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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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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致使其财产发生不正当的减少,而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障债权得以实现。代位权制度是一种有效的债权的保全制度,在我国是一种新的合同制度。所以,正确理解和执行代位权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
论代位权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 ,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即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都产生法律规定的效力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合同法首次在立法上确立了代位权制度 ,突破了债权是对人权的传统民法理论 ,将债的效力扩大及于第三人。代位权的规定优于代位申请执行权 ;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对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加以保护 ;明确了代位权行使的归属 ,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不是由债务人的全体债权人平等受偿。  相似文献   

4.
我国固有法上,并无现代意义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此种状态一直维持到199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的颁布。在此之前,只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个别司法解释中见到类似债权人代位权的内容,但那充其量也只能称之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雏形。新合同法第73条(下称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似文献   

5.
代位权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民事诉讼制度,它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公平安全设立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又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时赋予债权人必要的救济,以保全其债权.代位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代位诉讼与代位执行.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分别确立了代位执行制度与代位诉讼制度,但是二者在程序设置上都存在一定的缺陷,特别是因为两种制度并存,于是产生诸多问题,因此应在完善代位诉讼的前提下.及时废止代位执行.  相似文献   

6.
付国华 《兰州学刊》2004,(3):152-154
债权人为数人时 ,可以单独行使代位权 ,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多数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当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即将届满时 ,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而有担保的债权 ,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著作权人的财产权、税收债权都可以成为代位权的客体。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7.
债的效力是以法律为保障的,债务人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以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否则,债务人必须承担不履行债的民事责任。债务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在通常情况下是一种无限责任也就是说,债务人必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来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债务人是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债务人财产的增减与债权人的利害关系甚大,如果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有权利可行使而不行使,或者以自己的行为积极地使其财产减少,就可能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得到实现,因此,各国立法都赋予债权人以代位权和撤销权,统称债的保全,属债的一般担保,本文试就债权人撤销权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8.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与债务人自行诉讼乃分别独立之诉讼。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仅通过诉讼 )并不变更债的权属 ,原属债务人的实体权利不变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标的是程序性质的代位权关系 ,而债务人自行诉讼标的是实体债权关系 ;债务人是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案外人 ,债权人作为代位权诉讼的法定诉讼担当人 ,不替代也不消灭案外人的诉讼权利。因而 ,从权属性质、当事人地位、诉讼标的等实体和程序视角观察 ,债权人代位权不排斥债务人自行诉讼 ,两诉可以并存  相似文献   

9.
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史浩明三角债、连环债的大量存在,已成为阻碍我国经济运行的一个巨大障碍。事实证明,仅靠行政手段很难彻底解决这一难题。许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又不积极主张自己所拥有的对第三者的财产权利,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从而加剧了企业间...  相似文献   

10.
对我国留置权制度适用中两个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所谓留置是指当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时 ,若债务人尚未履行债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返还物之占有的请求 ,并继续占有债务人的财产。留置是债权人以继续占有债务人的财产的方法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留置权则是债权人因为合同关系占有对方财产而在其债权获清偿之前 ,对该财产予以留置并担保债权优先清偿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虽然都对留置权作了相应的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留置权时 ,仍有许多相关问题需要研究。一、关于留置权成立的法律要件关于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债权人行使…  相似文献   

11.
在高倡合同自由原则、强调法律为社会经济发展尽力服务的近现代,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甚至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均有其适当的位置。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产生补偿关系、原因关系和执行关系。第三人取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基本上为债权,至于可否取得物权、矿业权、知识产权,原则上应作否定回答,但不宜绝对化,在权利变动采取意思主义的领域,可以考虑承认第三人基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约定而径直取得此种权利。一般来说,债权人不得撤回或终结第三人的权利。不过,从合同及其目的或其他情事中可推知,债权人保留了在某些情况下撤回或终结第三人权利的权利,即债权人可不经第三人同意就变更或撤回第三人的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第三人无权变更或解除合同。在解除权的成立要件和行使要件均已具备的前提下,债权人不解除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会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遭受严重的损失。对此,可有两条路径解救债权人:一是债权人代债务人向第三人为清偿,然后行使解除权,终止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二是债权人径直行使解除权,至于第三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债权人可先向第三人赔偿,而后向债务人追偿。补偿关系可产生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最广泛意义上的抗辩,所有能够...  相似文献   

12.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传统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它对于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权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合同法》第73条也确立了此项制度,然而,我国的代位权制度相较传统代位权制度有着很大的不同,不论就其行使条件、权利客体或是行使的效果而言,都对传统代位权制度进行了一些发展和突破。  相似文献   

13.
随着上市股份公司的增多,股票发行量的扩大,股票抵押贷款的法律行为已经出现。本文谨就股票抵押的担保效力问题作些探讨。一、抵押制度担保效力的一般理论抵押制度之所以具有担保效力,关键取决于三点:一是抵押物本身具有价值,并与担保债权的价值基本相当,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完全可以抵押物的价款补偿债权;二是处分抵押物的权利,直接归债权人行使,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行使这种担保物权,处分抵押物并从处分的价款中优先受偿;三是抵押物本身具有由实物形态转换为价款形态的变现性,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  相似文献   

14.
债权人代位权之性质及行使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 ,该制度对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交易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立法上对该制度的规定过于概括 ,人们理解上也颇有差异。论述了债权人代位权的权属性质 ,提出代位权是实体权、从权利 ,是兼具请求权和形成权特质的独立的权利类型 ;分析了行使代位权的四个要件  相似文献   

15.
关于抵押权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抵押权这个概念在各国立法上有所不同。大陆法系区分抵押权和质权,一般认为,质权是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从变卖质物的价款中优先受清偿的物权。抵押权则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其财产的占有,仅以财产的价值作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受清偿  相似文献   

16.
王霞 《理论界》2003,(3):70-71
一般而言,债务转移的方式是先由债务人与第三人就债务转移达成协议,然后再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即在这种普通方式下,债务转移协议是由债务人与第三人来直接订立的,在此债务人就债务转移作出了积极的意思表示。那么除了这种普通方式外,理论上还有一种探讨,即债权人与第三人能否就债务转移直接订立协议?债权人与第三人直接订立债务转移协议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当债务人就债务转移作出消极意思表示(指债务人明确表示反对)时,债权人与第三人能否就债务转移直接达成协议;二是债权人与第三人能否不通知债务人(指债务人不知),而就债务转移直接达成协议…  相似文献   

17.
李芳 《中州学刊》2004,(3):203-205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学界常有分歧.笔者主张以保全行使撤销权人之债权为限.在撤销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中,行使撤销权人应对恢复之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也必须兼顾债务人的自由和受益人的利益.这是作为现代民法灵魂的程序平等观的体现,有助于防止其他有机会、有能力行使撤销权而不行使的债权人不劳而获,坐享其成.  相似文献   

18.
代位权行使与抗辩的要件事实及举证责任分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代位权行使的成立要件在代权位诉讼中转化为可能发生争议的要件事实.代位权的诉讼法律关系是代位权的实体法律关系在诉讼中的反映.代位权诉讼的要件事实可以分为代位权成立的特别要件事实和两个债权成立的要件事实.应当依据实体法律规范,对代位权行使和抗辩的要件事实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债务人应依据其诉讼主张负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9.
债权人代位权是《民法典》合同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意在维护债权人交易安全和债务人意思自由之间的平衡。由此出发,代位权的客体宜从宽解释,“影响债权实现”要件的认定则应依债之类型而分别采取“无资力说”和“特定物债权说”。《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草案)》新增了债权人可合并提起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的规定,达到了简化法律关系、加快权利行使的目的。同时,草案还新增规定了管辖协议对债权人的扩张效力。这是类推适用法定移转的债权请求权相关规则的自然体现,值得肯定。面对学说争议,《民法典》第527条并未在“直接受偿说”和“入库规则”间进行非此即彼的选择,而是创造性地规定了“简易债权回收+限定入库”规则,令代位权的法效果依债权或其从权利是否被采取了保全、执行措施以及债务人是否破产而不同。  相似文献   

20.
刘蔚文 《理论界》2009,(2):69-70
我国<合同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将债权人代住权的客体限定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应将未到期债权纳入代位权的客体范围;同时,还应将代位权客体的范围扩大至其他类型的债权以及债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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