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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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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9年4月1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正式实施。新《收养法》无疑是对旧《收养法》的完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正当权益,减轻政府社会福利机构负担以及孤儿、弃婴和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的成长都将起到很大作用。新《收养法》的显著特征是放宽了收养条件,包括对收养人年龄和可收养子女数都作了很大放宽,尤其是根据新《收养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符合其他条件的收养人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不再受收养人自己有无子女和收养孩子数限制。  由于收养行为与生育行为…  相似文献   

2.
1998年11月4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养法〉的决定》 ,并于1999年4月1日开始施行。收养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 ,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关系 ,同时也与计划生育工作关系密切。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收养法》) ,使执行《收养法》和执行地方计划生育法规有机地结合起来 ,本文试对计划生育部门在执行《收养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收养法》与地方计划生育法规的关系作一探讨 ,希望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  相似文献   

3.
收养法规定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办理合法的收养关系证明时,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也明确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在依法办理收养关系证明前应当先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收养资格证明。其原因是收养子女必然涉及到生育行为的发生,无生育也就无从谈起收养、送养子女问题。但是不少人认为只  相似文献   

4.
关于绍兴市1996年以来收养子女情况的调查报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沈荣根 《当代人口》2002,(2):53-56,61
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且已于1999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收养法作为调整收养关系的国家基本法,与计划生育关系十分密切,认真贯彻执行《收养法》对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对减轻社会负担、维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搞好计划生育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由于《收养法》适当放宽了收养条件,  相似文献   

5.
论现代中国的收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中国的普遍结婚和为人父母的家庭模式中,非正式收养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收养问题的人口和社会功能还远远没有被人们认识到。这些功能包括,使没有孩子的夫妇成为父母,使有子女的家庭儿女双全,照顾孤儿和弃儿,以及在复杂社会结构中的许多其他功能。新的收养法并未与这诸多功能一致,而只限无子女夫妇才能领养。根据1988年生育率调查,中国大约有近六百万收养的子女,其中只有一小部分进行了正式登记。大约一半的收养子女是由没有孩子的夫妇收养的,这样就满足了使无孩夫妇为人父母功能。另一半收养的功能是为了平衡家庭中亲生子女的性别。能够被收养的孩子中绝大部分是女孩。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强烈的对儿子的偏好以及计划生育政策对子女出生人数的限制。但养父母希望子女双全的愿望在一定程度上使收养的供给与需求相符合。夫妇们开始收养子女的年龄常比法定年龄早得多。大部分收养是在妻子处于25—35岁之间进行的,而法律规定只有当妻子满35岁以后才允许收养。  相似文献   

6.
陈明立 《人口研究》2002,26(2):37-3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  相似文献   

7.
近日,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对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实施社会救助的工作意见》。《意见》明确对三类计生特困家庭实施社会救助:一是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其父母年龄在45至60周岁以内,且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二是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其父母年龄在45至60周岁以内,且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三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且没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意见》还同时规定了对救助对象的救助申报程序和不同对象的救助额度。江苏省高邮市对计生特困家庭实施社会救助@范习岭$江苏省高邮市计生局!225600  相似文献   

8.
问答二则     
问: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依据什么法规征收社会抚养费?答:这个问题涉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管辖,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相似文献   

9.
试析社会抚养费征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法律的形式统一了全国计划生育经济限制的名称,将其命名为“社会抚养费”,该法第六章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同时施行。从此,“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有了法律依据。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缴纳方式,  相似文献   

10.
浅析非法生育与社会抚养费征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规定,结合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实际,笔者认为社会抚养费可定义为:男女双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所应向国家缴纳的一种具有惩罚性质的社会补偿金。  相似文献   

11.
地方立法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规定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国务院颁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各省相继在条例和政府规章中对社会抚养费作了进一步的规定,社会抚养费制度由此确立。一、社会抚养费制度的演变20世纪80年代起各省地方立法中规定了对超过规定数量生育子女的公民要给予超生罚款。1994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定,计划生育的经济限制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罚款,不在行政处罚法的调整范围,随后,各地在地方立法中先后将超生费更名为…  相似文献   

12.
关于北京市海淀区抱养孩子调查的实证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文从抱养人群的人口学基本特征出发 ,分析了抱养的原因及功能 ,探讨了抱养中存在的人口瞒报、漏报 ,违背计划生育以及严重违犯《收养法》等问题 ,并对抱养与合法收养进行了严格界定 ,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以便为社会对抱养进行有效管理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13.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明确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至此,结束了收缴社会抚养费只有地方法规可依,没有国家大法可循的历史。作为县级计划生育法制干部感到由衷的欣慰。欣慰之余,思……  相似文献   

14.
李芸莉 《人口研究》2002,26(2):39-41
《中华人员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这一规定统一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不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公民所采取的经济限制措施的名称。我赞成这一叫法。……  相似文献   

15.
一、[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是指国家向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的公民征收的行政性收费。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公民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应当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通过征收社会抚养费追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的法律责任是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必要手段。公民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客观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法》)已于200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于200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法》和《条例》的规定,公民必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同时应依法享受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然而,公民的这一权利尚不能完全享受,特别是在非公企业尤为突出,群众反映强烈。 为此江苏省昆山市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  相似文献   

17.
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回顾与探索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一、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历史与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  相似文献   

18.
20 0 2年 1 1月 1日 ,吉林省人大通过了该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吉林省《条例》) ,该条例第 3 0条第 2款规定 :“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 ,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根据我国目前宪政体制安排 ,笔者认为此款规定属于广义违宪 ,也不具有现实可行性。1 违宪性审查 :生育权权利主体认定我国是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法律制度方面表现为 ,只有一部宪法 ,只有一套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维护宪法的权威和法制的统一是国家的基本职能。生育权是公民最重要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对任…  相似文献   

19.
《婚姻法》、《继承法》节录《婚姻法》第八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婚姻法》第十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婚姻法》第十六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相似文献   

20.
陈琪 《人口与经济》2012,(Z1):70-71
一、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含义与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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