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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8,(10)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就在全省国有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加强对下岗职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措施,在全省国有企业尽快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一)按照中央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相应的再就业服务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中心")。建立和完善"中心",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行托管,是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有效组织形式,是我省深入实施再就业工程,推动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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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8,(9)
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是向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工作载体,也是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重要措施和有效组织形式。加快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是当前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关键。为此.《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委发[1998]24号)和《四川省解困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省国有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加强对下岗职工管理的通知》(川保就[1998]3号)对此都提出了明确要求。通过各地两个月的努力工作,已取得明显进展。但是从企业建中心和下岗职工进中心的总体情况看,发展仍不够平衡,工作进展不够理想,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根据全国养老保险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工作会议的要求,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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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8,(8)
在企业深化改革和调整优化结构过程中,妥善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是各级党委、政府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也是在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保护广大职工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加强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管理,维护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再就业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抓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筹集(一)落实资金是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关键措施。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一保吃饭,二保稳定"的原则,千方百计多渠道筹措资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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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8,(9)
为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任务的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8]10号、省委、省政府川委发[1998]2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川委办[1998]44号文件(以下简称中央10号、省委24号、省委办44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办好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抓紧建立和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尽快形成正常的运作机制在国有企业抓紧建立和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和代管科室,以下简称再就业服务中心),是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关键措施。各级政府及其解困再就业工作机构要严格按照省委办44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抓好这项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实现在8月底以前,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现有的下岗职工都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从9月份开始,下岗职工随下岗随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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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重庆市沙坪坝区内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结存有700多名下岗职工在年内陆续协议期满.为了使下岗职工顺利出中心,保持社会稳定,沙坪坝区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协同各有关部门在时间紧、任务重,又无现行经验可借鉴的情况下,想下岗职工之所想,急下岗职工之所急,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搞好服务的工作态度,未雨绸缪,努力探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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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大龄下岗职工特殊保障问题的政策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年10城市抽样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年龄构成状况是:45岁以上的大龄下岗职工约占下岗职工总数的23.2%,35~45岁之间的占49.3%,35岁以下的占27.5%.2001年底,男满55岁及以上的占下岗职工总数的1.41%,女满45岁及以上的占5.12%,工龄满30年的占14.4%,扣除重复因素,符合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条件的大龄人员(以下简称大龄下岗职工)占下岗职工总数的17.6%.随着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以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的开展,大龄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日渐突出,亟需予以特别关注,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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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促进下岗职工快实现再就业,成都市按照国务院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从今年1月1日起,企业新的减员不再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由企业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这标志着成都市已由现行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转向业保险制度,使下岗职工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据统计,截止6月底,全市上装卸国有企业新的减员共计约0.6万人直接进入的保险;原有下岗职工中“出中心”人数为1.8万人,其中实现再就业1.5万人。实施并轨的做法已初见成效,各项工作进展平衡。其主要做法概括起来就是“坚持一个原则、实现四个转变、注重四个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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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8,(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近几年来,国有企业职工下岗问题日益突出,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非常重视和关心下岗职工的生活和再就业问题,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确保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的实现,完成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必须进一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为此,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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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于下岗职工,应该有一个比较明确的概念。国税发[1999]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税发[1999]43号《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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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8,(9)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产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下岗人员可以提前退休规定的通知》的精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近发出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通知规定,除国务院规定的111个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破产企业和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的细纱和织布工种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外,各地区、各部门(行业)一律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范围。决定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到今年年底,各地区、各部门(行业)暂停办理病退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为什么要暂时停止办理病退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记者就这个问题采访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