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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对于集资诈骗案中涉及的刑民交叉问题,笼统地运用“先刑后民”模式,往往会陷入一个程序进展因另一个程序的介入而被迫中止不前,或者只能在两个程序中选择其一的困境,难以达到充分妥善处理案件的效果。在既有程序性思路的基础上,兼顾刑民交叉案件内在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分析,而不是单纯地从程序层面处理刑民交叉问题,是一个适当的选择。在刑民程序中如何有效救济具有多重地位的诉讼参与人的权利是个现实问题。被告人、被害人、案外人等在刑事或民事程序中应有正确的诉讼地位;在“刑民分立”的思路下,运用多重法律关系分析方法,从实体分析的角度充分保障被害人权利救济。被害人最后所能救济到的损失并不是按比例整齐划一的结果,但是被害人可以享有最大的程序选择权,并依法用尽法律赋予的权利保护自身财产、挽回损失和分担风险。  相似文献   

2.
针对"一物多卖"等合同纠纷引发的刑民交叉案件,司法机关往往在认可合同效力的同时扩大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合同诈骗罪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纠纷。这样的处理方式既存在犯罪构成要件识别上的偏差,也是对民事主体自由支配民事权利的抑制。慎重选择民事或刑事程序解决"一物多卖"拒不返还财产的刑民交叉案件纠纷,可以实现法律价值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也能够充分发挥司法行为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及维护法律规范调整机能方面的功能。  相似文献   

3.
非法集资类案件必然涉及到刑民交叉的问题,相较于一般刑民交叉案件的财物处置,集资类案件的财物处置有其特殊规则,强调多方利益平衡,集资者参与的民间借贷一律纳入非法集资范围,并设置了专门的行政化处置程序。这些处置规则,在强调集资参与人利益保护的同时,忽视了非集资参与人的权益,不区分“同一事实”与“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先刑后民时未明确法院的民事生效裁决应如何处理,行政化和刑事追赃两种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均难以处理非法集资财物处置中的复杂关系。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应当细化民间借贷的认定标准,依法判断民间借贷是否属于非法集资范围;先刑后民时明确民事生效裁决可作为财产处置依据;同时处置涉案财物程序应司法化。  相似文献   

4.
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程序模式的选择差异,蕴含着对相关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是否公平与公正。司法制度必须始终贯彻权益平衡保护的法治理念,才能确保司法制度的公平与公正。我们应在对过于强调民权与情感处理模式进行法理反思的同时,以权益平衡保护为轴心塑造合理的刑民交叉案件解决司法程序。  相似文献   

5.
同一案件事实可能同时产生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也即出现刑民交叉案件,由于两者所依据的法律不同、诉讼程序也存在差异,在结果处理上可能存在责任的冲突,引发一定程度的争论。  相似文献   

6.
被追诉人逃匿后,我国现行刑事追缴制度及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均无法及时、有效地弥补刑民交叉案件中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保障刑民交叉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被追诉人逃匿情形下,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应允许被害人就其未得以退赔的物质损失,向管辖法院先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为保障刑民交叉案件先民后刑处理方式得以顺利开展,我国应立法肯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被害人对保全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并赋予被害人不服民事诉讼中止裁定的上诉权。  相似文献   

7.
自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萌芽以来,因其投资风险高、准入门槛低、危害范围广、负面程度深等特性,实际司法审判中常常会前置刑法来解决相关问题。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危害性不再是互联网金融"重刑观念"得以存在的理由,而应当考虑社会总福利以及金融法律"匹配性理论"的适用。坚持民商法思维、民商法前置性适用以及从严解释金融刑法、从宽解释金融民法,是互联网金融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制原则。基于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创新,在处理互联网金融刑民交叉案件时应对"同一事实"的认定坚持"区分原则",同时提高刑事入罪的量刑标准。  相似文献   

8.
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使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叉在一起的纠纷日益剧增,理性地构建其解决机制实为必要,分析该类交叉案件域外处理的利弊,给我们如下启示:对民事与行政争议的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的设计不可简单划一,应对交叉案件作出类型划分,适用不同程序,以实现纠纷解决的效率化。同时应完善相应的法律与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9.
我国在处理行刑交叉案件中适用“以刑止行、先刑后行”的程序。参照英、美、法、德、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反思我国“以刑止行、先刑后行”的处理程序的确立原因和弊端,应根据行刑案件的关联性及前提关系,赋予当事人范围不同的有限程序选择权,设计处理行刑交叉案件相关程序。  相似文献   

10.
刑民交叉案件是当前司法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呈现出定性选择难、利益衡量难、程序转化难、严格适用既判力标准难、涉案财物处置难等多重困境。这些困境从程序法和实体法角度进行归类和解析,可以概括为程序性困境和实体性困境,而程序性困境是制约司法实践的突出问题。要走出程序性困境,应立足司法现实需求,着重向程序法回归,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更加注重程序的转化和衔接,赋予当事人诉讼程序选择权,完善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之间的衔接适用,合理确定既判力范围;同时,避免机械适用抽象的权利原则,注重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效益最大化。  相似文献   

11.
在国际私法领域,研究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划分有着重要意义。目前国际上对划分标准并没有统一认识,从而使案件审理时缺乏权威依据,因此法官在执法上都是依据本国利益进行划分处理的。对国际上有关国际私法中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划分标准主流观点作了综述和评析,探讨了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划分标准的理论依据,分析了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划分标准对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的影响。  相似文献   

12.
论我国民事与行政争议交叉案件的协调处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相互交织是一种十分常见的法现象,对其如何协调处理是诉讼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认为,对这类交叉案件的处理,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别采取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是在民事诉讼中解决行政附属问题;一种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13.
作者以司法公正为立足点,认为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调解案件再审的范围应限于原调解程序违法、原调解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对于程序违法的调解案件即使实体处理正确,也应通过再审否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在对调解案件再审时不应影响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在注意诉权与审判权的协调。  相似文献   

14.
刑民交叉、刑行交叉的案件日益增多,违法相对论表现出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双重困境:严格的违法一元论、缓和的违法一元论、违法相对论与违法多元论等理论之间概念混淆,界限不清;涉及违法性判断的同类案件适用标准不一、裁判结果各异.基于对不同违法性判断方法的规范性分析以及典型案件裁判结果的比较,可以发现,违法相对论在理论与实践中更具优势,符合法秩序统一性的要求.应当坚持违法相对论,走一条自我否定、不断优化、适时更新的发展路径,以有效解决违法性判断的难题,化解实践中同案异判的矛盾.  相似文献   

15.
由于中国现行环境公益诉讼实行海陆双轨制度模式,在司法层面,海陆交叉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面临适格诉讼主体不清、管辖法院不明、适用法律模糊、难以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时审理海洋和陆域污染等诉讼障碍。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应以陆海统筹战略为价值指引,打破海陆环境公益诉讼壁垒,建立起诉主体与案件管辖的衔接机制,使其能够在诉讼程序上将同一污染事件引发的海陆污染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对待,实现海陆交叉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诉讼主体的一致,扩大海事法院对交叉污染诉讼案件的管辖,促进海陆环境联动治理。  相似文献   

16.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国家的标志之一,而程序法从新原则是法谚“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具体体现.现代意义上的程序不仅指司法程序,还包括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和其他法律程序.根据传统溯及力理论,程序法的溯及对象应当聚焦在“正在处理的案件”上.在具体运用层面,程序法从新主要适用于管理性程序事项,而其例外情况一般针对于实益性程序事项、实体事项和既判事项.鉴于具体案件的复杂性,我们应当加强对程序法溯及力的法理梳理和条文细化.  相似文献   

17.
诉讼程序设置应当与纠纷性质类型相适应。兼具公、私法属性的民行交叉纠纷是一种典型的混合纠纷形态类型。现行"民行分离"理念主导下的民行交叉案件审判程序设计,难以回应民行交叉纠纷特质与当事人整体利益保护需求。端赖于民行交叉纠纷案件法律特性、诉讼同质性及纷争一次性解决理念指导下的民行交叉诉讼程序创设,是实现民行交叉诉讼案件自身规律的统一性裁判规则的关键所在。源于法的同源性与同构性融合的民行交叉诉讼程序,是一个完整诉讼在形式和内容上所必备的组成元素的融合。从法的技术性规范角度看,中国民行交叉诉讼程序的构建需要在纠纷案件识别与剔除、中间裁判、与传统诉讼程序沟通联结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  相似文献   

18.
1997年侵犯商业秘密罪确立以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之立法与实践上,存在着刑民纠葛的混沌及困惑局面,其症结在于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着刑民之交叉。在当前的新形势下,必须从实体法上厘清刑民保护的界域,从程序法上协调刑民保护的关系,才能更好地实现保护商业秘密之目的。  相似文献   

19.
受证据裁判主义的影响,证据的质和量会对诉讼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同诉讼价值观下,民事证据收集制度存在较大差别.对案件实体正义的过分追求会导致在证据收集过程中法院职权作用过强,损及其中立地位,从而影响到程序本身的公正.而过分追求程序正义,排除法官介入证据收集,则可能会损及案件真实的发现,从而影响实体正义的实现.在对民事证据收集权进行分配和规范时,应充分考虑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合理分配不同民事证据收集主体的取证权限和范围,使得民事证据收集权的分配能体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平衡.  相似文献   

20.
对审委会制度的改革,有人主张废除审委会制度为其核心内容;也有人主张目前应在保留的基础上予以改革和完善。废改之争,焦点是研究方法之争。主废和主改各有其弊,应通过立法程序按照“不审不判”的思路重塑审委会制度,明确审委会审判组织的地位,赋予其合议、陪审、咨询、调研四大职能及案件实体决定权和指导权,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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