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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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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资本制度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权衡西方国家公司法所确认的公司资本制度,利弊俱存。我国现行的公司资本制度,面对市场经济大潮,其弊端亦显而易见。建议我国公司法应采取有条件的折衷资本制,即规定在公司设立阶段,注册资本应由发起人或股东全部认购,但可分期缴付;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可授权董事会议决和发行。为使公司资本制度适应市场经济对主体的要求,公司立法在坚持应有公司最低资本额限定的同时,必须适当降低公司最低资本的限额和现金出资所占公司总资本额的比例。确立起既有利于债权保护和交易安全,又便于公司设立的新的公司资本制度。  相似文献   

2.
2013年新《公司法》的修订确立了注册资本完全认缴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货币出资比例和验资程序等,与股东的出资义务密切相关。变革伴随着质疑,但并没有颠覆股东出资义务的理论基础,尤其是资本充实责任和出资义务的法定性。变革赋予了股东在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和验资方面更大的自治空间,引发了经营和资本真实性的担忧,也影响了违反出资义务的某些形态。  相似文献   

3.
通过对劳务出资的必要性和适格性分析,得出劳务资本合法化的必要性.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形式的规定,劳务资本由于具有货币可估价性、可依法转让性和合法性,应该包含在合法的出资形式之列.并进一步对劳务出资的立法规定,从劳务出资记入注册资本、劳务出资的最高比例、劳务出资的流通性限制、评估机构的责任、破产时出资者的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的外资法对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采取认缴制,这既有别于《公司法》的实缴制规定,也与国际通行的注册资本制度不同。尽管这种制度曾对我国吸引外资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引发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尤其是出资不到位、虚假出资等问题十分严重。针对我国实际情况。应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我国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5.
为了减少风险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企业产生的高风险,风险资本在投资阶段和中期管理阶段应当注意企业的知识产权是否有法律瑕疵,并通过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知情权、内部控制审查权和董事委派权,以取得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风险投资者从高新技术企业退出时,不论采取上市、创始人回购、股权转让和清算退出等任何一种方式,都要事先排除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障碍和风险,并通过制定法律文件等办法来保障自己的投资利益.  相似文献   

6.
《东岳论丛》2016,(4):165-172
经济活动的展开、市场交易的持续,需要良好的信用基础。2012年伊始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使公司资本"认缴制"得以确立,其在降低公司设立门槛、鼓励私人资本投资的同时,对公司信用的维护造成诸多挑战。该背景下,公司减资行为更加普遍、隐蔽,与抽逃出资等失信行为更易混淆,成为危及公司信用、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主要行为。本文以此情形下公司债权人利益维护为研究主题,以实收资本减资和催缴资本减资对公司合同债权人不利影响为切入,探索减资情形下公司合同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7.
论公司的资本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代经济结构的变化、资本市场创新的加快及融资工具的多样化,对传统资本制度提出了挑战。资本提保功能日益削弱而投资理财的功能进一步加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对公司债权人提供的保护,应限于限制股东的机会主义地运用公司形式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能力。我国在重构公司资本制度时应统一内外资公司资本制度,根据公司的类型及股东出资的比例对公司资本制度作出灵活安排,增加股东现物出资的类型,放宽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充实公司发起人和股东的出资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8.
2012年,以深圳为首的珠三角地区推行了商事登记制度的试点改革。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是改革的亮点之一。从比较法、法经济学的视角来看,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反映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发展方向,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值得肯定。然而,改革还可以再彻底一些。建议通过扩大出资形式、确立投资者对出资真实性的法律责任、引进保证有限公司等三个措施来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9.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股权作为公司法规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新型权利形态 ,具有不同于普通商品的性质。本文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 ,借鉴外国的相关法律制度 ,对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中涉及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务指导意义。内容包括未出资或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公司股东违反公司章程的禁止或限制性规定而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等。  相似文献   

10.
人力资本是与财务资本有着很大区别的资本形态。而企业是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共同订立的特别合约,理论上人力资本应该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但是具体到实施的层面,却在评估、股权变动等方面与现行企业法律制度抵触的地方甚多,同时由于人力资本具有专用性、无形性以及与所有者不可分离性等特点,故人力资本出资操作相对困难,人力资本享有企业所有权也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风险。  相似文献   

11.
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界定和评估作价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侯东德 《学术论坛》2007,(4):128-133
我国新《公司法》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可以作为出资标的,且扩大了其出资的最高比例限额,具有一定的知识经济时代先进性,但却是一次并不彻底的改革。知识产权出资制度的价值目标不但在于风险防范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而且在于方便筹资和公司设立,以促进科学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知识产权出资通过比例界定和评估作价来确定其在公司资本结构中的地位,其制度设计和法律实践应该体现上述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及《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创新制度,来源自于国际创投行业上运作成熟的创业投资条款,其条款安排适用与否对创投企业内部治理产生着深刻的影响。文章认为由信赖维系、利益趋同、激励与约束及利益保护与风险转嫁等四大效益取向,由创投投资者、创投企业、创投经理人乃至于创业企业、创业企业家所渐次构成的创投企业契约治理机制,是道德风险治理的基本模型。  相似文献   

13.
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以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针对国有企业改革做出的重大决策,有助于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的形成有赖于劳动收入占比的提高、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企业层面经济民主的实现以及劳资双方企业所有权的科学分配。在员工持股制、利润分享制、收入分享制、劳资合伙制和劳动合作社这几种企业制度形式中,恰当的员工持股制和劳资合伙制都有助于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但我国现行的员工持股制存在缺陷,必须加以完善。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员工持股制和劳资合伙制既可以单独实行,也可以同时实行。  相似文献   

14.
合资企业资本制度虽然已有十几年的历史,但合资企业资本最基本的理论问题即概念并没有得到解决;虽然学术界普遍认为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属授权资本制,但这一重要的理论问题仍有探讨的必要;由于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规定不一,在注册资本问题上如何适用法律在理论上已经出现了混乱;与注册资本密切联系的投资总额制度普遍被误解,以致不断受到质疑,由于相关制度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参照中外合资企业办理,故这些理论问题对各种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具有普遍的意义。  一、合资企业资本确定原则的实现方式  学理上为…  相似文献   

15.
与国外股权众筹制度建立在小额融资的基础上不同,我国股权众筹制度遵循对公募与私募区分监管的逻辑,由此导致众筹的定性错误、运行混乱。股权众筹的正当性不在于其公开性,而在于其小额融资的微金融特点。传统融资制度下初创企业融资难是股权众筹制度产生的现实基础,股权众筹的特性要求放松事前管制,实行核准豁免或注册豁免。股权融资制度实施中出现的融资欺诈、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并不能抵销该制度带来的社会利益增长效应,我国应在股权众筹自由化改革的基础上构建合理的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包括设定合格投资者标准及众筹主体资格限制,强化对融资者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在承认众筹平台多样化、自治性的基础上予以分类管理等。  相似文献   

16.
戚枝淬 《兰州学刊》2005,(3):202-205
股东出资瑕疵是指股东不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要求,股东出资方式、对出资的处分存在不完全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一种违法行为.本文在对股东未足额出资、股东不适当出资、股东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四种典型的出资瑕疵问题进行分析基础上,主张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实体上明确规定出资瑕疵的责任认定及承担方式;程序上完善对瑕疵出资者诉讼制度,从而更有效地维护公司及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7.
王翀 《江淮论坛》2022,(2):128-135
采用股权奖励方式促进创新成果的转化,对企业、高校等成果产出主体具有较强的激励性。目前,在法律制度层面,科技创新成果的所有权归属,成果出资入股是否必须进行价值评估,以及采用何种方式评估等问题均存在争议,导致了高校等科研单位难以对股权奖励方式实现有效运用。应当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则赋予成果产出主体分配成果转化利益的自主裁量权,以保证科技创新的成果所有权人和完成人在成果转化过程中拥有平衡的权益。与此同时,应当加快培育和发展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规范成果产出主体与企业公开协商成果转化的程序,进一步实现创新成果转化股权的制度激励。  相似文献   

18.
中外合资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虽然都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但从法理上看,却是两类不同性质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是一种股权式责任有限公司,它由投资各方商定并在合同中严格明确各方出资比例,按规定外商投资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5%。 合资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包括商标、专利等)、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折价作为投资。这种企业具有法人地位。 中外合作企业则是一种契约式的合营企业。它由  相似文献   

19.
<公司法>于2005年修订以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得以设立,非货币出资股权的范围扩大等新的规定使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在强制执行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执行,非货币出资股权的执行和一些特殊股权的认定,被执行人在同一公司的股权是否应整体拍卖等.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的论述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有利于确保债权人利益的顺利实现.  相似文献   

20.
信息披露制度历来扮演着投资者保护的功能,也成为我国股权众筹制度中保护投资者的首要选择。但域外经验表明,放松披露管制从而推动低成本融资趋势下的股权众筹市场,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远不足以解决投资者保护的重任。鉴于中国资本市场的信用环境、信息披露的成本高企与投资者识别信息的弱势,监管思路不妨弱化高标准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事先路径,选择强化中介责任及制定合理投资额上限,并确立由法院根据“投资决策标准”认定是否构成欺诈的救济方式,来构成投资者保护路径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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