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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准自首的主体、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是否可以包括同种罪行等自首认定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以期澄清相关理论问题,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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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燕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7,19(2):92-94
只要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井在终审判决前如实交代罪行。就是自首。不要在乎其是否有过逃跑。有过翻供,只要存在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事实。就应该认定自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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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学宁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1,13(4):34-36
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确立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我国1997年修定的刑法在总则和分则中规定了一般自首、余罪自首及分则中几种犯罪的特殊自首等三种不同的自首种类,尤其是余罪自首和特殊自首的确立,进一步完善了自首制度.明确这三种自首种类的划分及构成条件,对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不同对象的不同自首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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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自首是指单位犯罪后,单位或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单位其他罪行的行为.此项制度的研究是随着刑法典设立单位犯罪制度,不断深入展开的.着重对单位犯罪自首制度的类型、成立实质条件、处罚原则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促进此项制度在立法上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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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自首的理性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单位犯罪自首是贯彻刑法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它符合我国设立自首制度的立法意旨,是承认单位犯罪的逻辑必然。成立单位犯罪自首,它除了具备普通自首的两要件外,还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基于单位自首意志和以单位名义实施。处罚自首的犯罪单位时,要区分单位与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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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源远流长,追溯历史,可知自首制度从其产生到成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对自首制度立法沿革的考察,在推动现今自首制度研究、发展和完善方面,作用重大,意义深远。鉴于此,本文对自首制度的历史沿革作了简要回溯,同时,因为唐律对自首的规定最为完善。所以,着重论述了唐律关于自首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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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在秦汉时期名为"自告"、"自出",前者是非逃亡者犯罪未发自首,后者是逃亡者事发自首,同时二者在诉讼用语与表达方式方面存在明显差别。"自告"与"先自告"在使用上也存在差别。"自诣"虽然一定情况下可以具备"自告"、"自出"之义,但不能作为法律术语,东汉时期"自诣"取代"自出"。从东汉中期开始"自首"出现,与"自告"混用情形持续至南北朝时期,到唐律始统一使用"自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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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自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新修订后的《刑法》对单位犯罪作了明确规定,这对刑法理论与实务的传统理念带来重大调整,但在惩罚量刑制度上,我国现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多从自然人角度规定,这就使单位犯罪的量刑缺乏全面系统规定,如单位犯罪自首。本文试就对单位犯罪自首制度的依据加以分析,提出单位犯罪自首认定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并对单位犯罪自首的处罚等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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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自动投案成为认定一般自首的关键。司法解释列举式的局限性使“自动投案”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理清自动投案的立法价值,选择恰当的认知路径和判断标准是找到解决争议的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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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华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27(3):24-26
在理论上,学者们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出了越来越多的质疑。本文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着手,分析了与该罪的认定及处理相关的三种问题。集中体现在对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是否存在共同犯罪、是否存在自首等三个方面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论证,并提出了笔者的观点。仅以此文抛砖引玉,以期在理论与实践的交错中,能对理论的发展和实践的深入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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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的杀人罪行无疑是严重的,但是他有自首情节.因此,依据刑法第67条、第4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依据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依据量刑平衡原则,参酌废除死刑的国际潮流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药家鑫罪不当死.药家鑫死于司法工具化和民意审判的司法制度.我们对药家鑫案的审视,其意义不仅在于为一个有罪、但罪不当死的生命伸张正义,更重要的是在于提请政治界法律界当坚守减少死刑并逐步消灭死刑的文明目标.为此,当禁绝民意审判,确立权利优先的法哲学,优化司法生态,消解社会戾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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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自首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无论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或者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都有着不尽相同的内容,但把自首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在刑事立法中作出明确规定却是其共同之处。自首制度,就是自首从宽的制度,其理论根据,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自首可以减少或者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犯罪之后,犯罪人态度的选择,是表明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重要因素。犯罪发生后,无论犯罪人出于何种动机,是基于悔悟,还是为了避免处罚,只要投案自首,使其及时地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就意味着犯罪人自行减少对社会的危险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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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开始与同盟国一起为战后惩处战犯而开展敌人罪证调查,并于1944年2月在国民政府行政院正式成立了"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敌人罪行调查的工作规程和办事细则,进一步推动了敌人罪行的调查工作。在抗战胜利前夕,蒋介石试图通过调整撤销"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重新明确敌人罪行调查工作的分工,以适应战后审判的需要。虽然调查委员会进行了十分认真艰辛的努力,也整理汇编了近三千件罪证材料,但由于各级政府对调查敌人罪行认识不足、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缺失权威以及特定战争条件等因素的制约,国民政府战时日军罪行的调查成效并不显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