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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7 毫秒
1.
明朝末年,中央王朝对云南的统治日益腐朽.地方民族统治者与中央派驻官员之间,民族统治者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继武定土司吾必奎叛乱后,安南土司沙源之子沙定洲与普名声之妻万氏发动了震惊云南的"沙普之乱",给云南人民造成了深重的灾难,大西军借沐府焦夫人弟的名义进入云南,平定了沙定洲的叛乱,稳定了云南的社会秩序,推动了云南社会各方面的发展.  相似文献   

2.
明王朝对处于汉藏边缘的四川龙州土司集团的社会控制是中央王朝成功治理土司的一个典型范式。终明一代,龙州土司集团和明王朝基本上保持了一种和谐的政治关系:一方面对于四川龙州土司集团而言取得了国家认同,并为维护明王朝的统治也做出了杰出的历史贡献;另一方面明王朝在龙州地区推行土司制度,完善龙州地区的土司统治网络,最后通过改土归流融入封建官僚体系,实现了封建政权对该地区的社会控制。  相似文献   

3.
元朝政府通过在云南政区进行相应行政设置和管理,结束了自南诏大理国开始的地方割据情况,使云南纳入全国统一的行政体系中,真正成为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元代在云南的设置中,土官土司制度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土官土司制由常规行政体系中任命土官和专门为少数民族首领设置官职体系,即宣慰司体系两条主线构成.这两条主线既有交叉又有重合,重合部分就是对少数民族首领的任用.云南政区的土官土司制在元代开始形成,并不断变化,不仅对云南的地方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更为明清时的土官土司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相似文献   

4.
陈曦 《学术探索》2006,(5):93-97
以明嘉靖六年(公元1527年)寻甸、武定二府土司叛乱为始,康熙二十年(公元1681年)平定三藩之乱为止,连年战乱,云南的社会经济受到严重破坏,屯田这一容易实现并行之有效的方式遂成为清朝统治势力深入云南、巩固西南边疆的历史选择。本文通过考察清朝在滇西、滇东北等地屯田的情况,全面论述了屯田在发展云南社会经济、巩固西南边疆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及屯田与移民之间的相互影响。  相似文献   

5.
云南边疆土司制度的终结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云南边疆土司制度的终结述论王文成元代以来.中央王朝相继在云南边疆民族地区封委了一批土司.确立了土司制度。在明清之际西南地区大规模的改土归流高潮中,山于这一地区大多属于“江外”“宜土不宜流”的地区,土司制度完整地保留了厂来。近代以来。清政府和民国政府虽...  相似文献   

6.
科举制度、土司制度是中国历史上两类不同性质的政治制度,一类是中央王朝依据汉族地区固有文教系统推行的官吏选拔制度,一类是元明清时期按照边疆民族地区特殊礼俗实行的民族制度,规定土司为朝廷命官,按照法律承袭,代理国家对当地实施统治。然明清时期,随着朝廷在土司地区经营的深入,规定土司子弟悉数入学,使得土司官族积极向学,参加科举,中试后或进入流官体系或承袭土司,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土司制度与科举制度的软性整合,强化了土司地区的国家认同,对于地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文化交流发挥了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7.
青海土族地区土司制度述略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封建王朝对中国西南和西北地区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统治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由中央政府册封各族首领世袭官职,充当地方政权机构长官。土族为青海所特有之民族,据有关史料记载,青海地区共有土司十九家,其中土族地区十四家,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关于这一地区土司制度的系统阐述,论者殊少。本文拟就此作初步的阐述,以期抛砖引玉。一元朝以前,历代中央王朝对边远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拢络统治,大都采用怀柔、和亲、羁縻等政策。到元代始设土司制度,委任少数民族为首领,管理其民。明太祖朱元璋立国后,仿效汉武帝“开拓河…  相似文献   

8.
元明时期的土司制度,是元、明王朝为了稳定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解决少数民族问题所建立的一种制度,也就是利用少数民族中的上层分子充当地方政权机构中的长官之制度。它最基本的特征是,中央政府在政治上利用少数民族首领进行统治,经济上让原来的生产方式继续保留,而通过当地首领进行贡纳式的征收。土司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对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本文试就元明时期土司制度下湘、鄂、川、黔毗邻地区的土家族经济形态及其历史发展进行具体探析。一农业经济的发展需要移民垦殖,屯田是土司制度在农业经济领域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9.
段红云 《学术探索》2004,(9):107-111
纳西族以其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独特的民族风情引起了国内外诸多学者的广泛关注。丽江木氏作为统治丽江近五百年的纳西民族上层势力,对纳西族社会政治、经济、习俗、文化等的发展变迁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在云南众多土司当中,也具有代表性。作者对元代以前丽江木氏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对木氏不断崛起的时代背景和政治背景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木氏崛起对纳西社会变迁所起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清代武定彝族那氏土司概述──兼评《清代武定彝族那氏土司档案史料校编》黄修义云南武定彝族土司制,是彝族地区两种土司制类型之一的乌蒙地区封建领主土司制的典型代表。[1]其土司是宋代罗婺部酋长的后裔,元明时为凤氏,势力强大,明隆庆元年(1567年)实行“改...  相似文献   

11.
土司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为统治少数民族施行的一项重要政策,曾在中国历史上发生过深远的影响。史学界有关土司制度的论述不少,也有许多争论,但迄至今日,有关这一制度的许多问题尚需重新评价。如相沿了数百年的土司制度“明因元制说”,就是其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本文仅就明四川行都司土司制度是否因袭元制的问题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12.
播州土司与水西土司关系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贵州土司史上,水西安氏土司与播州杨氏土司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明代贵州的四大土司中(其他两个土司为思州田氏土司,水东宋氏土司),以水西安氏统治时间最长,辖地最广;播州杨氏经济最发达,汉化程度最深,与明政府的关系最为密切;因此有“思播田杨,两广岑黄”之说。播州土司与水西土司域界相连,交往频繁,研究他们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土司制度的研究,对于贵州民族关系史的研究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 一、平播前的水、播关系 我们知道,水西安氏土司的族属为彝族,其辖区的主体民族为彝族,播州土司杨氏的族属为僚人①,亦即讫佬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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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封建王朝在民族地区設置土司制度一事,在历史上对少数民族社会的发展有很密切的关系,因此,研究土司的設置和土司称謂的演变,对我国少数民族历史的研究,是一个必要的課題。但关于土司的称謂这一問題,至今还是众說紛紜,本文拟就这一問題作一些考释。江应樑先生于1958年出版了《明代云南境內的土官与土司》一书,书中将土官、土司当作两类职称而加以区別,可以說是开土官土司两类說之始。該书在論及土官、土司的区別原因时說:  相似文献   

14.
政治道德是人类社会道德的一种特殊表现形态。元代以来,丽江地区被纳入中央王朝的统治体系,木氏家族成为这一地区的统治者。土司制度形成后,纳西族进入了封建领主经济时代。在长达470多年的统治中,木氏土司形成了忠君爱国、以和为贵、保境安民的政治道德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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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忻城莫氏土司自明代起开始了对忻城长达近五百年的统治,其间,莫氏土司深受中华传统政治伦理思想的影响,尊崇儒家“德治”、“仁政”政治伦理为其治理之道,遵循效忠王朝、仁民爱物、勤于政事、节俭勿奢、睦族匡政等土司官族的政治伦理规范,并倡导博读经史、敦行慎言、乐善改过等为其官族道德修身的基本方法,形成了颇为丰富的政治伦理思想,很好地促进了忻城社会发展。  相似文献   

16.
乌江下游土司时期贡赋制度考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贡赋制度是土司制度的主要内容。贡赋包括贡赐和赋税两方面的内容。历代中央王朝既把贡赋制度作为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统治的一种经济手段,也把它作为考量土官是否忠于中央王朝的一种重要标志。贡赋制度虽然加重了土司对土民的盘剥,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乌江下游土家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民族、国家意识的形成。  相似文献   

17.
清雍正年间在上家族地区实施的改土归流是上家族社会发展史上的重大事件,它使士家族地区结束了长达数百年的土司统治,促进了土家族与汉族的经济文化交流,对土家族社会的进步产生了深远影响。本文就土家族地区改土归流的原因、特点、社会作用谈点粗浅的认识。一、土家族地区改土归流的原因元代统治者建立全国政权以后,为了强化中央集权,遂对少数民族地区加强治理。元代在宋代羁糜制度的基础上,创立了一套上司制度,以此来强化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此时,土家族地区设立了许多军民长官司。明代在元代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土司制度。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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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乾隆帝在大、小金川地区推行的屯田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清乾隆年间平定大、小金川土司战乱后,乾隆帝在大、小金川地区推行了一系列的改土归流措施。其中,在经济上推行了各种形式的屯田制度,对清朝政府在嘉绒藏区的统治、祖国的统一、西南边疆的稳定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9.
明王朝建立后为有效地统治边睡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土官与汉宫参治,令之世守”的办法。设立在我省东部农业区的土官绝大部分为元朝的地方官吏和少数民族上层头人,准其世袭,亦称世官。土官初为武职,后逐渐演变为土司,设立衙门,成为特许封地的行政统治机构,在维护封建地方政权中发挥过重要作用。设立在今平安县三合村的西祁土司衙门(旧称祁家川高羌衙门)系明清时期西宁府二十一家土司中制度较为完备、衙门建筑宏大、年代经历长久、具有代表性的一家。笔者近年多次实地考察,根据衙门城垣残迹绘制图纸两幅,搜集散存于民间的有关文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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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是元、明、清各朝在少数民族地区授予少数民族首领的世袭官职,以统治该族人民的制度,也指被授予这种官职的人。 土司有文武、大小之分,昔日庄浪卫(明洪武十年,即公元1377年所置,后废为所,隶属陕西行都司,凉州府庄浪厅管辖)境内的土司多为武职。除甘青边境中比较有影响的连城鲁氏武职土司外,还有八处较小的土司。然而不论文职武职,官大官小,他们都是由朝廷直接赐给的。 连城鲁氏土司《甘肃日报》(1981年5月11日)和《兰州报》(1981年10月1日)已有介绍,这里再不重述。其他八处小土司是: (一)把只罕、脱欢长子,洪武四年随父降明,授掌印土司指挥佥事。相传至鲁典,在顺治二年归附清朝,置量镇海营参将。因镇压宁夏香山、贺武造反和招抚庄浪藏民十七族有功,被任镇羌游击。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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