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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学刊》先后刊登了吕宏同志和唐德华同志的文章,对我国民事审判工作方针中是否应该继续采取“调解为主”的提法,发表了不同的看法。吕宏同志认为“调解为主”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方法,存在不少弊病,在以法治国的今天,“调解为主”已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应改为“重视调解,审判为主”。唐德华同志则认为法院调解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形式,是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民事审判工作应坚持“调解为主”,而且只有采取“调解为主”的提法才是正确的。我认为以上两种看法都带有一定的片面性。处理民事案件,只看到法律手段的作用,忽视在人民内部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这个本质,从而强调审判为主而轻视调解的作用,这种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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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对“调解为主”的质疑》一文中,认为“调解为主”这个提法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需要予以修改。对此,唐德华同志提出异议,认为民事审判工作应当坚持“调解为主”。我在学习将要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同时,读了唐德华同志的这篇文章,觉得还有一些分歧的意见须继续商榷。唐德华同志认为,“各边区政府和抗日根据地的民事审判工作,根据当时提出的‘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方针,积极开展法院调解,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是与事实不完全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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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救济程序是旨在发现和纠正判决、裁定错误而设置的一审后审判,其会引导刑事案件重新走回法庭,由控辩审三方参与进行审理。在该程序中,适格的被告这一问题长期以来一直被中外刑诉法所回避。司法实践中,两大法系国家一般将原审中的原被告在救济审中发生程序角色换位,我国则是将一审中的控方和被告人视作救济审中的原被告双方,而救济程序中真正的被告人则一直隐藏于幕后,从而使刑事审判救济程序因诉讼主体的错位导致诉讼行为的移位。从诉讼程序的客观规律出发加以分析,刑事审判救济程序中的被告人应是原审法院,而且法院作为程序性刑事被告人是完全正当的,随着刑事诉讼的发展,原审法院程序性被告的归位应该成为必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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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第三期《浙江学刊》上发表了吕宏同志《对“调解为主”的质疑》一文,读了以后,深感文章中的许多观点,涉及到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中的一系列原则问题,关系到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今后如何发展。有的问题还涉及历史事实的认定和分析。因此,提出来同吕宏同志商榷,也与其他法学理论工作者、司法实践工作者共同探讨和研究。一、关于“调解为主”的提出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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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对法院调解的某些问题至今尚存认识上的误区,这严重制约了对法院调解的评价与定位。必须走出这种误区,以新的视角考察我国的法院调解制,真正将法院调解定位于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与审判实践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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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院调解,也称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自愿就民事权益的争议,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中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针对这些弊端学者提出了各种改革的措施。本文首先反思了中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接着评析了学者们的理论观点,最后笔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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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先行调解"的程序性原则,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法院长期司法工作经验的总结。运用法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理解调解制度,在当下中国具有经济现实性与合理性,同时又反证所用方法的可行性。了解、把握和反思法院处理调解与审判关系的实际情况,是落实和完善相关原则不可或缺的环节。对于主题的研究方法而言,效益分析是重要的,但它终究不能偏离价值考量的底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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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是宋代转运司职能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提刑司设立以前 ,转运司是地方最高司法审判机构 ,在提刑司设立以后 ,提刑司成为监司中最重要的刑事审判机构 ,但转运司除了有权审判不服提刑司判决的刑事案件之外 ,仍然是监司中最重要的民事审判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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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对思想政治工作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存在一些误会。在当今中国社会全面转型、浓郁的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的现实背景下,民商事纠纷案件审判中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应用比较普遍,很多时候法院的调解工作与思想政治工作也是交织融合在一起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特点鲜明、适用策略多样、适用价值丰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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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更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结率一直处于低迷状态,长期徘徊在10%左右,有些法院甚至很长时间都是零执结率.面对如此严峻的执行现状,欲保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有效实现,应做好两个方面工作:一是保留和完善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中的刑事和解及刑事赔偿先行审理、刑事赔偿主体、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相关制度的完善,最大限度地实现刑事赔偿;二是在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救济金制度的探索上,尽快建立和实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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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背景下民事调解制度的构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相比诉讼和仲裁,调解因其具有的主体的民主参与性、高效性、和平性等优势而在化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当前的民事调解制度尚未形成一个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有机整体,法院调解中仍存在着调审合一、调解的强制性色彩过于浓重等突出弊端;人民调解中存在着诸如调解过程随意、调解协议效力不够明确等问题,这些缺陷使得民事调解制度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应当对已有的调解制度进行创造性的转化:一方面,完善现行人民调解制度。扩大人民调解的概念,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建设,加强人民调解的组织和队伍建设,明确人民调解的效力,作好与诉讼的衔接。同时,积极探索和发展新型非讼调解制度。另一方面,改革和完善法院调解制度,强化调解的自愿性原则,严格实行审前调解和调审分离,实行调解不公开原则。使民事调解制度成为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的有力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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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作为我国人民司法活动一大传统的调解制度 ,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自诉案件中运用得相对比较成熟 ,对迅速平息讼争、提高办案效率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在我国的行政诉讼领域 ,却因为一直强调“公权力不可处分”而禁止运用调解方式解决行政案件。本文从理论上质疑这种做法 ,并分析了该做法所带来的现实问题 ,同时就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制度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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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al Sciences in China》2002,(2)
以1982年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为标志,中国的民事司法制度步入了一个新的时代。以民事诉讼法为中心,中国基本建立了自己的民事司法体制,并在不同的时间段里体现了不一样的取向。从八十年代初到九十年代初的民事审判方式表现为重封闭轻公开、重调解轻判决、重调查轻举证、重纠问轻辩论、重实体轻程序。九十年代初兴起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最初选择的路径是以落实公开审判原则、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强化庭审功能和实行当事人当庭质证、法院当庭认证,并以此为突破口,试图不断拓展推进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但由于这些改革措施尚缺乏系统的理论指导,没有从传统诉讼体制的深层中去分析传统诉讼体制与中国社会发展现实的不适用性以及缺乏相应的具体制度保障,因此,这种改革更多地停留在观念层面,而没有收到实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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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纵横》2019,(10):98-103
家事纠纷诉讼调解转介机制是法院将已经受理的家事纠纷由法官调解转介给特定的调解组织或人员调解的审判工作机制,其制度内涵有三点:转介主体、转介范围和转介程序。该机制是审判工作机制而非调解的一个类型,因此与委托调解、强制前置调解和协助调解不同。家事纠纷诉讼调解转介机制属于司法调解权的分化,既是对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文明建设的要求,也是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婚姻家庭法变革的需要,更契合民事诉讼社会化的趋势。作为家事审判领域的制度创新,诉讼调解转介机制是民事诉讼"调审分离"的过渡性制度安排,其最终趋势是实现调解与审判的全面分离。就家事纠纷解决而言,未来时期内该机制的实效发挥倚赖于专门的调解机构与专业的调解队伍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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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经济审判适用程序法律的主要误区与对策王元庆一、适用程序法律的主要误区(一)在立案环节上的突出问题是“告状难”与“争管辖”同时并存《民事诉论法》第108条对起诉的法定条件已作了明确规定,有些法院在审查原告的起诉条件裁定是否受理时,却不严格按照“具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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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对北京朝阳区法院将庭外和解引入刑事案件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事和解是世界轻刑化的产物,体现了宽容理念、自由契约精神和以人为本的观念。刑事和解将社区矫正方法纳入刑事司法领域,从而将对刑事犯罪人的处遇模式由设施处遇拓展到社会处遇。在和谐社会的语境下,把庭外和解引入刑事案件将进一步促使我国刑法司法制度改革由重刑主义向轻刑主义转变。我国实行刑事和解不仅具有诸多的有利条件,如重和合的文化传统、广泛的基层调解组织和民间和解的社会习惯,而且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对建设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和现代法治社会都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