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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俗话说:"麻绳总是从细处断"。这话一点不假。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而言,细小的不安全隐患,如不引起足够重视,则会酿成大的悲剧。比如:有的驾驶员为了节约一点油,下坡熄火空档滑行,有的为了抢时间争客源超速、超载行驶,凡此种种,后果不堪设想。旺苍县三江镇个体驾驶员赵万成近期发生死亡9人、伤10人的特大恶性客运交通事故,就是一个血的教训。  相似文献   

2.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决定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1日,江苏省昆山市的一家私营企业模具厂发现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可以认定为工伤,而该企业一名员工在2010年3月27日在下班途中发生了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并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3.
1995年1-10月,广元市共发生水上交通重大事故5起,共死亡83人,比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12倍,经济损失无法估量。特别是8月11日至10月14日短短的64天,竟接连发生了4次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第1次是8月11日,市中区宝轮镇红星渡口渡般翻沉死亡25人;第2次是8月19日,朝天区大滩太白滩渡口渡船翻沉,死亡3人;第3次是10月1日,青川县竹园镇渡口渡船翻沉,死亡8人;第4次是10月14日,旺苍县木门镇一艘钢质船沉没,死亡39人,造成了今年全国水上交通最大的一次责任事故。  相似文献   

4.
5月28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川安委[1998]18号发出《关于我省近期连续发生特大事故的紧急通报》。《通报》指出:近段时间来,我省特大事故频繁发生。5月份仅半个月时间连续发生特大事故3件,死亡64人。5月13日凌晨2:55分,成都市国营都江煤矿井下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3人,受伤6人。5月25日下午1:10分,达川地区达竹矿务局金刚煤矿132采区13211内连巷道,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6人,受伤3人。  相似文献   

5.
旺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把抓好客运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做为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结合实际,推出"一车一卡、民警包车、跟踪管理到报废"的新举措。该大队将客运车主、住址、车型、使用年限、年检审、保险、营运线路、驾驶员遵章守纪、违章肇事和职业道德情况一一建卡立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对个体车主雇用的驾驶员,与辖区安全联组一道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每位民警分别联系5至10辆客车进行跟踪管理,并提供服务,为车主排忧解难,出谋划策。  相似文献   

6.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式严峻,特别是近期几次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给相关企业敲响了警钟.培训作为生产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的基本前提,本文通过对L公司输气站生产操作人员培训情况的分析与描述,以及存在的问题的初步探究,提出一些针对性的措施.  相似文献   

7.
今年上半年我省共发生各类伤亡事故7586件(扣除火灾),死亡2128人,受伤5580人,直接经济损失6433.63万元。其中发生各类特大事故15件,死亡256人,与去年同期比较事故件数上升1件,死亡人数下降22.4%。特大事故具体情况如下:道路交通事故9件(占特大事故总件数60%),死亡123人(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48.1%)与去年同期相比较事故件数下降2件,死亡人数下降44.3%;水上交通事故1件,死亡43人,与去年同期相比较事故件数持平,死亡人数下降28.33%;矿山事故3件,死亡42人,与去年同期相比较,事故件数上升200%,死亡人数上升了20%;  相似文献   

8.
<正>案情简介案例一:单方交通事故交警未划分责任的工伤认定问题2013年1月4日,杜某骑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途中摔倒受伤死亡。对于该单方交通事故,交通警察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013年1月16日、1月20日,杜某家人及杜某所在单位分别以杜某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死亡为由申请工伤认定。2013年2月5日,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聊城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杜某家人不服,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在聊城市人民政府  相似文献   

9.
案情简介某企业职工顾某,2007年8月25日晚下班时驾驶二轮摩托车载其爱人回家,途中发生单方事故。顾某本人受伤,其爱人车祸死亡。9月17日,顾某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因需等待公安及司法部门的结论,劳动保障部门中止工伤认定程序。10月16日,交巡警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顾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公安部门决定对顾某取保候审,在侦查终结后将此案移交检察院。检察院于2008年1月9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书》认定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发后被捕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37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刑法》第142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不起诉。  相似文献   

10.
案情简介■2011年10月7日,某钢球公司职工荣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2012年1月31日,钢球公司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钢球公司提出的申请材料中有两份有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材料:一份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另一份是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由于《道路  相似文献   

11.
案情简介许某系江苏省新沂市某合金厂农民工。2011年1月17日,许某在上班途中驾驶电动自行车与一机动车相撞,当场被撞为重度颅脑外伤,经抢救无效于2011年2月18日死亡。事故发生后,新沂市交巡警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  相似文献   

12.
社保小课堂     
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达到退休年龄,公司可否终止劳动合同?案情简介李某系某公司员工,1962年5月6日出生。2012年1月8日,公司与李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为李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22年3月8日,李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22年4月19日,李某被认定为工伤。事故发生后,李某处于工伤停工留薪期,未到公司上班。  相似文献   

13.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关乎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个别企业只为职工缴纳了较低基数的工伤保险和生育险,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该按什么标准计算保险赔偿基数,并赔偿经济补偿金便会产生纠纷?贵州省某锰业公司和重庆市某公司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为心存侥幸的企业敲响了警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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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2012年10月25日,张某在下班途中不小心跌倒摔伤,造成左腓骨折,其先后到县、市两级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5月,张某向该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张某是徒步上班跌倒摔伤,没有搭乘任何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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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决定修改《工伤保险条例》,草案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草案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完善了有关制度。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16.
2011年3月11日发生的东日本大地震即给日本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给世界各国敲响了警钟。遭遇如此惨烈的灾难,日本全国上下积极实施各种救助措施,上至国家、政府,下至宗教组织、公司、一般国民志愿者,都参与了这次的救援活动。本文将着重探讨此次灾后日本的救援活动及对我国灾害救助体系的启示。  相似文献   

17.
1996年11月份以来,乡镇煤矿重特大事故连续发生,从11月7日至12月7日全国乡镇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15起,死亡390人。特别是11月27日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郭家窑乡东村煤矿发生的死亡114人的特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乡镇煤矿事故频率高,伤亡人数多的严峻局面,必须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为尽快控制和扭转乡镇煤矿重特大事故急剧上升的势头,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尤其是县、乡人民政府的领导必须加强法制观念,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乡镇企业法》及其配套法规,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治理整顿矿业秩序的有关规定,做到依法办矿、依法采矿、依法管矿,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确保政令畅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私开煤矿,要坚决取缔,  相似文献   

18.
[案例]:林某是一家公司的合同制职工。因公司效益不好,加上朋友相邀,林某于2007年2月1日与公司达成了停薪留职、自谋职业协议,约定期间为三年,期满后回公司上班。三个月前,林某在经商押运货物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妻认为,林某虽然不在公司工作,但是没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还属于公司职工,要求公司承担林某非因工死亡的义务。而公司认为林某已经不在单位工作,并属于自己经商死亡,与公司无实际劳动关系,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为此僵持不下。  相似文献   

19.
政策规定     
第一条根据《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有关规定,结合矿山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矿山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违反《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给予罚款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条例》所称一般伤亡事故是指重伤事故和死亡1人至2人的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是指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是指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第四条矿山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有关岗位的人员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停止作业或逾期拒不改进的,可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一)劳动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相似文献   

20.
案情简介申诉人:余某,被诉人下属矿山的下代班班长。被诉人:某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11月1日被诉人下属的矿井下发生冒顶事故,致使2人死亡、1重伤。事故发生后,区、镇两级政府合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查。联合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事故划分责任时未提及申诉人。同1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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