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股权投资基金治理机制研究——以有限合伙制基金为中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新兴的投资机构,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与股权投资特征相契合,治理机制包含三个层面:配置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的权力与责任;保护投资人利益;实现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和约束.治理的逻辑可以通过强制性治理与自主性治理两条路径实现.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要求规定基金管理人获得全部管理权和对外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自主性治理设计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信息披露制度是对投资人利益保护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2.
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法律框架和监管体系还未建立,缺乏成熟的机构投资者和优秀基金管理人,退出渠道还不顺畅,这些问题都亟待在发展中加以探索和解决.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保障PE基金市场化运作,改善机构投资者投资政策环境,拓展PE退出渠道,培育优秀的基金管理人.  相似文献   

3.
私募基金作为制度创新,其制度优势与其内部治理结构密切相关.有限合伙具有非常适合私募基金运营和发展的治理机制.有限合伙能的把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和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相结合,把私募基金经理的人力资本和投资者的货币资本相结合,同时把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使得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很好的统一,从而充分发挥私募基金制度的灵活性.  相似文献   

4.
特殊普通合伙制度的健全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改动巨大,其中不但增设了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两种新的合伙企业形式,而且进行了单一税制和破产清算等制度创新。新《合伙企业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增强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的活力,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均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但由于各种原因,新《合伙企业法》中仍然存在不少理论和实践上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合理解决,势必不利于法律的有效实施,甚至会影响到我国法制建设的已有成果。因此,本刊约请一批专家选取有限合伙制度、特殊普通合伙制度、合伙企业法律人格、合伙企业破产和有限合伙企业责任风险的转移与控制等重大问题予以探讨,以期能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进一步健全与完善。  相似文献   

5.
私募股权基金即非上市公开交易股权投资基金.对于企业而言,获取私募股权投资是仅次于银行贷款及IP0的重要融资手段.在国外,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采取合伙制设立.2007年6月开始施行的新<合伙企业法>为我国设立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发展突破"瓶颈"提供了立法支持.但是,由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专门的私募股权基金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或文件,其中的一些问题只能依据<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及一系列的合同来解决.  相似文献   

6.
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有信托契约型和公司型两种 ,根据发行的证券能否赎回 ,可将基金分为封闭式及开放式两类。我国应该面向世界 ,完善契约信托型基金 ,合并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 ,强化持有人大会制度 ;增设公司型基金 ;大力发展开放式基金。  相似文献   

7.
关于有限合伙制度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改动巨大,其中不但增设了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两种新的合伙企业形式,而且进行了单一税制和破产清算等制度创新。新《合伙企业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增强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的活力,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均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但由于各种原因,新《合伙企业法》中仍然存在不少理论和实践上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合理解决,势必不利于法律的有效实施,甚至会影响到我国法制建设的已有成果。因此,本刊约请一批专家选取有限合伙制度、特殊普通合伙制度、合伙企业法律人格、合伙企业破产和有限合伙企业责任风险的转移与控制等重大问题予以探讨,以期能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进一步健全与完善。  相似文献   

8.
合伙企业破产诸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改动巨大,其中不但增设了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两种新的合伙企业形式,而且进行了单一税制和破产清算等制度创新。新《合伙企业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增强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的活力,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均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但由于各种原因,新《合伙企业法》中仍然存在不少理论和实践上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合理解决,势必不利于法律的有效实施,甚至会影响到我国法制建设的已有成果。因此,本刊约请一批专家选取有限合伙制度、特殊普通合伙制度、合伙企业法律人格、合伙企业破产和有限合伙企业责任风险的转移与控制等重大问题予以探讨,以期能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进一步健全与完善。  相似文献   

9.
有限合伙立法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 ,有限合伙这种企业形态越来越受到欢迎 ,但我国全国性的立法中尚未规定有限合伙制度。本文通过对国外相关立法状况的介绍 ,结合我国的现实需要 ,提出了在我国制定有限合伙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10.
随着深圳南海创投基金的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犹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实务中,有限合伙制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公司作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有着其特有的优势,但目前仍存在法律制度的障碍。同时实务中需要处理好公司与其他主体的法律关系,平衡各方的利益。分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合法性及它与其他主体的法律关系,以求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立法及实践作出贡献。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