展示出一种新的哲学。  相似文献   

9.
尼采对希腊悲剧与神话的理解,直接与他的对希腊哲学家的理解一致,这中间都遵循了日神与酒神的对立与统一原则。尼采将苏格拉底作为一个分水岭,前苏格拉底哲学是对立于苏格拉底幸福论的,艺术精神对立于苏格拉底的工具理性。尼采称古希腊从泰勒斯到苏格拉底时期的希腊为哲学的天才共和国,柏拉图以后的希腊哲学都是一种混合的产物,失去了柏拉图之前哲学的单纯性。  相似文献   

10.
<正> “一”与“多”思想是古希腊哲学家在探究世界本原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阐明了世界的多样性和统一性问题,集中体现了古代哲学家对世界的根本看法,因而它是理解古希腊哲学的钥匙。我们从各个哲学家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中可以看到,在古希腊哲学史上存在着两条既对立又联系的螺旋式上升的思想发展曲线。其中每个哲学家都是某一曲线上的一个环节,几个著名的哲学家或学派就连成了哲学史上的一个个大小圆圈,整个古希腊哲学史就是由这些思想圆圈所组成的。本文试图以“一”与“多”的思想为核心,用哲学家思想发展的圆圈去勾画古希腊哲学史的螺旋曲线。  相似文献   

11.
文章首先从田赋附加税与正税、田赋与地价之间的比率即从法定田赋负担角度,考察出1927-1937年湖北农民实际田赋负担是沉重的;然后从实际负担率的角度综合计算出农民实际田赋负担是法定田赋负担的7倍左右;最后指出,造成农民田赋负担沉重的主要根源在于"新政"太多、养兵太多和征收中的蛀虫太多.农民实际田赋负担沉重的直接后果,是农民不能维持对农业生产的简单再投入,从而造成农村经济的破产,进而影响和制约着农村社会的进步.  相似文献   

12.
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并依法登记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属于物权,属于物权中的他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且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应法定,权利应自由转让,可依法继承,可依法抛弃,可依法抵押.承包地不得收回和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租、转包等立法条文内容的表述要科学.  相似文献   

13.
土地是珍贵的不可再生资源,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关乎全人类利益。中国目前存在大量严重违反土地规划、浪费土地的问题,造成这一现象存在的原因无疑是多方面的,但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则是根本原因之一。中国虽规定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但自实施以来,法律效力并不明显,没有发挥应有的约束力和强制性。探讨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效力,对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4.
将土地制度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联系起来,并结合目前存世的各类古籍,可以证明:中国古代环境保护法制经历了从西周时期相对完备到明清时期极度衰弱的演变过程,推动力则是土地所有制变革。秦汉时期封建土地所有制兴起,西周时期与土地原始国有制相适应的环保法制体系开始解体;隋唐时期,新的功能被弱化的环保法制基本成型;明清时期,与高度发达的封建土地私有制相适应,环保法制已经被极度"虚化"。  相似文献   

15.
在现行的法律中继承没有明确被规定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之一。但是,继承可以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的流转方式有特定的法理以及法律依据:新的《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继承法》第三、四条和《农业法》第十三条也为继承可以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流转方式的存在提供了法律渊源。在实务中继承作为流转方式遭遇到的疑难,也具有可行的策略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16.
从土地利用的概念和特点出发,分析对土地利用行为进行调控、限制和引导,以实现土地利用综合效益的必要性及其方式,在此基础上对土地利用法律关系进行论述,并认为土地利用关系的法律调整需要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协调配合。  相似文献   

17.
针对目前我国还没有单独的农村土地征收法律法规,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安排导致农民土地权益受损,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背离于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等情况,指出了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亟待变革,提出了城市化背景下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完善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18.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 ,土地法律制度的产生源与于土地交易费用的节约 ;土地法律制度的存在可以降低土地交易费用 ,提高经济效率 ,促进土地利用过程中外部性问题的内部化 ;土地法律制度的构成要素正式约束、非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都能影响其经济功能的实现 ,这些要素也正是土地法律制度改革和完善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19.
地役权制度虽已源远流长,但对于我国来说还是"新"的制度。无论从历史、比较的多维视角,还是从法律概念自身的逻辑解释以及《物权法》的整体,乃至从我国法律体系来看,地役权的客体仅适用土地。它在创设时必然会与城乡规划法相遇,当下地役权受到城乡规划法的限制,在实践中未能发挥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功能。借鉴国外的经验,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在土地的用益物权之前预设地役权,对城乡土地进行规划,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目的,同时亦受行政程序和法律责任的规制,这样地役权制度在我国必然有广阔的空间。  相似文献   

20.
在房地一致原则之下,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押,但房地单独抵押、房地分别抵押时,并不能仅因违反这一原则而被认定无效。房地单独抵押时,抵押权人就未抵押财产取得法定抵押权;约定抵押权和法定抵押权构成共同抵押,共同担保主债务的履行。房地分别抵押时,各抵押权人仅就其设定抵押权的财产享有抵押权,就其未设定抵押权的财产不享有法定抵押权,但在实现抵押权时,应依《物权法》第146、147条的规定,就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变价,各抵押权人仅就其享有抵押权的抵押财产所占变价款中的比例优先受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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