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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意见》提出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资格权的增设弥补了宅基地"两权分离"的制度缺陷。宅基地资格权属于成员权范畴,权利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非农户,宅基地资格权人享有可期待利益。法律法规应当规范宅基地资格权的取得与退出,该权利随身份的产生而取得,随身份的丧失而灭失。宅基地资格权的典型权能包括宅基地分配请求权、政府征收补偿权、退出权以及退出补偿权。"保障宅基地资格权"是为了"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在明晰宅基地资格权相关概念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宅基地上房屋买卖、租赁、赠予、抵押、继承等不同情形,法律法规应当重新规范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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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改革方向,理解"资格权"的概念并对其实践形态进行考察是本文的主要目的.作为一种身份权利,资格权是新时期"大国小农"的国家农民关系在宅基地产权上的反映.确认资格权的过程是对农民和集体关系的厘清与调整,表现出固化土地保障属性、疏通资本下乡渠道、推进农民市民化进程等功能.在权能之外,宅基地"资格权"的社会学意涵体现在土地和"资格"的文化属性及其对农民和村庄的伦理意义.针对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一个可能的政策建议是在进一步明确宅基地"资格权"内容与边界的基础上,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前提,适度拓宽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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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西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1):95-103
宅基地农户资格权是为保障农户居住需求而创设的一种特殊的人役权,其权利内核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无偿分配一定面积和质量的宅基地以满足住宅修建需要,或享受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的多种形式的“户有所居”。从宅基地利用实践出发,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应包含宅基地分配请求权、居住保障权、监督管理权、维持权、救济权等权能。对于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应确立其法律地位,并构建相应的实现机制,具体包括以“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为特点的取得机制、以“户有所居”为目标的多样化实现机制,以及针对返乡农户的农户资格权恢复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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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丹丹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1):106-112
宅基地资格权目前并无现行法上的规范表达和制度设计。对于资格权的性质,学界存在宅基地使用权说、剩余权说和宅基地分配请求权说等观点,但都无法全面体现资格权的制度价值。对学界观点进行梳理与分析,认为资格权应是具有可期待利益的成员权性质的权利,可赋予其宅基地分配请求权和受让权等权能,以保障农户基本居住权益。可完善资格权取得机制,构建资格权的登记颁证制度等,以便于资格权的制度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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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资格权是保障农民对宅基地享有资格的权利,为明确其内涵界定及实现方式,利用文献计量、可视化分析等方法梳理其现有的学说与实现路径,尝试厘清与宅基地资格权相关研究主题之间的关系,为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提供参考借鉴。依据CitespaceⅤ可视化分析结果显示:目前专门针对宅基地资格权的发文量总体偏少,研究机构多为高校,涉及法学和公共管理学等学科;宅基地资格权领域的相关热点可归纳为“资格权内涵界定”、“资格权实现路径”、“乡村振兴”;学术界对宅基地资格权内涵界定与实现方式进行了深入研究,但相关研究普遍认为其在实践过程中仍面临着确权不清及相关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宅基地资格权未来的研究趋势集中在权利性质实施、有偿退出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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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宅基地权利结构经历了从单一的宅基地所有权到宅基地“两权分置”再到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发展阶段。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问题,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普遍存在、宅基地制度改革力度不足,使得宅基地“三权分置”成为中国宅基地权利结构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坚持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前提下,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的分置主要包括“成员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和“用益物权+债权”等三类权利构造模式。三类权利构造模式在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的分置基础、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表达方式以及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构建等方面均存在较大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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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中,应将明确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内涵置于首要位置。宅基地资格权性质廓清的前提在于理解农民与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总有关系。总有关系呈现出清晰的团体法脉络,成员权产生于团体内部关系中,与团体性密切相关,我国集体成员权解决的正是集体所有权主体内部成员个体与整体的关系问题,应将成员权理论纳入集体所有权关系中考察。将宅基地资格权定性为成员权有利于完善我国集体成员权利体系、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属性以及宅基地流转权能的实现等。宅基地资格权的实现应从明确宅基地的分配主体、建立合理的宅基地退出制度、建立健全宅基地资格权登记制度等三个方面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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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政策是我国调整农民和土地关系的重大制度创新,必须用科学的法思想和法理论来对政策的法律内涵进行明晰,实现从“政策语言”到“法律规范”的全面转化。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三权分置”是围绕着农地展开的“三农”改革,即农业生产方式与土地市场化的再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基层自治组织关系的重构、农民的身份利益与自我解放。通过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四种观点进行分析,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权结构表达为“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资格权是以身份权为基础,包含财产权内容的复合性权利。未来民法典物权编应当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规定为总有关系;修订细化成员权得丧变更的制度规范;建立宅基地资格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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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兼具社会保障功能和经济功能,为预防和降低居家养老伦理风险、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居”提供了理性选择。司法实践中,对旅居养老型居住使用权的处理不同于居住权,应肯认事实形成或法院裁判即可成立居住权关系。为填补权益保护空缺,应保护老年人居住权的期待利益,同时将私法规则转化为公法保障,将居住权明确纳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保护范围,惩戒侵犯老年人居住权益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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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江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1-13
实践中法官以姓名权解决窃取他人职业资质类案件,这一做法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局限。侵权人窃取受害人职业资质证书后以自己名义牟利的行为,并不符合盗用他人的姓名侵权方式,受害人所请求保护的职业资质利益也不属于姓名利益。这种利益的本质,是自然人凭借其具体行为能力在参与社会分工活动中所获得的社会资源分配利益,而自然人具体行为能力的外部标表形式是职业资质证书。将此种利益上升为职业资质权,能够更有效地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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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竞争是社会发展的原初动力、基本态势和政治经济系统的深层结构.产权即权利问题,社会权利结构与利益结构具有同构性质,社会制度变迁即社会权利结构的转型.市场和企业同是权利交易的场所,权力和权利的争斗属于权利者之间的交易,权力交易是权利交易的变异形态.制度是权利运行模式,决定制度背后的因素是权利行为能力.企业和国家制度演进性质即为权利结构变动,非对等权利行为能力是其演进的内在逻辑动力.权利制度决定经济绩效,权利均衡决定于资源禀赋结构的平衡,任何组织的分散而均衡性权利结构变动的目的在于获得更高的适应性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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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玲玲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2):86-93
为了达到均衡地保护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利益的目标,赋予第三人相应的诉权是必然的选择.赋予第三人不同程度的参诉权决定了第三人参加之诉的类型与结构,对第三人利益保护的不同角度决定了是否于事后赋予第三人撤销权和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不同方式.在执行程序中对第三人的两种类型的异议权的不同搭配方式决定了第三人执行救济制度的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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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保障与当事人适格之扩张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齐树洁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7(12):67-73
在诉权保障宪法化、国际化的趋势下,我国现行当事人适格制度与现代司法理念显得格格不入。为此,有必要对作为问题症结的当事人适格予以扩张并赋予其法定效力。将诉的利益作为当事人适格的衡量标准,可以同时满足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中当事人适格扩张之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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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本文在重塑农村宅基地的概念的基础上,阐释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与身份紧密相关的特殊的用益物权。针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缺失,设想建构以身份分配为主,按需分配为辅、有明确的存续期和消灭原因、并在一定条件下须有偿使用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认为,应坚持城乡一体化原则,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城乡居民间自由流转,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备的规范化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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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发展权是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而变更农地现有用途,将其转为建设用地获得增值效益的权利。该权利的设置在满足了非农建设用地供给需求的同时,有助于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土地上的合法权益,完善土地权利体系。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对其没有明确规定,并且在土地管理模式上存在影响农地发展权设置的多重障碍,因而在法律上对该权利的进行定位,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主体地位,确保实现方式的畅通是应对障碍的良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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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上楼并居”,可基于资格权赋予农民充分自主建房的权能。这既符合历史上中国式城乡地权运行的理论逻辑,也符合农村宅基地运行的现实逻辑。以集体组织分类规划宅基地为前提,细化资格权“选择性行使”的三种权能(自由选择、按规划选择和按指定选择),构建资格权“牺牲补偿”机制,以激励农民共享宅基地,支持农民“自主建房”和“共享建房”,稳慎引导农民“上楼并居”,促进宅基地的空间立体化有效利用以及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的充分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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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知识产权的科学定位是深入研究农业知识产权、构建农业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基本前提。在知识产权制度下,依据农业知识产权客体"自我复制性"与其他知识产权客体"可复制性"的本质区别,可以将农业知识产权定位为农业领域生命形式的知识产权。通过客体标准和技术标准将农业知识产权界定为与农业生物遗传资源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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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峰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1):41-44
分析探矿权的特殊法律属性,对探矿权在用益物权体系中的定位进行研究,以保证调整探矿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能够正确适用,探矿权人能够适当行使权利并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得到有效的救济。研究认为探矿权在权利取得、权利客体和地勘成果权利上具有不同于传统用益物权的特征,这些特征并不影响探矿权的物权属性,但在法律规范上应当在适用用益物权一般规范的前提下通过特殊的规则进行调整。应当建立一套准物权理论体系,研究准物权的特殊法律性质,以丰富传统用益物权理论。探矿权作为具有公权力色彩的私权,在法律调整上应当在用益物权一般规则的指导之下适用民事特别法进行规范,并相应建立专门的准物权权利体系和理论系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