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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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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略论诚实信用原则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诚实信用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基人民法中的地位非常重要,被称为“一般条款”或“帝王条款”。通过对诚信原则的语源、历史发展的考察可清楚地看出,此昌当事人诚信要求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统一,它在指导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解释和补充法律和法律行为、限制私权绝对和私法自治方面起非常重要的作用,并对我国民法典的立法形式--严格规则与自由裁旧相结合起指导作用,同时对诚信原则的贯彻落实过程,实际上也是  相似文献   

2.
诚信原则作为法律化的道德准则 ,从更深层次上把握了公平的要义 ,在审判实践中有着重要运用。首先是调整当事人之间失衡的利益关系 ,恢复、重建利益平衡 ;其次是解释、评价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防止发生纠纷后当事人趋利避害、进行恶意辩解 ,指引当事人善意、正当行使权力并履行义务 ;再次是补充、解释法律 ,弥补法律条款不能涵盖全部现实生活的不足 ,对法律规范作出符合立法旨意的正确阐释 ,防止从个人目的出发任意曲解法律。适用诚信原则应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准绳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审慎、适度。  相似文献   

3.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各国民法公认的”帝王条款”,而且随着其内涵和适用范围的不断丰富和扩大,已成为一项涵盖公、私法域的世界性法律原则。在法院调解中确立诚信原则对于平衡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减少交易成本和维持良好社会秩序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院调解中的诚信原则应包括禁止滥用权利或权力、禁止反悔和矛盾举动、不得违反真实义务以及认真履行保密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相似文献   

4.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其中,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它构成了意思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民法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确认并保证民事主体自由的实现.公平原则,意在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在交易领域内公平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诚实信用原则,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以谋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项内容,对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发挥双重调整功能.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力图谋求不同民事主体之间自由的和谐共存.  相似文献   

5.
格式条款的规制是现代合同法的难题,旨在妥当平衡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我国《合同法》等法律、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格式条款立法均存在不足。民法典合同法编格式条款立法应当主要围绕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和效力规则二个方面对现有制度进行完善。就订入规则而言,格式条款使用人未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的法律后果不应当是可撤销,而应当是没有订入合同。在效力规则方面,应借鉴比较法的成功经验,采取概况条款加具体列举的立法模式,即诚信原则加灰名单和黑名单的模式,诚信原则可通过三个方面进行具体化作业,即要求格式条款明白易懂、格式条款不得与法律规定的重要思想相抵触、格式条款不得限制因合同性质而发生的重要权利或义务致使危及合同目的;格式条款落入灰名单者,须经法院评价而定其效力,落入黑名单者,一律无效。  相似文献   

6.
“公序良俗原则”同其他民法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正、诚信)相比,具有价值的独特性和地位的至高性.其价值独特性在于兼具“价值宣示”和“裁判规范”的双重法律性质;地位至高性在于承载了民法最根本性的价值目标.“公序良俗原则”具有的事实面相、事实可还原性,以及立法技术的开放性要求——完整地给出了其具有双重法律性质的理由.“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法律规范进行适用时,需要经过创造性解释环节,使其达到法律规则要求的确定性程度,同时消除可能存在的分歧.故此,必须执行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和“谦抑性”要求,以防止“公序良俗原则”适用时所出现的各种“乱象”.  相似文献   

7.
通常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发端于罗马法,是民法领域的帝王条款,负载法律的灵活性,并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依据。回溯历史,罗马法中诉讼法与实体法合体的本质以及罗马民事诉讼中反映出的具体诚实信用规则表明,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并非来自民法领域的扩张,而是同样肇始于罗马法,并随着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深入得以发现,在后世诸多国家的诉讼立法与司法中得以传承和发展。  相似文献   

8.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民事主体诚信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友好待人,从而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中国新的合同法已经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的原则并规定了一系列适用规则。这表明我国的合同法已经向现代法律理念靠拢。本文讨论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和特征,相信这个原则可以根本改善现行司法,并扩大法官权利使他们更独立和自由地行为。“诚信和正义”是这一原则的升华和最高理想,它应该被运用到民事司法实践中。“安全”是诚实信用的一个重要价值,本文拟以安全为价值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新的分析。  相似文献   

9.
民法之精神是由民法基本原则所构成的价值统一体,是对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集中反映.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各环节的基本价值理念.《民法典》第3条至第9条宣示了民事权益保护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及绿色原则等基本原则.透过上述原则可将我国民法之基本精神概括为继承传统市民法平等自治精神基础上融入社会本位及生态保护之理念,以追求私法领域的形式正义为宗旨兼顾实质正义之实现的内在价值体系.民法典具有高度理性化、技术化的外部规范体系,而其源于自然法原理的内在体系则充满超然的道德属性和人本主义情怀,成为法律体系中最能体现人文关怀的人法.  相似文献   

10.
诚实信用巳是由最初的道德规范发展成为现代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就在于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在现代社会,依诚实信用原则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克服立法滞后性,增强法律的稳定性;有利于调整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利益关系;有利于促进当事人更好地守法,建立一种公平竞争、友好协作的信任关系。  相似文献   

11.
“彭宇案”折射了社会的诚信危机和对裁判诚信的期待。《民诉法》第13条第1款诚信原则对法院和法官的“适用性”,包括法律宣示意义上的间接适用与裁判援引意义上的直接适用:前者毋庸置疑但不宜滥用,后者看似很美然功能有限。裁判诚信要求依法尽职裁判、禁止突袭裁判和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民诉法诚信原则条款对法院和法官具有诚信引导、解决民诉法“体系违反”、衡平各方诉讼利益、事后惩戒等功能。裁判诚信的本质,是依照法律和程序,在遵循法律原则适用即衡平方法前提下的依良心审判。  相似文献   

12.
诚实信用已由最初的道德规范发展成为现代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就在于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在现代社会 ,依诚实信用原则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有利于克服立法滞后性 ,增强法律的稳定性 ;有利于调整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利益关系 ;有利于促进当事人更好地守法 ,建立一种公平竞争、友好协作的信任关系。  相似文献   

13.
诚信原则是民事法律中的帝王条款,具有相当长的历史沿革。虽然学者对其内涵界定各有侧重,但是,诚信原则核心都是本着诚实的本性和立场,作出可供信赖、表示信用的行为。诚信原则在合同法、物权法以及侵权法中都有着相当重要的指导意义。在中国法治逐渐重视司法程序的背景下,诚信原则对法官和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行为也能够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4.
18 0 4年《法国民法典》确立的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受限制、契约自由、过失责任三大民法原则具有先进的科学性以及与时俱进的特点 ,为法国民法奠定了坚实的、稳定的法律基础。正因如此 ,该法典才能历时近两个世纪而不衰 ,至今仍然在法国施行 ,并且为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所吸收和借鉴。学习、研究三大民法原则 ,对完善我国的民事立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5.
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合同法乃至民法的基本原则,立法和司法审判活动首先应当保障契约自由,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对契约自由加以限制。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合同,审判机关有权依职权直接认定合同无效。对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法律赋予当事人以撤销权来限制契约自由。  相似文献   

16.
诚信原则在现代民法中居于基本原则的地位,是商品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民法意义上的诚信原则与我国以儒学为正统的文化积淀的诚信观在社会经济生活背景上存在着差别。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企望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行为发挥预期的规范作用,就应当从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去解读其所包含的内涵,确立诚信是利益前提的价值目标,营造其适用的社会法律文化环境。  相似文献   

17.
诚实信用作为道德准则在经济和社会的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渐上升为法律原则,并被奉为"帝王条款",它指导着民事行为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它解释和补充法律及法律行为。诚实信用是市场交易中的道德准则,这使它与善良风俗有所区别。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适用于很多方面,同时,也由于适用过程中出现问题,使得人们不得不对它作出限制。  相似文献   

18.
目前学界对情事变更的论述主要是解决我国合同法是否应该规定以及如何规定的问题,作者认为只要准确定位制度的立法价值,如何规定就是一个立法技术的问题,与其设想将来的法条如何规定,不如在对制度重新澄清的基础上研究情事变更原则的价值。讨论情事变更原则不是老生常谈,而是要通过对情事变更原则的讨论来正确把握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平衡。从“契约恪守”到情事变更原则是正义内涵的发展和转变的一种体现。在审视德国的交易基础障碍制度的前提下,梳理情事变更原则存在于我国合同法的可能性。而当明确了民法制度的价值理性后,如何规定就是民法制度的形式理性问题,法律技术上的处理自然也就迎刃而解了。  相似文献   

19.
论民法的诚信原则与高校信用教育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 ,又是信用经济。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其被奉为帝王规则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是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统一 ,该原则体现了民法精神和理念。针对市场经济建设的主体———大学生 ,进行民法的诚信教育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 ,也是我国社会信用制度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20.
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平等与自由,对独立法律人格的承认是平等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也是民事主体获得彼此平等地位并正常开展民事活动、合法取得财产的重要前提.民法独立人格及平等原则的内涵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从罗马法到近代民法再到现代民法,人们对民法独立人格和平等价值的追求从未停止.良好的法律必须是全面肯定民事主体的独立法律人格并妥当贯彻平等价值之内涵的法律.在疑难民事案件裁判过程中,民法平等原则仍然可以起到司法准则的裁判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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