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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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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动驾驶汽车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风向标,其高度自主化的学习决策机制是人工智能发展的产物,在推动技术进步的同时也使得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体系发生了变化。传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奉行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标准来判断责任承担的主体,实行以驾驶人注意义务为主的过错责任原则。而随着自动驾驶汽车智能化的趋势不断增强,自动驾驶系统具备驾驶人的属性,系统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有替代驾驶人责任的趋势。结合自动驾驶汽车自主性对其侵权事故责任认定问题展开研究,通过黑匣子技术合理界定运行状态,在平衡技术创新与受害人救济的原则下,认定自动驾驶模式下的交通事故侵权由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然而自动驾驶汽车自主性的存在决定着它不同于普通产品,因此通过强化生产者的说明义务,建立严格的事后监测机制,规定生产者的免责机制和设置强制保险制度等一系列配套的机制来合理分配损害责任。  相似文献   

2.
自动驾驶汽车系统特点使交通事故中传统归责模式陷入困境。在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中,自动驾驶汽车制造商应承担产品责任。“制造商过失+产品质量缺陷”是自动驾驶模式下事故发生的主要诱因。交通事故因果关系认定困难和人工智能算法的复杂性、自发性对制造商归责带来挑战。为保障智能时代交通行驶安全,提高交通运输效率,刑法应做出积极调整:在自动驾驶领域,针对制造商增设产品安全过失犯罪,明确制造商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3.
随着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自动驾驶汽车已经成为了现实。一方面,自动驾驶汽车能够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缓解日常交通拥堵的压力、扫除部分驾驶人员的驾驶障碍、提高生态环境的质量;另一方面,自动驾驶汽车在行使过程中并不是绝对安全,引发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难题。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自动驾驶汽车对交通事故责任存在主体缺位或难以确定、过错标准认定困难和保险赔偿机制不畅等。因此,在兼顾技术发展与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之前提下,可以根据不同驾驶模式,区分并明确自动驾驶系统与所有人、使用人的义务和责任。引入黑匣子技术判断事故发生时是处于自动驾驶模式还是人工驾驶模式,更有利于维护各方主体利益。同时为了有效的救济受害人,促进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需重塑自动驾驶汽车的保险机制。  相似文献   

4.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自动驾驶汽车的商用化普及也指日可待。技术的发展往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自动驾驶汽车给人类带来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巨大的环境效益;另一方面,自动驾驶汽车不能完全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为了解决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带来的难题,为完善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提供有益参考,在探究自动驾驶汽车的决策自主性特征和自主学习功能带来了对现行《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等诸多法律制度的挑战的基础上,分析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法律责任界定及分配问题。结果表明:自动驾驶汽车所导致的交通事故应根据不同事故原因,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参与自动驾驶运行的各类主体采取严格责任予以归责,并合理分配各类主体之间的责任。参考德国的《道路交通法修正案》、美国的《自动驾驶法》、英国的《汽车技术和航空法案》有关自动驾驶的立法,提出了充分发挥各类保险制度的功能,提高交通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辅以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等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5.
若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汽车本身由于尚未产生自主意识且没有刑罚感知能力,本质上仍属于产品,故不具有刑事责任主体地位,无须承担刑事责任.驾驶辅助人与汽车所有人若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构成交通肇事罪;若违背生产者所提出的使用规范,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在生产环节,生产者主要承担故意责任,即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但需增补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标准并综合运用理论、科技、政策的方法破解"算法黑箱"困境;在流通环节,生产者主要承担不作为责任,但其注意义务的根据与内容发生变化,作为可能性也得到相应的提高.  相似文献   

6.
计算机技术的革新催生了人工智能的发展,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的阶段性成果,一方面体现了当下大数据算法的迭代升级,另一方面也带来了新型社会风险防控的难题。车辆犯罪主体地位的争议、传统过失犯理论的归责空白、智能驾驶系统的“算法黑箱”等都对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责任认定提出挑战。作为学理回应的“机器人刑法”虽兼具想象力和浪漫主义,却无法解决弱人工智能时代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而归责模式下新旧过失论难以摆脱结果预见可能性的逻辑局限,在解决智能系统“算法黑箱”时力不从心,客观归责理论和智能因果关系的提出恰当弥补了前述归责的不足,更加适合未来智能社会的风险应对。在自动驾驶汽车关联主体的责任承担上,应以防控风险兼顾科技创新为出发点,根据角色分工、注意义务的不同分别对自动驾驶汽车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进行责任分配和罪名认定。  相似文献   

7.
当前,自动驾驶汽车发展迅速,但是现实版的"电车难题"也正成为自动驾驶汽车绕不开的发展障碍.本文将自动驾驶汽车面临的决策困境总结为三类问题:保护财产还是保护人员;保护驾乘人员还是保护行人;牺牲多数人还是牺牲少数人,并根据责任伦理理论制定了解决以上决策困境的原则,进而又依据这些原则给出相关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8.
针对自动驾驶汽车造成的犯罪,需要根据刑法作出具体的认定。如果自动驾驶汽车由于行驶造成他人伤亡、数额较大的财物毁坏,应先确定行为主体。辅助驾驶型自动驾驶汽车的行为主体是辅助驾驶人,完全自动型驾驶汽车的行为主体是汽车生产商。在认定辅助驾驶型自动驾驶汽车造成的犯罪时,根据辅助驾驶人所具备故意或过失的具体形式,其驾驶行为构成不同的犯罪。在认定完全自动型自动驾驶汽车造成的犯罪时,汽车生产商的行为只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且只能是作为犯,定罪的核心在于汽车生厂商的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  相似文献   

9.
自动驾驶汽车正逐渐从理念转变为现实。世界各国均大力支持自动驾驶技术研发,纷纷出台相关法令,其中美国、欧洲和日本表现突出。中国已经启动自动驾驶汽车的研究工作,目前尚无系统法律出台,不能适应自动驾驶技术发展的需要。自动驾驶汽车立法的首要工作应是建立监管制度,明确“自动驾驶汽车”和“操作人”这两个基础概念。可采取概括+对自动化程度进行分级的方式结合自动化程度的分级标准,界定“自动驾驶汽车”的内涵和外延,厘清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汽车、无人驾驶汽车等容易混淆的概念,以“操作人”取代传统法律中的“司机”概念,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更多探索空间。在现阶段中国应优先建立科学的道路测试监管制度,对道路测试申请、注册和测试中监管等核心环节提出原则性、可操作的规范和要求,并根据实践经验不断加以细化完善,在保障公共安全和推动自动驾驶产业发展的双重目标之间找到平衡。此外,还需尽快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明确自动驾驶汽车市场准入条件、市场准入程序和准入后的持续监管规则。  相似文献   

10.
进入21世纪,汽车逐步向智能化、电动化、网联化、出行方式共享化方向发展,自动驾驶汽车作为重要的发展趋向之一,将彻底改变人们的出行方式;技术发展、政策法规、资本市场和社会态度共同影响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前景,其中,消费者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接受程度决定了自动驾驶技术的落地时机。为全面了解中国自动驾驶汽车消费市场的接受程度,采用网络问卷方式调查中国消费者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前景预期、认知概况、购买与使用意向。研究发现,相较于欧美发达国家,中国消费者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前景持更为积极、开放的态度;驾龄的长短影响了受访者对自动驾驶技术的认知水平,资深驾驶员更关注车辆在意外情况下的应急表现、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个人隐私泄露、与人类驾驶员驾驶车辆的相互干扰等问题;在公共客货运输领域推广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可能会面临一定阻力,消费者更希望能保留方向盘、刹车及油门等传统驾驶员操作装置,以便在特定情形下干预完全自动驾驶车辆的运行;过半数的受访者愿意支付额外费用购买或租赁完全自动驾驶汽车。研究结果将为政府出台自动驾驶汽车扶持政策、企业调整自动驾驶技术研发方向等提供客观的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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