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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较强的实践品格,对于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意义重大。在全球发展模式可持续和生态化转型的过程中,从法学角度对其合理性进行探析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笔者从法理基础和确立依据两个方面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以期在理论上有所完善和突破,从而促进这一原则更好地发挥其实践指导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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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是国际环境法律领域正在形成的一项原则,是一项有待不断完善的环境法律原则,但是,哥本哈根大会的表现则将该原则置于争论不休的泥潭之中,本文拟从该原则发展、责任、成就等方面予以讨论,澄清认识,从而站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的高地之上,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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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以下简称“共区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领域发挥作用的同时,也面临着理论和具体实践领域的适用困境。在理论层面,该原则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构成要件尚不明确,亦不确定该原则是否存在例外。从实践层面看,共区原则在海洋酸化治理、公海塑料污染治理、公海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以及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与可持续利用方面存在区别责任被忽视、弱化或共同责任难以落实的困境。上述困境的成因包括旧的权力导向理念不利于公海治理以及公海环境治理中的区别责任的界定标准不够科学。未能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区别责任;难以确定各国的历史性责任;发达国家怠于承担或弱化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的区别责任是该原则在具体实践领域适用困境的成因。笔者建议在理论层面明确共区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中的法律原则地位、细化有区别责任主体的分类和具体形式、以及坚持以实质公平为核心。在具体实践领域,笔者建议在海运减排领域考虑发展中国家的诉求,并在其他海洋酸化治理事项中充分落实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塑料公约谈判中重视并适用共区原则,优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援助,积极推动BBNJ协定的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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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生物多样性立法虽已形成来源多元、规模庞大的规范群,却面临共性不足、特性不彰的体系化困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蕴含了本体论与方法论的双重价值,因而在国内法之维存在适用的合理性,也能够为生物多样性立法的体系化提供有益理论滋养。在本体论方面,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价值在于实质正义,可被解构为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同一性正义与特殊情况特殊对待的差异性正义。至于方法论价值,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向的是在提炼共性与承认特性的基础上实现类型化。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引下,生物多样性立法体系是以实质正义为核心的内在体系与以类型化为思路的外在体系的合一构造。其中,为建构统而有别的生物多样性立法外在体系,宜制定一部统领性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并依据领域与地域的特性进行差异化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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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转型与软法回归:《哥本哈根协议》与气候变化的国际法治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社会正依托《哥本哈根协议》继续推进气候变化的国际法治理进程,未来气候变化的全球治理仍将围绕“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适用而展开,并向“区别而又共同责任”的目标转型。《协议》经由“人类共同关切事项”认同了“共同责任”的内涵,通过实质性公平原则,明确了“区别责任”的要旨,随着《协议》的落实和发展,国际社会将认同《协议》表现出来的“软法”特性,弥合各方分歧,促进“为今世后代保护全球气候”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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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工业化以及增加温室气体排放益处的人往往并不是那些受气候变化负面影响最大的人,气候变化利益与负担的不公平分配正是全球正义的关注范围。全球气候变化的主要肇因是发达国家的累积排放,因此,发达国家对解决气候变化负有特殊的义务,这种特殊义务就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要使全球气候正义成为可能,发达国家就必须放弃"以邻为壑"的固有观念,将分配正义的共同体扩展到全球范围,建立全球正义共同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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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责任:企业发展价值观的必然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全球气候变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不断提出新的挑战,低碳理念已经成为全球热点,低碳责任已成为企业发展价值观的必然选择。企业低碳责任的驱动乏力、政府低碳责任的带动失力、社会低碳责任的推动无力是当前弱化我国企业低碳责任的主要因素。应从企业、政府以及社会三位一体的强化模式推进企业低碳责任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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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气候资金的供给和使用是各国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基础。供资国和用资国在资金供给侧和需求侧的矛盾不断深化,给全球气候治理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八次缔约方大会(COP28)有意推动气候变化损失与损害基金的注资和运作,但资金承诺落实路线仍不明朗。气候资金各方博弈表现为供资国和用资国之间的互动叙事。从价值共识、规则约束和国家利益的逻辑来看,全球气候资金落实的困境主要源于利益博弈失衡所致互信缺失。中国是《格拉斯哥气候协议》的重要缔约方国家之一,应当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并呼吁发达国家兑现供资承诺,履行供资义务。通过细化资金承诺不遵约情事程序,建立资金使用方效益评估机制,进而体现国际气候变化法的责任本位和程序气候正义的价值诉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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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虽然方兴未艾,但仍然存在许多未解决的伦理争议,这些争议涉及一些基本企业伦理问题如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也关联到重要的社会事项如政府监管、商业广告、营销战略等.因组织结构(内部)和行为后果(外部)而产生的间接责任称之为弱责任,它是一种连带责任;因自主选择且付诸了实际行为所带来的直接后果,称之为强责任.企业社会责任以后者为主.自主的选择责任才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它取代了传统的“企业责任”(强制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观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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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哈世界气候大会通过了“多哈气候之路”,延续了《京都议定书》,维护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原则,包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启动了新一轮谈判以便制定2020年后全球温室气体减排框架,初步描绘了全球保护气候长期安排路径。多哈会议成果及其最终可能形成的长期国际气候变化制度安排,将对未来碳市场、全球经济及社会发展带来深刻的影响。长期来看,多哈会议成果对中国既有正面作用,也有负面影响。我国应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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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传喜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学报》2005,(3):37-41
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趋势,是“以人为本”社会的体现。在我国中小型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劳资矛盾比较突出,构成和谐社会的不和谐音符。和谐的劳资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要建设和谐的劳资关系必须从转变政府职能与目标、发展工会、转变企业主利润观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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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全球问题是指全球面临的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等公共问题,在全球问题的治理中虽然非政府组织和市民运动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国家的作用仍然是主导性的.因此,在全球问题的治理中需要确立国家责任.首先,国家责任体现在全球意识的确立过程中;其次,国家利益观念的改变、国家间合作的加强以及国家法律责任和义务的明确也是国家责任确立的几个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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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监督责任的缺位,导致一家没有注册过的“欧典”企业竟然公开通过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欧典事件”说明,监督责任的缺位是导致企业违法和政府失职的主要原因,其最终结果是政府公信力的破坏和公众利益的损害。因此,进一步通过建立健全包括公民责任和政府责任这两大责任体系的监督责任制度以确保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实现就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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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与政府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承担社会责任是现代企业成长的共同轨迹.当今世界的企业竞争已从产品竞争、价格竞争、质量竞争、服务竞争、形象竞争发展到声誉竞争.从发展趋势来看,将社会责任标准与国际贸易以某种形式联系将是一个必然的要求和趋势.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并非只是评价企业道德高下的标准,也是进入国际市场实实在在的通行证.政府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有鼓励、引导、监督、考核、奖惩的责任.企业如何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和政府如何扎实有效地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都是必须充分重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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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涵、理论基础和责任边界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研究企业社会责任必须做到三个紧密结合:一是企业社会责任必须与中国社会发展的阶段特征紧密结合;二是企业社会责任必须与中国经济体制环境紧密结合;三是企业社会责任必须与企业性质及其发展阶段紧密结合.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涵必须立足于"责任铁律",体现三个有机统一:一是必须坚持权利与义务(责任)的有机统一;二是效益与公益的有机统一;三是利己与利他的有机统一.利益相关者理论为企业社会责任"指明方向",但利益相关者理论不足以在理论上支撑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公民"理论可以在理论上支撑企业社会责任,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石,原因一是"企业公民"是一种人性假设,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二是"企业公民"假设本身具有"经济性"、"社会性"和"道德性"等特性,兼备了"经济人"、"社会人"和"道德人"的部分特性;三是"企业公民"假设本身有体现了层次性,即"企业公民"首先是"经济人",然后是"社会人",最后才是"道德人","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首先是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然后才依次是社会公益、道德责任、慈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是有边界的,作为特定时期社会(含国际社会)对企业应该肩负义务或承担责任的特定期望,以及企业在自愿基础上给予这一特定社会期望的回应,企业社会责任不能无限扩大,正确处理企业、社会和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应该始终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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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共同侵权行为涉及多数侵权主体,所以与单独侵权相比,其在很多方面都表现出了自己的不同之处,如加害主体的复数性、损害结果的同一性等.基于共同侵权行为的复杂性与对受害人保护的考虑,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共同侵权以类型化的方式加以规定.而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我国广义上的共同侵权行为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即:主观的共同侵权、客观的共同侵权、准共同侵权以及拟制的共同侵权.明确各种类型的共同侵权的特点、构成要件以及责任承担方式,能够使本来比较复杂的数人侵权问题变得更加明晰,这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地认定并解决数人侵权问题.而立法的原则性特点又要求我们要不断地完善有关共同侵权的基本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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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问题的生成既是一个具体的社会历史进程,也是一个不断地由地方性转向全球性的过程。作为现代工业文明的产物,气候变化问题是现代性的后果。代际气候正义处理的是代际之间在气候资源配置与消费上的正义关系,主要包括前代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历史责任和当代人对未来人具有什么样的义务。在代际气候正义的历史责任认定上,“可原谅的无知”不能为发达国家或前代人的大气污染行为免责。因为“无知”不等于“不知”,“可原谅的无知”带来了责任认定上的契约主义,不利于贯彻代际气候正义原则。发达国家承担历史责任的依据在于“合理的谨慎”。原因在于引发气候变化问题的各主体都存着道义上义务---“合理的谨慎”,这是代际气候正义得以实现的重要原则。人类必须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展开社会合作,“合理的谨慎”能够保证社会合作与社会发展的顺利实现;气候变化问题是现代性风险的重要体现,“合理的谨慎”是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有效理念;气候变化问题归责的立足点在于各方主体的行为,正是各方主体未能履行“合理的谨慎”义务,才引发了全球性的温室效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