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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我国清代的实际审判过程中,已开始区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但在其基本律典——《大清律例》中,对民事诉讼的规定颇为匮乏。司法实践中大量遵循的是各地州县官在纵向的传承与横向的交流中形成的诉讼惯例。清代州县官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是正式的审判,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包含起诉与受理,堂审前的准备,堂审和判决这些基本程序,相比较前期封建法制,已经具备了近代民事诉讼程序的雏形。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创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制度,不仅有深刻的理论依据也有现实的紧迫性。这一制度的构建应首先解决好如下几个理论问题,即当事人适格问题、当事人处分权问题、民事诉讼结构问题以及既判力主观范围问题。在厘清这些理论问题后,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制度的具体程序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创建,一个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前的程序构建,二是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后的程序设计。  相似文献   

3.
杜承秀 《学术论坛》2012,35(1):185-191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判决制度内蕴着丰富的价值理性,同时也存在着天然的价值缺陷。为张扬其价值理性同时又能够力避其价值缺陷,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判决的适用施以立法规制是必须的。文章从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判决制度之适用条件、适用时机及作出的程序等方面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判决制度的适用展开理论分析。  相似文献   

4.
通说认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文认为,在一定条件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刑事诉讼可以与民事诉讼相分离;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更具现实和法律上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贺振华 《中州学刊》2006,(5):101-103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来设计再审程序容易导致对再审程序的滥用,有关提起再审程序的具体规定宽泛、混乱容易导致再审程序提起的随意性,从而不利于维护生效判决的确定力和公信力。完善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可以考虑确立“一事不再理”、“禁止双重追诉”等诉讼原则,对申请抗诉的次数加以限制,建立包括申请再审程序和申请抗诉程序的完整的申诉程序等。  相似文献   

6.
所谓环境民事诉讼,是指环境资源法主体因环境资源污染或破坏行为损害了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民事权益或要求相对人履行民事义务,或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其民事权利义务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环境民事诉讼具有区别于普通民事诉讼的特点:诉讼主体资格的扩大、诉讼中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倒置、诉讼结果的践行、诉讼时效的延长等五个方面。环境民事诉讼作为一种诉讼形式,其产生必须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依据:《宪法》、《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森林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实体法律规范规定了实体法依据;其程序法上的依据则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律。  相似文献   

7.
申请再审既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新增设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又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它可以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探讨这一诉讼制度的概念特点和适用范围,对于全面实施《民事诉讼法》,对于加强我国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 所谓申请再审,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时,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查纠正  相似文献   

8.
通过民事途径追回流失至国外的腐败犯罪所得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一个重要创新,缔约国可以通过确权民事诉讼、侵权民事诉讼和主张合法权利等途径追回流失至境外的腐败犯罪所得.这种以民事法律规则-财产法或者侵权法作为诉求基础,通过承担纯粹的民事举证责任,利用私人性质的民事程序追回腐败犯罪所得的途径,具有证据标准低、不受被告人缺席影响、适用范围广、判决易于执行等优势,但也有价格昂贵、易受外界因素影响多等不足,资产追回国必须策略性地选择适用.  相似文献   

9.
刘一雄 《南方论刊》2012,(11):33+27-33,27
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之争从来就没有停息过,各种学说都有其特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了不同学者对民事诉讼目的的不同主张。民事诉讼目的的界定,不仅应当反映民事诉讼自身的规律,还应揭示作为主体的国家的需要。本文以民事诉讼审判改革为视角,论述调解型程序与判决型程序及其与民诉目的的关系,希望对我国司法改革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0.
民事公益诉讼可谓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制度都面临的一种新型挑战。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启动权仅赋予给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这种极窄的范围并不利于预防制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在拓宽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程序适用领域的同时,进一步扩大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启动主体的范围,赋予检察机关和公民个人程序启动权,并减少对社会团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限制。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监督从完整意义上讲应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具体表现为: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参加已经开始的诉讼;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抗诉这样三种形式。但民诉法除以第18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具有抗诉权外,其它无任何具体规定。从性质上来说,抗诉监督只是一种事后监督形式。显然,仅仅依靠抗诉监督是很难发现民事审判中的违法现象的,也不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不利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笔者认为:允许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和参加已经开始的诉讼,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有效监督,是健全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12.
郑夏 《兰州学刊》2013,(2):165-172
民事审前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民事审前程序还存在许多缺陷,在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有必要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进行再次的关注和深入的研究.文章通过对比总结国外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相关制度,分析我国现有程序的不足,并结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相关规定,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完善提出具体设想,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3.
佘延宏  吴涛 《学术界》2008,(1):287-291
泰国没有专门的法令规定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也没有参加任何能使判决得到互惠承认的多边公约或者双边协定.泰国最高法院第585/2461号决定强调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时着重审查以下问题:国际管辖权、终局性、互惠、欺诈、自然公正、公共秩序和救济的性质.一项不能令原告满意的外国判决不能阻止原告以原先的诉因在泰国再次起诉.外国判决的终局性和不容反悔问题在泰国是不确定的.在外国法院胜诉的原告既可以以外国判决为根据在泰国提起针对被告的诉讼来执行外国判决,也可以基于最初的诉因在泰国法院重新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4.
针对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中国发布了《立场文件》,拒绝应诉并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程序”的管辖权是强制性的,中国的反对不能阻止仲裁程序的进行.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强制程序的管辖权所设置的限制条件来看,中国提出的中菲之间存在的一系列政治协议已经排除仲裁程序的适用、中菲争端不是“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的观点和意见,可能难以被仲裁庭接受;但中国2006年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所做的排除性声明最有可能促使仲裁庭据此认定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中国虽已确立“不接受、不参与”的立场,但此案关系重大,中国仍须以庭外活动的方式影响仲裁庭的决策.  相似文献   

15.
许多债权人在向债务人讨债不成时,只知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不知道讨债还有一条捷径,即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债务人给付以金钱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特殊程序。债  相似文献   

16.
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纠错和事后的补救程序,是通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予以撤销,对案件再次审理来保障民事争议解决的公正性。能够引起法院对民事案件再一次审理的法定事实与理由,就是再审理由。科学地设定提起民事再审的事由是为了在实现再审程序的目的——对实体正  相似文献   

17.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指法院确定判决中的哪些事项产生既判力的问题。一般认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限于判决主文中对于诉讼标的的判断。由于诉讼标的不同,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存在差异。判决理由是否具有既判力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达到很高的程度时,应当赋予民事判决的判决理由以一定的拘束力,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行政判决的判决理由都不能产生既判力或者拘束力。民事判决既判力客观范围的作用领域只能是在以后的民事诉讼程序之中,而行政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则不仅及于以后的行政诉讼程序,而且原则上也及于以后的行政程序之中。  相似文献   

18.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主体范围和诉讼保全制度的规定过于苛刻,限制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进行,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制止环境侵权损害行为.新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且在民事诉讼中首次引入行为保全,从而有效弥补了民事诉讼立法的不足.借鉴国外“诉前禁令”制度,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和指导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价值.  相似文献   

19.
从比较的角度看,现代西方国家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有其内在理由。从实际的角度看,处于转型期的我国经济、社会的实践需要并不能成为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必然理由。从理论前提的角度看,现有的民事诉讼程序规范不足以支撑检察机关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理性。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起诉权有悖于法理,如果我国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起诉权,那么一旦涉足诉讼,必然会给我国的司法实践带来方方面面的困惑。  相似文献   

20.
《刑法》第 36条、《刑事诉讼法》第 77条的规定 ,确立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人民法院不但可以依法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也可以使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依法得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司法价值。但是 ,附带民事诉讼在法律上过于原则性和简单化的规定 ,使附带民事诉讼的很多问题不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难以界定。其中 ,就包括附带民事诉讼提起期间等问题 ,急待在立法上予以完善并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补漏。《刑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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