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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近年来,城市征地拆迁中的文化冲突越来越引人注目,但如果能够加以适当引导,将对传统文化的尊重保护与当地居民的现实利益相结合,那么文化不但不会阻碍城市化变迁,而且还能为城市化转型提供有力支持。由于坟墓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地位,使得乡村都市化进程中的迁坟成为一个具有高度敏感性的问题。然而,武汉市郊一个村庄却将拆迁与迁坟对照,从“祖先进城”视角看待迁坟,成功地避免了由此可能引起的矛盾冲突。研究表明,祖先崇拜意识淡化、对传统和情感的尊重、对城市化的渴望以及国家主义和发展主义的影响共同构成了这一话语产生的文化逻辑。  相似文献   

2.
职务犯罪,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形式的犯罪。这类犯罪属于高智能型犯罪,具有隐蔽性强、取证困难、反侦查手段丰富等特点,使侦查机关发现犯罪难、取证难、固定证据难。当前职务犯罪呈高发态势,严重影响了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了更有效地打击职务犯罪,必须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的技术侦查手段和能力,从而更好地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相似文献   

3.
在其他构成要件满足的情况下,结果犯是“以一定的犯罪结果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是典型的犯罪完成形态;与之对应,行为犯是“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不以发生一定的犯罪结果为成立要件;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在于结果犯以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而构成“既遂”,行为犯则不要求这一点。  相似文献   

4.
农民工“自救式犯罪”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农民工“自救式犯罪”是指当农民工的生存、发展受到威胁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他们以犯罪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权益而产生的犯罪。法律使用成本过高、立法不完善、执法不严、监督不力是导致农民工“自救式犯罪”的根本原因,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这种犯罪发生的主观原因。只有不断健全民主、完善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增加救济渠道,才能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农民工“自救式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5.
危险犯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其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危险犯的犯罪形态,其时间条件是“在犯罪过程中”。对于“犯罪过程”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对于危险犯而言,其中止形态分为三种类型,即: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完成实行行为、法定危险状态尚未发生阶段的犯罪中止。不同类型的危险犯犯罪中止的时空范围不同,即时间性条件不同,应区别对待。必须区分两个界限:即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界限,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的界限,从而准确地把握危险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正确地定罪量刑,充分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社会作用。  相似文献   

6.
目前,少数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从事的犯罪活动日愈突出。它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深恶痛绝。产生这类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仅从法律角度看,职务犯罪立法上的不完善不能不说是这类犯罪得以滋生和猖獗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加强刑事立法对各种职务犯罪进行有效遏制,充分、切实的发挥刑事法律在国家廉政建设中的作用,有必要对我国职务犯罪的现行立法进行一次全面的反思。因篇幅所限,我们只能从宏观的角度对职务犯罪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作一扼要阐述。  相似文献   

7.
犯罪未遂存在的范围及“犯罪未得逞”探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犯罪未遂是故意犯罪形态中的一个研究重点,犯罪是否得逞则是认定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关键。哪些犯罪可能存在未遂形态?“犯罪未得逞”的含义究竟是什么?众说纷纭,尚无定论。本文试就这两个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犯罪未遂存在的范围和“犯罪未得逞”是两个相互联系的问题。要正确认识“犯罪未得逞”的含义,首先必须明确我国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中,可能存在未遂状态的有哪些,即必须明确犯罪未遂存在的范围。 在犯罪未遂存在的范围这一问题上,有人认为“犯罪的阶段问题,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  相似文献   

8.
农村文化产业是从地域上对文化产业这一概念进行细化而来的一个概念,是指发生在农村社会的、以农民为参与主体的、具有文化表征的经济实践活动。农村文化产业的双重属性(经济和文化)决定着其既有“商品”自利的特点,又有着鲜明的文化表征。目前我国农村文化产业发展面临认识不到位、发展不平衡、市场化程度不高、人才匮乏等诸多发展困境。为此,必须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导”之双重功能,健全农村文化产业“产权制度”与“企业制度”,创新农村文化产业“投资”与“融资”方式,完善农村文化产业人才“培养”与“引进”机制,实现农村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9.
所谓私自制作视听资料是指除司法机关以外的公民、个人、单位等未经对方同意的录制的提供的视听证据。在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中均已得到确认,要求司法人员获得视听资料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但随着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私录的视听资料在办案实践中已出现得越来越多,尤其是那些涉及经济且有相对人的犯罪,鉴于立法对于这类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以及证据效力未作出明确规定,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也很不一致,在司法实务中的做法不统一。  相似文献   

10.
“见危不救”应否定为犯罪,必须在对“见危不救”准确界定和分类的前提下,通过对法理学中法律的道德基础、人性基础、价值基础、法律的创制以及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等内容的分析比较,通过对刑法学中立法意义上的犯罪本质之规定性、刑法因果关系、刑罚目的和价值的剖析,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科学态度。任何不加分析地一味主张“应该”或“不应该”都是不可取的。  相似文献   

11.
侵财性犯罪已备受社会关注,因为,侵财性犯罪是一定制度下个体理性行动选择的结果,并且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国家对其应同时采用积极性控制和防御性控制,从而保证社会的良性运行。  相似文献   

12.
为了研究农村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采用了实证分析和思辨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陕西省为例,通过实地调研,对陕西省农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状及特征进行了详细分析。调查研究的结果表明:价值观念扭曲、家庭教育功能的弱化与缺失、学校教育的错位以及农村社区功能的不健全是导致农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并据此提出了相应的预防和减少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3.
由于刑事责任年龄与未成年人年龄界定之间的冲突,引起本罪与相关犯罪之间发生竞合。应当厘定本罪与相关间接正犯之间的界限。本罪的“组织”行为与教唆行为性质并不相同。本罪的范围不限于实施与财产有关的活动。同时,应当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认定本罪的着手和既遂。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女性犯罪呈现快速增长的总体趋势。女性犯罪具有大量的自身特点,其危害已值得引起全社会的足够重视,女性犯罪具有深刻的主观和客观诱因,值得深入探究,而加强对女性犯罪的防控研究,落实女性犯罪的防控措施,有效地遏制女性犯罪更是理论和实务界的一项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15.
邢绡红 《延边大学学报》2010,(5):107-110,128
严重的留守未成年子女犯罪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留守未成年子女犯罪是个体、家庭和社会多方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这就决定了要预防留守未成年子女犯罪,不仅需要完善家庭教育和学校课程设置,还必须加强立法、司法和执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构建,从而建立起适用于留守未成年子女犯罪的社会综合防治体系。  相似文献   

16.
200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新增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要认定本罪,应注意理解"不报或者谎报"、"贻误事故抢救"及"情节严重"三个要素;本罪与其他安全事故犯罪发生关联适用时,应数罪并罚;本罪与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发生关联适用时,应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况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滥用职权罪论处。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中的“业务”与“职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业务过失犯罪不同于职务过失犯罪,在研究中应予以区分。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业务过失犯罪主要有18种。当前对这些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存在规范层面、理念层面与实践层面的问题,表现为:一是法定刑配置问题,二是刑罚目的偏重于惩罚而忽视预防,三是刑罚效果不容乐观。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不利于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另一方面无助于预防和减少该类犯罪的发生。因此,有必要通过贯彻罪刑均衡原则、协调刑罚的目的、关注刑罚的伦理性与注重非刑罚处罚措施等方法及时解决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中存在的问题,进而预防和减少该类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18.
经济犯罪不仅是一个法律现象,也是一个亚文化现象。我们分析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高发的原因时,可以通过对医疗系统内部的犯罪亚文化的研究,找出它的成因,特点及其危害,以便从文化体制方面预防医疗系统职务犯罪的产生。  相似文献   

19.
高校的渎职犯罪研究一直是高校职务犯罪领域内较少探讨的问题。原因之一就是对于高校工作人员能否成为渎职犯罪的主体,在学理上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分歧。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2013年1月9日开始实施,主体外延明确扩大,高校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委托职权时,是可以构成渎职类犯罪的。本文通过对渎职犯罪的概念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分析,解读渎职犯罪主体外延扩大后,对于高校工作人员构成渎职犯罪主体的重新认定。并结合高校实际情况,探讨高校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常见的几种情形、特点及预防。  相似文献   

20.
商业贿赂犯罪与公职贿赂犯罪的最明显区别便是发生领域不同,商业贿赂犯罪仅仅发生在商业活动中。经济往来领域不如商业活动领域明确,不能用经济往来领域来界定商业贿赂犯罪发生的范围。商业贿赂所涉刑法罪名中"利用职务上便利"规定中的"职务"一词应作扩大解释,不宜作职务和劳务的区分,凡是能对商业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职务活动均能称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理解商业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时,可把是否违背职责作为限制条件予以考虑,以体现商业贿赂犯罪与公职贿赂犯罪的区别,起到限制商业贿赂犯罪外延过分扩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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