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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光华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62(1)
犯罪既遂、未遂是故意犯罪发展阶段中的停止形态,各国刑法对未遂犯处以与既遂犯不同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也不例外.我国刑法分则采取了定量、分阶段的立法模式,即对于具体犯罪,在犯罪既遂的基础上,根据危害程度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刑罚.从罪刑相适应、主客观相统一出发,应当将刑法总则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贯彻于这种立法模式中,而不仅仅是既遂犯与未遂犯在刑罚适用上的区分. 相似文献
2.
张璇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2(4):360-363
在大陆法系国家,对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有着不同的规定和理解.我国刑法虽未明文规定盗窃罪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理论上通常都认为该罪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必备要件.本文拟就盗窃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及必备要件略作探讨. 相似文献
3.
谢慧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0,(1):67-69
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在刑法学界争论已久 ,总的说来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①犯罪目的说 ,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未达到犯罪目的是未遂 ,达到犯罪目的是既遂。②结果说 ,结果说又分为两种 :一是法定结果说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引起某种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的 ,是既遂 ,否则是未遂 ;二是预期的结果说 ,即行为人追求的结果发生的 ,是既遂 ,否则是未遂。③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 ,以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全部齐备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根据此说。将既遂犯分为结果犯 (以发生特定结果作为既遂标准的犯罪 )、行为犯 (以… 相似文献
4.
非法占有目的是盗窃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其内容在于排除意思而非利用意思。当然,这里的"排除意思"是指永久性排除他人占有的意图,只有坚持如此理解,才能符合盗窃罪是侵犯所有权及其他本权的本质特征,更好地实现保护财产法益之目的。 相似文献
5.
杨富财;吴文锋 《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Z2):37-40
先从目前世界各国对盗窃罪目的的争论说起引出我国对盗窃目的认识的沿革,后从五个方面论述目前盗窃目的通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具体确切含义,特别指出了盗窃本质是行为侵犯了财产的所有权及盗窃目的中占有实质为所有的含义。最后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含义解决实践中的疑难案件,以说明此含义的科学和可行。 相似文献
6.
张润平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0(3):72-76
数额犯的本质是通过犯罪数额显现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数额是一种特殊的犯罪情节,在我国刑法中,数额不仅包括犯罪起点数额,而且包括法定刑升格数额。由于连续犯和同种数罪在通常属于处断一罪,这就使得累计数额成为必要,但由于多次犯罪行为有的存在未遂状态,计算犯罪数额时就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同时犯罪的停止形态也成为变质疑之处,进而导致司法实践的量刑出现差异。以累积性犯罪数额为前提,综合整体既遂说和整体未遂说,可以克服各自缺点,实现量刑公正。 相似文献
7.
介绍了数额犯概念的界定:我国目前对于数额犯概念的界定尚未明确,为了同结果犯为基本罪,结果加重犯为派生罪相协调,宜将数额犯限定在基本罪的范畴内,即数额犯是指以法定数额的发生作为基本犯罪既遂形态标志的犯罪。尽管数额犯中的数额是对其定罪和量刑的重要因素,但并非绝对和唯一的标准。对于数额犯的未遂形态是否构成犯罪未遂问题,需分析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成立犯罪所需的程度,是否能够排除符合刑法第13条中但书规定的情况。在此基础上大多数情况下数额犯的未遂形态因其社会危害性程度较低而不构成犯罪未遂,其往往在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方有构成犯罪未遂的可能。 相似文献
8.
我国普通型盗窃罪的保护法益是不限数额的财物的所有权与占有。盗窃既遂不等于成立盗窃罪。行为人盗窃数额非较大的财物未遂的,不应处罚,这既符合立法者原意,又获得刑法评价的公平性。行为人盗窃数额非较大的财物既遂,符合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未遂的构造时,才能认定为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既遂。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未遂的构造重点表现为:行为人必须认识数额较大的财物、对数额较大的财物有现实的盗窃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没有既遂,但数额较大的财物有被盗窃的客观危险。 相似文献
9.
赵天水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1):44-51
司法实务中入户盗窃面临四大疑难问题。首先,就“户”的特征而言,“不需使用说”界定了入户盗窃损害的法益,具有合理性;“对比延申说”的结论具有妥当性,但应从“户”在入户盗窃、入户抢劫中的法益侵害程度理解为何“户”应从家庭生活领域扩大解释为含办公领域。在“住宅”与“户”的关系方面,基于对立法设置、法条体系位置分析,“住宅”核心在于保障人对场所的安全信赖感,通常表现为家庭生活关系;而“户”重在描述财产所处场所的隔离性,并不要求场所具备家庭生活特征。其次,就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内容而言,因“目的非法性说”尊重客观现实,认同行为本义,具有妥当性。再次,入户盗窃既遂应同时满足数额(不要求数额较大)、交换价值、失控说三重要求。最后,入户盗窃存在犯罪未遂,对未遂的判断应以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为核心。 相似文献
10.
李伟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9):36-37
本文从犯罪既遂入手,通过对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各种学说的评析,说明财物转移说、财物接触说、财物损失说、财物藏匿说的明显缺陷,重点分析了财物控制说和财物失控说。从保护法益的目的,驱除刑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角度,进一步说明了财物失控说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1.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5):70-75
财产权、人身权是特殊盗窃犯罪侵犯的法益,特殊盗窃犯罪属于行为型的复行为犯。在特殊盗窃犯罪场合,由于犯罪次要客体在刑法保护的法益体系中的重要性重于主要客体,因此,特殊盗窃犯罪既遂应当采用犯罪既遂实质判断标准。在特殊盗窃中,当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行为接触到被害人财物时,行为人的行为即成立特殊盗窃犯罪既遂。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对盗窃罪的行为方式的增设凸显了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强化对法益的保护方面具有鲜明的功利性色彩,同时,也是刑法理性逐渐趋向边缘化的结果。从司法适用的角度看,有必要对三种新增行为方式作出准确解读。对于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应根据此前的有关司法解释作出相应的阐释;而对于扒窃行为则可以从地点特征和对象特征两个方面加以限制。就犯罪形态而言,盗窃罪依然是结果犯,既要准确解读,也应清醒地看到立法修改中所存在的问题,如罪刑设置均衡性缺损、罪状设置规范性不足以及刑事处罚边界的模糊。 相似文献
13.
陈洪兵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134-141
虽然处分行为是区分盗窃与诈骗的关键性要素,但只需认识到财物外形上的占有转移即可,因而“处分意思不要说”相对合理;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根本区别在于,受骗者是否具有处分他人财产的权限和地位,此应以阵营说为基础,结合社会的一般观念进行判断;盗窃罪与诈骗罪不仅可能形成想象竞合,还可能存在法条竞合,同时符合两罪构成要件时,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承认二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有助于认识错误和共犯问题的处理。 相似文献
14.
盗窃罪主观构成要件微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董玉庭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1):78-82
盗窃罪主观构成要件的微观内涵在理论及实践中仍有若干问题存在争议。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 ,盗窃罪故意中的认识因素包括对行为及对象的认识 ,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是一种超法规的主观要素 ,此犯罪目的是指永久性剥夺他人财物的心理态度。非法占有目的并非盗窃罪故意的内容而是超越故意的要素。行为时的具体认识错误对法律后果的评价至关重要 ,不同的错误类型对罪的认定的影响也不相同。 相似文献
15.
刘一亮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2007,(2)
盗窃罪中对"数额较大"的主张是我国刑法采取结果无价值论立场之结果,而对"多次盗窃"的强调则为行为无价值论和人格刑法学者所倡导。从客观立场出发,对"多次盗窃"进行重新解读,得出"多次盗窃"中的"次"是指基于一个概括的犯意,而完整实施的一系列连贯的盗窃动作;多次盗窃与数额较大之间存在内在的等价、统一关系,但无位阶关系;《解释》的第四条和第五条中第12项的"多次盗窃"意思相同,但是一个点的两个面。 相似文献
16.
丁冠天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5(3):87-92
调查数据显示,在城市边缘区域,因经济、教育、文化素质不高,环境设施差,以及混合居住的形态等因素,某种程度上带来了盗窃犯罪的高发等社会问题,并且破案率不高。这一问题的管理和控制,需要综合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形成立体交叉管理网络,如建立并完善重点区域的全方位监控装置,科学分布警力,城市化的分期推移,完善户籍登记制度,打造良好的主流文化氛围。综合以上措施,从控制和预防的角度加强管理,进而促进区域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17.
知识产权犯罪中,犯罪数额对定罪量刑至关重要。认定数额的标准可分为: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涉案物品数量、损失数额等。现有法律与司法解释未明确损失数额的具体内涵和计算方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犯存在犯罪未遂形态。完善犯罪数额认定标准,可增加“权利人经济损失”、“侵权品的制售数量”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相似文献
18.
梅锦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0(1):46-54
绑架罪的核心问题不在于其较高的法定刑设置而在于既遂标准的界定。视绑架罪为目的犯,认为只要行为人具有索取财物等不法意图下的控制人质的行为就既遂的观点,必然导致绑架罪的法定刑过高,以及不能合理地解决绑架罪的未遂、中止等一系列问题,而《刑法修正案七》的修改也将是治标不治本。从法条的应有含义、绑架罪的历史沿革、绑架罪的法定刑设置,尤其从刑罚的根据可以得知,只有当行为人实施了绑架他人(或偷盗婴幼儿),并向第三方提出不法要求(包括索取财物)时,绑架罪才既遂。 相似文献
19.
于志刚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5(3):44-52
"使用盗窃"行为在传统的刑事立法、司法和刑法理论中,处于争议地带。尽管在大陆法系国家"使用盗窃"多有立法例,但是中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对此加以回避。而网络日益普遍的现实,以及网络空间中违法犯罪的高发态势,导致将网络空间中危害巨大的"非法使用网络资源"的"使用盗窃"行为,加以入罪化,已经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