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近年采发生了许多起有关医疗责任事故的案件,尤以台大医院发生医学移植史上最大的疏忽最为严重,而医疗事故罪本身也是一个具有热点和争议性的问题.在查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研究一系列医疗事故罪案例的基础上,对医疗事故的认定,医疗事故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医疗事故罪与其他相近犯罪的区别和联系以及医疗事故罪的相关案例、立法展望对医疗事故罪进行分析,同时针对学界对相关问题的争议概括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2.
概述了医疗事故罪的形成、特点及社会危害性。并从犯罪构成入手,分析了医疗事故罪的司法认定,以及实践中如何区分医疗事故罪与非罪的界限、医疗事故罪与相似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3.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日益提高,而面对日益繁复的医疗事故犯罪,现行刑法及相关法规则略显苍白,故本文结合案例,从犯罪主体、医疗活动起始时间和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责任及本罪与医疗风险、医疗技术事故的界限三个方面,初步探讨医疗事故罪的立法完善问题,并主张合理加重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义务,以切实保障国家医务管理秩序的正常运转和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  相似文献   

4.
医疗事故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新罪,立法在罪责刑总体平衡的基础上为其配置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法定刑。但经过十余年的实践,逐渐暴露出了其罪责刑不协调的弊端。本文从刑罚配置的原理出发,剖析现行医疗事故罪刑罚设置的缺陷,提出改进和完善的路径。  相似文献   

5.
目前,学界对医疗事故罪的客体认识不一,主要有五种观点。笔者根据犯罪客体的基本理论对此五种观点进行评析,指出存在的不足,认为医疗事故罪的客体应为复合客体,其主要客体为医疗单位医疗方面的公共卫生管理秩序(制度),次要客体为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并在此基础上指出,只有从负有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义务的医疗护理工作人员来界定此罪主体,才符合此罪客体所体现的立法精神。  相似文献   

6.
医疗机构应可以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形法第335第应增加一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似文献   

7.
医疗事故罪中"严重损害后果"释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严重损害后果”是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必要条件之一。当前 ,对它的理解分岐较大 ,认定标准不一 ,存在较大的局限。文章论述了医疗事故所致损害的特征和类型 ,并提出科学理解和认定“严重损害后果”的原则  相似文献   

8.
错位的惩罚---谈谈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代各主要国家的刑法典均对医疗事故罪进行了规定,国外的通说认为,医疗事故罪作为业务过失犯罪的一种,其处罚应当重于普通过失犯罪。然而中国的情况却恰恰相反,刑法典规定的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不仅轻于普通过失犯罪的法定刑,而且轻于其他的业务过失犯罪。这与我国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是背道而驰的,笔者就此问题阐述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9.
本文重点研究医疗事故罪主观罪过。分析了医疗行为的注意义务之来源、判定标准的发展和“医疗水平论”在我国应用的意义,分析了医务人员注意义务之限制,以及引入“信赖原则”和“可容许的危险”理论在医疗事故罪认定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医疗事故鉴定体制在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产生程序、鉴定内容以及鉴定行为的监督和制约等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作者对其弊端进行了分析,并建议对其在鉴定内容、鉴定主体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的改革。  相似文献   

11.
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新《刑法》增设的新罪名。目前,理论界对其有不同的看法和观点,本文试从构成要件入手,对本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及本罪与相似罪的界限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12.
刑法第133条实际上规定了交通肇事和逃逸两种性质的行为,两者在主观罪过、客观行为、法定刑配置及侵犯客体方面均有很大差异。尽管逃逸以交通肇事为事实前提,但把逃逸当作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是不适当的。故不宜统一定交通肇事罪,而应另定“肇事后逃逸罪”,构成该罪不以行为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该罪的实质在于不履行救助义务。  相似文献   

13.
针对《刑法》第137条关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的规定范围略显狭窄的缺陷,提出应当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增加下列主体:将工程建设的相关自然人及人合性组织列入本罪的调整范围;另外,还应当将“勘察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站”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增列为本罪主体,以利于对本罪的制裁与预防。  相似文献   

14.
刑法第133条实际上规定了交通肇事和逃逸两种性质的行为,两者在主观罪过、客观行为、法定刑配置及侵犯客体方面均有很大差异。尽管逃逸以交通肇事为事实前提,但把逃逸当作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是不适当的。故不宜统一定交通肇事罪,而应另定“肇事后逃逸罪”,构成该罪不以行为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该罪的实质在于不履行救助义务。  相似文献   

15.
论证了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要素 ,并对几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是否构成该罪的主体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6.
企业污染犯罪在宏观层面主要是因为市场机制不健全,企业环保责任、社会责任缺失,政府监管的不作为、乱作为,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微观层面的根本原因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同时,发展观错位、“人类中心主义”的刑法观导致刑法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惩罚时机滞后,加剧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因此,宏观上完善环境污染监管制度,强化政府责任,完善环境保护相关的市场机制,健全环境保护法制。微观上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提高污染治理能力,从根源上防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在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之间寻求刑法介入的恰当时机,增设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的危险犯、过失危险犯类型。   相似文献   

17.
病历审查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基础环节,是鉴定结论客观公正性的根本保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专家鉴定组应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但实践中,医学会却不履行其病历审查义务,存在着病历审查义务的"转移"、病历真实性的审查不清、文件检验"全盘接受"等不规制现象,使病历资料的证据价值大打折扣,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性受到强烈冲击。因此应对病历审查主体予以规制,完善证据能力和证据力审查,提高病历审查主体的法律素质,使医学会真正履行其病历审查义务,有效地保护病历审查的相对方——患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