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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建筑物用益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我国物权法草案的建筑物用益物权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缺乏建筑物用益物权整体设计,没有满足建筑物利用物权化和缓和物权法定的现实需要,因此,建议我国物权法借鉴大陆法系民法典通行的用益权制度,抛弃其人役权属性,进行经济性改造,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统一建筑物用益权制度。  相似文献   

2.
论我国用益物权的重构 --以租赁权性质展开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的客体仅限于土地,而同为不动产的房屋却被排斥于用益物权体系之外,更不用说动产.其实,租赁权与用益物权都是使用他人之物,本质上没有区别,传统理论把租赁权归入债权之内的观点不能合理解释许多问题.通过对租赁权性质的重新考察可知,租赁权在性质上是用益物权而非传统理论上的债权.把租赁权引入用益物权体系中,可以重构我国现有的用益物权体系.  相似文献   

3.
我国物权法第117条明确提出动产上也可建立用益物权,但在具体条文上对物权客体没有明确界定以及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未作具体说明.本文认为用益物权设立在动产之上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并对动产不应限于有体物而是应建立在所有能为特定主体支配的财产利益之上,以及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不应以可否移动为区分标准,设立以登记为划分不动产标准,以占有交付为动产的标准,将社会生活中已存在的财产利益的利用权尽可能地涵盖在内.  相似文献   

4.
物权是交易的前提和归宿,由此决定所有权在传统物权制度中必然占有重要地位.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资源日益稀缺,物的利用日受重视,用益物权渐渐成为各国物权制度的重心,出现从重"归属"到重"利用"的转变.这种转变恰恰是用益物权效率性、动态性等机能作用的结果.不动产的物权利用权与债权利用权各具优势,但用益物权在不动产利用方面具有更大优势.物权法定原则固然有些僵化,但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维护不容否定其存在.有效配置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必须重新构建用益物权制度.注重用益物权机能、遵从物权法定原则构建用益物权制度是我国物权法律制度发展和完善的重点.  相似文献   

5.
用益物权概念可溯源于古罗马法 ,但作为法律术语的“用益物权”一词 ,来源于传统民法理论对物权的分类。本文通过对用益物权的性质、种类及发展趋势的介绍 ,探讨我国目前用益物权立法上的缺陷及进一步完善的设想  相似文献   

6.
关于我国居住权立法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现有的物权制度的体系框架具备用益物权的适应机制,这使居住权在我国立法中具有可行性。应对我国居住权的概念、法律特征,居住权的取得方式,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的效力予以设计。  相似文献   

7.
准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及其立法模式选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准物权与用益物权存在较大的区别。准物权由行政许可而取得,其客体具有不确定性,同时准物权上负有较多的公法上的义务,一般不能自由转让,准物权的行使一般不以对物的占有为必要;而用益物权由所有权权能分离所得,其客体为确定的不动产,同时用益物权上无太多的公法上的义务,可依法自由转让,用益物权的行使以对物的占有为必要。准物权的物权效力不同与用益物权的物权效力。准物权在民法典中如何规定至少有三种不同的意见,分别为原则规定说、不予规定说和具体规定说。文章认为与其将准物权的内容拆散,不如将其在各自的特别法中统一规定,而只在民法典上作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同意原则规定说。  相似文献   

8.
我国用益物权制度存在的依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从构建我国物权法用益物权体系的角度 ,运用传统物权法的基本理论 ,根据我国财产的归属和利用的实际情况 ,参酌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对我国用益物权体系内容及具体用益物权形态的权利、义务结构作了一个较为系统的研究。本文首先就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基本条件 ,着重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需要、物的利用秩序的公平和稳定、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以及我国物权法的自物权 (所有权 )与他物权的权利结构等方面研究我国用益物权制度存在的依据 ;其次 ,对于地上权、农地承包权、典权、居住权和地役权等具体用益物权形态的名称采用、范围、权利和义务结构问题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9.
10.
水权——民法上的新型用益物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水是人类生存的生命线 ,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生命线 ,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水权是依法对于地面水和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的权利 ,水资源所有权为水权之母 ,水权是水资源所有权的派生物 ,水权为民法上的一种新型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11.
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对物权制度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如将海域使用权纳入了物权法保护范围,将探矿权等准物权正式纳入用益物权体系。特别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其转让问题和期满续期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对农民利益的保护,这些是值得肯定之处。然而,《物权法》中用益物权制度也有需要完善之处,如,海域使用权应当以专章形式给予规定;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应统一;用“不动产役权”代替“地役权”等。  相似文献   

12.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和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但只列举了一系列的不动产用益物权,并规定了部分用益物权的期限,对动产用益物权没有详细规定。有学者认为建设用地权的70年期限是除斥期间,进而推及到所有的用益物权期限是除斥期间。这一观点得到广泛的传播。然而,通过法理论证可知,现有用益物权的期限不是除斥期间,亦非取得时效或消灭时效,只是法定存续期间。  相似文献   

13.
《民法典》的“物权编”在对《物权法》总体继承的基础上又有所增益,农地经营权的构建、建设用地的规范、居住权的设计等都体现了当代用益物权的价值功能:“利用”、“受益”与“归属”三者的协调统一,其中从利用到单纯的“受益”体现了用益物权财产化的趋向,更加规范的登记确权体系体现了对于权利“归属”的重视。从“地役权”的入律到《民法典》中“居住权”的法律构造,我国用益物权类型正在以一种更加开放与务实的姿态呈现出来,而一些关于增扩物权类型的建议则应置于尊重现实需要、稳定法律关系的角度审慎考虑。  相似文献   

14.
关于地下空间权性质与立法构建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地下空间已经成为人类生活拓展的新的领域。地下空间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具有其合理性与科学性,我们必须承认其独立用益物权的地位,并在新的民法典用益物权篇中建立专门地下空间权章节,为规范方兴未艾的地下空间开发热提供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5.
16.
民法典《物权编》承继《物权法》时有必要反思物权法草案违宪事件对《物权法》造成的不良影响,对当初为权宜之计而增设的宪法性、管理性规定和一些被删除的必要规定,作出删除与增补。《物权编》还应当注意与一些法律、行政法规的历史与体系关联。在不动产登记程序法已独立发展起来的情况下,《物权编》不应再照搬《物权法》第二章第一节的不动产登记,对不动产登记实体法作出规定即可。在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时,不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构成重复立法,是应当处理的重要问题。另外,应注意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所创设的裁判规则,合理吸收并转化为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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