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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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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破产的优先受偿权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瑄 《理论界》2008,(9):63-65
《企业破产法》与《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破产清算中的优先权涉及到四类:一是担保物权优先权。二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权。三是职工债权优先权。四是税收优先权。上述四类优先权的债权人依法都享有就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2.
姜桂金 《理论界》2004,(2):80-80
别除权是大陆法系破产法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它使“物权优于债权”的法则在破产程序中得到了继续承认,保护了特殊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现行破产法未使用“别除权”,而是仿照英美法称之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企业破产法(试行)》32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破产法理论界普遍用“别除权”来阐释和取代这一“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应当认为,这两大概念有一定的共通之处,但并不能等值使用,互为代替,大陆法上的别除权无论在内涵或外延上均有别于英美法上的有担保债权,前者较后…  相似文献   

3.
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新《企业破产法》,与旧法相比,有了制度性创新:破产清算制度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也为债务人提供了法律救济,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破产重整制度,有利于积极挽救困境中的企业;引入管理人制度,强化了对债务人财产以及整个破产事务的管理;重新界定了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使操作性增强。正是这些新规定构成的相应制度,使新《企业破产法》成为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的破产法。  相似文献   

4.
新《破产法》中破产申请的冲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包括重整申请、和解申请和破产清算申请三种。由于破产申请人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希望通过破产申请选择不同的破产程序,这就极易引发破产申请的冲突。破产申请的冲突主要包括交叉申请引发的冲突及变更申请引发的冲突两种,此外,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以及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提出重整或破产清算的情形也会引发破产申请冲突。对于这些冲突,法院具有最终裁量权。但在解决冲突的过程中,应注意冲突申请的受理与不受理问题和重整申请与和解申请的冲突问题,选择最适合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减少破产程序的繁复,提高破产效率。  相似文献   

5.
黄斌 《兰州学刊》2007,(8):94-95
我国在立法上虽然承认破产抵消权,但由于对破产抵消权行使的规定不够详尽,而且破产抵消权的行使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保护较难平衡和取舍,所以,对它的行使,仍存在争议.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的国情,通过理论分析,准确把握破产抵消权行使的正确观念和行使范围,以期实现破产法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6.
《新学术》2007,(3)
破产抵销权是民法中的抵销权在破产法中的延伸和应用,但是二者之间并非完全相同,破产抵销权具有其独特的特点和价值。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中需要予以特别注意的是特殊债权的抵销问题和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抵销问题。  相似文献   

7.
各国破产法一般规定,企业原管理层在破产重整阶段对企业仍然拥有法定的控制权。然而,原管理层作为企业股东的代理人不可避免地会导致破产重整阶段的企业代理问题。具体表现在企业原管理层往往会选择以企业债权人(即重整企业未来的股东)对重整企业所享有的权益作为筹码进行一场对自己有益无弊的“赌博”。现代企业破产法对代理困局的回应与机构投资者股东行动主义浪潮的兴起休戚相关。  相似文献   

8.
受立法的滞后性以及立法时的政策影响,侵权债权人在当前的破产债权受偿顺位中处于被忽视地位,加上我国没有相应的替代制度另行救济,侵权债权人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一方面,应当重塑受偿顺位,将侵权债权从普通债权中分离出来,置于有担保债权之后,劳动债权和税收债权之前;另一方面,应当限制侵权债权的优先受偿范围,保持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9.
蒋国艳 《学术论坛》2012,35(10):195-199
破产重整制度是预防企业破产清算的最为有效的措施,是破产立法从清算型债务清理制度向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变革的重要标志,世界各国都极为重视。我国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破产法》规定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使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得到了很大完善,但同时也存在适用范围过于宽泛、批准重整计划的条件不明确、一些重要原则或机制存在缺漏或缺陷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完善,以期我国的破产重整程序能真正实现诸方利益与共、诸方利益平衡的制度设计初衷。  相似文献   

10.
破产公司中存在许多因为关联交易行为产生的破产债权。我国现行《破产法》仅以破产管理人的撤销权约束这种特殊的破产债权,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及美国的判例,确立居次求偿制度,推定关联交易行为具有不当性,否定关联关系人的平等受偿权、债务抵销权、优先受偿权,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法律途径。  相似文献   

11.
龚保华 《齐鲁学刊》2008,(3):105-108
破产法律责任是指因造成企业破产或违反破产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破产法律责任具有惩罚破产违法和破产犯罪行为,救济破产法律关系主体受到的损失,恢复受侵犯的权利,教育破产违法者和其他社会成员,预防破产违法犯罪的功能。破产法律责任包括债务人因破产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破产欺诈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两种类型。作为债务人的企业从事了隐匿资产、逃避债务等欺诈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债权人也有权在法定期间内,通过破产管理人请求法院宣告其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债务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对导致破产有故意、重大过失甚至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2.
让与担保作为用知识产权进行担保融资的方式之一,具有使用广泛、节省费用、易于执行、效力更强的特点.设立让与担保,债权人必须与知识产权所有人或有处分权人签订书面合同,并进行登记.知识产权让与担保的效力分为对内和对外效力,对内要求担保权人仅得在担保的范围内取得标的物,而设定人享有继续占有标的物的权利,负有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对外效力体现为重点处理好担保权人与第三人的关系.让与担保的实现有两种方法,即处分清算型和归属清算型,由双方自由选择,若无约定,宜采用处分清算型.  相似文献   

13.
将生态环境理念融入破产法,对破产制度作绿色化改造,从法理上契合了破产法时代发展要求,也有利于破产法与所属法体系的价值融贯。保护生态环境、平衡多元破产利益是破产制度绿色化的两项基本功能。破产法应循内在制度改造的方式路径,构建包括生态环境强制识别、管理人生态环境义务、重整的生态环境限制规则在内的支撑绿色化功能的一般规则,以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的功能;构建破产债权确认、破产债权顺位安排、未确定生态环境债权保障规则,以支持多元破产利益平衡的功能。由此,通过破产法的制度改造,使绿色化功能发挥与规则支持实现逻辑自洽。  相似文献   

14.
在同一债权上物之担保与人之保证并存时,我国立法中以“物权优于债权”理论为基础来解决物之担保与人之保证并存时担保责任的效力次序问题并无充分依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约定优先”附带了区分担保物是否由债务人提供的限制,并未完全尊重债权人的自由选择权.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之担保的优先于人之担保而清偿债权会加重债权人的负担,背离了债权设定担保的意图与宗旨.在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情形下,债权人根据《物权法》第176条规定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和要求就物之担保实现债权,会遇到《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障碍,必须对第176条作进一步解释和规范,增加债权人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和就物之担保实现债权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15.
德国破产法上的破产计划制度赋予了当事人充分意思自治的权利,并通过其预设的各种机制确保破产计划的公平性和效率性。尽管德国的破产计划制度与我国新破产法中的重整计划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但通过对德国破产计划制度的解析,能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尤其是其中的重整计划制度提供一定的借鉴。  相似文献   

16.
公司非破产清算中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公司清算可以分成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两大类, 现实中存在许多自愿解散、被勒令关闭、吊销执照的公司, 按照法律规定这些公司的清算通常属于非破产清算, 应当由公司法进行调整。但是事实表明许多这样的公司并不开展或者并不依法开展清算活动, 因此公司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分析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的法律上的原因, 在此基础上对非破产清算中如何进一步加强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7.
公司破产重整是防止公司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法律制度,也是中国《破产法》中的一项重要创新制度,上市公司重整是《破产法》实施过程中值得研究的重点问题。重整中涉及众多利益相关者,对债务人股东权益的处理至关重要。但是,中国现行法律对上市公司重整中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的规定尚不完善。结合中国上市公司重整的实践,上市公司重整中股东权益的保护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完善股东重整申请权的法律规定、赋予股东重整计划草案制定权、建立出资人分组表决机制、组建股东委员会并设立证券监管部门听证制度、设立同股同权的股权转移制度等。  相似文献   

18.
依据《破产法》第46条第2款规定,主债权进入破产程序后停止计息,但关于该债权的担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之债是否一并停止计息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实务判例与学说存在"继续计息说"与"停止计息说"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颁布前,我国司法实务的多数见解采"继续计息说",但《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2条采纳了"停止计息说".对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2条,学界有不少质疑.从债法的基本原理和担保的从属性角度上看,相较于"继续计息说","停止计息说"更具合理性.在破产法未将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利息之债作为劣后债权的大前提下,应采"停止计息说",始符合担保法的原理.  相似文献   

19.
关联债权在破产企业中不仅广泛存在,而且呈现愈演愈烈之势。我国《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的现行规定无法有效应对错综复杂的关联债权,导致破产企业的债权人难以实现公平受偿。借鉴美国司法判例确立的衡平居次原则,将有违公平的关联债权劣后于其他债权,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20.
巴于茜 《江汉论坛》2024,(2):120-126
个人破产失权制度与复权制度是现代国家个人破产立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破产失权制度是现代破产法中为数不多的破产惩戒主义余音,发挥着调节债权债务双方利益冲突及警戒、威慑债务人的政策性作用。破产复权制度的正当性依据为人权至上的理念,是为保障破产人的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权利而存在的权利救济机制。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制度与复权制度应当在参考国外立法和考虑本土传统文化观念及现实国情的基础上,选择裁判形成主义的破产失权模式和混合主义的破产复权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与破产免责制度相适应和衔接的具体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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