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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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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认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应注意理解"不报或谎报"、"安全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等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本罪与其他安全事故犯罪发生关联适用时,应数罪并罚;本罪与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发生关联适用时,应以本罪论处;本罪属于过失情节犯,而过失情节犯是存在一定的内在冲突的,将本罪规定为过失情节犯属于立法缺陷,因此有必要将本罪中的"情节严重"修改为"造成严重后果",即通过抛弃情节犯、规定过失犯的危害结果要件来完善本罪立法.  相似文献   

2.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罪质为危害公共安全,不报、谎报行为与贻误事故抢救之间须具有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且危害公共安全,不能仅以不报、谎报行为而认定成立本罪.确定本罪的主体应当结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本罪罪过形式为过失,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主观心态,对行为人应以相应的故意犯罪论处.  相似文献   

3.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主要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作业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本罪的时间要素是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行为要素是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结果要素是贻误事故抢救,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本罪的主观罪过是故意,且一般是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4.
滥用职权罪是新刑法增设的新罪名,由于刑法对该罪的规定过于简约,所以滥用职权罪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分歧,运用犯罪构成的理论着重论述了滥用职权罪的法律特征,并将该罪与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要区别,作了比较和分析,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阐明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5.
试论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行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滥用职权罪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司法实践中极具争议的一个问题.立足于滥用职权罪立法的基本特点,从探讨滥用职权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入手,深入分析了滥用职权行为的基本类型,以及认定滥用职权行为应当注意的问题,从而为正确适用刑法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我们也立足客观现实,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滥用职权罪客观行为立法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6.
文章简要回顾了滥用职权罪的立法沿革,阐明了刑法规制本罪的意义,着重对本罪的构成及刑罚作了较深入的理论探讨,并提出对本罪应增设资格刑的观点。  相似文献   

7.
滥用职权罪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司法实践中极具争议的一个问题。立足于滥用职权罪立法的基本特点,从探讨滥用职权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入手,深入分析了滥用职权行为的基本类型,以及认定滥用职权行为应当注意的问题,从而为正确适用刑法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我们也立足客观现实,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滥用职权罪观行为立法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8.
枉法仲裁罪的主体只限于民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中具体参加仲裁的仲裁员,不包括这些仲裁机构中的其他人员以及参加其他仲裁的仲裁员。该罪主体由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存在与滥用职权罪或受贿罪发生主体竞合的问题。对该罪罪状应予修改,应取消“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非法经营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种犯罪,该罪在实践适用中暴露出很多问题。应对作为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作严格的限定和解释,以最大限度地克服小口袋罪的弊端。同时,对于本罪中罚金刑的适用及与相关犯罪的区别也应予以充分重视。  相似文献   

10.
滥用职权罪罪过形式认定方法及其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现有滥用职权罪罪过形式的认定方法存在前提条件不充分等问题,决定了他们并不能科学地解决滥用职权罪罪过形式认定所出现的问题。滥用职权罪罪过形式的科学认定方法应以刑法总则有关故意和过失的规定为标准,结合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加以认定。  相似文献   

11.
由于刑事责任年龄与未成年人年龄界定之间的冲突,引起本罪与相关犯罪之间发生竞合。应当厘定本罪与相关间接正犯之间的界限。本罪的“组织”行为与教唆行为性质并不相同。本罪的范围不限于实施与财产有关的活动。同时,应当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认定本罪的着手和既遂。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中的“业务”与“职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业务过失犯罪不同于职务过失犯罪,在研究中应予以区分。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业务过失犯罪主要有18种。当前对这些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存在规范层面、理念层面与实践层面的问题,表现为:一是法定刑配置问题,二是刑罚目的偏重于惩罚而忽视预防,三是刑罚效果不容乐观。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不利于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另一方面无助于预防和减少该类犯罪的发生。因此,有必要通过贯彻罪刑均衡原则、协调刑罚的目的、关注刑罚的伦理性与注重非刑罚处罚措施等方法及时解决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中存在的问题,进而预防和减少该类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13.
关于事后行为的评价,日本有“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论与“共罚”的事后行为论的分歧,德国存在构成要件论与竞合论的对立。殊途同归,都旨在说明事后行为是否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意在解决前行为因为存在实体性的刑罚阻却事由或者诉讼法上的障碍时,能否以事后行为单独起诉、处罚。除事后销赃等个别情形外,通常应肯定事后行为的构成要件该当性,与前行为作为包括的一罪进行评价,因此,共罚的事后行为论及竞合论具有相对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4.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足以”并非表明该罪属于具体危险犯,而是为了限制处罚范围对所生产、销售的食品性质提出的要求,因而仅生产而未销售的,也成立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既遂;主观上认识到他人将利用提供的服务实施犯罪,客观上也促进了他人犯罪实施的,根据中立行为帮助的理论,只要提供贷款、运输、邮寄、仓储、出租房屋等服务中立行为没有制造不被法所容许的危险,就不成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15.
引起广泛争议的是关于持有型犯罪的行为形式、主观构成和证明责任等问题,但是由于该类罪的特殊存在形态,致使其在罪数认定上表现出复杂性。有足够证据证明行为人持有某特定物是为了实施其他后续犯罪时,以后续犯罪的预备犯处理;有足够证据证明行为人持有某特定物是因为已经实施其他前继犯罪时,以前继犯罪的事后不可罚状态论。只有当司法机关难以证实前述情况时,才可以持有型犯罪一罪论处;当持有与任何前罪、后罪都不存在事实和逻辑上的关联时,可成立持有型犯罪与他罪的并罚数罪。  相似文献   

16.
立案侦查是国家对职务犯罪行为启动追诉程序的标志,而侦查管辖权的归属则是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当前,我国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管辖陷入困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一元侦查机制”在借鉴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管辖制度设计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管辖的困境予以彻底破解.该机制明确了职务犯罪案件及其牵连案件的管辖权归属,将地区管辖的标准回归到刑事诉讼法的犯罪地原则,将原本模糊的级别管辖标准清晰化,将指定管辖规范化并赋予犯罪嫌疑人以相应的司法救济权.  相似文献   

17.
最新国家法治政策对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食品安全类犯罪的核心罪名且有关司法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有必要从法经济学角度考虑该罪的立法完善。因该罪保护法益的实质性转变,有必要将其调整至“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犯罪构成中行为主体应扩展至“经营者”、保护对象应细化至“孕妇”,并可匹配特定情形下的“非法持有危害食品安全的原料或添加物罪”。相关刑罚体系设计更应关注惩罚的效率与效益,可将过去的“自由刑为主,财产刑和生命刑为辅”的配置,调整为“自由刑和财产刑为主,生命刑为辅”的布局,适时规定更为明晰的职业禁止刑罚,对牟利动机明显的犯罪者加大罚金等财产刑。  相似文献   

18.
牵连犯、吸收犯均是刑法理论、司法实践中难以界定的处判一罪形态概念.牵连犯应界定为行为人出于直接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犯罪的方法或结果行为又必然构成其他犯罪的犯罪形态.吸收犯应是数个犯罪行为因一个被另一个所吸收而失去独立意义,仅按吸收的犯罪行为处断的犯罪形态.两类犯罪形态的区分以罪质数为准.牵连关系和吸收关系分别是准确认定牵连犯和吸收犯两类犯罪形态的核心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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