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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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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雇主安全照顾义务可借以统合地把握泛劳务(动)合同关系,在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内以违约赔偿补足剩余损害,在非传统型工伤及新旧“编外”劳务关系等不受保险统筹的用工情形中亦仰赖违约赔偿加强救助,在损害发生之前赋予劳动者抗辩权及照顾请求权。为此,在界定义务内容时可依循先抽象(从“一切必要”到“合理可行”)再具体(对物型及对人型义务的类型化)、先实体再程序(即举证责任这个“实质程序”问题)的理路。既要倾斜保护劳动者,又要兼顾国情实际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任务。故而“一切必要”的标准将被“合理可行”所柔化;将以手段债为原则、以结果债为例外;既以过错推定等减轻劳动者举证责任,又为雇主方举证免责保留空间。如此等等,都是在追求同一个规范目标:既要倾斜保护劳动者,使其应得的待遇不致因不切实际的论证负担或举证责任而流于口惠而实不至,又要将雇主责任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从而实现二者的双赢。  相似文献   

2.
我国外派劳务人员工伤损害求偿问题具有特殊性,实践中外派劳务人员工伤损害求偿不力,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针对外派劳务人员在境外发生的工伤损害,可按照劳务所在地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商业保险中的雇主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侵权行为法中的相关原理寻求救济。  相似文献   

3.
梁三利  张岩 《兰州学刊》2005,(3):195-196
不可抗力为合同责任之法定免责事由,但当事人应履行通知义务.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义务属于附随义务的法定化而非不真正义务.未履行通知义务,对对方当事人因未收到通知而导致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移植的附随义务法律制度和不可抗力法律制度的协调涉及合同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相似文献   

4.
一、竞业禁止合同的利与弊“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外国 ,目前商业秘密纠纷都主要表现为雇员带走雇主 (单位 )的商业秘密 ,然后与后者开展不正当竞争”。① 针对这种情况 ,用人单位一般都会通过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合同来保护自身利益。竞业禁止合同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虽然可以起到保护用人单位利益的作用 ,但客观上竞业禁止合同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择业自主权 ,不利于人尽其才 ,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同时自主择业权是我国宪法、劳动法等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劳动法》第 3条明确规定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  相似文献   

5.
后合同责任与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一样均是独立的请求权,是合同责任体系中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后合同损害赔偿责任,就是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后合同的附随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的补偿损失的责任。后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有损害事实、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因果关系和主对过错。后合同责任的方式,最主要的是损害赔偿,另外还有继续履行。  相似文献   

6.
中国民法合同编仍应坚持技术合同章,而不必设知识产权合同章。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合同编应予明确,这两种合同之间可有五个方面的区别。保密义务不是技术合同的主给付义务,而是附随义务,它原则上不适用法律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合同法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创设合理分担风险的规则,是先进的,合同编应予坚持,并将之扩及于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之中。委托人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义务,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为不真正义务,在个别场合为真正义务。  相似文献   

7.
汪跃平 《理论界》2004,(5):107-108
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履行完毕后尚余的其他义务如保密、协助、通知等义务。它是基于诚信原则而生的附随义务。确立后合同义务制度在理论上意义重大,因为它拓宽了合同义务范围,在时间上,以合同生效为基点,确立先合同义务、合同中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等合同义务群,使合同法更加缜密和完善。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行保险法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权的行使存在一些缺陷,即投保人无过错违反告知义务时欠缺对保险人的救济,保险法将投保人没有过错的情况排除在投保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范围之外。也就是说,投保人虽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只要他主观上没有过错,保险人就得不到任何救济,这对保险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赋予保险人以变更权与终止权,同时又科以不得滥用的义务,以平衡投保人与保险人的权利义务。此外,当保险人没有尽到对保险危险的必要调查义务时,保险法应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不该享有合同的解除权。  相似文献   

9.
刘勇 《新疆社科论坛》2011,(5):32-35,55
正是由于购买者在信息收集能力方面的劣势以及对金融商品销售者的信赖,使得金融商品销售者承担必要的说明义务具有正当性。金融机构的说明义务包括以客观信息为对象的狭义说明义务、以自然风险以及法律风险为对象的警告义务、提供包含意见在内的判断的建议义务等。适合性原则是对金融机构履行说明义务的限定,是对履行说明义务的规范。说明义务的履行形式无法脱离适合性原则。当金融机构违反说明义务时,现行法提供了“综合救济路径”:首先是损害赔偿进路,包括金融机构的侵权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其次是合同撤销进路,即投资人撤销合同而脱离不利的境地。  相似文献   

10.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劳动力市场日益繁荣,雇员在履行劳务时致人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及雇主如何追偿等问题,关系到受害人权利救济、雇员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社会和谐稳定等问题。但是目前我国关于雇主责任的规定只散见于各处的法律条文,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的处理。在此针对雇主责任及追偿制度的含义和适用前提进行分析,指出雇主责任和追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  相似文献   

11.
朱晶晶 《晋阳学刊》2014,(3):130-137
第三人致害租赁物时,在合同关系内,若租赁合同仍然存续,应将维修义务视为出租人的主给付义务,承租人可要求其履行。若租赁合同解除,则出租人应赔偿承租人损失。在合同关系外,出租人可基于其所有权向第三人行使恢复原状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所赔损失应包括租赁物的价值贬损、丧失的租金利益以及对承租人承担的解约赔偿金。在承认承租人可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性权利的同时,也应承认其基于占有或租赁权产生的请求权。在综合行使各种请求权时,应注意损害是否具有同质性。租赁物受损,出租人与承租人因此提出的恢复原状及维修费用赔偿请求权,即具有同质性,满足其一即可。但租赁物价值贬损及承租人因合同解除遭受的损害为个人特别损害,应分别行使请求权。  相似文献   

12.
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权是指劳动者对由用人单位收集或存储的,能够反映劳动者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所享有的知悉、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其个人信息权受到用人单位知情权的制约,极易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权义务主体为用人单位,内容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或解除具有一定的相关性,由此可将其归属于劳动权范畴。通过劳动权救济模式比一般私权的救济模式更能保护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权。在此框架下,确立遵循利益衡量、最小损害、倾斜保护劳动者为劳动者个人信息权救济三原则。在责任构成要件上,主要考察侵权事实、侵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弱化对用人单位主观过错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劳资双方的地位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完善行政投诉、劳动仲裁及劳动争议等多元救济途径,从实质上保障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权。  相似文献   

13.
市场交易关系不断冲击着原合同约定义务,引发着合同义务的扩张、延伸,派生出非约定义务。该义务存在于合同订立、履行、终止后的各个阶段上,辅助合同约定义务多层次、全方位的履行,以债权人权利的实现。非约定义务有其独特性,与约定义务相比有诸多不同点,进行二者比较可更进一步认清非约定义务的鲜明特点。完善合同法律对财产交易关系在不同阶段上的法律调整,全面构筑合同义务的新体系,实现诚实信用道德观的法律化转变,对形成合同约定义务和非约定义务的义务群体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孙淼  刘红 《理论界》2005,(3):101-101
后合同责任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后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后合同责任是合同责任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有特别的构成要件和承担方式,不同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15.
《江西社会科学》2016,(3):192-199
虽然我国现行《保险法》仅规定投保人告知义务,从告知义务的立法本意来看,被保险人也应作为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对于告知义务履行过程中重要事实的判定,应对重要事实的内涵进行目的性的限缩解释,即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告知之事实与保险人承保之风险及保险事故之发生无关时,将上述事实排除在"重要事实"的范围之外。在保险合同复效时,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可能发生变化,原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也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国现行《保险法》并未规定投保人基于一般过失未告知重要事实的法律后果,投保人基于一般过失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不能解除合同。在上述情形下,保险人有权在通知投保人之日起的1个月内终止合同。  相似文献   

16.
论合同义务的特点及其影响因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汪跃平 《理论界》2005,(1):102-104
合同是权利的产物。“合同自由”正是人们基本权利的体现。但合同本身的核心却是合同义务。合同义务的最基本特点在于它是自我强加性义务,这一点使之区别于侵权之债的义务和准合同义务。影响合同义务的因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两个因素是道德因素和经济因素。  相似文献   

17.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述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本文对支持与反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理论对立双方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梳理与评析,认为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但如果不能在此基础上设计出有效的制度框架,将公司社会责任用权利义务的方式规范化,从而避免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泛化和道德化,将会对现代社会这一基本经济组织制度带来基础性损害.公司社会责任应解释为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危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法定义务,即公司负有一般注意义务,使之具有运用私法手段强制履行的可能.  相似文献   

18.
有关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是现代市场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民法典》和《合同编通则解释》都对格式条款进行了专门规定,但是在起草中对一些问题均存在激烈的观点交锋,导致草案前后出现较大变化。在民法典编纂中,合同编草案将格式条款定义的“3要素”改为“2要素”,舍去“重复使用”,但最终在民法典中又重回“3要素”;《合同编通则解释》则将之修改为“2.5要素”,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为了重复使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民法典》规定了格式条款绝对无效的情形;《合同编通则解释》细化规定了格式条款的相对无效情形,提出了“异常条款”的概念,并对异常条款提供方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做出了细化规定,且对电子合同异常条款提供者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履行做出了具体的反面规定。为保护条款相对方的利益,《合同编通则解释》还规定了“合同示范文本”和“预先约定排除”这两类排除格式条款效力控制的抗辩为无效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19.
宁清同 《学术探索》2023,(11):102-110
《民法典》第九条之“保护生态环境”所涵盖的改善生态系统义务,是指自然人或法人等社会组织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修复和改良生态系统之品质、结构和功能的强制性约束,可分为修复义务和改良义务;改善生态系统义务在法理上论之有道,在立法上循之有据,在实践上履之可行,故其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履行改善生态系统义务首先应当依法改善生态系统要素,其次包括依法改善生态系统整体性及多样性。  相似文献   

20.
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发源于德国和日本,旨在解决环境义务履行不足问题。这一制度彰显了公私合作理念、最小损害理念和环境善治理念,有助于环境义务得到实际履行,增强环境执法的实效性,维护环境执法的严肃性。我国2011年《行政强制法》第50—52条规定了环境行政代履行及其实施程序,但该条款与环境单行法的有关规定存在相互抵牾之处。未来立法应当细化和明确环境行政代履行的适用范围、主体、程序、收费标准、法律救济等,以确保环境行政代履行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运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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