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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辽朝的军队,大体上分成宫分军、部族军、州县汉军、渤海军和属部军四大系统。每类军队的职能各有侧重,宫分军以轮直宿卫行宫为主;部旗军和五京州县汉、渤海军镇戍地方,镇戍方式、分布区域则迥然有别。遇有战事,各军均有出片之责。属部军只在必要时征用,出军多寡并无严格要求,平时留在本部落,强悍者叛服无常,屡启边衅。本文仅就部族军的屯戍问题作初步探讨,恳望得到大家的指正。 一、部族军的屯戍制度 在契丹八部的基础上,契丹贵族通过战争掠夺和领土扩张,至辽圣宗时期,辽朝的部族体系臻于完善。依照与皇室亲缘关系的远近及国家对其倚重程度的强弱,辽朝诸部族可分成  相似文献   

2.
辽代治边有其鲜明的特色,疆域宽广,民族、部族众多是“因俗而治”的治边思想产生的客观基础。“因俗而治”在政权机构上的体现就是北、南面官制,在对少数民族的治理上则体现为属国体制和部族体制,在对不同区域的管理上,则有东丹国的设置和西北、西南招讨司的设置。辽代中央治边机构主要是北面官系统中的各种机构,地方治边机构主要有西北路招讨司、西南路招讨司,并为金代所沿用。边防城是辽代边疆防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3.
“五院”与“五押”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前者为部族名,执掌本部族军政事务,其职非皇族耶律氏子孙不可;后者为军名,是在各部族或其他部队征集、组编的边境戍兵,归西南面五押招讨司统辖。  相似文献   

4.
辽朝部族军战时出征,平时则负责镇戍地方和防御外敌,是辽朝重要的军队系统。学界目前对于部族军的研究取得的成果较为可观,着重突显出了部族军的职能与大体管理架构。然从已有研究看,前贤集中关注部族的镇戍军队,而忽视了部族行军系统,且鲜少提及部族军军权结构问题。进而,部族军事体制与辽朝整个军事体制、国家体制之间的密切联系也就容易被忽视。故在当前文献与学术条件下,有必要通过深入挖掘史料和跨学科知识等途径,对辽朝部族军进行全面研究,以便更深入地理解部族的军事运作,乃至辽朝国家运作等诸体制。  相似文献   

5.
辽朝建立后 ,契丹族的部族组织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 ,统治者通过对部族组织、部族统领体制、部族长官选任方式的调整 ,加强了对部族组织的控制 ,限制和削弱了部族长官和权贵的政治特权 ,使部族组织成为听命于专制集权的统治工具。部族组织具有军政合一、亦兵亦民的特征 ,集行政、生产、军事三种职能于一身。辽朝的部族组织在维护统治秩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特定的条件下又成为导致政局动荡的危险因素。  相似文献   

6.
辽天显元年(926)正月.辽太祖耶律阿保机亲率大军灭渤海,随即、“改渤海为东丹,忽汗城为天福城,册皇太子倍为人皇王以主之”.从此,东丹国作为辽朝的基层政权而存在.由于材料的缺乏,对于东丹国与辽朝中央关系的许多具体情况,我们无法知道得更多,但根据现有的材料,至少可以了解到,辽朝中央对东丹国的统治政策既不同于对奚、室韦等少数民族作为部族来统治,又不同于后来对燕云十六州设南面官而主之的方式,辽朝对东丹国的统治政策在辽的民族统治中表现出某种特殊性.本文试就这一政策进行具体分析,并予以适当评价.  相似文献   

7.
作为辽朝立国根本的部族,其居住地、镇戍地随辽朝疆域开拓而发生变化.统和二十二年之前部族居住地、镇戍地以位处一地为主,分处两地的趋势业已出现.统和二十二年辽朝疆域稳定后,圣宗将一些部族派驻边地镇守,此时期部族居住与镇戍地大多处于两地或多地.这对辽朝二百余年统治、地方稳定、边境安宁、游牧与农耕民族交流起到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8.
作为辽朝立国根本的部族,其居住地、镇戍地随辽朝疆域开拓而发生变化.统和二十二年之前部族居住地、镇戍地以位处一地为主,分处两地的趋势业已出现.统和二十二年辽朝疆域稳定后,圣宗将一些部族派驻边地镇守,此时期部族居住与镇戍地大多处于两地或多地.这对辽朝二百余年统治、地方稳定、边境安宁、游牧与农耕民族交流起到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9.
(续 )  二、部族的统治机关第一 ,最高行政机关在辽制中 ,部族最高行政统治机关叫北枢密院。《辽史》卷四十五《百官志一》中有这样的记载 :契丹北枢密院。掌兵机、武铨、群牧之政 ,凡契丹军马皆属焉。以其牙帐居大内帐殿之北 ,故名北院。元好问所谓“北衙不理民”是也。据此 ,全部契丹人即游牧民都属于这个机关统治之下。《百官志》还载 :  契丹南枢密院。掌文铨、部族、丁赋之政 ,凡契丹人民皆属焉。以其牙帐居大内之南 ,故名南院。元好问所谓“南衙不主兵”是也。这样 ,也可以理解为属于北枢密院的契丹人也属于南枢密院。史籍记载的…  相似文献   

10.
唐代中央职官在东都洛阳分设了一套职官体系,东都尚书省是唐代东都分司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东都尚书省并不全盘照搬长安官制,而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东都尚书省不设尚书令与左右仆射,以东都留守为长官.东都尚书省虽也设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但六部之下所设各司往往不齐备,六部的具体工作也和长安官制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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