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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港口经营人能否限制赔偿责任取决于其法律地位的正确界定。文章从承运人责任限制的立法依据入手,比较分析中、韩法下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以及法院对提单背面的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条款的效力的态度,认为港口经营人应为独立合同人,其不能直接根据《海商法》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但司法实践中应认定提单背面的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条款有效。  相似文献   

2.
从海上货物运输纠纷中有关托运人诉权的法律困境着手,通过对《联合国统一运输法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中有关托运人诉权问题的制度规定和立法创新的分析,提出了我国海商法借鉴《鹿特丹规则》完善托运人诉权问题的制度构想,以期能在解决海上运输纠纷的海事司法实践中为保护托运人诉权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3.
中国海商法下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法学理论、案例和立法例的研究,分析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明确提出在我国《海商法》体制下,除传统的喜马拉雅条款的内容外,港口经营人应属于实际承运人的范畴。  相似文献   

4.
“喜马拉雅条款”常常与涉及提单持有人的诉权、涉及第三方效力的合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以及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相关联.英国法下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约定化的“喜马拉雅条款”和《鹿特丹规则》法定化的“海运履约方”制度均有效地突破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对我国合同相对性原则理论及《海商法》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建议我国通过立法的方式确认条款的效力或者引入“海运履约方”制度予以应对.  相似文献   

5.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与其代理人、雇用人、分合同人、受托从事实际运输任务的人、履行或承诺履行承运人任何义务的其他履约方的权利与责任,以及相应的货方的权利与责任,从喜马拉雅条款下的二元对立,发展到实际承运人制度下的融合一体,再发展到海运履约方制度下的深入一体化,体现了贸易、航运产业利益博弈的均衡。这一发展规律对我国如何对待最新的国际海运公约《鹿特丹规则》具有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6.
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涉及的内容较为复杂,并且一直是海商法理论和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选取全新角度,着眼于微观层面,深入研究影响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相关因素,并具体分析港口经营现状、港口作业合同、租船运输方式、运输条款等与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关系,可以切实论证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非单一性。  相似文献   

7.
为了防止具有垄断地位的承运人损害货主利益,长期以来在海上货物运输法领域形成了以《海牙规则》为代表的强行法体制,通过立法和司法干预排除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但在当今许多学者对这一强制性体制提出了质疑。《鹿特丹规则》第80条,对批量合同回归合同自由原则,允许当事人在批量合同中背离公约中的强制性规定。但同时这一回归也附有严格的条件。考虑到国际海运市场的状况和中国的实际情况,中国在修改《海商法》时应采纳《鹿特丹规则》第80条的规定,但同时应注意对批量合同的定义加以限定,并采取一些公法上的措施加强监督,防止承运人利用合同自由原则损害小托运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有的法律对溢油污染的规范主要针对海洋,而内陆河流污染则缺乏相应的调整规范。水域溢油主体的一般归纳在立法上有三种模式,分别将污染者、所有人与经营人、承运人作为责任主体。对于溢油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一般规定,在我国《环境保护法》没有进一步明确的情形下,可以结合我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各类水域溢油事故中的责任主体。  相似文献   

9.
在全球商业竞争日益加剧的形势下,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在国际货物贸易申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由于没有一部统一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规则,且我国关于国际多式联运的法律规范十分不完善,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确定、责任追偿以及责任举证和抗辩没有规范统一,这种现象制约了我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以及国际贸易的发展。从法理学角度分析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责任追偿与抗辩等相关问题,以期能对我国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完善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0.
在全球商业竞争日益加剧的形势下,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在国际货物贸易申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由于没有一部统一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规则,且我国关于国际多式联运的法律规范十分不完善,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确定、责任追偿以及责任举证和抗辩没有规范统一,这种现象制约了我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以及国际贸易的发展。从法理学角度分析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责任追偿与抗辩等相关问题,以期能对我国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完善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1.
我国远洋运输界和海商法界曾于《汉堡规则》制订前后,对该规则作了比较广泛深入的研究,发表了不少文章和译作,但内容多侧重于阐释其具体条款。本文力图另辟溪径,从规则的核心内容——提单责任基础入手,对《海牙规则》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和《汉堡规则》的“完全过失责任制”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剖析两者在本质和作用、表现形式、具体内容、法律根据等方面的异同点,阐述提单责任基础重大变革的丰富内涵,为我国的海商立法、司法和从法律上接受《汉堡规则》提供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   

12.
我国远洋运输界和海商法界曾于《汉堡规则》制订前后,对该规则作了比较广泛深入的研究,发表了不少文章和译作,但内容多侧重于阐释其具体条款。本文力图另辟溪径,从规则的核心内容——提单责任基础入手,对《海牙规则》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和《汉堡规则》的“完全过失责任制”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剖析两者在本质和作用、表现形式、具体内容、法律根据等方面的异同点,阐述提单责任基础重大变革的丰富内涵,为我国的海商立法、司法和从法律上接受《汉堡规则》提供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   

13.
国际反倾销规则与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过近 8年的努力 ,中国已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为基本法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为主要规则 ,包括若干部门规章在内的较为完备的反倾销法律体系。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在基本原则上与WTO的要求上完全一致 ,具体规则方面也与WTO规则大致相符 ,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由于立法及执法时间较短 ,经验还不丰富 ,与国际反倾销规则相比 ,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仍存在某些不足。文章以比较的方法 ,从立法层次、实体规则、反规避措施、司法审查 4个层面对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4.
《鹿特丹规则》的立法宗旨在于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统一。它对海上货物运输中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了重新分配,尤其是其中的"门到门"运输,加重了承运人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的再分配,对海上保险法律制度必然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文章从《鹿特丹规则》"门到门"运输的基本内涵的研究出发,探讨了"门到门"运输下承运人义务的变化,分析了该规则的主要影响尤其是对海上保险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海上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   

15.
我国没有专门的产品责任单行法,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纵观上述立法,存在着诸如销售者责任归责原则立法矛盾,立法滞后于发达的市场经济的需求,立法类别多而杂等问题。要解决上述问题,唯有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完善产品责任法体系,加强中国产品质量的法制监管,提高中国产品质量,并且要进一步加强对国内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6.
当事人享有期限利益的合同中常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属于什么性质,法律未作出规定,学理及司法实务有"质押担保性质"、"定金性质"、"违约金性质"等见解,履约保证金之性质,应视合同具体内容而定,不应一概而论.正确认识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及适用不仅是学理研究的需要,亦对司法实务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当合同约定满足定金要件时,应视为定金性质,除此情形之外应视为一般金钱担保.由于履约保证金作为金钱担保方式与定金作为金钱担保的属性相似,兼具损失补偿性与惩罚性,在处理履约保证金与违约金条款并存时的适用规则,可参考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的责任,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履约保证金无法弥补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损失.履约保证金超过实际损失数额的部分,具有惩罚性质,给付履约保证金一方不得请求退还.  相似文献   

17.
现有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则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中国在国际交往和国际贸易过程中的需求。当前,中国还没有对有关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作出专门规定。应当从实体法与冲突法两个角度完善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并为适时加入1972年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做多方面的准备。  相似文献   

18.
欧盟《罗马条例Ⅲ》之颁布在欧洲引发热议,而在中国,目前仅有的研究偏重于该条例与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离婚冲突法条款本身异同的比较,忽视了两者殊异的立法形式、背景和用意.《罗马条例Ⅲ》作为冲突法规,其内容针对法律选择,但给予中国的启示却绝不止于法律适用本身.不可抛开国际管辖权规则而单独探讨冲突规则,《罗马条例Ⅲ》之出台正源于《布鲁塞尔条例Ⅱa》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反观我国涉外离婚的管辖权规定,其发展落后于涉外离婚的冲突规则,使两者在司法中无法顺畅衔接,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19.
论《合同法》保管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大陆法系合同法规则出发 ,论析消费性保管合同的特性和法律规则 ;认为立法未予涉及的场所经营人的保管责任具有强制性、有限性与无限性、适用范围逐步扩张等特征 ;同时探讨了保管行为与保管物的若干理论问题。  相似文献   

20.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公司立法的滞后,实务中有关隐名投资纠纷的处理一直处于混乱状态。2011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出台,该解释旨在解决司法实务的困境,确认了隐名投资人的存在、权益和责任。但有关隐名投资人股东身份认定问题没有提出一个完善的标准。本文拟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征和认定标准出发,分析了隐名投资人的特殊法律地位.并提出了确认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的三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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