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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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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与债权的比较研究具有很大的意义.本文从物权的保护方法与债权的保护方法均自成体系入手,对二者间存在的联系和区分进行分析,对物权与债权的民法保护方法进行比较,论证了物权的保护方法与债权的保护方法的异同、转化和竞合问题.  相似文献   

2.
物权与债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的保护方法与债权的保护方法均自成体系,但二者之间又存在诸多联系,有时甚至不易区分。在一定条件下,物权的保护方法与债权的保护方法会发生相互转化和竞合。对物权与债权的民法保护方法进行比较,在实践中有利于对物权和债权的充分保护,在理论上可为立法提供参考。笔者重点论证了物权的保护方法与债权的保护方法的异同、转化和竞合问题。  相似文献   

3.
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现象实质上是我们对物权债权中间权利类型不能正确对待的结果。物权债权区分标准的相对性、物权技术表征与事实表征的不统一、物权转移的时空性、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决定了物权与债权之间必定会存在中间类型。在坚持物权债权二分法的前提下,我们必须保持民法财产体系的开放性,同时根据社会发展对物权法规则进行适当的改造。  相似文献   

4.
物权法和债权法的分立起源于罗马法.二者的分立是大陆法系民法理论分析和法典构架的基石.但近现代以来,物权法和债权法出现了融合,尤其表现为物权的债权化和债权的物权化.我国物权立法的定位和制度设计应在坚持物权法和债权法分立、物权与债权区分的前提下,针对二者融合的趋势作出立法上的调整.  相似文献   

5.
契税客体是契税行政法律关系变动的基础,法院审理契税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判基准源自对契税客体的判定。在税法理论上,契税客体有债权行为说和物权行为说两种观点,两种学说下的法律后果完全相反。法院审理契税案件的核心任务是维护契税立法的稳定性。通过对现行契税立法条文的目的解释和民法客体理论检视,可以发现立法对契税客体采债权行为说。面对契税立法缺漏,法院应当恪守"债权行为说",并援引私法规则形成契税行政诉讼的裁判基准。对于房屋预售引发的滞纳金争议,法院应居中将"合同签订日"扩张解释为"竣工验收备案日"做出裁判。对于合同解除引发的退税争议,法院应当依据交易是否已成立来确定税局应否退税。  相似文献   

6.
《物权法》的实施以立法的形式肯认了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但其文本未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债权合意使当事人负担特定给付义务,物权合意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同是法律行为的下位概念。当推演构筑完整民法体系的时候,绕不开对物权行为的判断、肯定和运用;《物权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是立法者可为的选择,这并不妨碍物权行为是逻辑上的应然存在。  相似文献   

7.
民初在田宅买卖契约法中对于物权变动采取意思主义模式,并不要求田宅物权变动具备一定的外在形式,并且区分债权契约与物权契约,认可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并无物权行为无因性适用的空间。故民初田宅买卖契约法中所体现出的物权行为理论可谓是有因的物权意思主义,此乃近代中国民法对外来法律综合继受的反映,可以说具有相当的特殊性甚至矛盾性。民初此种"独特"物权行为理论的出现对于我国当代民法典的编纂亦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8.
我国《物权法》中所确立的是以债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为背景的区分原则。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区分原则有利于区分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有利于保护善意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同时也是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的工具。  相似文献   

9.
探析农地使用权的物权法律属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农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学术界有物权说和债权说。依据传统民法理论 ,物权与债权是互动的 ,物权既是债权的前提 ,又是债权的归宿 ,并且二者可以相容于同一物之上。农地承包合同是一种合同之债 ,由此产生债权 ,即农户依合同享有请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土地与自己占有的债权。然而 ,当这一债权实现之后 ,农户又享有了对该农地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一定处分的用益物权 ,产生了一种新物权 ,这便是农地使用权。在农地上 ,物权和债权互动的结果使二者相容于这一特定物之上 ,农地使用权的物权属性也自然彰显出来。  相似文献   

10.
通过对一起房产买卖纠纷的分析,论述房产买卖中的物权和债权关系,提出严格区分两者关系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的重要前提。  相似文献   

11.
受领迟延制度是大陆法系一项传统的债法上的制度,我国民法虽然有相关规定,但也未形成系统的制度.受领行为的性质直接决定了受领迟延责任的定性,即迟延受领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我国法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受领行为的性质,透过学说和外国立法例的分析,受领实质上是债权人的权利,而在一般情况下,受领迟延系对权利的放弃,债权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意定或者法定情况下,若违反相关义务,债权人则要承担迟延责任.  相似文献   

12.
试论不动产双重买卖与撤销权之行使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不动产双重买卖是否有效 ,学术界历来有争议。不动产双重买卖并非法律所禁止行为 ,但债权人 (先买受人 )在一定条件下可行使撤销权。撤销权行使之后果是使债务人(出卖方 )的双重买卖行为自始无效 ,债务人已失之财产又恢复原状 ,复归于其 ,从而债权人可达到追回不动产之目的。  相似文献   

13.
物权变动有公示生效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之别。公示生效主义在追求物权变动的安全价值之时,泯灭了物权法作为私法的自治空间。从物权公示的对象、物权公示的效力以及未经公示物权的性质来看,物权变动的公示对抗主义立法体例更具合理性。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仅规定了债权让与中债务人的抗辩权,但是债务人能否放弃抗辩权以及放弃抗辩权的效力如何却被学界所忽视,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无法解决。比较境外关于债权让与中债务人放弃抗辩权的规定,认为在交易活动中应限制消费者放弃抗辩权,否认其约定的效力。我国应对放弃抗辩权的主体进行区分,明确其作出放弃的方式及内容。  相似文献   

15.
对基本人权的保障是司法制度发展的必然要求,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亦无例外。我国强制执行法律体现了人权保障理念,但仍显不足,强制执行法的发展,应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等各利益主体的基本权利保障角度出发,完善立法,改进执行措施,在对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基本人权保障的前提下,实现生效裁判的合法、及时执行。  相似文献   

16.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它使得债的效力及于第三人。但如果听任债权人随意行使代位权,会损害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必须在保障债权人利益与债务人意思自治以及维护交易安全之间进行协调,以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在这个基础上,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那就是代位权的行使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我国《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一)》对代位权的行使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要件。通过对这些立法规定进行分析,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7.
债权人利益的事前救济是真正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途径。债权人停止请求权是债权人事前救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对债权人停止请求权的性质、主体资格、行使对象、行使条件和行使事由等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8.
物权效力优先是物权的基本效力,也是物权有别于其他权利的特征。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并非物权效力优先原则之内容。从物权的绝对性原则中,不能解释出物权效力优先,物权优先于债权虽通常为具体规则,但规则是由原则证成的。我国物权立法应当将物权效力优先规定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9.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对司法实践和民法理论均有巨大影响。物权行为是物权、债权两分下的必然逻辑结果,物权行为因此也必然独立。即使是在所谓的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也难以彻底否认物权行为的存在。我国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也隐含了对物权行为独立性的承认。对物权行为独立性的承认有利于维护私法自治,正确认识物权行为独立性是理顺法律逻辑和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20.
相较于 《民法典》 第 597 条第 1 款, 《合同编通则解释》 ( 征求意见稿) 第 20 条在重建无权处分一般规则、 确立消弭履行行为 ( 或物权变动) 效力未定状态的具体方法、 凸显权利人的自主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这两条均以 处分权 控制交易过程, 但不同的物权变动理论对处分权如何具体控制交易过程有不同理解。 债权形式主义是以处分权控制 事实行为 ( 交付或登记的物权公示方法), 物权形式主义则是以处分权控制 法律行为 ( 处分行为)。 由于前者与民法基本原理有所抵牾, 使无权处分在我国民法 ( 理论) 体系上殊难定位, 易使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疏离乃至造成价值判断失衡, 应以后一理解为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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