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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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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兵  赵青 《江汉论坛》2023,(7):114-121
在反垄断法下判断平台企业“自我优待”行为的违法性,需遵循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一般方法,即界定相关市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分析行为效果。界定相关市场需以涉案行为为导向,以一般理性需求者对替代性的认识为标准,结合平台特征进行个案分析。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需合理选取市场份额计算指标,重视平台企业掌握和处理数据的能力,并厘清控制必需设施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关系。分析行为效果需着眼市场竞争秩序而并非个别竞争者的利益得失。可以将竞争者的具体损失视为评价限制竞争效果的一个因素,在此基础上考察受影响的竞争者范围、程度,涉案行为对消费者利益、创新等所能造成的影响。通过对正反两方面效果进行比较衡量,最终判断涉案“自我优待”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上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相似文献   

2.
公用企业主要是指通过一定的网络设施向一般大众提供服务的企业.滥用是指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或经济实体不正当地使用了自己的经济优势,从而限制了竞争或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滥用的特征是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当地使用了自己的优势地位,该行为的目的是排除同类竞争对手,其结果是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或限制了竞争.识别公用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标准有四项:比较有效竞争下的市场行为;比较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合理性或正当性标准;效果性标准.  相似文献   

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享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出于排斥竞争或者控制市场的目的,依赖自己的市场优势地位对相关市场的其他竞争者或者交易对手进行不公平交易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应当从形成市场支配地位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个方面进行。腾讯公司强制性要求软件用户在360产品和QQ之间进行选择,其行为本身是一种限定用户交易行为的法律性质,即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需要从完善现行立法与加强行业自律等两大方面同时进行。  相似文献   

4.
支配企业的拒绝交易并非本身违法,支配企业有权从事以市场表现为基础的正当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生产、销售或技术开发,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构成<欧共体条约>82条(b)的违反.欧盟特别关注支配企业通过上游市场的拒绝交易封锁下游市场竞争的行为.可能受到竞争法干预的拒绝交易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支配企业拒绝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对于下游市场进行有效竞争具有客观必要性;拒绝供货可能消灭下游市场的有效竞争;拒绝供货有可能损害消费者福利.  相似文献   

5.
作为数字经济时代重要的市场资源,数据能够为经营者提供竞争优势,潜在竞争者难以承受数据运营递增的成本,这些构成了数据垄断产生的缘由。因数据权属模糊、算法应用隐蔽多样以及数据作用具有多边性,现行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与以市场份额作为主要标准的市场竞争力量评价方法已无法有效适用于数据垄断。通过对国内外数据垄断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可知,经营者利用数据优势实施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经营者可利用数据共享机制与算法结合来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利用数据优势实施歧视性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及以数据整合为目的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为。现行反垄断法对于这些新型垄断行为并未形成有效规制,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通过设立以共同共有划定数据权属、禁止以格式条款获取用户数据、数据处理过程公开以及数据爬虫协议应以获得用户个人授权为基础等遏制数据滥用的条款,以反事实推演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增设滥用市场相对支配地位条款,在我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等有关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相关规定中,增设以数据集中度作为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与以数据壁垒、限制创新等来判断经营者集中的竞争效果的相关规定,能够有效规制经营者利用数据优势实施垄断行为,维护数据要素市场竞争秩序。  相似文献   

6.
郝静 《南方论刊》2007,(8):32-32,34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因享有某种市场力量而具有的优势地位,这种地位使其可以无视竞争、妨碍竞争或排除竞争。我国现有的规制滥用行为法律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在反垄断立法结构下的规制滥用行为立法中解决。  相似文献   

7.
丁国峰 《江淮论坛》2012,(3):132-137
2011年我国电信联通引发互联网接入市场涉嫌垄断的热议,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首次针对大型公用企业实施的反垄断调查问题,其结果将直接对垄断性公用企业的反垄断产生深远影响。电信业互联网接人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分析包括多方面的内容,但其核心要素在于对电信联通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确认。应对电信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采取具体合理的规制措施,以消除互联网接人市场的反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8.
拥有知识产权的事实不应被假定为具有市场力量,但其拥有和行使却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将"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界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知识产品生产者不正当的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从事扭曲了竞争秩序并减损消费者福利而应为反垄断法规制的不当行为。在对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法则等违法认定原则于知识产权反垄断实践中的不同适用情形进行比较和权衡的基础上,认为,应该适用和推广一元序列的判定模式,对具体之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进行分层次考察,使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法则相容于一个单一的分析过程之中。  相似文献   

9.
当垄断企业滥用专利申请程序故意营建不确定性、追求远超保护创新所需的低价值排他权、设置比例明显失衡的外围专利防御网时,会致使其他经营者延迟或放弃进入市场,启动反垄断审查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在Boehringer案和Astra Zeneca案中,欧盟竞争监管者明确专利法下的申请行为可能构成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反垄断法早期介入产生的事前威慑能督促大企业审慎、诚信申请,尽可能减少申请机会主义行为。不过遵循谦抑理念的反垄断法内嵌严密的滥用构成要件体系,只有符合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造成竞争损害、通过垄断意图测试等限制性要件,申请者才会遭受反垄断处罚,由此确保将反垄断干预限于特殊情形。  相似文献   

10.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法律规制,被各国称为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之一,中国在反垄断的立法进程中也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法律规制作为重中之重。研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法律规制,要明确市场支配地位的内涵、认定标准,这是法律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国外一些较为完善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值得借鉴;我国现有的法律包括刚刚颁布的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存在问题需要完善。  相似文献   

11.
协调效应是反垄断法之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2017年9月8日商务部发布《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但没有对协调效应及其认定作出规定。经营者集中不批准的情形包括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或协调效应的市场形态。认定构成共同市场支配的要素包括反复的相互作用,达到协调的参考点(价格、产出、市场份额),折现因子,可信的惩罚机制,监督背离协调行为的市场透明度,协调的结果不会被外部竞争者打败,并购和协调效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确定共同参与经营者集中或协调效应的步骤:确定调查的协调理论,评估是否协调效应在并购前市场重复发生,以企业属性标准和市场标准确定寡头数量,适用协调效应测试。达成协调的考察标准包括企业属性标准和市场标准,应完善考察标准的考虑要素。  相似文献   

12.
互联网企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具有明显的危害性,而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方法和《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却无法对该行为进行科学、有效的规制.因此,在互联网领域引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法律规制的理论与方法具有充分的必要性.此外,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法律规制理论在互联网领域具有相当的可行性,不仅能够有效契合互联网市场特性,还能减轻原告方的举证责任,从而显著改善对互联网企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效果.在规制互联网企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时,需要明确立法模式,准确设立“相对优势地位”的认定标准,适当减轻交易相对人的举证责任,科学设置互联网企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3.
市场支配地位的类型化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文章用类型化的法学研究思路对反垄断法中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归纳,对其基本框架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梳理,对市场支配地位之类型、世界各国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之规制模式及滥用行为作了具体的类型化分析。  相似文献   

14.
新修订《反垄断法》加入了“鼓励创新”作为立法目标之一,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强调创新价值恰逢其时。围绕创新展开的竞争为市场带来活力,提升动态效率,并最终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反垄断法》的适用中应当全面落实对于鼓励创新目标的考量,为此需对反垄断分析范式进行革新,从“以价格为中心”转向“以创新为中心”,在竞争损害理论中引入创新损害分析,将创新带来的动态效率纳入豁免或抗辩理由考量,并将其运用到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中。全面落实鼓励创新目标有助于新修订《反垄断法》在数字经济时代的更好实施,并最终达到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和维护创新竞争之间的良好平衡。  相似文献   

15.
<正> 市场结构的性质,直接决定企业市场行为和市场效果.我国企业市场行为不合理,市场效果差,概起因于我国不合理的市场结构.本文将对经典理论中市场结构的类型加以分析,并将在剖析我国市场结构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市场结构改造的目标模式——垄断竞争市场,以及建立垄断竞争市场的途径措施.  相似文献   

16.
田捷  陈宪 《理论界》2004,(4):69-70
"未来营销的方向是消费者失去了他的尊严,供应营销将占统治地位,也就是营销将更少的面对其顾客,而更多成为独立的建议体系.未来企业之间竞争领域也在于此."(让·皮埃尔·艾菲)本文正是基于这一思想,分析了通过发掘顾客的潜在需求实施创造市场战略对于企业的价值,并探讨了实施创造市场战略的途径,同时还指出其应该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互联网行业具有双边市场、交叉外部性等特点,在相关市场界定和市场支配地位等问题上给《反垄断法》的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以搜索引擎市场为切入点,揭示互联网行业支配地位认定时遇到的困境。其次,笔者在梳理和评析不同学者对搜索引擎相关市场界定观点的基础上剖析搜索引擎行业的运营模式和竞争状况,以期准确理解搜索引擎双边市场的本质。最后,笔者提出在我国反垄断法执法资源和司法资源较为有限的现实背景下还是应以界定相关市场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逻辑起点。但鉴于搜索引擎的双边市场、交叉外部性的特征,应当区分不同维度的竞争约束并辅之以SSNIP等界定工具实现相关市场界定。同时,要关注其核心产品的竞争力借助交叉网络外部性实现市场力量传导的风险。  相似文献   

18.
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及其法律管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限制性商业惯例包含两类行为,一是企业滥用或者谋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从而阻碍经济正常发展,扭曲贸易的行为,这种行为相当于发达国家反垄断法中所指的垄断行为;二是指滥用或者谋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不论采取这种行为的企业的目的是否在于垄断市场或限制竞争,只要其行为是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损害发展中国家利益,就属于限制性的商业惯例,也就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对于限制性商业惯例的界定。经常被认定的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包括搭售、回授条款、限制技术受方对引进技术改进和发展、权利不争、限制技术受方使用技术的地域或者销售产品的市场。对于国际技术转让中限制性商业惯例的管制,以行为是否损害技术受方利益作为判定依据。  相似文献   

19.
相关市场分析是竞争分析的起点和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品牌商品易产生用户锁定效应,人们对是否应将单个品牌商品界定为独立的相关市场问题存在不同意见,美国柯达案件成为该问题的悲剧代表。目前,主流意见认为,单个品牌商品并不能构成反垄断法上的相关市场。传统方法在界定单个品牌商品的相关市场时显得捉襟见肘,应综合考虑知识产权与市场支配地位之间的关系、产品差异化程度及用户锁定效应因素全面分析单个品牌商品的相关市场界定问题,理性判断企业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避免产品差异化市场受到不合理的干预,为反垄断法保障市场经济走向良性竞争提供重要基础。  相似文献   

20.
同样是互联网搭售行为,"微软案"和"3Q案"受到了截然不同的司法判决。导致两者判决差异的原因,一是宏观层面的政策、法律和规则因素,二是微观层面的产品、行为、网络外部性和效果差异。两者的差异表明:合理原则是互联网搭售行为的反垄断认定的首要原则,要充分考虑双边市场中互联网平台企业独特的定价模式和运营模式及其可能对竞争产生的多重效果。互联网搭售行为违法性的五大要件是:市场支配地位,搭售品与被搭售品是否独立的产品或服务,存在搭售或捆绑的行为,搭售行为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缺少合理性抗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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