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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属于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其构成要件不以违法性为必要,只要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二者间的因果关系,即应承担侵权责任。环保标准作为行政规范仅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符合环保标准而排污不能作为环境污染责任的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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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行为是指一个或多个学生,以强凌弱或以众欺寡,集中地、持续地蓄意伤害或欺压其他学生,造成受害学生肉体上或精神上痛苦的行为。校园欺凌行为的性质是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也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要件。校园欺凌行为的侵权责任承担区分欺凌行为人的责任、监护人的责任以及学校的责任:成年欺凌行为人根据行为的特点应当承担单独、连带或按份责任;未成年行为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承担替代责任;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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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不以侵权人有过错为要件的归责原则.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要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在无过错情况下,也要承担诸如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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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潇露 《高等函授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8):10-13
根据传统法学理论,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要素。这种"四要件说"在分析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时遇到了挑战:经济法责任在社会整体利益、社会效率、实质公平等理念的支撑下,对承担责任的前提进行了扩充,淡化了主观过错和损害事实,更加注重"客观性"。资产剥离是经营者集中控制中的责任形式,更加考虑集中行为对市场所产生的效果,弱化了"四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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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严格责任和无过失责任归责原则的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无过失责任都是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依据,即归责原则。无过失责任与严格责任有本质区别:无过失责任不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不承认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等免责事由;严格责任可视为是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过错推定程序来实现的过错责任。我国法律中存在着依严格责任和无过失责任归责原则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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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侵权责任法的重要内容,一直是学界关注和讨论的热点,观点各异,分歧较大。本文在评述目前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的基础上,认为应建立总揽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的侵权责任构成理论,采用“行为要件符合性——有责性——无免责事由”的递进式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体系,把免责事由纳入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体系进行讨论,使其不再游离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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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立法上的疏漏以及人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在司法实践中理解上的分歧,使得该法的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面临诸多问题和考验。从当前实际来看,有必要对该法第四十九条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作适时的修改,强化其遏制、打击欺诈行为的力度。应明确欺诈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由经营者承担自己没有实施欺诈行为的证明责任,消费者仅提供表见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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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道歉:溯源、内涵及其责任逻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府道歉是指政府及其继任者或代理人,就现实或历史中的伤害事实,向受伤害者及其相关公众做出的明确、公开且规范的歉疚表示,这一歉疚表示需要明确表现政府对于所做伤害行为的否定性认识,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并公开接受社会公众对此的检验。政府道歉不同于一般人际交往中的道歉,其蕴含着因公共权力委托而赋予的政府公共责任并遵循责任伦理的规范。实践中的政府道歉必须超越一般人际交往中道歉的单一道德责任内涵,而必须以道歉行为中政府责任的流动及其实现为线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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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董事责任保险中,董事不当行为的内涵界定是准确判定保险人是否需要承担保险责任的基本前提。综合看来,董事实施的不当行为应当包含主客观两方面的要件,只有在董事的行为同时满足这两个要件的情况下,才能将其认定为董事责任保险的承保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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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风险社会中,对于保护个人法益的一个重要法律途径,西方发达国家,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该行为造成损害由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引起的,行为人就要承担民事责任;在我国,为了侧重保障个人的生命健康,已经对工伤事故、汽车交通事故、产品责任采取了无过错责任。但在今后,我国的无过错责任适用范围还应该包括物造成的损害、机动车和其他高速交通工具致人损害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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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巍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2(3)
民法领域中的欺诈,受法律行为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的双重规制,但两种制度的侧重点并不相同.欺诈行为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要件,可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承认欺诈的侵权责任对受害人具有实益.欺诈行为侵害的对象通常是受害人的精神自由这种法益,但也有可能是受害人的人格权或一般人格利益.欺诈侵权责任与合同法救济产生的请求权应为竞合关系,受害人有权选择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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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态责任生成的内在逻辑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传统观念认为,企业的本质是经济性或社会性,其道德责任是为企业主和股东谋取经济利益,或为社会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尽管当今人们也提出企业应该承担生态责任,但是对于企业为什么应该为保护自然环境做出道德承诺,却不能从哲学高度加以合法性证明.因为企业对生态责任的道德承诺与其经济本性和社会本性存在着内在紧张,由企业的经济本质和社会本质并不能推论出企业必然担负生态责任.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于重新认识企业的本质,在承认企业拥有经济本性和社会本性的同时,也承认企业拥有生态本性.一旦企业的生态本质被确证,其生态责任就合乎逻辑地从企业生态本质中生成出来,保护自然环境便成为企业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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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琥天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39-45
侵权行为迄今为止没有统一的概念。大陆法系界定侵权行为往往与侵权责任相关联,英美法系则侧重于与违约行为的区别。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并不一定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成立的要件不同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能以过错、损害事实对侵权行为作出定义。侵权行为的本质要件就在于行为的违法性:违I法|}生的认定以行为人是否违反法定义务为依据,使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区分开来;而违法性的内容是行为人侵害他人受法律保护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又使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区分开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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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代理人等提供或许诺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主要表现为回扣、附赠、买断经营权等形式。我国建国以来即对商业贿赂进行了法律规制,目前基本形成了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在内的责任追究体系。美国等先进市场经济国家对商业贿赂的以刑法打击为主、国内国外兼顾规制方法,为我国依法规制商业贿赂行为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相似文献
18.
张民安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1(2)
中小学校、中小学教师应当就其过失行为引起的损害对遭受损害的中小学生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便导致中小学生遭受损害的侵权行为是由中小学生、中小学校教职员工以外的社会公众进入中小学校实施的,中小学校、中小学教师也应当对遭受损害的中小学生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只要中小学校、中小学教师在保护其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方面存在过失;中小学校、中小学教师承担的此种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不得在中小学校、中小学教师同实施侵权行为的社会公众之间进行分配并因此让中小学校、中小学教师承担所谓的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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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人致害责任是受雇人在完成雇佣人所交付的工作任务时造成第三人损害的,雇佣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受雇人致害责任确立是世界立法的惯常做法。但是对受雇人致害责任的性质与构成要件的认定却存有争议。笔者认为受雇人致害责任的性质从雇佣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雇佣过程中的风险承担等方面来看,应是无过错责任。受雇人致害责任应由雇佣关系的存在、受雇人的致害行为、执行职务这三个要件构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