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王一鹤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5)
信用卡预授权是指信用卡持卡人通过POS机终端渠道或远程提供信用卡信息途径,就其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基础交易指令发卡银行向特约商户做出的付款承诺。预授权是持卡人、发卡银行、特约商户之间的复合法律关系,其中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担保关系居于核心地位。预授权作为一种信用担保,它一经设定即告完成,而不由预授权交易单或确认单决定,预授权交易单与确认单只是预授权行为与预授权结算行为生成的书面凭证。信用卡持卡人不享有预授权解除权,不利于对其权益的保护,应规定持卡人法定事由下的预授权解除权,保护信用卡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
降低信用卡风险的几点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卡业务发展迅猛,但存在风险不容忽视,主要存在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欺诈风险。笔者通过对信用卡风险的分析,提出加大信用卡审查力度、把好发卡关、尽快出台存款保险制度和完善担保制度、建立风险预警和催收机制、持卡人不在陌生网站消费、养成良好的用卡习惯等建议。 相似文献
3.
论信赖规则的逻辑结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马新彦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4)
现代私法上的信赖规则,旨在保护交易中赋予信赖的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保护整个社会的交易安全,但以牺牲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为代价。信赖规则作为法律规则,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其假定条件是,受表意人信赖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或所表现出来的权利外观,并有信赖损害的发生,表意人或本人对外观要件事实具有可归责的原因等。一旦当事人之间的情形具备了这些要件,便发生具有生效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4.
5.
市场经济中马太效应的内在机制可以从初始收入禀赋对风险态度的影响以及风险承担能力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得到说明。一者,反射效应和确定效应与市场主体的收入禀赋有关:穷人往往更难以承受得益中的不确定性风险和损失中的确定性损失,从而只能得到最少的确定性收益而承受高额的期望损失,而富人则相反。二者,损失厌恶系数与市场主体的收入禀赋有关:穷人因强烈的损失厌恶而会努力规避极小风险,从而往往难以获得与风险成正比的期望收益,而富人则相反。三者,风险承担能力构成了市场交易中谈判势力:穷人较弱的风险承担能力在市场谈判中也处于劣势,从而只能获得较少的收入分配份额,而富人则相反。四者,收入禀赋也决定了市场主体的交易次数和类型:富人可以通过重复交易和多样化交易分散和降低风险,从而获得几乎确定性的高额期望收益。在很大程度上,基于这种内在机制的作用,现实市场中收入分配就出现分化。 相似文献
6.
从20世纪50年代第一张信用卡诞生至今,信用卡已成为最重要的金融工具之一。信用卡产业链由银行卡组织,发卡机构、收单机构以及相关产品和技术供应商构成。从新规制经济学理论来观察,信用卡产业还是一个典型的双边市场。双边市场的特性,一方面决定了交换费和转接费等存在的必要性,使得信用卡产业形成和发展的约束条件大为放松;另一方面,也招致了垄断诉讼等一系列现实问题。信用卡产业定价问题的核心是交换费的定价,交换费的最直观定义是收单机构向发卡机构的分润过程。目前对于交换费的定价有两类观点第一类观点认为交换费是平衡信用卡这个双边市场利益的关键,对信用卡市场的发展有促进作用;第二类观点认为交换费率对信用卡最终价格并没有明显影响,因此没有存在的必要。近年来在欧盟和澳大利亚等的诉讼案例显示,各国政府越来越倾向于对交换费等信用卡批发定价,采取基于成本调查的定价模式,而不是市场化条件下的最优定价模型,这对中国信用卡产业的定价机制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7.
网络交易中意思表示错误的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交易中的意思表示错误主要包括人为错误和电子技术错误,其特有的技术性会对其效力和救济产生特殊影响。我国现行法上的重大误解制度不能有效解决网络交易中的意思表示错误问题,未来立法需要对不同错误进行类型化分析,合理确定错误表意人与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分配标准,设计相应的撤销权行使及法律责任承担规则,补充新的规则如网络缔约法律规则,并对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制定网络交易规则的内容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8.
《江西社会科学》2018,(4):177-185
促进信赖保护是登记对抗模式制度的基本宗旨。而在权利或行为的真实状态与外观事实"错位"的情形中,相对人基于外观而产生信赖,信赖保护主要表达的是对外观事实的倚重和偏好。因此,基于登记作为一种以国家信用为背书、更能全面和准确地反映权利状态且更具效率的权利表征形式,具有更强的物权外观效力的事实,在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中,应当赋予登记与交付相同的生效要件地位,并合理运用登记的对抗效力规则和善意保护制度,妥善地解决登记与交付的冲突问题,以完善其物权变动规则,强化对相关当事人的信赖保护。而以"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为内涵,在登记对抗模式中,"善意第三人"因登记而产生的主要是消极信赖,因此,可获保护的仅是因信赖落空而遭受损害的善意第三人,而且,其可获保护的范围也需以所遭受的实际损害为限。 相似文献
9.
关于融资租赁标的物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毁损灭失,《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既规定了风险负担规则,又规定了合同解除制度.融资租赁合同之所以由承租人承受风险,缘于其融资的属性,其并非是经典意义上的风险负担规则.针对风险负担规则与合同解除制度适用的不同,可采取以下解释方案弥合两者之间的距离.即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毁损灭失时,无论是适用合同解除还是风险负担规则,出租人得以请求剩余租赁期间的租金,承租人亦仍享有其期限利益.若承租人放弃其期限利益,且当事人未作特别约定,应就剩余租赁期间的租金作出清算,扣减该期间内的利润.就剩余租赁期间之外的租赁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损失负担问题,则应依当事人约定期满归属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的清算. 相似文献
10.
中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合理性基础应当包括受让人善意、可归责性、动产的交付或不动产的登记。企业数据的善意取得在权利外观和可归责性上不同于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企业数据的权利外观体现为数据企业的资质和收集特定数据的能力。不能因数据企业以数据的公开利用作为商业模式,而认定其具有可归责性。在企业数据被他人不正当获取,并允许第三人使用来获取收益的情况下,应当由原权利人享有所有权,第三人享有使用权。在企业数据被他人不正当获取,并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应当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由原权利人获得企业数据权益。在企业数据被他人不正当获取,并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又允许他人使用数据的情况下,应当由原权利人享有所有权,使用人继续享有使用权,受让权利的第三人不享有数据权益。 相似文献
11.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是对民事单行法进行"扬弃"的过程。我国民事立法虽受潘德克顿观念影响而继受以德国为主的大陆法系的立法体例,但基于历史惯性、社会现实、体系因应、伦理观念等原因,我国《民法典》的立法体例、物权主体、合同效力、人格权利类型、亲等制度、继承顺位及多数人侵权制度等明显具有守成的一面;而社会变革、交易保护、政策调整、价值协调等因素则决定民法典各编在权利体系、交易与担保规则、未成年利益保护与财产分配、权利保障与责任承担等方面具有更多的创新。本次民法典编纂的守成与创新,相当程度上系基于我国实践经验,其实用主义的立法态度值得肯定,亦将成为我国社会发展之佐证。 相似文献
12.
13.
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跨行政法与民法两大领域,关系到保护财产所有权人财产安全与保障交易安全的价值冲突选择,如何协调其中利益,需要严密原理和体系制度。从法理基础、赔偿责任性质及归责原则来看,不动产登记行为应认定为行政行为,根据"不动产登记管理局"成立性质和《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意图,登记错误中登记机构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以保护真实权利人合法权益,且应逐步健全赔偿资金保障制度,保护因登记错误遭受损失的不动产利害关系人。 相似文献
14.
知识产权事前许可的谈判成本过高,导致了作品侵权和放任侵权的普遍存在,这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侵权的治理不在于阻止侵权使用作品的行为,而必须寻求有效的权利再配置方式,实现不同权利的通约。以市场交易为基点,允许责任规则下的私人意思自治具有成本优势,损害赔偿向"合同对价"转化而具合理性。在知识产品的市场定价困难时,法院居于权威定价中心,在诉讼中的调解兼具市场优势和组织优势,并确认权利的二次分配。 相似文献
15.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的考虑,为使违约方和非违约方之间的利益达致均衡,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待从该笔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即期待利益,包括履行利益和利益损失。同时,违约方并不必然对该范围内的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立法者在制定合同法时,规定了可预见规则以合理确定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6.
17.
18.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无权处分场合,不应适用《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因为和交易安全进行价值衡量的,不仅仅是股东的股权,还有股东的身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的股权结构、其他股东的同意和优先购买权等众多法律价值目标。对于相关问题的解决,应当适用商法上的权利外观责任法理,制度的依据在于《公司法》第33条第3款,具体应严格限定在登记错误的情况下,并且这种错误是可归责于相关权利人的,第三人的善意应为"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 相似文献
19.
所有权保留是伴随着信用经济的兴起而产生和发展的一项制度。它以交易安全为第一要义 ,以促进高效的市场交易为目标 ,以权利分化理论为构思主题 ,以附加所有权转移的前提条件为特征 ,巧妙地化解了出卖人滞后收取价金的交易风险。它以其在社会经济领域的广泛适用性获得了很大的发展 相似文献
20.
合同风险是合同运行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债权人可能遭遇但可以预防的经济损失,这种损失非因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固有作用所致,可由人力、法律和制度作用所减轻,因此与一般交易风险相区别。近年来的有关统计数字表明,合同履约率持续偏低,债权人合法权益动辄遭受侵犯,合同秩序不容乐观,交易安全问题突出。合同风险问题的产生具有多因性,从是否与当事人有关这个角度来观察,可以分为债权人原因、债务人原因和当事人以外的客观原因。对于债务人原因所致的合同风险,债权人往往缺乏直接的控制手段,因而难以积极防范;而加强对债权人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