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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12 毫秒
1.
经济金融越发展,经济金融秩序越重要,有效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维护经济金融安全越关键。非法集资活动对经济金融存在一系列潜在负面影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加重企业经营困境、削弱宏观调控政策、诱发社会不稳定、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功能造成不利影响等。为实现对非法集资处置效果的量化评价,基于TRIZ理论构建了非法集资处置效果评估指标体系,结合AHP-模糊综合评价法对四个代表性城市2018—2020年度的非法集资处置效果展开了评估,分析了各城市在非法集资处置中的优势及不足之处。为有效提升非法集资处置效果,改进处置工作中的不足,构建了依法依规作为处置的准绳、重点识别作为处置的关键、源头探寻作为处置的根基、部门协同作为处置的保障、多元机制作为处置的手段的“五位一体”非法集资综合处置防范机制。新时代下非法集资活动态势依旧严峻,相关部门应构建非法集资处置效果评估系统,推进非法集资综合处置防范机制构建,抑制非法集资活动,维护经济金融安全稳定。  相似文献   

2.
非法集资类案件必然涉及到刑民交叉的问题,相较于一般刑民交叉案件的财物处置,集资类案件的财物处置有其特殊规则,强调多方利益平衡,集资者参与的民间借贷一律纳入非法集资范围,并设置了专门的行政化处置程序。这些处置规则,在强调集资参与人利益保护的同时,忽视了非集资参与人的权益,不区分“同一事实”与“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先刑后民时未明确法院的民事生效裁决应如何处理,行政化和刑事追赃两种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均难以处理非法集资财物处置中的复杂关系。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应当细化民间借贷的认定标准,依法判断民间借贷是否属于非法集资范围;先刑后民时明确民事生效裁决可作为财产处置依据;同时处置涉案财物程序应司法化。  相似文献   

3.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非法集资犯罪的界定虽立足于有效指导司法实践这一理念,然而从技术性处理的角度考察,则仍存在缺陷:并非所有的非法集资犯罪的成立都须具备社会性这一特征;亲友以及口口相传的界定也颇为模糊。应在“亲友”的范围之内,以超过三个层级为准将其界定为向“公众”集资。同时,主动型的口口相传应认定为公开宣传。  相似文献   

4.
《南都学坛》2017,(4):77-83
司法实践中,如何划定合法的私募投资基金与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界限,一直是一个动态难题。特别是随着私募基金的迅猛发展,解决这一难题的需求更为迫切。判定私募基金活动的合法性应从集资主体、集资对象、集资方式和集资项目四个方面展开,概而言之:集资主体是形式要件,合法私募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而非法集资犯罪只是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往往无法取得备案;合法私募的资金募集对象是特定合格投资者,在经济能力、人数和范围方面都有明确限制,而非法集资犯罪是面向广大的社会不特定公众;合法私募以"私"为特征,募集方式不得公开,不得承诺收益,而非法集资犯罪与之相反;合法私募以"项目"为生命线,必然存在真实的特定项目并备案,且资金专款专用,而非法集资犯罪中的项目只是虚构、捏造的"存在",资金往往转移挥霍。  相似文献   

5.
当人们对10多年前震惊全国的北京沈太福、无锡邓斌非法集资案仍记忆犹新之时,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又呈死灰复燃之势。据公安部公布的资料,自2000年至2006年10月,全国公安部门共受理有关非法集资案件13965件,立案12807件,涉案金额达758亿元。非法集资活动,已成为当前社会危害国计民生的一株毒蘑菇。  相似文献   

6.
当前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还存在三个误区:一是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就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占有集资款后出现经营困难而携款潜逃就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三是只要出现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客观结果就直接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此,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背景下,对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需要结合商事思维、商事特性选择从宽适用。一是对使用集资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情形,需要结合集资活动处于商事场域的特殊“品性”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不能一概而论。二是在获得集资款时间界点之前、之时还是之后,也不是认定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有无的必然要件,而是要根据具体案情区别认定。三是在不能返还非法集资款的情形下,行为人并非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要区别不同情况判断:如果出现无法预见的客观事由阻却返还情形时,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却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可以按照刑法谦抑原则选择从宽,不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相似文献   

7.
非法集资犯罪大案要案的频繁发生,严重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暴露出在非法集资犯罪预防机制方面的薄弱和政府有关部门监管责任的缺失。以往对非法集资犯罪侧重于事后惩治,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犯罪发生。但具有较大的滞后性,不能起到提前防范作用,无法从根本上遏制犯罪。针对这些弊端,本文提出了健全预防机制,强化政府监管责任,联合各部门实施综合治理的主张,并详细论证了与此相关的五点建议。  相似文献   

8.
于英杰  彭昊 《21世纪》2013,(11):62-62
2013年10月23日,江苏省离院等5家法院对常熟美女老板顾春芳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11起非法集资犯罪案统一公开宣判。集资诈骗17亿元的顾春芳被判死缓。  相似文献   

9.
王展 《老友》2002,(12)
由于老年人身心承受力等原因,在投资上应持慎重态度。一、远离"非法集资"。有的企业或个人抓住人们追求高息的心理,以诱人的利率搞非法集资,对此老年人千万不要轻信上当。这种私自搞  相似文献   

10.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在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由于刑法的滞后性、不确定性及互联网金融及犯罪的复杂性,两个罪名的适用还存在很多问题.集资诈骗罪由于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解释的不确定性导致此罪认定存在客观归罪的嫌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存在“口袋罪”的嫌疑.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对于许多集资行为,只是简单以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为标准来定罪,由于两罪后果相差较大,易造成同罪不同罚的情况.  相似文献   

11.
集资对象是否特定影响民间集资行为的性质认定,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之一便是向不特定 对象集资。我国法律在这方面虽有规定,但所设定的标准简单抽象而难以把握,并且在实践中产生了亲 友标准模糊、口口相传行为定性不清等问题。在吴英非法集资案中,集资对象是否特定成了争议的焦点, 而且单纯依靠刑法已难以得出准确的结论。美国在证券私募融资领域建构了“安全港”法律制度,这一制 度在完善我国非法集资中的不特定对象认定标准方面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我国可通过修正现有的刑 事法律规范,明确不特定对象的内在含义,改变现有的融资法律规制格局,转变政府的金融监管哲学,从 根本上解决不特定对象认定困难的司法难题。  相似文献   

12.
当前,我国法律框架对非法集资案件中投资人诉讼地位及投资合同效力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不同案件的裁判尺度难以统一,再加上此类案件普遍存在刑民交叉的特点,处置程序缺乏相应规范成为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严峻问题。针对投资人诉讼地位,可结合法益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正当性及有利司法实践原则,将集资诈骗罪中的投资人界定为被害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投资人界定为证人。针对投资合同效力,可结合民法典及刑事立法精神,将集资诈骗罪中的投资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则应结合当事人的主观意图等对投资合同的有效性、是否可撤销等进行具体区分。同时建议设立公告程序及诉讼代表人制度,充分保障非法集资案件中投资人及第三人参与诉讼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3.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资金为导向的经济活动日渐活跃,民间资本的庞大性也不断地突显出来。民间资本拥有者并不希望以银行存款等方式来管理自己的闲置资金,于是,高利润回报的资金管理方式应运而生。这样的市场环境,正是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产生的温床。非法集资行为对我国金融管理秩序本身是一种严重破坏,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非法集资行为在具体罪名和行为的定性上,学术界还存在一定的争论,这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相似文献   

1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性的行刑认定长期依循形式和实质认定并存的二元认定模式,早期行刑判断路径同步。《非法集资解释》的制定标志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非法性的判定回归刑事法的道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出台表明非法性的行刑认定彻底分离。《非法集资解释》在非法性的认定上采用形式标准"有权机关批准"和实质标准"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并存的二元认定模式。《处非条例》将非法性"形式+实质"的二元认定修改为"形式+补充"的一元整体的认定。明确区分"依法许可"和"依法批准"以及"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和"国家金融管理法律"的规范含义,是在形式和实质上实现对非法性的行刑区分和衔接的前提。  相似文献   

15.
股权众筹特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特征。“股权众筹”名义下的非法股权众筹,本质上是非法集资,刑法适用时需要区别真假股权众筹对待:真实股权众筹中的非法股权众筹可以“擅自发行股票”定性,虚假股权众筹中的非法股权众筹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定性。“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名义下的非法股权众筹与“股权众筹”名义下的非法股权众筹相比,只是名义变化,实质内容一致,因此对其的性质认定与对股权众筹名义下的非法股权众筹的处理思路相同。在现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实业的背景下,非法股权众筹刑法应对的基本策略应当是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区别情形对待。  相似文献   

16.
传销型集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传销的运作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吸收资金,在组织建构上具备传销的金字塔结构,客观行为又符合非法集资所要求的公开性、非法性、利诱性特征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同于传统传销活动以销售实际商品为名掩盖诈骗本质,传销型集资是以经营投资项目或者虚拟财产为名,在性质认定上难以与集资诈骗罪相区分.组织、领...  相似文献   

17.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是该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非法集资犯罪的重要区别。从客观行为表现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是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一种重要方式。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还应当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集资款的具体去向、行为人的履行意愿与履行能力是否具有统一性、共犯在集资犯罪中的犯罪目的是否相同以及犯罪过程中是否发生转变。由于推定事实与案件事实可能存在差异,故应当适当限制司法推定:限制的基本理念是刑法中的谦抑原则,限制的方法是允许反证推翻已经推定的事实。  相似文献   

18.
在分析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的现状的基础上,利用“冒烟指数”模型,对重点领域、企业运营、资金流、关联企业以及人员投资活动等五个方面的风险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研判。同时提出,为提高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的监控质量:要优化数据处理路径,多维度收集情报信息;加强预警研判,构建立体化打击格局;打造多元化犯罪处置策略,明确犯罪治理重点;引导侦查模式转型,提高打击犯罪精准度;重视电子证据的取证,完善证据链条。  相似文献   

19.
《社区》2009,(16):7-7
38.5亿截至第一季度,全国非法集资案立案445起,涉及金额38.5亿元,破案245起,挽回损失17.84亿元。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全国各地非法集资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在经济发达地区中的农村连续发案,案值巨大,受害人众多,不仅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危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而且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严重的冲击,为此,对该类型犯罪开展实证研究显得尤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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