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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26 毫秒
1.
纳入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实用艺术品必须符合作品的条件 ,并被称为实用艺术作品。实用艺术品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 ,其独创性艺术表达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其实用性外观设计为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仅限于能够脱离产品的实用性而独立存在的艺术性表达 ,不延及该物品所表达的思想观念、制作工艺和实际功能。实用艺术品往往具有工业制造属性 ,手工及“一品制作”不属于实用艺术品可版权性判断中必须考察的条件  相似文献   

2.
实用艺术作品因兼具实用性与艺术性的特性,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专利法与版权法双重保护或单一保护的选择难题,加之相关国际公约对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开放性规定,令各国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呈现多种不同做法.本文从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入手,在比较域外各保护方式的基础上,对实用艺术作品的双重保护提出批评,提出应以知识产权选择原则构建我国的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模式,并借此次著作权法修改之机,对实用艺术作品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3.
目前,我国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认识不统一,缺少深入的系统研究,相关法律规定也不够完备,不尽合理。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同时具有实用性和艺术性特征,具有独创性、能够被有形复制的造型艺术作品。对实用艺术作品既可以采用著作权进行保护,也可以采用工业外观设计权进行保护,权利保护模式由当事人进行选择,选择了一种权利就意味着放弃了另一种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4.
通过考察作品的构成要件以及著作权法列举的作品类型,可以发现有些魔术具备作品的要件,且魔术等杂技艺术有别于音乐、舞蹈艺术,可以构成一种独立的作品。魔术虽然可以成为作品,但从思想、表达相区分原则出发,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不延及魔术中包含的各种元素,唯有对魔术表演的动作、语言、表情等形成的艺术性表达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揭秘他人魔术的行为由于只利用了魔术中属于思想的部分而不会侵犯著作权。模仿他人魔术的行为并非均属于侵权行为,而是有可能构成合理使用。要充分发挥著作权法在保护魔术方面的作用,需完善我国的相关邻接权制度。  相似文献   

5.
传统上商标法很少适用于对美术作品的保护,有关国家的立法与实践表明,将商标反向假冒和反淡化理论运用于美术作品的保护,为权利人提供了版权法之外的另一条救济途径,但同时利用商标法保护美术作品也面临诸如证明标准等一些困境.  相似文献   

6.
情节是文学作品的重要组成要素,也是非字面侵权的主要“受害者”,对其进行著作权保护的依据既有以复制权和演绎权为中心展开的理论基础,也有中外各国司法判例的支持。情节要切实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应考虑其是否具有独创性,主要是最低限度的创新性。不同类型情节的独创性要求程度不同,在通过实质性相似认定判断是否侵权时,认定的主体标准也会随之不同:事实情节的独创性要求程度较高,应按照敏感性读者标准进行实质性相似认定;虚构情节的独创性要求程度较低,则由一般性读者标准进行认定。同时,相较于部分比较法的“切割”,整体比较法能够在保证情节完整性的前提下进行实质性认定。依此标准和方法,可以确定文学作品情节的保护范围和程度,使其获得应有的著作权保护。  相似文献   

7.
建筑作品著作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建筑作品的保护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还处于尚待完善的阶段.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仅规定建筑作品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缺乏具体操作条款.基于建筑作品的特殊性,《著作权法》应将其作为一类独立的客体予以保护.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应包括具有独创性的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及建筑物.建筑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为建筑师所属的设计单位,但委托人可以合同约定的方式改变权利的归属.应当针对建筑作品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特点增设相应法律条款,构建相应的著作权制度框架.  相似文献   

8.
作品角色具有独特的价值,他人可能利用在先角色创作新的作品,于是,产生了角色保护的需求.这是一项我国近年来遇到的新著作权法问题,我国法院对此作了一些探索,但尚未建立起对于角色独立的著作权保护体系.应该看到,并非所有作品都具有角色,但对于具有角色的作品而言,其作品角色都可以构成独立的新作品.但只有当角色具有足以被他人识别的独创性表达时,才能独立地构成新作品.不过,即便未构成作品,角色也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在著作权归属上,构成作品的角色归其创作者原始所有,其上的权利独立于原作品著作权而存在,同时,角色的真人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在权能上,角色著作权人享有控制角色后续利用的著作财产权,角色的创作者始终拥有著作人身权.  相似文献   

9.
3D打印技术的发展使著作权法上的复制变得更为高效便捷,由此产生了一系列亟待梳理和解决的问题。基于3D打印技术原理,可将其分为输入和输出两个环节。在输入环节,对CAD文件的作品类型进行规制,采用视觉标准界定立体作品,并以“美术作品+模型作品”的思路进行综合保护;在输出环节,3D打印属于复制,且可以实现从平面到立体和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形态,复制权的控制范围应不限于现行法律所列举的方式。针对3D打印技术在网络传播中的侵权风险,应对合理使用中的私人复制予以限制,灵活运用“三步检验标准”对合理性进行审查。3D打印在著作权法方面并未引发新的法律问题,现行制度已存在包容空间,不必为其特设著作权新规,通过对现有规则的解释和借助已有案例的适用经验便能解决可预见的著作权法争端。  相似文献   

10.
1 @累不够的老马 著作权法修改稿中关于“追续权”,仅在以拍卖方式转售原件时才享有,是否偏窄?  相似文献   

11.
传统上商标法很少适用于对美术作品的保护,有关国家的立法与实践表明,将商标反向假冒和反淡化理论运用于美术作品的保护,为权利人提供了版权法之外的另一条救济途径,但同时利用商标法保护美术作品也面临诸如证明标准等一些困境。  相似文献   

12.
随着近几年智能手机用户量的快速增长,附生于手机平台的手机游戏也得到了良好的发展契机.虽然手机游戏行业发展迅速,且速度惊人,但是此种发展是粗放的野蛮生长,随之而来的是手机游戏行业的同质化严重和抄袭盗版风气甚嚣尘上,手机游戏的著作权保护已刻不容缓.学界对手机游戏的著作权定性与手机游戏内容的著作权类型归类目前没有形成共识,法律也没有对此作出明文规定,从而使得手机游戏的著作权保护陷入困境.手机游戏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之构成要件,却又难以完全匹配著作权法规定的八项法定作品类型,因此将手机游戏作为独立的著作权客体加以保护不失为良策,并且其保护方式可参照电影作品.手机游戏内容的著作权保护,可根据内容的不同,定性为不同的作品类型,依照相应法律规定赋予相应的权利.  相似文献   

13.
采用著作权法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大多已有立法国家的选择,我国著作权法中也将民间文学艺术作为其保护客体,但其并不能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有效保护。著作权法在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上存在若干局限性,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应在著作权法体系外单独立法。  相似文献   

14.
联合国第三届总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宣称: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物质的利益,享有受保护的权利。在世界上170多个国家中,绝大部分国家,包括我国,也都制定了《著作权法》,从法律角度保护作者的权益。作为受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内的学术论文,当然在受保护的范围之内。于是,编辑工作者在编辑出版工作中。如何在保护其著作权的基础上,行  相似文献   

15.
中国自2012年起着手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改。修改草案中首次对著作权侵权赔偿规则进行了补充。针对草案中尚未完全明确的著作权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结合中国现行侵权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解释方法,分析梳理了著作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与精神损害判断标准,指出中国修改中的《著作权法》应当将著作权人的精神损害纳入保护范围之中,且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具有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相似文献   

16.
著作权侵权行为适用民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作为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其判断标准可以客观化,即以是否违反注意义务作为判断标准。著作权侵权行为中的审查注意义务是判断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切入点和关键点,民法上的过错理论为著作权侵权行为审查注意义务的判断提供了借鉴。著作权侵权行为区别于民法上的一般侵权行为,在借鉴民法上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和方法时,需要结合著作权的特点、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司法政策等来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17.
本文以发型、服装、试题等若干有争议的著作权客体作为切入点,类型化地探索著作权侵权判定的路径。路径一是作品的适格性审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理应是独立、稳定存在的,它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这是适格性审查的基本标准。路径二是作品的功能性区分。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某些产品可能凝聚着多种知识产权,但如果其表达形式只是结构和功能所决定的,不符合"分离特性与独立存在"原则,就不应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路径三是剥离作品中的公知因素。独创性是与公知因素相对而言的概念;保护期限届满后,作品将进入公知领域。公知领域中的知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路径四是作品的合理使用豁免。是否为合理使用,可以从使用作品的目的正当性、使用作品的程度,以及从被使用作品的性质、对被使用作品的影响等方面把握。当然还有其他路径。文章以利益平衡为脉络,结合多个司法案例,借鉴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分析方法,用类似于"剥笋"的方式层层递进,在侵权对比的技术性分析同时考察了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并突出论述"谐仿作品"是否侵权等问题。  相似文献   

18.
文学角色凝结了作者的劳动和创造性表达,但当前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其做出明确保护规定,这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或对文学角色不予保护,或寻求其他法律如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加以保护.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利益平衡理论、文学角色本身承载的商业价值分析,文学角色极具保护的必要性;从立法空间和司法实践分析,对文学角色的保护也具有可行性.因此,建议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著作权法》相关兜底性条款进行扩大解释,赋予达到独创性和充分描述标准的文学角色版权保护.  相似文献   

19.
人工智能生成成果在传统著作权法制度下遭遇保护困境,受制于现行独创性认定标准,人工智能生成成果无法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分析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客体属性,以及衡量不同保护模式的利弊,邻接权路径或可成为其法律保护的最优选择。在人工智能生成成果权利归属方面,结合创作意图、训练行为及传播行为来判断,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权利应当归属于对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作出必要安排者。  相似文献   

20.
我国著作权法赋予出版者对自己创作的版式设计享有专用权.从我国著作权法的编排体例中可以推断,版式设计权的权利主体是出版者,其权利性质是著作邻接权,其保护的客体是出版者在编排过程中付出的具有创造性的劳动.因为保护版式设计的条件是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其保护对象是有一定限制的.但总体而言,版式设计中对独创性程度的要求并不高.侵犯版式设计权的责任者,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随着我国出版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强以及网络环境的不断发展,著作权法对于出版者装帧设计的保护应当更加具体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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