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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数字化时代,犯罪学的研讨主题从“城市吸引犯罪”演变为“网络吸引犯罪”,数字技术和数字平台成为全新理论要素,犯罪的平台治理模式崛起,看门人规则为之提供了体系化的制度依据。在域外,理论界明确提出数字犯罪学的学术标签,以犯罪学智识助力数字社会的秩序重建成为时代主题;在国内,数字犯罪学依循着基于平台生态系统的系统论路径,通过在线控制的信息论路径以及基于看门人规制的控制论路径风靡云涌。数字犯罪学研究有力回应了传统理论对新型犯罪解释乏力的失语困境,一跃成为当下最有活力的研究方向。今后,数字犯罪学应进一步重视对新型犯罪及网络黑灰产业的现象洞察、对传统犯罪学的传承与发展、看门人规制的适用及其问题、平台治理的价值权衡等重大理论问题。  相似文献   

2.
网络诈骗犯罪不是一个独立罪名,而是传统诈骗犯罪依托网络技术而衍生出的新型犯罪形式。在我国当前的刑法体系中,网络诈骗犯罪只能依靠传统的诈骗罪条款予以规制。然而,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不同于传统诈骗犯罪的新特点。尽管我国当前的刑事治理已经呈现出刑法保护前置化的趋势,但受制于保守的刑事立法体系以及处罚机制等方面的不足,导致对网络诈骗犯罪的刑法治理与社会现实和犯罪发展相脱节。针对这一现状,应立足于对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需要,从构建开放性刑事立法体系、把握网络诈骗犯罪新特点、规范完善刑事处罚机制、完善刑事治理配套措施方面对现行刑法规制体系予以完善,从而实现更为有效的网络诈骗犯罪刑事治理。  相似文献   

3.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规模化应用对社会治理造成了现实风险,其作为生产工具已具备了类人化的推理能力与行为能力,在知识产权领域、刑事领域、数据应用领域等引发的新生问题已超出了现行法律的规制范围,私人技术资本正在成为数字空间的真实权力拥有者。但现行人工智能的治理范式过分聚焦于算法规制,而忽视了相关责任主体的整体义务建构,导致法学理论无法适应新生技术的发展,对解决实际问题的现实方法论意义不强。面对生产力水平跃升引致的问题,法律规制特别是相关规则研究应靠前一步,以结构化的体系思维与完整的框架建构完善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范式,确保以规则优势引领产业发展优势与制度优势。  相似文献   

4.
现代犯罪治理要求刑事治理体制机制进行转型,以实现犯罪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在治理形式上表现为加强对犯罪的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与综合治理。犯罪治理现代化决定了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需要坚持系统观念,实现罪刑体系化。我国网络犯罪之罪刑体系处于形成和发展阶段,其罪刑之构建以传统罪刑为导向,具有混融性特征。我国网络犯罪的罪刑构建侧重结果正义,导致网络犯罪的刑罚种类相对单一,罪责也缺乏有效的应变性,且对智能网络犯罪之罪刑缺乏规制,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的体系性。网络犯罪的罪刑体系化要求对网络犯罪加以体系化与类型化,完善网络犯罪刑罚体系,使网络犯罪的罪刑实现均衡化,并对智能网络犯罪予以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   

5.
刑事政策是国家与社会对犯罪问题采取行动的反应系统,是探求犯罪治理的科学。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目标为刑事政策的模式定位及其现代化指明了新的方向。在推进刑事政策模式现代化演进的过程中,国家与民间社会成为共同的犯罪治理参与主体并形成国家"专治"领域与"共治"领域的场域分工,刑事政策目标定位模式应深化为"消除犯罪根源的社会治理",刑事政策中权力配置模式应依托于"刑事司法模式",刑事政策中的行动展开模式应提倡"日常式犯罪治理"。  相似文献   

6.
我国网络犯罪治理的回溯与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网络犯罪治理的演进有三个主题环节,即网络犯罪现象之正视、网络犯罪范围之界定和网络犯罪治理之践行,三者之间共识共存,休戚相关。其中,对网络现象的认识围绕网络社会的特征及其社会危害性探寻、网络犯罪的立法模式选择进行展开,对网络犯罪范围的界定主要基于如何正确理解刑事扩张与刑法谦抑性两种对应的立场进行,而关于网络犯罪量化标准与网络帮助行为的规制则与当前司法实践的联系最直接。在网络犯罪治理进程中,完成了对网络犯罪探索必要性的证明,凸显了网络犯罪圈划定上的立场和分歧,开始对网络犯罪的惩治预防进行了有益探索。  相似文献   

7.
网络社会的勃兴在拓展行动场域之余,也深刻变革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规范构造。现实社会的知识产权犯罪呈现以内容方为核心的单一规范构造;而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则呈现内容方与渠道方(网络平台)双核心的复合规范构造。现行以“通知—删除”规则、侵犯知识产权类罪名为支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实践中效用有限:前者不当压缩平台责任;后者无视平台责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为追究平台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责任提供制度可能,却也面临义务范围不明确、适用范围窄等问题。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制应以平台为切入点:其一,平台责任的有无与大小应采行为标准而非身份标准;其二,应在侵害知识产权类罪名增设“平台共犯条款”;其三,引入红旗规则扩大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张力。  相似文献   

8.
刑事非法证据的取舍,关系到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关系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利益冲突的权衡。在确立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必须兼顾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两种价值。掌握好实体真实与程序公正之间的度,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9.
网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病毒、黑客、垃圾邮件以及网络侵权、犯罪等失范现象。网络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对网络社会的行为规制不能照搬现实社会中的规则,用以维系现实社会正常运转的道德约束、制度监督和法律制裁等各种机制,在网络社会中遭遇到严重困难。阐述网络社会的特点及其行为特征,从表现形式和发生原因的维度考察网络社会行为失范的现象,分析网络社会行为失范法律规制的瓶颈,在此基础上对网络社会行为秩序的法律重构进行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10.
在网络犯罪案件中如何适用刑事管辖仍然是国际社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网络犯罪可分为网络侵害犯和网络工具犯,网络犯罪的无区域性和虚拟性不可避免地动摇了传统刑事管辖的基础。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应当由国家来行使,以犯罪行为在现实空间中的归属而不是以网络空间作为划分刑事管辖权的依据。确定网络犯罪国际刑事管辖权应以传统刑事管辖理论为基础,以"侵害关联性"原则来限制犯罪地。在解决网络犯罪国际刑事管辖权的冲突方面,应确立实际控制和先理为优原则,各国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多边国际公约以及司法协助的双边条约。  相似文献   

11.
网络暴力行为因具有群体性、煽动性、欺凌性等特征而与传统暴力行为有着根本的不同,且会带来相对更大的人身财产危害。为了有效遏制网络暴力现象,净化网络生态环境,国家网信办在2019年12月颁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中,强调对网络暴力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刑法中有侮辱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等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因是以传统暴力行为方式为规制对象而与网络暴力的行为特征并不兼容,在实践中难以用来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为有效治理网络暴力现象和实现对网络犯罪治理的"科学立法",应将网络暴力现象纳入相关法律治理体系中予以立体化的现代化治理,包括在刑法上将那些难以归入现有犯罪规定中的网络暴力行为,增设为网络暴力罪,以解决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的刑事违法性问题。  相似文献   

12.
我国村级自治权力结构表现出经济改革驱动、党的统一领导、与政府关联密切等特征,其中发生的腐败现象也具有复杂性.因此采取广义视角即包括国家公务和非国家公务的职务概念研究村级职务犯罪.村级职务犯罪刑事规制的困境包括:职务认定和罪名定性存在模糊和混乱、本罪及关联犯罪的规制存在空白和漏洞、刑事处理中存在相对失衡等.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村级职务犯罪刑事规制的协调统一原则、惩罚和预防并重原则以及健全乡村治理体系与实现程序法治原则.完善村级职务犯罪刑事规制的对策包括:进一步规范对村级职务犯罪的司法适用;完善刑事立法及相关罪刑体系;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完善村民自治等.  相似文献   

13.
随着人工智能发展方兴未艾,网络安全面临人工智能化入侵,网络犯罪人工智能化成为了科技发展的产物,这必将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个人财产权、隐私权的保障构成威胁。特别是网络犯罪的衍生紧跟科技发展的步伐,这就导致网络犯罪的方法产生了质变,扩大了网络犯的罪危害性的广度和深度,进而对我国传统刑事法律的入罪规则产生了一系列的冲击,存在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主犯特征被弱化、帮助行为的正犯责任界定不清、片面共犯的适用范围狭窄的缺陷。为此,在人工智能与网络犯罪深度融合的今天,针对网络犯罪人工智能化的衍生趋势,亟待调整治理网络犯罪刑事策略的着力点,通过国内实体法与法律解释的横向对接,司法解释与立法修正的梯度制衡,调整评价网络犯罪的刑法边界,以此改变当前治理网络犯罪入罪门槛高、刑罚权发动晚的现状。  相似文献   

14.
企业犯罪的治理是国家整体犯罪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犯罪治理整体水平的提升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目前,我国企业面临的刑事风险主要可以分为企业家刑事风险与企业刑事风险、国内刑事风险与国际刑事风险等不同类型。随着刑事合规理念与犯罪治理理念受到的关注越来越多,企业刑事风险的防范思路宜从事后处罚向事前预防进行转变。为了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有必要从积极预防企业家刑事风险、建立健全企业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立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等方面入手,增强我国企业防范刑事风险的能力,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  相似文献   

15.
在中国传统刑法规则领域内,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治理面临法律机制失灵的困境,与信息社会蓬勃发展以及居高不下的网络犯罪率形成巨大落差。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治理的困境归因于国内法的制度掣肘与发达国家治理跨国网络犯罪狭隘的外交政策,导致中国参与跨国网络犯罪全球治理进程中内忧与外患共存。鉴此,须站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高度,以"中国参与国际治理"为主线,以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的现实需求为牵引,构建"法律治理与技术治理"二元并重的法律归化方式,推进中国互联网法院能够拥有对跨国网络犯罪案件的审判管辖权,进而填补中国参与网络犯罪全球治理的盲区,改变"空想式"爱国主义的口号,促进中国刑法规则与国际规则的实质融合。  相似文献   

16.
人工智能不同于人工智能体.从功利主义角度看,人工智能体的行为是先行程序设定的继续推导,其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因而不具备自由意志.同时强人工智能体缺乏法规范遵从能力的意志,对其无法进行刑事苛责和施加刑罚,因此不能作为刑事责任主体;从人本主义视角看,强人工智能体同法人在意志能力、财产权利和刑罚配备上均有很大区别,因此无法类比法人将强人工智能体拟制为刑事主体.理应将人工智能体看作人类社会治理的辅助工具,从而有效规制人工智能体带来的刑事风险,解决人工智能犯罪的刑事归责问题.  相似文献   

17.
在网络时代,民众借助网络平台可以更为便捷地表达自己的权利话语。网络反腐的潮流预示着反腐方式的逻辑变迁。在颂扬网络反腐之时代魅力的同时,必须将更多的关照投予制度建设。网络反腐的刑事性和程序正当性决定了在网络反腐的制度规范和规则治理之进路中,必须将其纳入刑事诉讼的视野。在具体的制度建设中,须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实现网络反腐与刑事诉讼的衔接。同时,网络反腐权利的张扬与规制也须在刑事司法程序的架构内予以改造。  相似文献   

18.
网络犯罪日益成为非洲大陆的一大威胁。非盟作为最重要的全非性国际组织,在非洲网络犯罪治理方面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治理机制,并取得了积极的治理成效,但也面临成员国的统一政策与配套立法缺乏、高素质网络犯罪治理人才不足以及非洲民众对网络犯罪缺乏认知等诸多挑战。对此,非盟可采取新的治理路径:一是构建统一的区域监督机制,提高有关政策及公约的透明度;二是建立刑事司法框架,促进国际立法合作;三是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完善企业应对机制。在“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引下,中国与非盟应积极发挥网络犯罪治理的合作优势,共同为全球网络犯罪治理贡献力量。  相似文献   

19.
超级平台作为社会经济增长的新引擎,驱动传统社会向数字社会转型,并凭借技术和资源优势,形成了在线上市场中的强大控制力——平台私权力。指出超级平台私权力无序扩张的危害主要表现为,侵害用户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损害公共利益等,而厘清超级平台私权力的来源是采取针对性规制措施的关键。鉴于此,采用权力溯源的分析路径,明确了构成超级平台私权力的三个来源,即用户协议的权利让渡、政府公权力的默许或授权以及技术先占中的自我赋权;同时,依其权力来源的不同,从多方面进行制度设计,包括治理平台用户协议、明确平台权力边界以及规范平台技术应用等。在此基础上,提出推行平台用户协议规范模板、建立平台用户协议合规性评价标准体系、约束平台遵守法定权限、规制“平台内软法”及完善算法解释权等措施,以期进一步规制超级平台私权力的无序扩张,落实超级平台责任。  相似文献   

20.
我国网络犯罪的刑事法对策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犯罪是高科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新型犯罪。高科技的特征主要是发展快更新快,而刑事法的特征是相对的稳定性,这就必然导致刑事法的发展必然落后于高科技的发展,使网络犯罪对刑事法产生诸多冲击。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利用刑事法对网络犯罪进行规制,弥补立法滞后的不足。在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网络犯罪的规定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网络犯罪刑事立法的不足之处,提出规制我国网络犯罪的刑事法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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