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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学界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存在误认,其本质在于侵害了特定法益而非债权本身.第三人侵害"债权"造成的损害属于纯粹经济损失,该制度的价值在于对纯粹经济损失的限制性救济,其责任构成受到严格限定,第三人主观上应为故意.我国民法典应否单独规定"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应取决于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的模式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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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海洋石油泄漏事故频繁发生,为了实现对我国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维护,重中之重是进行对海洋石油污染损害中的纯粹经济损失的研究。本文在联系具体的海洋石油污染损害纯粹经济损失的司法实践的同时,与本国的现实相结合,对海洋石油污染损害中纯粹经济损失提出关于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之内、明确赔偿主体、完善责任认定、确立赔偿范围等一系列建议,促进我国对海洋石油污染损害中纯粹经济损失的研究与发展。 相似文献
3.
在物权变动中规定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其意义非常重大,很多学者为此提出了各种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规则,然而,笔者认为,它们实际上大多数只适用于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类型中,能实现的也仅仅是对原物权人之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显然有欠周密。因此,文章从区分现实中第三人类型和物权变动类型出发,提出了对第三人利益进行区分保护的思路,即物权变动相对人之第三人的保护规则应有别于原物权人之第三人,同时,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的保护规则也应有别于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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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的难题,各国立法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总体上经历了从绝对不赔偿到有选择性地赔偿的发展历程。无论从保护模式的法律技术维度还是从价值维度而言,德国的"原则限制、例外保护"模式无疑都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因此,我国对纯粹经济损失保护也应借鉴德国模式,在侵权法的一般性条款中排除纯粹经济损失的可赔偿性,通过完善民事立法中的其他一般性条款,例外情形下承认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同时辅之以相关特别法规范和司法解释,以构建起纯粹经济损失保护的请求权基础体系。 相似文献
5.
当第三人介入债权让与中时,债权让与的法律关系进一步复杂化.对第三人利益加以保护,是促进债权财产化和增强其让与性的当然内容.本文引用各国的学说和立法例,着重分析了债权的连续让与和重复让与中所涉及的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并对我国相关立法进行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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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第三人保护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商品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作为商品交易中重要链务环节的第三人其利益保护问题越来越显示出重要性,通过我国目前所有的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利益无法得到全面充分的保护而物权行为理论和公示公信原则在这一方面都有其可取之处。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作为第三人保护制度的基础应首先予以确立。在此基础上再建立起完善的第三人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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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侵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是维护不特定第三人与义务人财产状况有关的信赖利益,惟有存在保护不特定第三人此种信赖利益的必要时,方有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问题.基于此种认识,以权利人长期不行使特定类型请求权是否会产生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信赖利益的必要为依据,对侵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问题应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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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平衡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利益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利益之间的关系,成为各国信息公开制度中必须面对的问题。政府机关在公开与第三人有关信息前应对第三人"事前通知",以确保第三人对此信息公开程序处于"知道"的状态,因此,具体规制事前通知程序的范围与内容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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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中世纪的商事习惯法中 ,就规定了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商事交往原则。商品经济及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 ,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就是保护社会正常交易的安全 ,就是保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对公司而言 ,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就是保护与公司进行正常业务往来的个人和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司发展的历史证明 ,随着有限责任制度的出现 ,对与公司交往的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就成为维护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环节。与此同时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及国家对微观经济生活的介入和干预 ,现代公司法尤其注重对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众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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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与尊重债之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协调,第三人对履行债务的利益关联及紧密程度是各方权利配置的关键。《民法典》第524条赋予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清偿权,较之传统理论界定的“法律上的利益”更有弹性,可为司法实践面对复杂多样之第三人利益主张创造适用空间。《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第1款对第三人类型列举详尽,但适用该款第7项时应注重对第三人利益的说理。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发生债权的法定移转,应参照意定债权移转规则确定具体的法律效果。基于限缩担保人之间内部分担请求权的立场,担保人代为清偿且有其他担保人的特殊情形,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就担保人之间内部分担请求权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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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红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18(7):100-102
善意取得制度本身的缺陷无法充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其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功能不如公示公信原则周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均坚持物权变动须经公示,且物权公示具有公信力,而这在保护第三人利益方面具有一致性,但是两者之间无法相互代替。他们具有内在的本质联系,物权行为理论的区分原则和抽象原则为物权变动的公示以及公示的公信力提供了理论依据。应以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为基础,以公示公信只得为原则,以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构建我国物权法的第三人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2.
李鹃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7,19(2):82-85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同相对性原则逐渐遭受挑战。第三人成为一个引人瞩目的角色.不同法系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合同法》也有相应规定,但较为零散。在今后的立法中,需要考虑视情况赋予合同内容涉厦的第三人之诉权和对合同保权中的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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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一般条款与纯粹经济损失的责任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上,首先应明确权利保护与纯粹经济损失之间的关系以及权利损害与义务违反之间的关系.权利保护与损害赔偿之间存在着巨大裂隙,通过权利损害来界定可赔偿的经济损失范围的作用相当有限,侵权法应更多地从义务违反的角度关注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系.相应地,基于现有法律架构和基本国情,我国应采取德国侵权法一般条款立法模式,从义务违反的角度解决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有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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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规定了第三人以本诉原被告为共同被告起诉的诉讼形式,而经分析认为,这一特征恰恰掩盖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存在的的某种类别的不同。即第三人在参加诉讼时可能具有的不同诉讼目的及其诉讼请求指向对象的的区别,这种区别也正是第三人享有不同数量的诉权的表现。为了更好地保护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利益,应当对现行的第三人制度进行重构,对不同类型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进行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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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但是其在现实法律生活中普遍存在。由于第三人的关系,使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关系变得复杂。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和解除效力具有自己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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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雪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5,17(1):65-66
当前学界普遍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一些国家立法也对此加以肯定。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侵害债权制度 ,遇到相关问题通常适用《合同法》第 5 9条或第 65条解决 ,但实质上这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规定。在制定《合同法》之初 ,有学者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属于债权法范畴 ,不应置于合同法中 ,但在我国的《民法典 (草案 )》中 ,债权法中仍没有相关的规定 ,导致我国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法律上的空白。因此 ,从保护债权人利益角度出发 ,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置于合同法中更为有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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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权外部转让合同效力影响的众说纷纭,实则是对优先购买权性质及其效力的认识分歧所致。按照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制度本旨,其法律性质应为形成权,并且内在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无论第三人是否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优先购买权人均能优先地获得标的股权。承认未经优先购买权人同意的股权对外转让合同有效,不仅不会损害优先购买权人的利益,而且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是一种更为合理的制度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